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文就合伙人纳税事项进行说明。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所得按以下规定原则分配给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
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地方上,对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共同合作经营一项业务活动,并共享利润和风险。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分配利润和缴纳税款的问题。
然而,关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实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容易引起误解。
在本文中,我将解析这两个误区,并提供准确的信息以解释该原则的实际运作。
误区一:先分后税意味着不必缴税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先分后税的原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确定利润分配之后,再根据自己分得的利润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完全免除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人实体,仍然需要遵守税法,按照规定向国家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利润情况,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分配利润仅仅是合伙企业在税前利润的一种内部安排方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其他方式划分利润。
然而,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还是需要根据个人的利润份额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所以,坚持先分后税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免税,合伙人仍需按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误区二:先分后税可以随意划分利润这是另一个常见的误区。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利润分配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不能随意划分。
合伙协议通常通过明确约定合伙人对企业作出的贡献,在不同程度上确定了合伙人的分配比例。
这种贡献包括资金投入、劳动投入及其他资源支持等。
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需要先确定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然后再根据此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人在确定分配比例时,不能随意对利润进行划分,而是应该根据实际贡献的程度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外,合伙企业在分配利润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风险分担、业务发展和合伙人职责等。
因此,在确定利润分配时,合伙人需要进行全面考虑,确保分配方案合理、公平,并与合伙协议一致。
总结起来,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实体,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责任有限,不同于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无限承担。
而另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责任则为无限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一种灵活性更高、责任更为分散的经营模式。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却成为了一种关注的焦点。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存在一些差异,这对企业的财务安排和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税收,是一种按照企业实际利润所得额计算的税款。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纳税方式: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在这两种纳税方式中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纳税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一是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其个人所得负责支付该企业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属于经营收入。
换句话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而应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
然而,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或者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需要将企业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进行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的各类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并且只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得利润,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进行纳税,而无需交企业所得税。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和经营参与情况。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由于合伙企业一般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规定对其意义不大。
那么,该规定能否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呢?严格从法律条文出发,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不能穿透适用于合伙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但是从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上述免税规定应该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其法人合伙人。
理由一:符合集合理论要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直接计为个人投资者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合伙企业集合理论的直观体现。
根据集合理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也体现了集合理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直接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制。
理由二:有相似先。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https://img.taocdn.com/s3/m/2114746ba45177232f60a244.png)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 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 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

投资者 (A、B等 )
投资
企业(甲)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 投资于其他公司制企业(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下面,假设 A 出资比例为 m,B 出资比例为(1-m);企业 甲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L。现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A、B 不同投 资的税负情况。
(一)投资实体经济的税负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从企业层面看,公司制企业缴纳 25% 的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表面看,合伙企 业的税收负担轻。事实究竟如何,下面用实例来说明。 1. 投资者 A、B 均为个人。 (1)如果甲企业为公司制非上市企业,则投资者 A、B 个 人取得投资回报的形式就是分红,A、B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 的红利须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企业层面 25%的 企业所得税与投资者层面 20%的个人所得税,其总体税负为 A1=25%+(1-25%)×20%=40%。 (2)如果甲企业为合伙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甲 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须依据取得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 5% ~ 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企业层面与投资者层面承担的税负,其 总体税负仍是 5% ~ 35%,考虑到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速算扣 除数,则总体税负最高不会达到 35%。而按照最高档税率 35%
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有限合 伙与普通合伙。企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缴纳税款与相关税源 的比例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的税制,企业税负与企业组织形式 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旨在分析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企 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大小。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税负比较 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制 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 得税的直接纳税主体,而是先区分投资人的身份,然后按照 不同身份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其他类别税收如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财产税、行为税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等,按照企业的经营行为纳税,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无关。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组织形式看,主要有合伙企业、公 司制企业两种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税种。 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企业所得的纳税是根据流转原则 分配的,即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先在合伙企业层面上计算,然 后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再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申报缴 纳经营所得税收。这就是说,作为“透明体”的合伙企业层面是 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这就是所谓的“先分后税”原则。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 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 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 企业须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再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这 样仔细一算,同一笔收入实际上征纳了两次税,这就是通常所 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由此也可见,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税 负是不同的:合伙企业征收一道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征收两道 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合伙企业税负一定低于公司制企业呢?下 面,我们通过建模来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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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合伙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属于企业的范畴。
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按讲,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情理之中,为什么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征税要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将合伙企业排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这就是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法律依据。
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
其次。
征税要贯彻税不重征原则。
合伙企业曾经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可见此前,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规定将合伙企业踢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