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思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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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郁卫平 秦婧雯∗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活动。

该制度系“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之后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明确,其旨在通过以看守所为节点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及早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由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探索建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当前部分地区正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争议问题较多,因此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争议及观点评析(一)“重大案件”的界定《意见》和《规定》中对“重大案件”没有明确界定。

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展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条[1]对“重大案件”做了规定。

关于“重大案件”是否包含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认为“重大案件”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不包括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理由如下:首先,现行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规定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这四份法律文件中关于“重大案件”的表述都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为维护法律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当将“重大案件”确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作者:朱巧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

为了及时排除侦查讯问中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旨在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增加其实施难度,所以本文认为应对审核的启动方式、审查内容及核查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保证审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作者简介:朱巧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6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项法定措施,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活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是一项必经程序,这决定了其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导致获取的诉讼证据无效,阻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侦查讯问一直处于封闭秘密状态,致使侦查讯问的正当性饱受争议。

一项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几种证据中最容易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 。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作者:张瑞清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7期摘要: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基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对有无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核对查实,进一步同步录音录像的一项工作。

而从现状来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较为明显,从重大案件界定、侦查终结前解释等方面,均可剖析出一些明显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完善策略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

关键词: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述简称为“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简称“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的界定并不完全明确,与此同时在侦查终结前的解释方面也不完全明确,进而易引发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对该项工作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产生质疑[1]。

因此,从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角度考虑,本文围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备一定的价值意义。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分析要想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有所了解,便需要从重大案件的界定、侦查终结前的解释作为起始点,进行深入分析。

总结起来,这些方面的主要实务问题如下:1.1重大案件的界定问题基于上述提到的《意见》与《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在界定上不具确切性。

早在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展开了试点工作,进一步对《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书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进行制定,当中第三条对“重大案件”进行了说明[2]。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童美琴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陈满案等冤假错案的重审和无罪宣判,对以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代表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出迫切要求。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是指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进行核查,以确定侦査机关收集、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证明能力的制度。

不过,在现有的文本规范中,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査尚只是一种原则性制度表达,缺乏精细的制度构建;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只在部分地方探索性运行,缺乏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化操作,亟待完善。

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正当性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公诉权必须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全盘接受侦查机关的证据。

第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与审査起诉环节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发挥检察官是警察之后的“法官”和法官之前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中间筛选、过滤、纠错和审判入口的“把关”的作用,实现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公民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和对非法取证的审查排除权,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审査者角色,全面履行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第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开展以制发通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具有中间性和相对性,不具有决定性、终局性和强制力。

但是对于部分情况比较紧急、若不及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决定会危及法律正确适用的特定程序性事项,检察机关也享有一定的决定处分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刑诉规则”)司法解释对二者适用范围进一步厘清。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X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由此,确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职能。

而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深入探讨解决。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遇到的问题重大案件信息来源窄,无法及时依职权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未明确侦查机关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何时通知驻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目前,此类案件信息来源基本依靠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到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批捕的重大案件信息或是在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而驻所检察人员对案件是否重大,案件是否将要侦查终结等情况也无从知晓,依职权启动核查程序较为困难。

核查监督方法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规定》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字面上理解,核查方法相对单一,只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进行是否合法的核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规定》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但未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的检察建议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或排除的法律后果,导致核查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起不到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的作用。

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明确。

(1)“重大案件”判定难:对重大案件的把握是由侦查机关判定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判定,双方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重大案件中如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其犯罪情节若较轻,是否需要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于案件侦破需要,侦查机关认为不适宜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核查;等等。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之思考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之思考

( 二) 驻 所检察 室参与调查核 实非法证据具有优 势 驻所 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 监督 的主要模式 . 检察机 关在看守所设置派驻 检察室 . 对看守所监 管活 动和执 行刑罚 实施 法律监督 驻所检 察室参 与调查 核
实 非 法 证 据 具 有 以下 优 势 : 一 是 线 索 早 发 现 。 与 侦 查
福建省 , g-  ̄g A 民检 察 院检 察委 员会 专职 委 员 [ 3 6 2 1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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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实践 中主要 由驻所检察室负责办理 。 源 自《 刑事诉 讼法》 新 增监督职能 的非法证据排除 , 侦查监 督 、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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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
责任编辑 赵培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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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相 关 材 料 调 查 核 实工 作 中 . 需 要 驻 所 检 察 室 的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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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涉 嫌 非 法 取 证 的人 员 、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内 容 等 材
于 当前 驻 所检 察 监 督 的 工作 实际 , 就核 查 范 围 、 内容 、 方式 、 时间 , 以及 核 查 结论 与证 据 的 运 用 等 提 出 自己
的看 法 。 关键 词 : 驻 所检 察 监 督 讯 问合 法 性 核 查


讯 问合 法性 核 查 是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的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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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方式之几点思考

