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浅析

合集下载

世界主义 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5

世界主义 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5

世界主义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5作者:徐向东2013-09-26 分享到:现在我们可以来考察对全球正义的观念提出的第二个主要质疑。

所有具有社群主义倾向的理论家都论证说,一个人属于哪个国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一个人对其国家和文化传统的依恋和忠诚是具有重要的伦理含义和政治含义。

2 在大卫·米勒看来:国家是一种伦理共同体……我们对自己的同胞所负有的责任不仅不同于我们对一般人所负有的责任,而且在范围上也要比后面那种责任广泛得多。

[因此]对伦理学的一种恰当说明就应该尊重国家边界,尤其是,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度体制上的设计完全是为了让其公民得到好处,那么1 有些学者认为全球正义应该把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机会的公正平等作为一个目标包括进来,但在这里我并不倡导这个观点。

2 例如,参见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Oxford: Blackwell,1983); David Miller, On Nation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David Miller, Citizenship andNational Identi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0).这种做法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在一片特定的领土上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的人民有权要求政治上的自我决定;一种制度结构也应该被确立起来,以便他们可以按照那种结构来集体地决定他们自己的共同体主要关心的问题。

1按照米勒的说法,不管一个国家是如何形成的,国家是一种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是由某些共同的信念和承诺构成的,在历史上延续下来并与一片特定的领土相联系,通过它的与众不同的公共文化而与其他共同体区分开来。

全球贫困与波格的消极责任观

全球贫困与波格的消极责任观

全球贫困与波格的消极责任观作者:许岳杰来源:《市场周刊》2017年第03期摘要:托马斯·波格坚称:“全球性因素”,即当前不公正的全球制度性秩序是目前全球贫困现象持续的根源,富裕国家及这些国家的富裕公民应该承担两种形式的消极责任。

通过分析全球制度性秩序对贫穷国家的影响,阐述了当前全球秩序的非正义性;然后反驳了关于全球贫困原因的“国内因素论”;最后指出波格的第一种消极责任(“导致非正义”)是站得住脚的。

关键词:全球贫困;全球制度性秩序;消极责任;伤害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35 -03一、引言尽管技术进步带来了全球经济增长;尽管官方和国际组织也做了相应的努力,我们仍然面临全球极端贫困的问题,“全球所有死亡人类的三分之一,5万每天或者1800万每年,都是由贫困引起的。

”①而对全球贫困的研究历来是西方全球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托马斯·波格(Thomas Pogge)作为全球正义的主要倡导者,认为一些富国和富裕公民的行为给全球贫困人口造成了伤害,为此应承担不伤害的消极责任。

根据波格的第一种消极责任,“一些富国及这些国家的富裕公民把不公正的全球制度性秩序强加给了贫穷国家尤其是这些国家的贫困人口,后者是其受害者;前者作为受益者应该改革当前这种不公正的全球秩序,对后者做出补偿”。

②然而罗尔斯、罗恩等学者却主张:对于全球极端贫困现象,应该履行“帮助的义务”,即“积极责任”,而不是“消极责任”。

针对全球贫困承担积极责任还是消极责任,国内外的学者尚未取得一致。

本文主要考察第一种消极责任给贫困人口造成伤害是否成立。

二、“导致非正义”是否违反消极责任(一)全球制度性秩序对贫穷国家的不利影响全球化的思潮在“冷战”结束后在诸多领域快速蔓延。

“给民族国家话语形态带来了强烈冲击,并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建构一种不再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结构,即全球秩序。

世界主义与全球分配正义

世界主义与全球分配正义

世界主义与全球分配正义作者:刘明来源:《学术探索》2013年第05期摘要:在最近几十年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诸如全球贫困、世界环境、国际移民、儿童和妇女的国际人权等问题也日益受到学界关注。

其中的一个主要反映就是,在政治哲学中,全球正义或国际正义问题日益成为焦点问题,并引起了激烈的分歧和争论。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世界主义作为一个实践哲学流派在当代得到了复兴。

本文简要介绍了世界主义在政治哲学中的一些基本主张,并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考察世界主义者是如何辩护人权和分配正义的。

关键词:世界主义;绝对贫困;生计维持权;全球分配正义中图分类号:D8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20-06“国际正义”问题自古有之,它是伴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跨国交往而出现的,“国际正义”关注的焦点首先放在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战争、和平、宽容等问题是其首要主题。

而“全球正义”则是随着二战之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而提出来的,它将首要的关注点放在了全球范围内的每个个体那里,认为,全球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不论出身、国家、种族,在道德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这正是世界主义者的基本主张。

在这种意义上讲,全球正义问题与当代世界主义的复兴是相伴而生的。

一、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称当代世界主义流派的出现是一种复兴现象,意味着,世界主义是有一个古代渊源的。

世界主义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核心主张是,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世界共同体中的世界公民,相互之间应该平等地尊重和彼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P39~45)。

进入近代的启蒙时期,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永久和平论”以及“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2]等论文中,较为详实地阐释了世界公民和世界共同体的观念,并认为,某种类型的国家联盟(staatskrper)以及世界公民观念是人类历史发展当中所隐藏的一个自然目的。

