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大连: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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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储系监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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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储系监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4月1日会前构思我是谁?搜索金融创新,你就能找到我;我依附在物流企业集团身上,盘旋在各家银行周围;我不是供应链上的必要元素,但企业融资总会想到我;有人说我来自阿姆斯特丹,其实我一直都在我的兄弟们身边;兄弟们名字很多,有叫利润的,有叫双赢的,有叫发展的......我只是喜欢低调地跟随他们;我懂:沉默是金;我是质押监管风险。

4月2日会议讨论材料(信息来源:互联网)一、关于监管业务中储股份04年质押监管金额30多亿元,质押监管收入255万元,利润174万元。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是我国最早倡导、推广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之一。

1992年,中储就开始了对“物资银行”的探索,直至1999年,质押监管业务作为中储的主业—仓储保管的增值服务,在中储无锡分公司完成了第一单实际操作。

截至2005年末,未出现一笔贷款损失。

二、关于经销业务2010年报:钢材等大宗商品和原材料受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需求拉动,价格上涨,给公司贸易业务带来契机。

公司以提升经销业务模式、提高经销业务质量、规避经销业务风险为前提,拓展业务空间,取得了较好业绩。

2010年公司完成销售收入161.67亿元,销售量874.53万吨。

与此同时,公司按照"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思路,积极构建中储贸易业务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套期保值统一操作平台,加强对业务和资金的管控,有效地控制了风险。

三、关于中储风险控制(一)注重出质人资信为防范出质人给业务带来的风险,对出质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定。

在选择客户时,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

评估担 1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其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

(二)谨慎选择质押物第一,对质物所有权进行严格确认,只有所有权属于出资人的货物才能出质;第二,质押商品的种类有一定限制,只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经营与运作研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经营与运作研究

关于我国物流企业的经营与运作的研究——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为例摘要:物流产业自从被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之后,物流企业便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

但是物流行业整体的水平不高,其中还有很多突出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全国50强物流企业中,仓储型企业所占比例十分小,大多都为远洋运输或国际货代型企业。

也就是说我国仓储型企业还未得到充分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中国物资储运公司进行企业经营规模分析、主营业务内容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分析、主要服务对象特征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竞争战略及今后发展趋势分析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对中国最大的仓储型企业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关键词:中储运、物流企业、经营运作分析、我国物流企业10强、国有企业、仓储型企业一、前言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是具有45年历史的全国排名第5的专业物流企业。

提供全过程物流解决方案、组织全国性及区域性仓储、配送、加工、分销、现货交易市场、国际货运代理、进出口贸易、信息等综合物流服务,并充分利用其土地资源的优势,开展房地产、实业开发等多元化经营。

他是我国重要的仓储型企业。

以此企业为例,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因为本企业的相关资料比较齐全,便于查找,相关资料便于集中和整合。

二是由于本人自身迫切的想要明白仓储型企业的相关运作问题,而中储运在仓储型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对其进行分析十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了解仓储型企业具有很大的作用。

本文的资料主要来源于网络、部分中储运企业高层的访谈、媒体对公司的介绍和新闻介绍以及其控股公司的年度报告。

综合分析企业的经营运作概况。

二、企业经营规模分析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在全国中心城市和重要港口设有子公司及控股公司50多个,凭借完备的硬件设施、优质的服务品牌,形成了以分布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的大中型仓库为依托,以信息化为纽带,以现代物流技术为手段,覆盖全国、辐射海内外的综合物流服务网络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多维服务体系,为客户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便捷的运输路线、最低的物流成本,提供最佳的物流服务。

关于动产质押的研究(五)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防控及分散分析

关于动产质押的研究(五)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防控及分散分析
将 如 何 对 风 险进 行 防 控 ,又 如何 分 想 而 知 。 散 呢 下 面 以动 产 质 押 监 管 为主 要
形 式 予 以 阐述 :

