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改革前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出口退税的思考

出口退税的思考出口退税旨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但同时也会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压力和贸易摩擦,因此在实践中,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出口退税的效果需要深入分析。
从出口企业的角度来看,出口退税确实能够减轻其税收负担,进而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
但是,必须意识到,出口退税本质上并不具备增加资源和财富的作用,而只能以补贴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
并且,退税额度过高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压力,甚至有可能引发贸易摩擦。
因此,在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时,必须考虑其可持续性和平衡性,并且需要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支持。
其次,应该注意出口退税产生的影响。
从国家层面来看,出口退税政策能够刺激出口贸易,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然而,过高的退税额度可能会引发贸易摩擦,如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或者是在国内市场上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
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还会影响财政收入和公共资源的分配,特别是在税收减免的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技术创新、科研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提高其竞争力。
还应该协调出口退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关系。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贸易政策在与出口退税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例如,对于贸易均衡调节的需要,应当根据自身的贸易优势和劣势来确定退税政策对哪些出口产品进行补贴,而政府也应合理调整政策,防止利益的失衡。
此外,应考虑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制定一致的出口退税政策,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开放化,又有利于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维护长期国际贸易合作关系。
最后,在操作上,应该加强政策实施和监管。
政策的实施具有时间性,必须在考虑出口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市场的需求下,在政策制定时按时、合理、透明地设置退税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定期对退税情况进行监测,防止企业利用退税政策逃税,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预算编列根据《通知》关于“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的原则,对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的出口退税的预算编列方法规定如下:(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平时暂由中央财政退付;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列为地方上解支出(专项上解)上解中央财政。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之外的出口退税金额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关于修改1991年预算收入科目(一)修改两个“项”级科目:将第1款“产品税”中的第8项“外贸出口退产品税”的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将第2款“增值税”中的第7项“外贸出口退增值税”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
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均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这两个科目中退库。
(二)增设两个“项”级科目:第1款“产品税”中,增设第14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一个“项”级科目;第2款“增值税”中,增设第8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一个“项”级科目。
浅谈出口退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浅谈出口退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随着我国政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和持续的增长,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为外贸增长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
根据海关统计,1-9月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4451.3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左右。
其中出口2,325.64亿美元,同比增长19.4%;随着外贸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2002年预计将达到2000亿元.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一、出口退税与征税的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
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
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
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同时,由于目前征税率为17%、13%,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转入成本,因此增值税实际负担率大于名义税率,退税率为17%、15%、13%、5%。
这使得出口企业以含税成本与外国企业不平等竞争,影响了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再加上因退税指标不足、退税不及时造成多支付的资金利息(如抵押贷款制度)相当于在退税率偏低基础上又降低了出口退税率。
另外,在出口货源的组织、运输、仓储、及服务经营过程中耗用的物品的进项税并未退付给出口企业。
由于出口货物所含流转税并未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出口退税非但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相反,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浅谈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

浅谈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作者:刘冰清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14期[摘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和管理职能越来越重要。
税务部门是政府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对独立,在垂直管理体制下,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政、收入都具有相对明确的划分,这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在垂直管理体制下,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还存在一些不良影响,比如思想不协调、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支持弱化、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干涉严重以及腐败等问题。
本文在垂直管理模式体系下分析了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关系,旨在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关系协调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4.061[中图分类号]D630;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4-0-020; ; ;引言税务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对我国的经济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税务机关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对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政府约束,税务机关逐渐拥有独立的执法性,提高了行政效率。
近年来,税务部门出现了经济管理职能泛化、弱化的倾向,税务执法刚性下降。
该问题出现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未能真正体现垂直管理后税务部门的效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剖析其深层原因,提出改进协调措施和途径就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垂直管理下的税务部门为研究对象,分析垂直管理体制模式与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关系,最终实现原有制度设计目标,为其他行政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1; ; ;我国税务机关管理体制的理论变迁1.1; ;垂直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垂直管理是上级部门直接对下级部门进行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对我国财政收支的影响分析