徐向东丨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

徐向东丨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

徐向东丨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徐向东想当国师的哲学家们前天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徐向东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和发展的国际正义观已受到一些世界主义正义观的倡导者的严厉批评,如涛慕斯·博格和玛莎·纳斯鲍姆。

批评者不仅暗示了一些关于世界主义和全球正义的进一步问题,而且创造了一个机会,让我们可以澄清罗尔斯的一些相关见解。

博格论证说,在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和国际正义理论之间有一种不融贯性:罗尔斯在前一情形中认同了规范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但在后一情形中却拒斥了这个思想基础[1]。

所谓“规范的个体主义”,博格指的是这一主张:“[正义所要]关注的终极单位是人类个体,而不是诸如家族、部落、种族群体、文化群体、宗教群体、民族国家或者国家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可以因为其个人成员而间接地成为道德关怀的单位)。

”[2]纳斯鲍姆则对罗尔斯提出了如下批评:通过把有关正义的考虑建立在休谟对正义的环境的理解以及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罗尔斯把不能满足大致平等要求的那些人排除在正义领域之外,因为罗尔斯对社会合作的设想需要那个要求。

纳斯鲍姆进一步论证说,同样的说法对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也是真的。

此外,通过把人权原则设定为任何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一个约束,设定为国际正义的一个主要的指导方针,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也显示出一个内部的张力。

[3]因此,在博格和纳斯鲍姆看来,必须把规范的个体主义建构进任何可接受的全球正义理论中,而这意味着全球正义必须是世界主义的。

然而,在我看来,博格和纳斯鲍姆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重要的方面误解了罗尔斯,尤其是他们没有充分注意到罗尔斯在正义问题上的建构主义,因此也就基本上忽视了他自己对理想理论和非理想理论的关系的论述。

不仅如此,他们也倾向于曲解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观,特别是他对如下问题的考虑:如何取得他为国际正义所设想的那个目标?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利用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我将表明不仅罗尔斯能够对跨国家边界的基本人权的实现有一个普遍主义的承诺,而且他的国际正义观也对大多数世界主义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有力取舍。

反思全球贫困--对西方道德思考的内部批判

反思全球贫困--对西方道德思考的内部批判

反思全球贫困--对西方道德思考的内部批判
托马斯·博格
【期刊名称】《社会观察》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 西方忽视全球贫困rn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的死亡总数中有1/3与贫困因素有关.这个数字很庞大,且因贫困导致死亡的人大部分是不足5岁的幼儿.世界贫困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问题.但是西方人却并不注意它,很少在媒体、新闻、书籍以及学术刊物上加以讨论.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为什么这些人会忽视它,认为它不重要呢?他们可以找出如下几个肤浅的理由.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托马斯·博格
【作者单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
【相关文献】
1.孙中山对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批判与反思——基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角度的思考[J], 刘焕明
2.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新全球化的反思与批判 [J], 张丹婷;庾虎
3.加强大学生独立思考和理性批判思维的培养——《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学反思[J], 黄石胜
4.“文化政治”的魅力与贫困——评《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西方普遍主义话语
的历史批判》 [J], 萧高彦
5.基于西方哲学传统对信仰危机与道德困境的反思——科拉科夫斯基现代性批判理论之维 [J], 李晓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及争论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及争论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及争论全球正义研究(Global Justice)是一门涉及国际关系、政治哲学和法律的学科,旨在探讨全球各地不平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全球治理等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可以追溯到近几十年来的全球化进程和跨国合作的激增,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源于对全球化带来的不平等和贫困问题的关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全球财富的不均等分配。

全球正义研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通过提出诸如国际援助和开放市场准则等方案,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和经济公正。

全球正义研究不仅仅聚焦于经济层面的问题,还包括环境和社会正义等议题。

例如,气候变化对全球各地的影响不仅是环境问题,还涉及到资源分配、发展机会以及历史上的不友好政策导致的经济不平等等。

全球正义研究试图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鼓励各国采取共同行动来应对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

然而,全球正义研究也面临着一些争论和挑战。

首先,关于全球正义的概念和范围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全球正义应该是国家之间的正义,重点是公正地分配全球资源,而另一些人认为全球正义还应包括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正义关怀,强调人权、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公平。

这些争论使得全球正义的研究范畴变得复杂和多维。

其次,全球正义的实施和操作也具有挑战性。

通过国际法和全球机构来实现全球正义的理念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和共识。

然而,由于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差异,许多国家并不愿意采取行动来解决全球不平等和贫困问题。

此外,全球正义研究也面临着行动缺乏和实施效果不明确的问题。

最后,全球正义研究的方法和工具也受到批评。

一些人认为,现有的全球正义研究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证研究和实际操作的指导。

此外,由于全球问题的复杂性,全球正义研究需要跨学科的观点和方法,但跨学科研究的困难和挑战也使得全球正义研究变得复杂和困难。

总而言之,全球正义研究的兴起是对全球化不平等和贫困问题的回应。

这一学科试图解决全球不平等、环境问题和社会正义等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形成研究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形成研究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形成研究作者:李艳霞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3期摘要:托马斯·博格致力于研究和推行全球正义,他师从罗尔斯15年,跟随罗尔斯学习和研究全球正义。

