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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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的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同意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都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市的时候,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都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都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取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都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公不负责建设和爱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时提请地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预防和扑灭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指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经费。

第五条消防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消防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消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七条消防工作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消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治理格局。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火灾预防规划,明确火灾预防目标和措施,加强火灾源头防控工作。

第十条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第十一条火灾易发、多发行业和地区,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商业摊贩、小作坊等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火灾应急指挥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提高指挥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消防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制定了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消防设施建设1.1 消防设施规划:根据建筑物类型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规划,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局和覆盖范围。

1.2 消防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各类建筑物应配备的消防设施标准,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报警系统等,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3 消防设施维护:规定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

二、消防安全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进行火灾逃生。

2.3 消防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三、火灾风险评估3.1 火灾风险评估范围:明确需要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的场所和区域,包括工厂、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3.2 火灾风险评估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火灾风险评估方法,包括火源分析、火灾扩散分析和人员疏散分析等,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3.3 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火灾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火灾应急预案4.1 火灾应急组织:建立火灾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4.2 火灾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确保火灾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4.3 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和有效使用。

五、消防宣传教育5.1 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5.2 消防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使用、维修的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存储、使用、运输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正常。

第四条消防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消防产品活动、电器火灾事故等重大消防安全事件,应当专人负责,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防火分线、疏散通道、火灾报警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导向标识等消防设计方案,并经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工程建设消防验收,并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设备等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规定,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材料和设备,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消防法律、法规培训,接受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有错误或者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消防验收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修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数量、位置和功能要求进行安装,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维修人员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一、概述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区。

二、消防设施要求1.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1.1 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完善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并实现与消防监控中心的联网。

1.2 居民区应建立火警自动报警系统,设立报警装置和求助按钮。

2. 消防设备和器材2.1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2.2 居民区应配备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应急预案1.1 公共场所应制定健全的消防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逃生指南、公众疏散计划等。

1.2 居民区要建立居民自救小组,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消防演练2.1 公共场所应每季度进行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和人员疏散情况。

2.2 居民区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应对能力。

四、火灾风险评估1. 公共场所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火灾隐患排查1. 消防安全检查1.1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留存相关记录。

1.2 居民区应每月开展一次居民家庭消防安全检查,并指导居民消除隐患。

六、宣传培训1. 消防宣传1.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火灾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1.2 居民区应加强火灾防控知识培训,提升居民的火灾自救能力。

七、责任追究1. 若公共场所或居民区违反消防安全实施细则,造成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替代之前版本的一切规定。

2.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以上为消防安全实施细则的最新版,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消防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全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管理,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重视整体规划,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工作;2.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3. 坚持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升火灾综合统计、风险评估和数据分析能力;4. 坚持法治化,加强对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5. 坚持资源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职责1. 中央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2.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规划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相关单位的职责1. 各类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3. 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4. 具备消防安全防范责任的特种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火灾扑救、火灾调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火灾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四条建设消防安全社会,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火灾预防职责,制定火灾预防措施,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疏散指示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居民的火灾防控教育,提高火灾自救和逃生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三章火灾报警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扑救工作。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三条消防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扑救力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维修和演练消防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消防机关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消防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火灾调查第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火灾过程。

第十八条火灾调查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火灾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防控火灾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六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消防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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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昆山港龙喜临门家居广场1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消防工程)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消防监理细则一、工程概况及监理目标工程概况: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杭州美苑都林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总承包为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中的地下各类管道及生活管道属总承包施工,在土建施工阶段已大部分施工完毕。

建筑面积约61643米平方,分为个单体建筑。

给排水及消防专业除生产和生活用给排水、污水、雨水系统外,由于本工程为二级防火区域,消防要求比较高,设有完整的消火栓系统和泡沫喷淋系统及相应的监控系统。

设立了专用消防泵房,内设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共用的电动主泵、内燃机主泵和两台稳压泵:还设有供泡沫喷淋用的低倍泡沫罐。

有关消防的施工图纸已经市消防支队批准。

监理目标:监理通过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等手段进行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及二管理。

质量目标为各分部为“优良”。

二、质量控制主要依据:1、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技术规范。

3、杭州美苑都林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设计的,经业主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图纸会审记录。

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单。

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TJ3071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981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1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4-93。

1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93。

14、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的地方规定。

15、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标准、权威部门的鉴定书。

三、施工过程控制(事前、事中、事后)工作主要内容:事前控制:1、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符合业主审批规定,并查验试验、化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是否合格、齐全,未经监理批准的设备、材料不得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2、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严格执行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以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巡视检查,必要时旁站。

