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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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

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

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

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

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

”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

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

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

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

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

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处罚研究垄断现象在市场中始终是个敏感的话题,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消弱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的罚则却成为一个颇具挑战性的任务。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垄断行为的认定及反垄断措施的实施。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市场份额的大小直接反映着企业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一般情况下,超过50%的市场份额会被认定为支配地位。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仅凭市场份额是否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支配地位仍存争议。

其次,市场准入难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方面。

如果一个市场存在很高的准入门槛,那么少数企业就能够支配整个市场,即使其市场份额并不高。

因此,准入门槛的高低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予以综合考虑。

此外,市场结构、技术壁垒等因素也需要考虑。

例如,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多个具有实力的竞争者,那么即使某个企业在市场份额上占据绝对优势,也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一些具有突破性技术壁垒的企业,即使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也会被高度重视。

二、垄断行为的处罚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应当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然而,垄断行为的罚则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题。

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的企业,仅仅依靠罚款等经济制裁往往难以起到实质性的威慑作用。

因此,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如吊销营业执照、限制高管担任职务等。

另一方面,垄断行为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为的严重性、影响范围等因素。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差异,过于统一的罚则制度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在罚则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罚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者:刘欣琪鲍丹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摘要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章”,我国法律主要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首先通过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其次研究我国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制度的适用情况,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构成要素及认定原则,再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实践状况,拟评析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漏洞,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提出建设性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竞争作者简介:刘欣琪、鲍丹丹,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77-04一、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辨析(一)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中国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改进反垄断立法进程中的重中之重。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世界各国从不同的角度也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拥有绝对的市场优势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排除削弱竞争对手的行为。

欧共体法院在案例中曾经对“滥用”做过下面的解释:“滥用”是一个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客观概念,该行为指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该市场因该企业的存在而使得竞争程度被弱化;和具有阻碍着该市场现行竞争程度的维持与增长之效果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同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营业者在通常的竞争条件下的行为。

这个解释已经十分明确的指出“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影响市场竞争,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使得市场竞争被严重弱化。

二是可能阻碍市场竞争程度的维持和竞争效果,即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阻碍市场发展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滥用”一词并没有做非常明确的释义,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我国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立法都分散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涉及到了各个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但其规制的对象都不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其的表述也很模糊和概括。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

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企业经营者占有市场⽀配地位本⾝并不具有违法性质,但我国《发垄断法》明确规定,禁⽌⽀配地位滥⽤的⾏为,意思是指具有⽀配地位企业不能利⽤⾃⾝优势条件实⾏垄断⾏为。

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店铺⼩编为你讲解。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1)企业已取得市场⽀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配地位滥⽤⾏为的前提条件,也是⽀配地位滥⽤⾏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配地位滥⽤的⾏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观⽅⾯。

如果以合法竞争的⽅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式取得市场⽀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且还为法律所保护。

只有当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为限制了有效的、⾃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和规制。

(3)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为破坏了⾃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为即被认定为⽀配地位滥⽤⾏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体要件。

由此可知,⽀配地位滥⽤⾏为的客体(对象)为⾃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为就不能认定为⽀配地位滥⽤⾏为⽽为反垄断法所禁⽌和规制。

(4)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利⽤其⽀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为市场交易⾏为时,出于限制、阻⽌、遏制竞争之⽬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等⼿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实现其攫取⾼额利润的愿望。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主观⽅⾯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为才能构成⽀配地位滥⽤⾏为。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店铺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进⾏⼀对⼀咨询服务。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反垄断法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而其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意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一组企业通过其在市场上的能力或者地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影响市场的价格、供给、需求等因素,具有较高的市场议价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具备一定的优势地位和垄断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首先,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的竞争程度减弱,国内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市场的开放与自由,扼杀了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其次,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限定竞争、掣肘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营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和平稳运行。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执法中,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判断。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出壁垒等多个因素。

1.市场容量市场容量是指某个市场的最大需求量或者最大销售量,是衡量一个市场规模的指标。

当一个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容量时,其影响力和控制市场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中所占的销售额或者产量的比例。

一般来说,当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40%时,即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前若干家企业市场份额的和,反映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当市场中的企业集中度较高时,表明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一个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4.进出壁垒进出壁垒是指企业进入或者退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或者成本。

当市场中存在较高的进出壁垒,导致新进入者难以进入市场,现有企业则更容易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一旦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是违法行为。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建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定义1.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在某个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采取排挤、歧视等手段破坏正常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行为1.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服务,排挤其他经营者;2. 限定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歧视其他经营者;3. 滥用知名品牌或商标,误导消费者;4. 强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5. 采取霸王条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机制1.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六、监督管理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3.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本制度发布之后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

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

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

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

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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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内容导航】: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垄断协议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内容导航】: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

【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
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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