随着全球化对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的冲击,全球正义是全球化过程中,国与国、区域集团间解决矛盾与冲突的高层次的伦理价值取向。

全球正义的核心观点是“公平对待世界上的每个公民,不论国籍和种族;在分配基本权利、机会、资源和财富时,要把种族和国籍等因素忽略掉,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

”平等地尊重与关怀地球上的每一个人是人类共同的情感期待,托马斯·博格相信“全球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要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关键词:托马斯·博格全球化贫富差距全球正义制度层面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43-02我们正处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使全球财富急剧增加并不断加大贫富差距,随之而来的是国家间和区域集团间的矛盾与冲突,经济全球化使一国的正义问题走向了全球正义。

虽然全球正义观念最早源于古希腊的犬儒学派,但“全球正义”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通过托马斯·博格等人的著作才逐渐流传开来。

托马斯·博格是全球正义的积极推行者,是当今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致力于将其老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推广至全球。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万民法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两大思想渊源。

一、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形成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一)信息化时代加速全球一体化进程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变革,在全球化进程中,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科技发展的迅猛,人类的经济、政治、科技、法律、文化和军事等各个领域逐渐走向一体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紧密相连和休戚与共的特点,但它们的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因此也伴随着冲突、矛盾与对抗的复杂的历史过程。