得 ,但在 实 际 操作 中 不确 定 性很 大 ;
4、宏 观 风 险 是指 宏 观 经 济 形 二 是 重 复 质 押 ,出 质 人 非 法 将 ~ 批 势 下 滑 造 成 的 风 险 ,例 如2 0 年 爆 货 物 质 押 给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质 权 08 发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 随 之 而 来 的是 经 人 ,使 得 质 权 人 无 法 实 现 全 部 债 权
管 理 的经 验 ,于 是 便 委 托 物 流 公 司 例 如 数 码 技 术 的 诞 生 以及 数码 相 机 种 情 况 :一 是 指 出质 人 非 法 以他 人 对动 产 进 行 监 管 ,将风 险 予 以 分散 。 的普 遍 运 用 ,在 给 人 类 带 来 丰 富 多 货 物 质 押 , 造 成 作 为 质 权 人 的 银 行
的 政 策 调 整 会 影 响 到 借 款 企 业 的 生 的风 险 ,这 种 例 子很 多。 存 , 例 如 北 京 市 政 府 出 台 了 治 理 交
《 产 担 保 的优 先 受偿 分析 一 文 中 动
6 道 德 风 险 : 是 指 银 行 从 业 人 以 案 例 形 式 进 行 了 说 明 , 这 里 不 再 、
( ) 一 银行 信 贷 行业 的共性 风 险
保 企 业 或 有 负债 , 由于 被 担 保 企 业 无法 实 现全 部债 权 而 产 生损 失 。 质 物权 属 和 内 在 品质 风 险 已在
1 、政 策 风 险 :国 家 或地 方政 府 不 能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三、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之二: 单货同押、重复质押
单货同押是指融资方既对仓单设立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设立动产质押或者动产抵押;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 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如果出现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 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一,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若 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产质押,则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仓单质押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动产质押 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均是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动产质押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在动产质 押融资业务中,贷款方并不会亲自保管质押货物,而是由仓储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应自监管 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融资方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完成质押货物的交付。因此,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 单交付时间、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其二,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若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 产抵押(一般是动产浮动抵押),则按照仓单交付、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浮动抵押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 仓单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2017)沪民终288号案中,上海高院就认 为,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与动产抵押登记均 为法定物权公示方法,在动产上既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2014年12月23日,理某某公司向烟台鹏晖公司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押物为位于烟台鹏晖公 司厂房内的二三车间的电解铜、电解槽。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二三车间内的存货按照前述约定为依据,以交付理某某公司监管为完成动产交付之方 式,因此涉案质权应当设立于2014年12月23日。比利时银行上海分行还主张其质押自2007年11月或2012年6月签订合同聘请监管商进行监管时设立的 抗辩,本院认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须条件就是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具体方式可以是质权人自行占有,也可以是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 占有,而与第三方监管商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 的效果。只有在这其中完成了动产间接交付动产质权才得以设立。

物流金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物流金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融。
下面我们通 过深发展 与中储成功合作 为 B 公司融资的案例 ,了解物流金融业务的具体运
作流程。
B公司 为钢材 经销商 ,专 门从事 各种钢材 的国 内贸易 ,其上游供货商主要 为国内知名大
中 型 钢 厂 ,下 游 销 售 对 象 多 为 国 内军 工 企 业 。
供应链金融改变 了过去银 行对 单一企业的 授信模 式 ,银 行围绕 某 “ ”家核心 企业 ,从 1
运作模式
仓单质押是 目前国内物流金融业务 的主要 运 作模式 。中储作 为仓单质 押业务 的先 行者 ,
熊。 。
司急需通过融 资缓解资金压力 ,获得扩大 贸易
规 模 的机 会 。但 是 ,作 为一 家 中 小 型钢 材 贸易
断创 新 ,传统 的物流 结算 金融、物流 仓单
业务份 额。我 国的仓储 质押 融资业 务最初
起源 于广东 、江苏 、浙 江一 带 ,主要 分布
在生产 制造 企业 、物 贸业 密集 的地 区。 当
时从事物流金融业务 的主要还 是商业银行 , 如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 国 内物 流金 融业务 虽然 起步 较晚 ,但 发展非常迅速。据悉 ,现在我 国主要商业银 行都或 多或 少地开 展 了物 流金融 业务。而 国 内首 家成 立贸易融 资部 的深发展 的物流
夏 、交行等十余 家银 行 ,全年 质押 监管项 目约 6 0个 ,业务范 围覆 盖北京 、上海 、天 津、湖 0
北 、江 苏 、辽 宁、河 南 、广 东、 山东 、黑 龙
供 应链融资模式中银行与供应链成员的关系
较长时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更多销售
江 、吉林 、四川等省市 。中储 质押 监管的年授 信额度在 10亿元 以上 ; 0 8年质 押监 管收入 0 20 已经 占中储总 收入 的 1 % 以上 。 中储 开展 的 0

中储十大举措守住风险防控之门.docx

中储十大举措守住风险防控之门.docx

中储十大举措守住风险防控之门作为全国最大的仓储物流企业,中国物资储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近年来实行战略转型,进一步掌握了质押监管业务规模。

