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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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第一部分: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概述1.1 室内装修设计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室内装修设计是指将室内空间进行设计装饰,使之符合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同时体现美学和功能性。

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是对海口市室内装修设计的相关要求和规范,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1.2 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发展历程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与时俱进地适应了城市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变化。

通过不断修订标准,使得室内装修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保和美观。

第二部分: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2.1 空间设计要求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对空间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使用面积、采光要求、通风要求等。

在设计中需要合理布局空间,确保功能分区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2.2 材料选用要求室内装修设计中材料的选用直接影响到装修的质量和环保程度。

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规定了可选材料的范围和标准,要求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的材料。

2.3 装修施工要求施工是室内装修的最后一道工序,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对施工环节也有相应要求,包括工艺标准、安全要求、施工工期等。

要求施工过程中要符合规范,保障装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部分: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个人理解和观点3.1 理解通过对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的了解,我认识到室内装修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到空间利用、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方方面面。

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室内环境品质,对于市民的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2 观点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希望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能够更加贴近市民的需求和生活方式,促进绿色、健康、智能的室内环境建设。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监管,确保市场上的装修工作真正符合标准要求,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海口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室内装修设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推动海口市室内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精装修房屋交房海南省标准

精装修房屋交房海南省标准

精装修房屋交房海南省标准海南省精装修房屋交房标准一、精装修房屋标准:“精装修”指的是“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但与毛坯房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毛坯房交房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而精装修房屋在交房时却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验收办法作为准绳,有的只是一些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推荐标准,这就给开发商在打出“精装修”标签的房子上添加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无论是“800元/平方米”还是“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在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证下都成了模糊概念。

即使在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框定使用材料,也难以避免收房时业主对精装质量和效果不满而产生的心理落差,导致纠纷繁多。

二、精装修房屋内容:开发商将各种服务及配套品牌分门别类地制作成精细的《交房清单》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交房清单》中清楚地标明房屋装修的地板、墙面、顶棚、厨卫等所用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室内家电、灯具、家具的品牌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中,针对项目五星级管理的前提条件,有的放矢地安排条款中的内容,设置行政会所、会员卡、管家服务、24小时送餐、保安等内容,使业主买房时能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交房时,业主只需对照表格核实结果,一项一项地画勾即可。

这样,房子交到业主手中,业主有单可查,便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精装修房屋责任人:1、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2、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3、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任务。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

本要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参 编 单 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黄 劲 黄继锋 张水弟 林 飞 尹慧玲
李国强 叶 军 蒋凌波 吴朝阳 刘敬疆 张旭东 刘永宁 王佳圣 主要审查人:李 红 赵霄龙 张浩华 司瑞欣 黄 彦 曾映群 杨 帆 陈治君 高德财
5.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中涉及技术管理的规定,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 中落实的事项,也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依据 2017 年 5 月 31 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3
设计一 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 体化 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
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
同步到位。……
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
说明、施工图纸(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局部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等图纸)、设备和材料表。
1
按 81 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必须进行修 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 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 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6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内容。 1.0.7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全装修住宅装修设计质量的基 本要求,并不是装修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 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

精装修房屋交房海南省标准

精装修房屋交房海南省标准

海南省精装修房屋交房标准一、精装修房屋标准:“精装修”指的是“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但与毛坯房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毛坯房交房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而精装修房屋在交房时却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验收办法作为准绳,有的只是一些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推荐标准,这就给开发商在打出“精装修”标签的房子上添加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无论是“800元/平方米”还是“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在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证下都成了模糊概念。

即使在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框定使用材料,也难以避免收房时业主对精装质量和效果不满而产生的心理落差,导致纠纷繁多。

二、精装修房屋内容:开发商将各种服务及配套品牌分门别类地制作成精细的《交房清单》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交房清单》中清楚地标明房屋装修的地板、墙面、顶棚、厨卫等所用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室内家电、灯具、家具的品牌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中,针对项目五星级管理的前提条件,有的放矢地安排条款中的内容,设置行政会所、会员卡、管家服务、24小时送餐、保安等内容,使业主买房时能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交房时,业主只需对照表格核实结果,一项一项地画勾即可。