论托马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

论托马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

第20卷第5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20,N o .52018年10月J .o fW u h a nU n i .o f S c i .&T e c h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O c t .2018收稿日期:2018-03-1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B E A 170104).作者简介:苏 静,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论托马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苏 静(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不伤害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这两个概念是托马斯㊃博格全球贫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也面临一个重要批评:其最低限度的视角无法充分实现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㊂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全面实现贫困人口的人权问题,只提倡消极义务是远远不够的,也需提倡积极义务;其二,制度性人权限制了人权的普遍性问题,不足以解决制度性之外的人权缺失问题㊂基于消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人权的实现更具可能性,以及制度性人权是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从全球经济制度层面上保证全球穷人的人权的实现问题,这些诘难无法成立㊂关键词:托马斯㊃博格;贫困理论;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人权;制度性人权中图分类号:B 82-051 文献标志码:A D O I :10.3969/j.i s s n .1009-3699.2018.05.006 托马斯㊃博格是研究全球正义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全球正义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全球贫困问题为何存在以及谁为之负责㊂2002年,博格的专著‘世界贫困与人权:世界主义责任和改革“一经出版,就受到特别关注,成为经典,后又再版[1]㊂该著作的主要观点是: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 塑造 的全球不正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并从中获益,违反了不伤害的消极义务,为了补偿对贫困人口造成的伤害,应该改革目前的全球经济制度㊂博格改变了西方哲学关于全球正义的讨论㊂在传统看来,帮助全球穷人的义务典型被设想为积极的人道主义的义务而不是被正义要求的消极义务㊂所以说,博格关于世界贫困问题的理论挑战了这种广泛接受的全球贫困问题以及富裕国家的公民要承担的责任,并为此提供了另外一条道路㊂但与此同时,他的这种观点也面临很多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主要是为了拓展和加深对全球正义和道德责任的讨论,博格也对此进行了回应㊂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是博格的全球贫困问题理论以及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㊂文章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其主要体现在他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这两个概念上;其次探讨不伤害的消极义务面临的挑战以及博格会如何回应;最后分析博格的制度性人权面对的诘难以及博格的回应能否容纳这种诘难㊂一㊁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在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之间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认识:减轻全球贫困是在帮助穷人,而博格坚决反对这种认识,他认为, 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必须停止从帮助穷人的视角来思考全球贫困问题㊂穷人确实需要帮助,但是他们之所以需要帮助,是因为我们的严重不正义的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他们㊂我们不应该把用来消除贫困的一些个人努力和制度性改革认为是在帮他们,而这仅仅是保护他们免受全球不正义规则的影响[2]30㊂从积极的义务来解决世界贫困问题,一直被大家认为是一个高尚的事情,所以你不做,没人能合理地谴责你,而你做了,则是一件值得赞美的事情㊂其实这种认识和对贫困持何种的责任观有关系,认为贫困的原因与西方政府和公民没有什么关系,故而认为对贫困问题只具有积极的义务,可以选择做与不做㊂博格挑战的就是从这种认识来看待全球极端贫困问题,他对待全球贫困问题的中心思想是:富裕国家及其公民 塑造 的世界经济秩序是不正义的,从而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所以前者要对后者负责,履行改革世界经济秩序的消极义务㊂2018年第5期苏静:论托马斯㊃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博格认为目前的全球经济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伤害了全球穷人㊂其一,在现有的国际的国家体系中,任何人或者群体在一个国家领域里都可以拥有有效的权力,而不管他们是怎么获得的权力和怎么糟糕地实施它㊂这些人被认为是代表他们的人民,可以售卖资源,并以人民的名义去签订协议以及进口一些武器装备去镇压人民㊂可以说这些引起国家贫困的国家内部的腐败㊁暴力都是和国际的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的㊂其二,目前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经济优势掌握着讨价还价的权力,对自己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而对贫困国家的出口产品提高关税或者对其进行反倾销,或者对欠发达国家出口的服务设置重重关卡,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阻碍国外产品或者服务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㊂发达国家通过世界贸易获得了收益,但是却阻止穷人获得收益,并通过知识产权垄断了自己对高科技药品的开发权,这就造成很多药品价格十分昂贵,许多贫困地区的人生病根本没有能力来购买药品㊂其三,发达国家掌管全球资源获取以及国际银行业务和金融体系的规则话语权,如拥有国际资源特权和借贷特权,利用其话语权支配国家间的谈判过程,以绝对低的价格掠夺欠发达国家的资源㊂同时,以上特权也很容易造成一些公司逃避给穷国付税,而官员也更容易私下转移贪污的钱到国外的私人账户㊂综上,在博格看来,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要承担其改革全球制度和补偿的义务,是因为他们侵犯了消极义务,即给世界贫困者造成了伤害㊂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今的全球制度不符合他的最低限度标准,并且有另外可行的制度本可避免此人权的不足,所以该制度给世界贫困者造成了伤害㊂博格用以评价全球制度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是‘世界人权宣言“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申明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㊁衣着㊁住房㊁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㊂在博格看来,采取这个标准是因为这些是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㊂而当今的全球制度从这个标准来看,并未保障此人权得以充分实现㊂因此,博格认为当今的全球制度是一个不正义的全球制度,并且是给别人造成了伤害的制度,设计或者强加这样一个制度的人也就违反了每个人都该承担的消极义务㊂违反了这一消极义务,那么就必须要承担其改革此制度或者补偿的积极责任㊂我们可以看出,博格把‘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基本必需品的人权内容作为衡量全球制度秩序正义与否的标准,但这种标准是最小标准,之所以说是最小标准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如某些制度设计实现了人权,但不能保证它是正义的[2]25㊂可以看出,博格为了论证发达国家在全球制度设计上是不正义的,并伤害了全球穷人,从根本上是基于人权的考量㊂针对博格的这种贫困理论引发了很多论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全球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吗?②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国家进行援助是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③只关注因果关系能确立的消极义务对于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充分的吗?④制度性人权能涵盖所有人的人权吗?