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深圳西站拆迁

篇一:《未来发展:2030年,深圳地铁16条线路全解析》未来发展:2030年,深圳地铁16条线路全解析未来发展:2020年以前新增加8条地铁线路2030年深圳地铁线路增至16条,总长千米深圳市规划局在2007年7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同时与深圳市发改局共同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1~2020)》。
规划提出了深圳市轨道交通的近期建设方案及远期线网方案。
在地铁部分:近期方案的重点是在一、二期工程基础上,提出2011年至2020年间的建设方案,其中包括龙华线的北延段(三期),以及8条新建的地铁线路:6-12号线,总长约千米。
远期方案规划了至2030年的16条地铁线路,总长千米,设站357座。
其中组团快线4条、干线6条、局域线6条。
2012年:深圳地铁三期工程开工建设包括:6、7、8、9、11号线,总长约170公里深圳地铁三期工程已于2012年1月开工建设,包括6、7、8、9、11号线,总长约170公里,建设总投资估算约1256亿元。
建成后,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将达到10条,通车里程约348公里,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
2012年6月26日,深圳城市轨道交通7、9、11号线BT项目等合同举行集中签约仪式,也标志着深圳地铁三期工程B T项目建设全面启动。
中国中铁、中国水电、中国建筑三家央企分别赢得了11号线、7号线、9号线BT项目。
出席签约仪式的深圳副市长唐杰透露,2012年内深圳地铁三期工程175 .5公里线路将全部开工,预计到2015年深圳将拥有近350公里轨道交通运营网络。
未来规划线路:2015年规划线路:龙华线北延段龙华线连接皇岗口岸、福田中心区、龙华新城及观澜等片区。
北延段由二期工程终点清湖站至松元。
光明线(原6号线)从深圳北站引出,连接龙华、石岩、光明、公明、松岗,并连接环中线、龙华线和机场线,采用城市铁路制式,为联系核心城区与中部综合组团、西部高新组团的城市组团快线,预计2011年开工,2014年通车。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04 规划实施
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明确土地整备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 责任;确定各类用地整备方式指引。 土地整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留用土地、移交政府储备用地的规模及选址范围; (2)留用土地规划主导用地功能、总建筑规模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模; (3)规划范围内需调整及优化的市、区级配套设施规 划控制要求。
根据留用土地规划的对周边环 境承载力的影响,提出实施范 围总体控制要求,确定需优化 调整的城市“五线”及各项配 套设施。
1 总则
1.3 编制内容
编制原则:
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
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 性; 2、留用土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3、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4、规划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据《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需开展规划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 ➢ 利益统筹试点项目; ➢ 返还用地项目; ➢ 置换用地项目及安置用地项目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ppt课件

3. 工作重点
近期3-5年工作,以消除城中村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洪水内涝、环 境污染等重大隐患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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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1. 系统规划,全面提升城中村建设水平
2
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1. 综合整治改造是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模式,可有效提 升城中村建筑环境和居住生活水平,社会效益明显,是一种 和谐、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方式。
2. 为解决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中遇到的问题,规范和 相对统一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的技术行为,保障基本的实施效 果。
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对消防安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与建设景观四大方面系统整治,全面提升城中村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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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上李朗社区综合整 治规划案例
《指引》与《消防 技术要求》的关系
部门意见及处理
2. 重点突出、刚性与弹性相结合
为统一建设标准使综合整治工作得以保证最基本的效果,对可 能涉及与本地区建设标准不相符合的条款,原则上以国家相关 标准为基础,充分结合城中村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2. 现状存在问题
编制过程
指引的内容框架
指引目标和工作重 点
指引内容与技术要 点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计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利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计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给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增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计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别离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计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衡宇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利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利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七)签定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为全面完成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特区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化城市、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效益,特制定本纲要。
一、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建市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
但是,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市过去的城市建设主要着眼于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没有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布局和开发。
经过多年的累积,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
城中村不仅村环境难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并以其经营的手段破坏了城市的公平发展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继续承担“改革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和谐、效益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率先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积极创新发展机制,并先后作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和在全市围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
同时,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规划和国土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理性,也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效益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结合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特区外新城建设,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城市运行机制,为建设国际化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清单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