2016年6期总第813期一、我国出口退税发展概述出口退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于1994年对其进行第一次改革,自此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开始走向完善。
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在财政收支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产品出口竞争力提升,国内产业配置得到优化。
实践表明,出口退税机制对我国财政收支有重要影响,其影响机制如下图所示:2004开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入调整阶段,2005年政府对其进行结构性调整。
出口退税机制促使我国对外经济发展速度大幅提升,对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对财政收支运行风险、对积极财政政策、对财政征管制度等都产生巨大影响。
但当下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出现顾此失彼现象,如何处理与财政收支的关系成为业界人士讨论热点。
众所周知,出口退税本质是为保障我国出口利益而设置的一种福利措施,也出现部分企业骗取国际出口退税等现象,骗税金额逐年高涨,对我国财政收支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国内外不法企业相互勾结,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对我国出口领域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进一步分析企业出口退税对我国财政收支的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中,我国2012—2014年出口总额、出口退税总额、出口总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占比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我国从2012年开始,进出口总额上升趋势加快,国家政策为扶持我国企业产品出口,每年出口退税额度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占国家财政收入约12%左右,但从2012年开始,出口退税在财政收入比重中呈逐年微下滑趋势。
由此可知,我国经济发展方向从单一依靠出口进行转型,国内市场带动国家经济活力作用受到政府重视,出口退税从十年前20%下降到当下12%。
除以上论述外,也足以表明企业出口退税在我国财政收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针对弱势企业更为明显。
二、企业出口退税对财政收支的积极影响1.对财政收支管理体制的影响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地方政府分担了全国出口退税总额的20%,可有效缓解中央财政压力。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摘要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回顾了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介绍了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总结了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并对新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最后,本文提出了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建议。
1. 背景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鼓励企业出口商品,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支付的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予以返还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在中国的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调整,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保持国际竞争力,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2. 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进行新政策解读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旧政策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种类和地区以及出口目的国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原有政策,企业需要在出口商品后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在退税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查审核才能获得退税。
然而,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退税程序繁琐,导致办理时间长,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
另一方面,退税率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公平情况,使得一些行业或地区的企业面临竞争劣势。
3.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为了解决旧有政策存在的问题,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3.1 统一退税率新政策将取消原有的差别化退税率,实行统一退税率。
这意味着不再根据行业、种类、地区和出口目的国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退税率,而是统一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退税金额。
这一改变简化了退税程序,减少了企业的办理时间。
3.2 提高退税额度上限新政策还提高了退税额度的上限。
根据新政策,退税额度不再限制在商品成本和税额的总和范围内,而是放宽至商品成本的1.5倍。
这一改变将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大额度的退税,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3.3 加强审核和风险防控为保证新政策的有效执行,新政策加强了对退税申请的审核和风险防控。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

1979-1993年全国财政收入情况
1979-1993年地方财力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因
• 1、财政收入增量不断地向地方政府倾斜, 导致中央财力持续下降,削弱了中央实行 宏观调控的能力。按照财政分权的基本理 论,资源配置职能主要在地方政府,收入 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则主要在中央。
1980-1992年的两个比重
地方本级标准收入项目表
标准收入的计算
• 有的项目使用实际发生数 • 有的项目使用特定的公式计算标准值 • 如增值税标准收入的计算,以统计年鉴中 工业和零售贸易业增加值作为代理税基, 以全国平均有效税率为税率。 • 企业所得税以各地区企业利润总额为税基, 税率分三档,京津沪按各自实际税率计算, 西部省份按西部平均有效税率计算,其余 省份按照其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下的地区间财政 关系
分税制改革的成效
• 1、两个比重明显提高 • 2、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力度加大,有助于均 衡地区间财力。
1993-2005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1993-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
1994-2005年中央集中增量情况
1994-2005年中央集中增量分配 情况
• 4、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995-2005年出口退税情况
• 2004年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产生了地区 负担不均衡,一些地区政府采取手段干预 外贸发展,如鼓励本地生产性出口企业从 本地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因此从2005年1 月1日起,在维持2004年各地出口退税基数 不变的基础上,对超基数的部分,中央和 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配。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1、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 2、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
出口退税新政策分析