可以看出,前两个方面的论争认为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要求过高,全球经济秩序没有伤害全球穷人,进而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一个积极义务[3]㊂而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后两个方面的论争,这些论争认为博格对全球贫困问题的解决要求过低,一方面,只关注消极义务而不关注积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人权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制度性人权限制了人权的普遍性,不足以解决制度性之外人权缺失的问题㊂下文将逐一介绍这些论争及针对这些论争博格给出的回应㊂二㊁消极义务理论面对的挑战及回应博格的消极义务面对的一个争论是:只关注消极义务而不关注积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㊂这个争论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的消极义务对于传统的提供援助的积极义务,就是换汤不换药㊂虽然在形式上改变了,但其要求的内容是一样的,都要求通过建立制度去解决贫困问题㊂在传统观点看来,建立制度秩序是帮助穷人,而在博格看来,建立制度秩序是由不伤害的消极义务要求的,而不是去帮助穷人[4]㊂这是因为博格的制度性(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消极义务不同于传统的相互作用(i n t e r a c t i o n a l)的消极义务[5]㊂基于相互作用的消极义务的理解,政府和个人有责任不要去侵犯人权㊂相比之下,基于博格的制度性消极义务的理解,他们的责任是建立一个体制秩序,以确保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安全地实现其人权目标㊂而且博格说他的消极义务要求做一些积极的事情,如改革目前的全球制度秩序㊂科克-肖㊃谭(K o k-C h o rT a n)认为,如果博格只是从消极义务的前提出发,不求助于积极义务,则无法要求人们致力于制度的改革[6]47㊂但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人们参与的全球经济制度预见性导915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致人们本可避免的人权缺失,那么根据消极义务,他们就不应该参与这样一种全球经济制度㊂如某人违反了他应该担负的不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其补偿的积极责任[2]178㊂也就是说,如果A的行为伤害了B,那么A必须要补偿B㊂另外一方面是,博格的消极义务建立在全球制度秩序和贫困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在有些贫困的因果关系没法确定的地方,还有成百万的贫困人口存在,对他们还需要进行积极义务的援助㊂如内拉㊃查德霍克(N e e r a C h a n d-h o k e)认为,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上不能只局限在消极义务方面,而应关注普遍性的人权[7]71-75㊂查德霍克认为博格在他的全球贫困问题的理论中关心的是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人口的消极义务,而不是后者的人权㊂她认为前者对穷人的义务不仅包括博格承认的消极义务,还要提倡积极义务㊂她赞同博格的主张:富裕国家的公民对全球贫困和大量未履行的人权承担责任,但是她希望去扩展博格对义务的道德基础的解释㊂像科克-肖㊃谭一样,她认为人权的侵犯是普遍的道德关心,要对所有的人提出道德要求㊂她相信解决人类的苦难以及人权的侵犯是一个普遍的义务,所以,仅仅依赖博格的基于伤害而承担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㊂查德霍克认为博格是从最低限度的角度来解决全球贫困问题㊂因为在博格看来,当且仅当关于决定a(全球经济制度)和结果b(全球贫困)能建立一个清楚的因果联系,西方富裕国家的公民才亏欠全球穷人的㊂她认为,从博格因果性的概念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全球穷人的义务范围必须和造成的伤害成比例,以及和从政策中收到的利益成比例;二是如果他们或者他们的政府不直接因果性地对造成的伤害负责的话,在富裕国家生活和工作的公民在道德上就不亏欠全球穷人任何东西[7]71㊂问题是,在很多的极端贫困的事例中,博格展示的是人权的一个侵犯,它不能排他性地说所有的全球贫困问题都是由全球秩序所造成的㊂因此,这些事例无法求助于消极义务,如 马里婴幼儿的高死亡率 ①,我们不能说不正义的全球秩序要对马里的婴幼儿的高死亡率负责,即使全球制度的援助区别对待马里可能是一个原因,但是在解释马里婴幼儿的高死亡率时不是一个必定的决定因素㊂在查德霍克看来,不管全球贫困的理由是什么㊁什么人要对这些负责,这些绝对贫困的存在都是严重的伤害㊂有时候看起来没有人要对人权的侵犯负责任,尤其是穷人所在的国家和社会㊂我们需要做什么呢?而博格对这样的事情没有答案,因为他设计的只是消极义务的理论㊂查德霍克认为要实现这些人的人权,我们必须要有积极的义务去帮助他们㊂博格对查德霍克的质疑作了回应,他同意查德霍克的担心:有些地方因果性的因素建立不起来,还有成百万的人继续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㊂然而博格认为查德霍克基于积极义务来论证人权的普遍性的主张更是没有希望㊂在博格看来,查德霍克对积极义务的论证是直截了当的:人拥有不同的人权㊂这些人权包括社会经济的人权,并且在现实世界里是广泛没有被履行的[8]205㊂查德霍克认为,只要这些人权的缺失是人类能避免的,它就构成对人权的侵犯㊂但是谁是人权的侵犯者呢?谁有义务履行这些人权呢?查德霍克的答案是: 那些保证一个权利能够实现的当事人要对此负责 [7]76㊂对于此回答,博格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这个理解,几乎所有的人都将会至少落入人权被侵犯和侵犯别人人权的人这样的一个群体㊂接着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人权大量未履行的世界里,我们除了履行自己和家人的人权外还需要做什么去逃脱人权侵害者的标签?每个人做多少是足够的?当然,提倡积极义务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答案,如彼得㊃辛格(P e t e r S i n g e r)用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要求你援助到几乎使自己陷入和贫困人口一样的状态[9],而亨利㊃舒伊(H e n r y S h u e)认为要保证每个人能得到生活的必需品[10]㊂博格认为对此问题的任何回答都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㊂与此同时,博格认为查德霍克没有标准来基于谁比谁应该要做的少而确定谁是人权侵犯者,而消极义务可以㊂消极义务对每个人的义务能设置清楚的界限:富裕的人必须补偿他们一起产生的伤害份额,虽然不能精确地计算,但是可以大概算出㊂履行我们的消极义务,每个富裕的人只需要做的份额(如果其他所有的富裕的人也这样做)能保证全球穷人不会比他们在一个正义的全球秩序中的状况差㊂基于一个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的概念,只要求全球制度安排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人权,富裕的人不必要做很多就可以履行消极义务[8]207㊂我们可以看出,博格认为自己求助的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能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实现也更有可能㊂当然,博格再三强调,他诉诸消极义务,并不是要否定积极义务,只不过是没有求助于积极义务㊂在他看来,在履行完消极义务之后,如果还存在关于不正义的严重的贫困问题,你0252018年第5期苏静:论托马斯㊃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可以选择以积极义务的视角来进行国际援助㊂三㊁制度性人权面对的挑战及回应依照博格对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假设一个人的X权是一项人权,我们主张,任何社会或者其他的社会体系,在合理的可能下应该组织得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安全地获得X㊂当然,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使所有人权的目标绝对安全,而是使其尽可能安全㊂所谓安全总是被理解为一个人所在的社会所提供获取人权的途径是安全的㊂本可避免的不安全的途径,超出了某些合理的可达到的门槛,构成了官方的不尊重并玷污了社会的人权记录㊂人权则是对一个人所在的社会组织的道德要求[2]70㊂笔者试着举例说明博格的思想,如根据战乱时期的警察法,警察如果可以随意地将违反其意图的人抓起来,或者任意剥夺其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制度性的理解人权就可以宣称警察任意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的㊂但并不是因为警察是属于官方的执法人员,才说他的行为违反了人权,而是因为若警察依据警察法执法,就必然会得到侵犯人权的结果㊂根据此说明,笔者认为博格所谓的官方侵犯人权是在此意义上侵犯了人权㊂博格之所以强调制度性的原因是,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会使得其治理下的人们按照制度行事,所以对博格来说,一个人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要检视其所在的社会制度能不能保障他的人权㊂依据于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当今的全球制度并不能使其所属的人们安全地获得其人权,那么当今的全球制度就是没有让人充分实现其人权的制度㊂对于制度性人权,存在这样一种论争,如科克-肖㊃谭认为:博格通过共享一个制度秩序错误地限制了人权的范围,人权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且可以向任何人提出要求㊂要求所有的人共享社会成员的身份很容易剥夺一些非成员的人权㊂接下来,本文主要讨论此争论㊂在科克-肖㊃谭看来,博格只关心人权的主题,而不关心违反人权的伤害类型[6]48㊂根据博格的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只有共享一个共同的社会秩序的人,才能对其他人提出人权的要求㊂人权的概念被定义成制度性的,就意味着人权的申诉者和代理人