关问题的决定》;
划建设标准与准则》。 造。
规定》;
1989年《深圳市人民
2005年发布《深圳市
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章
城中村(旧村)改造总
使用土地、搜自出租土
体规划纲要》 (2005--
地的紧急通知》;
2010);
1989年,《关于深圳
2009年颁布《深圳市
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
城市更新办法》。
干规定》。
1992年:农村城市化 1996年:总体框架定型
1992年,深圳市在特区内进行全面城市化,关外撤县改区。 市区内土地全部国有化,确定村内股份公司的股份划分,并 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两规出台,查处特区内违法建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但 国有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 2004年:宝、龙城市化
宝、龙两区城市化转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旧城改造推 进缓慢。
(2)深圳城市更新发展历程
深圳城市更新演变过程中,城市更新政策主要围绕着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原居民的违规建筑和违 法占用土地问题,以及推进城市化发展开展城市化征转集体土地,并逐渐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引导 城中村改造活动,推动城市存量土地利用。
深圳的城市更新活动伴随着深圳城市发展的整个历程,按照城市发展的四个阶段:
2
城市萌芽期 80年代初——90年代初
城市快速扩张期
城市稳步发展期
90年代初—90年代中期 90年代中—90年代末
城市提升完善期 21世纪初—至今
•
目 主要针对自发更新中的 针对建设标准制定、违 考虑居民生存和产业发 严控违章建设和占地,源自标 违法占地章建筑查处
展、重申查处违建活动 推进存量土地集约利用
理暂行办法》;
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 性城中村改造试点补偿 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说明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所依据的上层次规划与相关规划,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其中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应以图纸结合简要文字的方式,表述规划名称、委托编制主体、生效期限、对本单元的要求及其衔接要点等。
(5)更新目标与更新方式
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结合更新单元发展条件,确定单元整体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涉及产业升级的工程应明确产业门类选择。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1.2
深圳市域内的城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4)。
(3)现状简况与分析
说明更新单元的地理位置,分析其在区域中的功能、交通、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载明更新单元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及土地处置技术方案,并注明数据来源和获取方式;
说明更新单元的周边环境、自然、社会和现状建设特征,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潜力。
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经管文件。
技术文件是经管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经管文件以规范性条文表达更新单元规划的研究结论和建设要求,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管的操作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成果体系如附录1所示。
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须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更新单元涉及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在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前须先行说明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原因、依据与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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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一、总则1.0.1 为规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大类型。
开展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开展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另行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0.3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上层次规划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1.0.4 专项规划编制区,是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和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需要划定的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区域。
专项规划编制区应当包括全部由该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特区内以原行政村为单元,特区外以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及受继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内的建成区域,并结合周边地块特点和规划路网结构,按照有利于整体开发制度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
在需要进行成片改造或对多个改造项目实施整体协调的地区,也可将多个城中村及相关邻接地块整体划定为一个规划编制区。
1.0.5按照城中村的区位、规模、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差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为A、B 两类,不同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各有侧重。
A类:特区外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法定图则深度为主。
B类:特区内规模较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详细蓝图深度为主。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管理需要,分别纳入A类或B类。
对专项规划编制区内的保留整治区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时,应服从专项规划的统一安排。
1.0.6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
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
1.0.7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在规划编制区内进行城中村改造以及相关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编制或修订涉及该规划编制区的法定图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的依据。
1.0.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客观总结,并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9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 规划原则2.0.1 促进城中村与城市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以“建设国际化城市,统筹、协调、提升深圳市城市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总目标。
通过城中村的改造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城市空间的完善,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必须处理好城中村与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协调城中村改造与周边城市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同时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保证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地区各项设施和用地的衔接,促进城中村地区与城市的全面融合。