这样,房子交到业主手中,业主有单可查,便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精装修房屋责任人:1、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2、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3、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任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琼建质〔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7〕1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琼府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发布及政策解读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发布及政策解读《办法》总共21条规定和6个附件,内容框架上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条到第五条,主要内容是说明了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明确相关概念和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部分是第六条到第十一条,首先对全装修提出了总的标准和要求,全装修应按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内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特别要求装修工程完成后,要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二部分还对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条件、验收程序与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对验收全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第三部分是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竣工验收对分户验收的核查。

核查由竣工验收组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根据不少于总户数10%的比例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每栋至少各抽查2户。

第三部分对分户验收资料的内容和归档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分户验收资料需扫描为电子文件归档保存。

同时还对分户验收相关资料的报送内容、交付要求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条款。

第四部分是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主要内容明确了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的监管要求、参建各方存在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处罚以及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以上是对《办法》的基本介绍,具体的内容记者朋友可以现场翻看《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原文,我们现场都有发放。

下面我再谈谈《办法》的几个创新点:一是实施交接验收,明晰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住宅工程装修前已完成的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全装修工程的质量。

为了划清土建施工单位和装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楼地面、外墙(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交接验收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海口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标准

海口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标准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

为了规范该行业的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全,海口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装饰装修行业标准。

本文将介绍海口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一些标准,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1. 装修工程管理标准装修工程管理标准是指在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施工组织和管理:规定了施工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施工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施工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等。

•安全管理: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质量管理:规定了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标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规定了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施工垃圾的处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等。

2. 材料选用标准材料选用是住宅装饰装修的重要环节,合理选用材料对于保证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海口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材料选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墙面材料:规定了墙面材料的选用标准,包括墙砖、墙纸、涂料等。

要求墙面材料的环保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要求材料的质量和色彩稳定性良好。

•地板材料:规定了地板材料的选用标准,包括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瓷砖等。

要求地板材料的硬度和耐磨性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要求材料的环保性能优良。

•家具材料:规定了家具材料的选用标准,包括板材、实木等。

要求家具材料的环保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要求材料的质量和加工工艺符合使用要求。

3. 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工艺标准是指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

海口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工艺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墙面处理:规定了墙面处理的具体工艺,包括基层处理、防水处理、抹灰处理等。

要求墙面处理的工艺合理,保证墙面的平整度和光滑度。

•地面处理:规定了地面处理的具体工艺,包括地面找平、防水处理等。

DBJ46-043-2017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 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行为,我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海南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其中《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编号为 DBJ 46-042-2017,《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 号为 DBJ 46-043-2017,上述两项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以户(套)为单位,侧重对住宅室内各功 能 空间 及设 施 设备 的使 用 功 能、观 感 质 量等 内 容 所 进 行的 质 量 验 收。
2
3 基本规定
3.0.1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承担装 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资质。 3.0.2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 前进行。 3.0.3 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修施工前应按本规范附录 F 要求 的项目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 施工。 3.0.4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采用的装修材料、部品、设备设施应选 用绿色环保的节能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 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并能够适应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多雨、多 台风的气候条件和多白蚁、多蚊虫、易霉变的情况。 3.0.5 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宜采用工厂定制生产的成品部件,所用 材料、部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
14.3 室内布线安装
73
14.4 开关、插座安装
75
14.5 照明灯具安装
77
14.6 等电位联结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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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六条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条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鼓励原来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装修队伍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申请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成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者转型发展成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装修施工劳务队伍。

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装修企业不得参与住宅工程建筑、装修活动。

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

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
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蚁、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施工单位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减少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

装修所用材料的检测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第十六条全装修严格按工程验收制度进行分部、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

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通风除湿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住宅保养和维护。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

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

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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