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方式之几点思考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方式之几点思考◎游支红许泽内容摘要: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意味着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和实际贯彻执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已经成为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立足于当前驻所检察监督的工作实际,就该制度关于询问技巧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想法。

关键词:讯问合法性核查;问题;思考所谓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査,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这意味着讯问合法性核査是通过“询问”,并非“讯问”,且询问方式也不同于一般询问,具有自身特殊性,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特别注意询问技巧、询问方式,从而核查出侦査讯问环节侦査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而实现设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初衷叭_、核查询问的几点特殊性1.询问对象特殊。

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他们本身所犯罪行往往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所犯案件案情也比较复杂,往往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涉嫌罪数和人身危险性也不确定,并且他们个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其反侦查、反询问、反讯问意识较强,对各种讯(询)问警惕性很高,加之有意抗拒,使我们驻所检察人员或负责捕诉检察人员对其核査询问中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叫2.询问定位特殊。

《意见》明确核查方式为“询问”。

我们知道,询问一般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受害人、见证人等进行的调查方式,是非侦查性质的调查;其侦査手段和强制程度明显有别于讯问方式。

工作心得: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最新)

工作心得: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最新)

工作心得:讯问合法性核查亟须制度化(最新)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下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又一创新举措。

目前,在构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方面,公、检、法三部门在重大案件的范围、核查程序的启动和核查结果的运用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尚未出台一部可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仍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对此,笔者认为,由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承担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工作职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的亲历性。

根据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每月驻所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

在驻所巡查时可以通过谈话、询问等方式,便捷地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情形。

同时,巡回检察官在例行巡回检察的过程中也会采取谈话、询问以及翻阅资料等方式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情况。

二是监督的便利性。

驻所检察人员常驻看守所工作,有条件在第一时间现场知悉在押人员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拍照、录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而巡回检察官的组成人员并不固定,巡回时间亦不固定,通过机动巡回模式突击核查,更容易发现讯问当中的非法行为。

三是核查监督的中立性。

无论是驻所检察人员还是巡回检察官均不行使侦查、控诉职能,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没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有条件独立、公正地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同时,对于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笔者尝试从以下几点着手展开:汇聚基层司法改革智慧。

积极吸收域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有益经验,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实践经验。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大案件范围、启动方式、核查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适时发布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各地驻所检察人员及巡回检察官开展核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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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思考(最新)
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并将该核查工作的职责落实到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这意味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成为了检察机关重要职能之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意见》出台后也积极鼓励各院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娄底市双峰县检察院便是试点单位之一,2018年3月7日,笔者亲自参与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7月份又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方案,尽管这项工作开展有些困难,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种种缺陷,但是至目前仍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实施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意义
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完善,对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杜绝冤假错案出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我国立法最终目的,是政治民主、法律公平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较高价值,而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也需要依赖于科学合理的程序。

建立询问合法性核查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保障询问得出的证据真实有效,极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查制度
在侦查阶段所采用的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一步保障。

检察机构作为我国重要的监督机关,是合法性核查的主体,采用外部机关监督的方式,打破了传统侦查询问封闭性的特点,有利于保障询问结果的有效性,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

(三)充分保障了人权
刑诉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员同时惩罚犯罪,这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的,不可过分偏向于其中某个方面。

侦查询问阶段是最容易侵害到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阶段,为了保障询问的公平性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引入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能够有效杜绝侦查询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心理上的侵害,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非法逼供出现的频率。

二、探析核查制度立法初衷
毋庸置疑,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有利于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的进一步规制,是立法和制度上的创新与进步。

由于该制度刚刚诞生落地,司法机关尚处
于探索阶段,要实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有效落实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对制度的宏观把握需要细化具体程序设计,同时,对核查主体的监督制约是确保该制度可靠运行的重要后盾。

现行规定和各地方的探索性实施细则,对核查主体的监督制约还少有规定,或虽有少量规定,但仍较为粗疏。

显然,缺乏对程序的整体监督保障,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具体落实以及非法证据的审前过滤都会产生不利
影响。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立法初衷进行探析,进一步对立法目的进行三阶层梳理,并以确保核查制度正常运行为出发点。

(一)直接初衷:过滤瑕疵证据,提高庭审效率
一方面,《规定》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同时也是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实现庭审实质化。

另一方面,《意见》明确了经过讯问合法性核查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的,法庭经过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因此,对于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由驻所检察员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提供了运行保障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庭审效率。

(二)进阶目标: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
由于在我国长期的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中,侦查讯问的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尤其是针对某些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因再次实施种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往往深信眼前的被讯问人确属罪犯无疑。

正是这样一种有罪推定思想在作怪,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进而引发了一些冤假错案。

针对重大案件于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有助于化解刑讯逼供发现滞后的难题,便于在事前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进一步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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