目前,该公司剩余监管量居同行业前三名,公司已累计为几千家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年最高累积融资额过千亿。

中储十大举措守住风险防控之门“取得这些融资成果,应归功于中储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

"中储总部监管事业部总经理付旭东告知记者,为了提高质押监管的风险防控效率,中储经过不断地深入研究,渐渐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这道风险防控之门,为中储的质押监管业务发展供应了坚实的后盾。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做好质押监管风控的基础,付旭东在接受《现代物流报•供应链金融专刊》记者采访时介绍,从20XX年开头,中储就着手质押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针对自身动产监管业务的特点,基于银行的协议文本、业务模式、业务品种、监管地点等要素设置了相应的业务制度流程,并出台了一系类的业务管理方法。

目前中储已与30多家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形成一整套与协议文本配套的制度和标准监管流程, 从制度上掌握风险。

主要的制度体系建设包括业务管理、授权及审批管理、合作方管理、风险管理、监管物品种管理、文本管理、监管员管理、操作规范等。

完善的评审体系评审体系是否完善,是风险防控的首要关卡,这一点中储早已意识到,所以,中储研发了层层评审体系。

对于这一评审体系,中储监管事业研发部经理王雷具体介绍道,第一层评审是中储下属的经营单位(分公司)的质押开发部开发项目并收集整理客户资料,发给其所在分公司质押操作部,质押操作部进行现场管理评估后,移交给分公司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初级评审,评审结果听从多数评审员意见;初级评审通过后, 将评审结果汇报到中储总公司评审部进行再次评审。

“值得留意的是,分子公司没有最终审批权,全部的项目评审都需要经过中储总部评审部,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下达批复后项目方可操作,评审未通过的不允许操作。

案例一中储物流金融业务中国诚通集团(CCT)所属成员企业中国物资储

案例一中储物流金融业务中国诚通集团(CCT)所属成员企业中国物资储

案例一中储物流金融业务中国诚通集团(CCT)所属成员企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CMST)是国内最大的仓储企业,在中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最早、规模最大。

中国诚通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拥有100多家标准化大型仓库,占地面积1 300多万平方米,库房面积200万平方米,货场面积370万平方米,拥有铁路专用线120多条,存储能力为1 000万吨,年吞吐能力为年4 000万吨。

良好的市场品牌、规范的管理经验,尤其是遍布国内各主要城市的仓库网络,是诚通集团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监管业务独有的优势。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集团下属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就提出了与银行合作,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监管业务的建议,为此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1996年开发出中国第一个具有物资银行功能的质押管理软件,当时尽管企业极力想开展此项业务,但由于银行认识不统一,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1999年中储开始了仓单质押业务,通过6年实践,已探索出了多种仓单质押融资监管业务模式,并不断创新,业务量逐年扩大。

目前中储与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深发展等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为近500家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质押融资规模累计达150亿元。

抵押产品涉及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建材、食品、家电、汽车、纸张、煤炭、化工等诸多种类。

迄今为止,没有出现过一起呆、死账,银行和企业十分满意。

集团现有业务资源每年可开展500亿元规模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业务呈现向库外和生产企业监管发展的特点,监管质物的品种出现多元化特点,矿砂、煤炭和有色金属的比例增加。

下一步通过对社会仓库资源整合开展租赁经营和管理输出,仓单质押融资的规模将超过1 000亿元。

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诚通所属企业探索出了多种物流金融业务运作模式,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试论质押监管业务的合理退出

试论质押监管业务的合理退出

试论质押监管业务的合理退出作者:付旭东来源:《中国储运》 2011年第10期文/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旭东质押监管业务已进入激烈竞争的时代,物流公司能够获取到监管项目已经是很不容易,然而比其更难的是项目操作后遇到问题时能够从质押监管业务中合理退出。

这里所说的质押监管业务合理退出是指物流公司能够退出质押监管而且不承担非过失责任,其包括正常退出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合理退出两个方面,下面就分别进行分析论述。

一、质押监管业务的正常退出质押监管业务的正常退出是指物流公司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到银行下达的终止监管的书面通知后结束监管业务。

(一)质押监管业务中的相关期限1、银行授信期限相关情况:(1)银行授信期限是指银行对借款人的融资授信的期限,一般指主合同的期限,即借款合同期限,银行授信期限多数为一年。