只能是参与一个共同的制度体系的这些人㊂科克-肖㊃谭认为制度性人权要求共享一个社会制度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人类历史上的一些恶行(殖民主义以及种族灭绝等)就是把一些人排除在社会成员的身份之外㊂在科克-肖㊃谭看来人权的概念应该是这样要求的:人类的成员能对其他的任何人提出一种要求,人权应该是先于制度的,而不是制度的㊂如我们在另外一个星球上发现了很多居住者,他们过去㊁现在㊁将来和我们都不会共享一个制度秩序,按照博格的解释,这些外星人没能对我们提出人权的要求,看起来我们可以对他们做任何事情,而他们也没有理由抱怨[6]50㊂可以看出,科克-肖㊃谭认为人权是最根本的道德诉求,不认同博格从制度上对人权的概念加以限制,他也预料到一些反对者会说自己混淆了基本的道德和人权[6]51㊂在这些人看来,即使和我们不共享一个社会秩序的人对我们没有人权要求,但是基于不伤害的基本道德权利,我们也不能伤害他们,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外的人仍然有不被伤害的权利,尽管这个权利没能称为人权㊂科克-肖㊃谭认为博格对不伤害的基本权利是不是人权这个问题态度是开放的,而如果博格真的持开放的立场,他就应该把这个不被伤害的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而放弃把人权的根本的道德标准依附于一个制度性方法㊂针对科克-肖㊃谭批评博格以制度性来定义人权,没有考虑不和我们共享一个社会制度的人的人权,有人可能辩护说:博格的中心论点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个所有人参与的全球性的体系,以保证所有的人都共享一个共同的社会秩序,以至于在现实世界中的人可以对其他的任何人提出人权要求[6]53㊂对此,科克-肖㊃谭的回应是他反对的是关于我们怎么理解人权范围的一个概念性的范围,或者说人类共同体成员的范围㊂这个世界可能和博格描述的方法没有关系,或者说不和我们共享一个社会秩序的新的人类社会可能被发现㊂那么,博格的制度性人权真的如科克-肖㊃谭所说限制了人权的应用范围了吗?还是说,博格认为制度性的人权理解对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只是一种权宜之计㊂博格回应了科克-肖㊃谭的批评㊂他指出,他对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并不是要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不会排除那些在制度之外的人的人权㊂他说宣称对某些物品具有人权等同于说所有的人有一个道德义务,不要去致力于强加制度安排(此制度预见性的和本来可避免的使一些人缺乏人权)㊂基于义务的人权把范围限制在受制度影响的人身上,但是基于义务的人权基础是普遍的[11]㊂其实,博格是关心人权的普遍性问题的,他关心富裕的人的消极义务来源于他对全球穷人人权实现的关心,特别是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利㊂科克-肖㊃谭125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认为,博格的制度性人权的主张侵蚀了对种族灭绝和殖民主义的谴责㊂后两者很明显是人权侵犯的案例㊂博格说科克-肖㊃谭对他的指控设计有两个错误:首先,纳粹宣称或者把犹太人排除在德国的社会制度之外和他的主张没有什么关系㊂重要的是这个制度的设计预见性引起了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大量的犹太人的人权缺失㊂其次,这些受一个制度体系影响的人不一定必须是这个体系的成员㊂我们应该允许一个制度的正义在某些方面依赖于它是怎么对待外来者的㊂四㊁结语我们看到,博格解决贫困问题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不伤害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这两个重要的概念上㊂从制度性角度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与全球贫困人口联系在一起,贯彻了罗尔斯把制度作为正义的主题的精神,也让我们对人权有了重新认识㊂不可避免的是,不伤害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都招致一些重要批评,如博格的消极义务不足以保证全球穷人的人权,还应该发挥积极义务的作用;制度性人权限制了人权的普遍性问题,使得一些在我们社会之外的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㊂这些批评归结起来就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要求过低㊂其实不然,博格的消极义务是想让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认识到其对贫困人口所负的责任,而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积极义务㊂为了实现贫困人口的人权,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有急迫性㊂另外,制度性人权是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从全球经济制度层面上保证全球穷人的人权的实现问题㊂所以从这两方面来考虑,博格的全球贫困问题要求并不低,因为其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贫困问题㊂注释:①根据‘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2001年在马里出生的孩子,在1岁之前有13%的死亡率,如果出生在一个富裕的马里家庭,死亡率会降到9%㊂但是在2001年的美国,1岁之前孩子的死亡率不到1%,而在马里,2%的孩子不能活到5岁㊂参考文献[1] A l i s o n M J a g g a r.T h o m a s P o g g ea n d h i sc r i t i c s[M].C a m 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1. [2]T h o m a sP o g g e.W o r l d p o v e r t y a n dh u m a nr i g h t s[M].C a m 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08.[3]M a t h i a sR i s s e.D o w eo w et h e g l o b a l p o o r:a s s i s-t a n c eo rr e c t i f i c a t i o n?[J].E t h i c s&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A f f a i r s,2005,19(1):9-18.[4] A l a nP a t t e n.S h o u l dw e s t o p t h i n k i n g a b o u t p o v e r t yi n t e r m s o fh e l p i n g t h e p o o r?[J].E t h i c s&I n t e r-n a t i o n a lA f f a i r s,2005,19(1):19-27.[5]J i w e i C i.W h a t n e g a t i v e d u t i e s?W h i c hm o r a l u n i v e r s a l-i s m[M]//A l i s o n MJ a g g a r.T h o m a sP o g g e a n dH i sC r i t i c s.C a m 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95-96.[6] K o k-C h o rT a n.R i g h t s,h a r m,a n d i n s t i t u t i o n s[M]//A l i s o n M J a g g a r.T h o m a sP o g g ea n d H i sC r i t i c s.C a m 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7] N e e r aC h a n d h o k e.H o w m u c h i s e n o u g h,M rT h o m-a s?H o w m u c hw i l l e v e rb e e n o u g h?[M]//A l i s o nM J a g g a r.T h o m a s P o g g ea n d H i s C r i t i c s.C a m-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8] T h o m a sP o g g e.R e p o n s e t oC h a n d h o k e[M]//A l i s o nM J a g g a r.T h o m a s P o g g ea n d H i s C r i t i c s.C a m-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9]彼得㊃辛格.实践伦理学[M].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10]H e n r y S h u e.B a s i c r i g h t s:s u b s i s t e n c e,a f f l u e n c e,a n dU.S.f o r e i g n p o l i c y[M].P r i n c e t o n:P r i n c e t o n U n i-v e r s i t y P r e s s,1980.[11]T h o m a sP o g g e.R e p o n s e t oT a n[M]//A l i s o n MJ a g g a r.T h o m a sP o g g e a n d H i sC r i t i c s.C a m b r i d g e:P o l i t y P r e s s,2010:197.[责任编辑勇慧]22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浅析作者:李艳霞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01期摘要:当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巨大全球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贫富差距。

