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代表本保险公司,就本案涉及的索赔事宜,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进行答辩。
经过仔细调查和深入研究,本公司提供如下辩词:一、背景介绍本保险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车辆综合保险作为对其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保障的方式。
二、事故经过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遭遇了一起车辆碰撞事故。
然而,我公司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报告,发现原告存在以下问题:1.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以及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是由原告自己的违规驾驶引起的。
原告未能保持安全车距并违规变道,导致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
2.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告在索赔要求中包含了一些与事故无关的维修费用,并且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增项。
基于以上观察,我们认为原告对于事故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差异,索赔金额过高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三、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条件,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1.事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仅在原告发生非过错事故时提供赔付。
然而,在本案中,根据事故经过的证据,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是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拒绝对此事故进行赔付。
2.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事故相关的合理维修费用提供赔付。
根据我们的调查,原告在索赔要求中提供了一些与事故无关的费用,并且所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存在问题。
本公司不承担对这些费用的赔付责任。
四、证据支持为了支持我们的答辩观点,本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清楚地描述了原告违规驾驶引发碰撞事故的原因。
2.目击证人陈述:事故现场有多位目击证人提供了陈述,证实了原告的违规行为。
3.维修费用明细分析:我们对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不合理增项。
五、调解建议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公司认为原告对事故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索赔要求存在过高与不合理之处。
因此,我们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合法和公正的判决结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1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
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
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
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
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0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
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X月X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保险答辩状

保险答辩状保险答辩状怎么写?不同的保险理赔有不同的写法,看看下面的保险答辩状范文吧,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答辩状【1】答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被答辩人:雷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xx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作为赣D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3月26日,在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即广东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12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误工费部分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肋骨骨折为30天,而牙齿脱落或折断亦仅为30-40日,多处伤情取其最高值。
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合理休息实际应至多为45天。
故此其误工损失应为(37+45)×107元∕天=8774元。
2、护理费部分护理费用明显过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确实系其丈夫在医院进行护理,同时未提供其丈夫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护理人员真实收入,依法应按照6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用为(37)×60元∕天=2220元。
3、住宿费用部分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不存在因不能及时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该主张缺乏依据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费用的发票,依法应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依据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以50元∕天为宜。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二篇)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本案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作为被告,认真对待本次交通事故纠纷案。
经过认真调查和梳理证据,我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答辩:一、我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承担方原告声称交通事故是由我方负全责所引起的。
然而,我认为这一主张缺乏依据且不符合事实真相。
根据事故现场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交通信号灯显示时间记录,本次事故发生时,我方车辆在遵守交通规则并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与此相反,原告方的车辆存在闯红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
事实上,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内容,我方车辆行驶轨迹与正常的车辆行驶路线一致,证明我方是正常行驶车辆。
其次,证人证言也充分证明了原告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证人证言一致表示,事故发生时原告方驾驶车辆闯红灯,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对我方驾驶员表示愤怒和侮辱,这表明原告方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思。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我方车辆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承担方。
相反,原告方存在闯红灯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二、原告方存在过错即使假设原告方认为我方存在部分责任,原告方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首先,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事故发生时,原告方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相关速度限制的规定,加大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我方车辆行驶时速符合相关道路交通规定,充分显示了我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
其次,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表明,原告方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保持适当的注意力和谨慎程度,对于道路情况的观察不够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相反,我方驾驶员在行驶中一直保持警觉,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制动行动,尽力减小了事故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方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超速、缺乏谨慎等过错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公司因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提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故发生于某年10月20日,被告驾驶的重型普通挂车在205国道上与推自行车的王景美发生碰撞,导致王景美不幸身亡。
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
原告于某年11月25日提起赔偿诉讼,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人之一。
一、车辆所有权与责任认定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不具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该车辆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我公司仅为保护权益保留了所有权。
车辆已于20xx年2月28日交付给购车方,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与购车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足以证实这一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承租人直接受领租赁物、租金形式支付价款、租赁期间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等。
我公司与购车方的合同内容完全符合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司机与公司关系被告并非我公司职员,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我公司与购车方的关系仅限于租赁合同,我公司不对其进行工资发放或管理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个人行为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无承担义务。
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购车方之间为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我公司对被告行为及肇事车辆无管理或约束权力,因此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依据。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请求,并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此致敬礼!*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答辩日期]。
交通事故答辩状最新的通用

交通事故答辩状最新的通用交通事故答辩状最新的通用模板导语:交通事故的放生是难免的,这时候你就需要交通事故的答辩状,下面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交通事故答辩状常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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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刁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刁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电话:xxxxxxxx。
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刁某甲、刁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
现被告刁某甲、刁某乙作如下答辩:一、肇事车辆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2000元)和商业险(限额300000元)。
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其原告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70%。
被告刁某甲、刁某乙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答辩人刁某甲、刁某乙已预先赔付过原告叶某甲29161.5元。
其中:1、某县赤光卫生院的救护车费及医疗费共计405元;2、某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2079.3元;3、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20556.4元;4、支付原告父母1600元;5、住宿费500元;6、伙食费933元;7、其它费用(白蛋白、奶粉、牛奶、床)1095元。
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将答辩人刁某甲、刁某乙已预先赔付过原告叶某甲的29161.5元返还给我方。
1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按照过错及赔偿比例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
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
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
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
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
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1】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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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
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
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
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
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
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7、鉴定费、诉讼费。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答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请法庭予以支持。
其他没有提及的问题或与庭审答辩意见不一致,以庭审答辩意见为准。
此致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