( 2)银行对借款人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开具承兑汇票,期限的起始日须在授信期限内,对于届满日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工商银行的贷款基本上是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以首次提款日为起始日,首次提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银行放款期限应该在综合授信期限内。

再如,大部分股份制银行都是开具承兑汇票,主要根据银行的授信批复认定,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规定内部的批复中注明该业务是开放式跨期限使用的,则业务可以超过授信期延长至承兑期;二是规定不是开放式的,即使承兑汇票没到期,也要在授信到期日还款。

( 3)若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款就会产生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银行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不良贷款率高,说明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小。

(4)借据期限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与借据中的期限应尽量保持一致,如果不完全一致时,借据期限应包含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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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010年11月)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正焦急等待中储大连分公司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的二审判决。

中储大连分公司一审已经败诉,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他们将面临3700多万元的损失。

监管筒仓内是否存放过质物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的脉络大体如下:
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

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据松源公司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仓内存有8.9万多吨玉米。

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年2月19日,新北良公司又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

2009年2月23日,松源公司、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9.7万多吨。

至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

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

同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133-1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9.7万多吨玉米。

2009年5月19日,得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

2009年7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时,新北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阐明这些库中存粮不属于出质人松源公司所有。

2009年8月25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3600多万元欠款没有还,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共计3700多万元进行赔偿。

中储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唐杰对记者说:“当时我们曾到仓库的顶端确认过库内确实有玉米,至于是不是松源公司的,我们不知道,货物所有权由银行审查。

我们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材料认为是松源公司的。


据介绍,这些新型粮食仓库的出入库早已不再是人扛马驮,而是由电脑控制的传送带传送。

“如果这些仓库里的粮食从一开始就不是松源公司的质物,那么出库当然也不用我们来发出货单,这样才能解释清楚。


一审中,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

松源公司与原告又共同出具虚假文件,恶意欺诈、损害国家利益。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质物在监管期内灭失及该灭失是由于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过错导致的。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惑
为了证实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

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的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1-5条规定,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大连分公司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及时签发回执确认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已知晓出质这一事实。

至此质权设立,中储大连分公司开始履行监管职能。

法庭上,原告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2月12日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2009年3月10日至6月12日,共6份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中储大连分公司多次证实的事实。

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也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新北良公司证明2008年2月23日和25日筒仓内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记者说,一审法院采信了一些关键证据,比如2009年7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北良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2009年7月13日,北良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自2009年7月1日至今,其所属的北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

2009年11月20日,北良公司与新北良公司又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09年2月23日和2009年2月25日,北良港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

“这些关键的证据,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和基本事实,这意味着133-1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从来没有过质物,但判决却作出与之矛盾的认定。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记者说。

此外,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撤销了对主债务人松源公司的起诉。

对此,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这起纠纷本是松源公司与原告的借款纠纷,原告放弃对主债务人的起诉,把欠款本息当作损失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显然有共同作假欺诈中储之嫌。

一审法院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关于“原告与松源公司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凭证骗取中储大连分公司对不存在的质物进行监管”一节,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之后,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25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

法官表示,一审已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二审主要是审清事实。

庭审中,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协议,操作流程是先由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交由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代理人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的真伪。

二审至今,尚无定论。

记者也曾致电新北良公司负责人刘杰,这位负责人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多说为由,拒绝了采访。

延伸阅读
业务模式转型下的行规与法规滞后
据仓储行业内部人士介绍,仓储一直是低利润的行业。

传统的“看堆儿”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为了谋求利润点,仓储企业纷纷进行业务模式改革。

国内仓储物流行业一位专家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99年以来,仓储物流企业一直在进行业务模式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托仓储传统业务,以仓储及运输设施为基础,向上下游延伸物流业务以形成增值服务。

动产质押业务是这种改革下的一种模式探索。

据悉,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本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储首创的模式,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动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质押物由仓储公司监管,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企业可以利用流动中的货物贷到款、银行的资金被盘活、仓储行业有了新业务,所以这种模式一经问世,便深受质权人、出质人及监管企业三方的欢迎。

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管一方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迎。

据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数以万计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

但是,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先天不足:“银行方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

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仓储物流专家也曾指出,其实动产质押业务目前在中国仓储业务中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业务类型了,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对这种业务尚无明确规定,还缺乏对仓储业的应有保护。

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非常紧迫。

物权法出台后,中储公司曾就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召开专家论证会,探讨这种业务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区别和联系,但最终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另据悉,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的几大国有物流公司都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同时也呼吁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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