很多国家的科技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人民安享幸福生活,但与此同时不少国家的人民却日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问题的出现引发了众多学者对全球正义的探究和热议,因为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问题既不利于全球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也影响到全球范围内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托马斯·博格①是全球正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尽管全球正义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的犬儒学派,但正是博格对全球正义的推动,才使“全球正义”这一概念在全球范围内流传开来。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全球正义;全球贫困;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009-02“正义”最初的理解是建立在对个人行为的评价的基础之上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把对正义的探讨上升到国家层面,开始不再拘束于对“个人”行为正义性的评价,“国家”行为的正义性变得复杂而重要。

自20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促使全球格局发生新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使一国的正义问题走向了全球正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全球正义问题引起日益广泛的关注,托马斯·博格是全球正义的先锋倡导者,作为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在师从罗尔斯学习《正义论》后,积极的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推广至全球,他客观而鲜明的指出全球正义问题的本质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穷人与富人要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贫困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全球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

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贫困问题加剧了国家间和区域集团间的对立和冲突,并促使一国的正义问题走向全球,产生“全球正义”议题。

当很多国家的人民过着高福利、无忧无虑的富裕生活的同时,很多国家的人民却过着无保障、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艰难生活,在当今世界,多于世界人口的40%的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②下,也就是近世界人口一半的人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

很多富人的孩子过着丰衣足食、灯红酒绿的奢靡生活,而很多穷人家的孩子为了得到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得不陷入各种奴役和债役,甚至从事乞讨、被剥削或者屈从的工作,根本没有基本的人权可言,更别说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医疗权。

面对触目惊心的全球贫困问题,我们当然不能忽视贫困国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但这里,在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中,主要谈论富裕国家和发达国家对贫困国家人权和经济的影响。

全球贫困问题的严峻现状使全球正义议题日渐升温,托马斯·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为全球正义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给予全球正义一个强有力的辩护。

二、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博格是世界上具有正义感的众多学者的代表之一,无论是对康德“绝对命令”③的科学性解释,还是对其老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原则的大力推广,都显示了康德和罗尔斯对其正义思想的巨大影响,尽管博格对全球正义的探究是批判性的继承了康德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思想,并更注重结合时代背景和全球现状。

(一)博格指出造成全球贫困问题的根源博格认为,全球贫困的根源是当今国际制度秩序的不正义,而这点和他的老师罗尔斯是有分歧的,不仅是罗尔斯,还有很多学者认为,贫困国家的贫穷是和自身的很多因素脱不了干系的,比如贫困国家的历史机遇、地理条件和资源多寡以及国家的统治形式和经济发展模式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贫困国家的发展,对于这些因素,博格从不否认其影响。

