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纲要(2016-2030)》,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支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补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1、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2023年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轻型汽车。
2、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对象为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者,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为每辆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置税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购置税金额为准。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购置税完税凭证;(2)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3)新能源汽车行驶证;(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申请者应当准确填写、如实填写。
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齐全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将审核核实,经审核通过后,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发放金额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核实的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邯政办字〔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一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政策和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和购车补贴资金额度,结合我市推广应用实际,今年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当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二、各县(市、区)可按照市下达的2016年新能源车推广任务、结合当地推广应用实际以及本级财力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
年终,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三、对第一轮推广期内(2014-2015年)在河北省内购买并已在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上牌、且实际正常运行使用的(年实际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该类车年正常的运行里程,其中:公交车年平均运行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符合享受补贴资金要求的公共服务领域尚未申报新能源车补贴资金的购车用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务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市公交总公司补贴资金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市第一轮(2014-2015年)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已经结束。
为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在新能源车推广应用中的主体责任,对在第一轮新能源车推广中,因调整推广车型结构或突破原计划任务数导致补贴资金需求增加的,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所需资金可从本级统筹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逐年安排解决。
北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北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北京作为中国最重要的⾸都,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上也具有⼀定的优势,但是随着近⼏年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前北京在这⽅⾯的政策也是逐渐的降低。
⽬前是什么样⼦的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财政部等四部门公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应⽤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能拿补贴的纯电动乘⽤车续航⾥程门槛从2017年的100公⾥提⾼到150公⾥。
新的补贴标准从2⽉12⽇起实施,2⽉12⽇⾄6⽉11⽇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车、新能源客车按照2017年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新政策调整优化了纯电动乘⽤车的补贴标准,明确续航⾥程在150⾄200公⾥的纯电动乘⽤车补贴1.5万元,200⾄250公⾥的补贴2.4万元,250⾄300公⾥的补贴3.4万元,300⾄400公⾥的补贴4.5万元,400公⾥以上的补贴5万元。
与此同时,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和整车能耗⽔平也需要符合相应要求。
相⽐于2017年的补贴标准,当时可以拿到补贴的纯电动乘⽤车的最低续航⾥程只需要100公⾥,续航⾥程在100⾄150公⾥的纯电动乘⽤车补贴2万元,150⾄250公⾥的补贴3.6万元,超过250公⾥的补贴4.4万元。
换句话说,续航⾥程在150公⾥以下的纯电动乘⽤车今年将不再享受补贴,150公⾥到300公⾥之间的纯电动车型享受到的补贴较去年有22.7%到58.3%不等的下降,只有续航⾥程超过300公⾥的纯电动车型的补贴在增加。
在插电式混合动⼒乘⽤车⽅⾯,补贴标准只是微降,续航⾥程⼤于50公⾥的插电式混合动⼒车型补贴从2017年的2.4万元下降到2.2万元。
不过,新的补贴标准加⼊了对能耗⽔平的考核,对于纯电续航⾥程在50公⾥到80公⾥之间的车型,要求馈电状态下的油耗与国家标准中对应的限值相⽐⼩于65%,⽐值介于60%(含)⾄65%之间的车型按0.5倍补贴,⽐值⼩于60%的车型按1倍补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深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新能源汽车国家产业政策汇总

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该规划旨在推动新能源
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规划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2.《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落实保障措施。
3.《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加
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绿色交通出行。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4.《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旨
在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要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
5.《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该意
见旨在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
意见提出要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比例。
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所调整。
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减少补贴力度、调整补贴参数、完善市场监管。
下面将一一进行介绍。
首先,2019年以前,政府每年都会发布新能源汽车目录,对符合标准的车型进行补贴。
但在2020年,该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取消了新能源汽车目录,这意味着车型认证不再是直接决定是否有补贴的唯一因素。
其次,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有所减少。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符合条件的车型,将根据续航里程、充电效率等参数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相比之前的全面补贴,补贴金额有所降低。
第三,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力度有所加强。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到2025年,政府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登记制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生产环节的监管,遏制低价劣质车、野蛮扩张等不良行为。
总的来说,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核心是“补贴减少、参数调整、监管加强”。
这也意味着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但同时也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将更加注重技术和品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112019 / 04特别关注/TEBIEGUANZHU 总第11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
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
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五、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
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建〔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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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8〕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科技厅 ( 局、科委 )、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 增效、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三 ) 拓宽监督渠道,夯实监管责任。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 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骗补企业的处 罚力度,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没收违法所 得和罚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取 消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有关地方应进一步 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追责,对监管不 严、骗补等问题多发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建立惩罚机制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 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 号 )、《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6〕877 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 号 ) 等有关 文件执行。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 一 ) 提高技术门槛要求。根据动力电池技术进步情况,进 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专用车动力电 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鼓励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提高新 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鼓励低能耗产品推广。不断提高燃料 电池汽车技术门槛。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推荐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 贴,2017 年目录内符合调整后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可直接列 入新的目录。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 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提前研究发布 2019 年和 2020 年关键技 术指标门槛。 ( 二 ) 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 , 调 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 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 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 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鼓励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的产品 推广应用。 ( 三 ) 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 业类专用车 ( 含环卫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 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 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 2 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 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 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 一 ) 加快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尽 快建成企业、地方、国家三级联网的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发挥 作用,动态掌握车辆生产、销售、运行、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结 合现有管理手段实现对生产准入、目录审核、补贴发放、安全运
三、进一步优化推广应用环境 ( 一 ) 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 的地方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地方目录或备案、限制补贴 资金发放、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在本地设 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 在地方保护行为的地方,中央财政将视情节相应扣减充电基础设 施奖补资金。各地对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产品应一视同仁执行免限行、免限购、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 号牌等支持措施。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 源汽车使用环境,从 2018 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 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 环节。 ( 二 ) 落实生产者责任,提高生产销售服务管理水平。企业应 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 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及时准确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申报信息, 确保真实、可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对消费 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
I
Regu查机制,对已销售产品存在安 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 改进措施等材料。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 性质、严重程度等给予暂停车型推荐目录、暂停企业补贴资格等 处罚,并扣减该车型补贴资金。
本 通 知 从 2018 年 2 月 12 日 起 实 施,2018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 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 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 958 号 ) 对应标准的 0.7 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 0.4 倍补 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营、运营里程等环节监管的全覆盖。 ( 二 ) 建立与补贴挂钩的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
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 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建 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 数值不一致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暂停推荐车型目录、按型 号扣减或缓拨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给予处罚。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2月12日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1 号
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简称 “税收协定”) 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