3、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度量衡器定期检验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不定期地进行抽检,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

4、施工单位对重要工序编写施工方案,监理审查。

事中控制:1、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纠正,并做出监理记录。

2、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对质量自检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3、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与安装有关的土工和混凝土构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

4、做好工序检查及旁站监理,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验收的工序,不得隐蔽。

事后控制:1、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进行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点工程部位驻点跟踪监理,签署分项工程的评定。

2、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

四、施工方案审查计划: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审查是监理组的重要工作。

在开工前,对送审的方案和设计作认真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供总监理工程师作决定。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五、设备、材料报验计划:凡进入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由项目经理部申报,经现场检验,总监审批后,才能用于工程。

材料、设备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材料质量优良,申请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材料性能测试报告。

必要时一些材料要进行抽验。

进场设备应由三方人员开箱检查,开箱单与设备及部件核对无误。

应有设备性能及参数的测试报告。

设备生产厂的检验合格证。

设备性能及参数与设计要求应相符。

主要检验计划:六、关键控制、旁站、检测点计划:七、施工质量控制详点:1、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控制:为保证消防系统上所使用的系统组件、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在购置和进场检查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1)购置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①甲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对消防产品,应具备制造地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以及使用地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认可证。

②乙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除满足上条的要求外,承包商在签订购货合同前应将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及相应样品、样本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并取得同意。

如果不能同意,应更换供应商。

对于重要设备,监理参与产品出厂试验。

但是,此试验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最终肯定。

2) 进场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所有消防系统上使用的设备、材料和系统组件在进场时进行仔细、认真负责的现场检查,并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决定。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a.功能检查。

系统组件、管件、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和材质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b.资料检查。

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和有效。

除具备出厂合格证、许可证和认可证外,对下列设备、组件还应具备:①喷水和喷雾系统中的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泡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装置、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单向阀、喷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②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系统中如安全膜片等不能复检的产品应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c.外观检查。

对系统组件、设备及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系统组件及设备等应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外露非加工面保护涂层完好;无保护层的加工面无锈蚀;外露接口无损伤,保护物良好;活动机件无卡阻和异声;铭牌清晰牢固与标准相符;介质流向标记清楚。

安装、维护和运行说明书与手册齐全。

②管子及管件表面无裂纹、夹渣、重皮等,锈蚀或凹陷不超过壁厚负公差;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和径向沟槽;垫片无老化、分层、折皱。

d.性能检查。

对重要的系统组件应进行性能检查,并达到要求。

①对于非消防产品的通用阀门,应进行抽检或逐个检查,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②喷水与喷雾系统中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抽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管和各种限位装置应逐个进行功能检查。

作好试验记录。

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③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81-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④气体灭火系统中的选择阀、液体单向阀、气体单向阀和高压软管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阀驱动装置亦应进行检查并符合要求。

作好试验记录。

试验方式及要求,按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2、施工与安装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对每个消防系统的每道工序和每个设备和组件的安装质量进行严密和有效的监督、控制。

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制订出项目监理细则,并经总监批准。

监理工程师检查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审查承包商的开工报告,书面通知承包商监理旁站工序、隐蔽工程内容及理化试验项目。

施工与安装的质量依据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相应的规范。

监理工程师应利用目测、检测工具的量测和理化试验的方法来检查质量,凡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承包商,进行处理,直到满足要求。

当出现质量受到影响而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措施,经总监同意,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令。

严格工序间交接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并办理书面手续,不能隐蔽。

工序间的交接除消防系统内部工序外,还应包括土建、电气等专业。

管网的试压、冲洗质量控制。

管网的试压、冲洗是检查系统安装质量的保障系统使用功能的重要环节。

试压、冲洗不合格的系统不能投入使用。

监理工程师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①一般规定: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压、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在进行该项工作之前,应制订试压冲洗方案,并获得监理批准。

试压中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低于1.5级;量程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对不能参与试压或冲洗的设备、仪表、阀门等应加以隔离或拆除,试压或冲洗完成后加以恢复。

临时盲板应带大于法兰的边耳,作好临时盲板数量及位置的记录,拆除时加以核对。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渗漏时,应停止试压,放空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②泡沫灭火系统的试压和冲洗的方法和要求,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7条执行。

试验合格后,按该规范附录D和E的记录表填写。

③喷水和喷雾系统的试压和冲洗的方法和要求,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条执行。

试验合格后,按该规范附录A和B的记录表填写。

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港龙喜临门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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