但是,博格认为,当前国际制度秩序的不正义对全球贫富差距的加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那些支配全球经济交易的制度规则,总是践踏着贫困国家人民的人权并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在不断剥削贫困国家的同时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条件和最强大的助力。

一方面,国际制度秩序在看似正义的旗号下支配着全球经济的分配格局。

而这些制度秩序是远远不能和一国国内的经济政策相提并论的,因为在国际上,这些规则只要有一些小的变化都可能对全球经济格局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都会对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贫困现状产生重要影响,而这样的影响力是国内政策或者经济改革所产生的影响远不能相比的。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存在多年的惠及发达国家和富裕国家的国际借贷特权和国际资源特权,也是造成全球贫困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因为这些制度特权不是为贫困国家服务的,而是为掌握话语权和决定权的发达国家提供经济利益的,尽管在数据上看似全球经济一直在飞速增长,但全球贫困问题却日渐凸显,富国越富、穷国越穷,富人在灯红酒绿,穷人却在流落街头,这种不断加剧的社会灾难不得不让我们这些有志之士重新思考,我们所处的越来越一体化或者形象地说我们的“地球村”的正义何在?贫困国家人民的人权,像一些基本人权,比如“生存权、教育权、医疗权”等得不到保障甚至在一些国家这些权利都无从谈起。

在这点上,博格犀利地指出这些问题不是解决国内问题就可以消除的,而它们产生的根源与外部制度因素,也就是全球制度秩序的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

(二)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观点浅析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要对全球制度进行改革。

一方面,为了给全世界的贫困人口带来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条件,博格提出了“健康影响基金”(Health Impact Funds),也就是由富裕国家和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大财团来筹措资金,并建立一些鼓励机制来鼓励和促进科研人员对贫穷国家人民疾病的关注,更多地关注和保障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基本人权和利益。

这样做看似是强加于富裕国家和富人的道德义务,但这对于富裕国家和富人所累积的财富来说最多也只是九牛一毛,而这样做却能更好地实现“健康平等”,并保障穷人的基本人权,也能防止一些恶劣疾病在全球范围内肆意横行,保障全人类的幸福和安全。

人生而平等,在人类共同生存的社会中更应互相帮助,这是正义的最低要求,富裕国家和富人必须要担负起这份责任。

另一方面,在国际借贷特权和国际资源特权方面,博格也提出很多具有建设意义的改革建议,对于国际借贷特权,博格指出不管是借还是贷,都要设立必要的民主决策过程,制定民主政策,在国际上成立民主考察机构和民主监督机构,建立“国际民主借贷保障基金”等等,分散发达国家和国际大财团的支配权力,让世界上具有公信力的正义组织参与到国际借贷的具体事务中。

对于国际资源特权,博格提出,在国内要严格限制当权者肆意出卖国家资源,建立完善的宪法保障国家资源,即使要转让资源也要通过本国的民主决策,并设立新的资源法案,让穷人也能享受到资源带来的红利,而不是只让穷人遭受资源和环境灾难所带来的贫穷和痛苦。

最后,博格提出了全球资源红利这一设想,旨在于调节全球资源的不平等分配。

他认为,全球资源红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当权者和执政者对国内优势资源的控制权和垄断权,并要求他们对资源的使用和转让支付一定的资源红利,保障本国底层人民对本国资源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分红权,这对于一国或者一个大财团来说,这部分分红给穷人的数额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改善穷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人权来说却是影响深刻的。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类社会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道德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的总和。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未来充满各种未知性和不确定性,为了我们共同生活的地球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和平的未来,我们必须关注全球贫困问题,认真探究“全球正义”的正面意义和积极影响。

托马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对全球正义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博格在康德和罗尔斯的影响和启发下,结合时代发展现状,研究出很多前人所预想不到的关于“全球正义”的科研成果,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博格指出全球制度秩序的不合理才是造成全球贫困的根源,这也是提出“全球正义”问题的始源。

在博格之前很多学者包括博格的老师罗尔斯都认为,造成一国贫困的根本原因是该国的各种内部因素导致的,博格“外因说”的提出,迫使很多发达国家和财力雄厚的区域性集团意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认识到自己对贫困国家和穷人所肩负的义务,而不是理所应当地沉浸在财富所带来的种种欢愉之中。

博格的这一观点也许不会起到明显的作用,但至少给穷人、给全球正义带来一丝积极的期待和期望。

另一方面,博格提出对全球制度秩序改革的建议和构想,都是对贫困国家和底层人民给予制度关怀的真实写照,这也体现出了“全球正义”的终极关怀所在。

博格的一系列制度改革构想,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的解决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同时也给贫困国家和穷人的生活带来些许曙光和期盼。

最后,博格全球正义理论作为新时代下“全球正义”议题的先锋者,大力地推动了全球正义在全球范围内的流传和发展,博格的正义理论不仅有助于正义在更广泛的道德空间延伸,也使正义深入到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打破贫富界限、种族歧视和地域限制。

正义本来就被每一个公民拥有,每一个公民都拥有正义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1] 徐向东.全球正义[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2] [美]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M].刘莘,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3] [德]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M].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4]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8]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责任编辑吴高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