出口退税新政策分析出口退税是指一国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将出门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本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税务政策,从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已有整整20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出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当前出门退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4年和2005年的两次出口退税新政策调整,此次新政的实行,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是有益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定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有必要的。
一、出口退税新政的内容首先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但是不同产品区别对待,对鼓励出口的产品少降或者不降;对一般产品适当降低;对小鼓励出口的产品降低幅度较大。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13%、11%。
8%、5%五档,与调整前相比,平均税率降低了3%左右。
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第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担;从2005年起,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再次调整为92.5:7.5。
第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太,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调整出口结构。
第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责,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中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企业的出于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综观此次出门退税改革,其时最大的变化就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门退税的新机制,这是历次出口退税改革从未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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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改革前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
其实质是对出口过程中所征收的间接税予以免除,或对于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予以抵免或退还。
出口退税是被世贸组织认可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并非是一种出口补贴措施。
这已在GATT和WTO的有关文本中列明。
如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GATT东京回合拟订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中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中”详细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
其中规定:“对于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和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多征收的间接税”才视为出口补贴WTO不仅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
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明确规定:“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少或延期,即使国内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减少或延期”。
由此可知,只要所退税额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关税等间接税额,就不算作出口补贴。
1997年开始,我国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项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此项改革使政府间权责关系发生了变化。
“免、抵、退”税办法实施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增值税的分税税基实际上缩小了。
(如图1所示)由于“免、抵”增值税的分税税基缩小,那么地方政府应得的25%也随着分税税基的缩小而减少。
因此,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免、抵调库”政策。
通过这种方式每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并将免抵调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这样地方政府的原有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对政府而言,图1中所反映的出口退税净效应是:中央政府负担了所有的出口退税(包括免、抵税),并弥补了由于“免、抵”而对地方收入造成的影响。
2004年我国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如图2),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
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出口退税改革前,出口地从生产地采购并出口。
因此,生产地没有出口退税问题。
出口地政府和企业存在出口退税问题。
所以出口地出口越多,当地财政所应得到的“免抵调库”量就越大。
于是,就得到人们对原退税机制的第一个共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加大查处出口骗税力度的积极性。
同时,对出口地而言“免抵调库”没有真实的税源相对应。
于是,我们又得到人们对原退税机制的另一个共识:存在由生产地向出口地政府的隐性转移支付。
这种隐性转移支付是1994年税制改革所形成的中央、地方利益分配格局与“免抵退”税办法相矛盾的产物。
如果“免抵退”办法不改变。
那么,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中央、地方分配格局才能消除这种隐性转移支付。
这也是当前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被推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下地方政府间的财税关系发生了变化。
第一是原来的“免、抵调库”是随当地的出口规模动态变化的,而现在的退税基数返还是一个固定的数目。
从长期来看,这一固定数日的影响将逐渐趋于减小直至消失;第二是“免、抵、退”税增量部分由中央、地方按75:25分担。
在不考虑基数返还的前提下,出口地从生产地购进含税产品或原料。
假定生产企业产品增值全部发生在生产地,那么生产地政府将获得生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25%,而出口地政府必须支付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25%。
由此看来,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所在两地的财税关系不平衡。
实际上存在着由出口企业所在地政府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隐性转移支付。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原出口退税机制下存在着由生产地政府向出口地政府的隐性转移支付,而新机制下恰恰相反,存在着由出口地政府向生产地政府的隐性转移支付。
所以说,现有机制是对原有机制下,利益分配格局的一次大调整是以一种新的不平衡取代了原有的不平衡,矛盾的主体由中央与地方转变为地方政府之间。
目前,上面提到的两种隐性转移支付都存在。
短期内生产商所在地政府和出口商所在地政府间的财税不平衡得到对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机制下的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将成为主导问题。
因此,可以认为目前的退税机制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退税,今后出口退税机制还需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的优化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