2.0.2 建设节约型社区,促进可持续发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珍视城中村积累的巨大财富,针对不同的建筑状况采取不同的改造措施,在建设过程中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措施和技术手段,努力建设生态协调的节约型社区,努力实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的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2.0.3 体现公众共识,建设和谐社会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调查有关各方的改造意愿,广泛开展公众咨询,促进公众参与,争取将规划方案在有关各方之间达成广泛共识,以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在改造过程中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2.0.4 合理布局,建设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处理好规划编制区内各类用地之间的空间组织关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着重完善城中村地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拓展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为居民创造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
2.0.5 因地制宜,强化可操作性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深入了解现状特征和改造的市场条件,综合协调各方利益,根据各地区、各类型城中村的不同特点,多方论证规划方案的经济可行性与空间可行性,提出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改造方案。
同时要处理好坚持刚性控制和保持弹性引导的关系,对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关键指标与控制原则要严格控制,也要为依据市场条件和有关各方意愿进行合理调整留有适当的弹性。
3 编制内容与深度规定3.1 控制内容3.1.1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区可能包含拆除改造区和保留整治区两个部分。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是规划编制时必须研究和表达的基本内容,由针对规划编制区的整体以及其中的拆除改造区、保留整治区的规定共同构成。
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有所区别。
3.1.2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规划编制区整体的控制内容包括:A. 划定规划编制区;B. 改造目标;C. 功能定位;D. 改造模式;E. 改造策略分区及改造策略与建设管制规定;F. 用地功能布局;G. 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H. 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I. 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J. 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K. 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L. 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M. 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应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3.1.3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拆除改造区的控制内容包括:A. 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B. 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C. 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D. 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E. 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以上控制内容,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B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组团级容积率达到2.5以上的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项目,其土地利用和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要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异地重建项目中,上述控制内容主要针对重建区域,并应参照A、B两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深度要求。
3.1.4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改造项目中,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保留整治区的控制内容包括:A. 整治目标;B. 整治范围和分区;C. 整治工作内容;D. 整治实施时序计划。
以上控制内容,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需表达。
3.2 规划文本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3.2.1 总则说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编制区、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A. 分期实施计划;B.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C. 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3.3 规划图纸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其规划图纸的内容可以有所区别,或者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
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3.3.1 区域位置图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规划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3.2 土地利用现状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各类用地的范围和代码、道路网络及断面现状、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现状等,并编制“现状用地汇总表”。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用地类别和配套设施的表达分别达到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相应要求。
3.3.3 用地权属现状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现状用地的权属情况,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已出让的国有用地范围、已征已转未出让的国有用地范围、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范围等。
3.3.4 建筑综合现状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建筑物的各种情况,必要时可分别绘制:A. 建筑功能;B. 物业权属:集体股份公司物业、原村民私人物业、房地产物业、其他组织物业、其他私人物业;C. 建设年代,特别要区别1999年3月5日、2004年10月28日等重要时间点的前后;D. 合法与否。
3.3.5 建设环境质量分析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建设环境质量的分级评价区划,必要时应附以相关图片和评语。
其评价的依据一般应包括建筑物的质量、环境卫生状况、景观设计质量、道路质量、市政设施质量等。
3.3.6 改造策略分区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根据规划编制区内的改造策略分区,明确拆除改造区及保留整治区,必要时可根据改造或整治工作的特点划分更细的分区。
3.3.7 土地利用规划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类用地的范围和代码,并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类别的表达必须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将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
3.3.8 城市设计导引图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图,以及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方案示意图。
3.3.9 建筑空间布局图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标绘拆除改造区内各类建筑的位置、功能、平面形式、层数,各类设施和绿地、广场、水体、市政走廊的位置和范围,人行、车行交通出入口,地面、地下停车场的位置、范围及出入口,以及对日照、消防、安全防护等间距和建筑退线的控制等,并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