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word范文模板 (4页)
第十五章行政复议

课堂讨论
• 2001年某市因道路工程建设,需征用陆某承包的五亩菜 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安置问题,陆某多次到 镇、区两级政府上访。2002年1月15日区领导接访日, 陆某向负责接待的区委领导反映承包户的安置问题。其所 反映的问题由信访办交给所在镇人民政府处理。镇人民政 府在将此信访的办理结果上报信访办之前,以电话回访的 方式征求了陆某的意见,并在回访回信记录单“写信人意 见”栏内,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人员写了“同意”并代 陆某签了名。陆某得知此事后,认为镇人民政府代其签名 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侵权行为,据此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要求确认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
•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 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 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 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 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 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 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 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 理?
•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公正原则 • 3.公开原则 • 4.便民原则 • 5.及时原则 •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1.一级复议制度 • (1)概念 (2)内容: (3)意义 • 2.书面审查为主的复议制度 • (1)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 (3)意义
公益诉讼案例1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乔律师叫板铁道部

乔律师叫板铁道部
林上雪
【期刊名称】《巴蜀质量跟踪》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3月21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收到了铁道部正式送达的(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上称.乔占祥没有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铁道部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和证据铁道部实行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范围、时间,幅度均未超越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的权限范围.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铁道部做出维持其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决定。
这个结果在乔占祥的意料之中.不过仍然让他大失所望。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林上雪
【作者单位】《巴蜀质量跟踪》特约撰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列车票价涨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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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案例

2001年铁路春运票价上浮案评析[摘要]2001年铁路春运客票价格上浮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先后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2 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以下称为“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铁路春运票价上浮的性质;“铁道部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铁路春运票价上浮的听证程序;铁道部对“国家计委批复”的转送等。
该案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依法行政;如何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听证等程序;如何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等。
基本案情(一)1999年11月,国务院领导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
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作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以下称为“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对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上浮;对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下浮。
(二)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上述批复,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称为“铁道部通知”),规定2001年承担春运运输任务的14个铁路局中,节前(1月13日至1月22日)自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自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列车部分时间段浮动票价。
铁道部的理由是:实行票价浮动,可通过价格杠杆对客流削峰平谷,引导旅客在时间或各种交通工具之间合理分流,缓解高峰期间铁路的沉重压力。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春运票价上浮方案。
(三)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获悉铁道部票价上浮通知后,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违法的,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铁道部:(1)撤销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2)审查铁道部作出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案情经过: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总计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占祥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处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败诉。
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
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争议问题:铁道部上浮票价行为是否合法?思考互动:如何理解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教师评析:铁路春运票价连续几年上浮,让素有被动服从习惯的人们见怪不怪。
而律师乔占祥却认为铁道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站起来向财大气粗的“铁老大”叫板,在乔占祥历时一年多的争取自身权益和惠及他人权益的诉讼历程中,人们逐渐明白了一个法律常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
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0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流较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基本案情】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2001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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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意味着今后高铁票价将逐步走向市场调节,不再“一成不变”。
(2月21日人民网)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以下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铁路春运涨价大事记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对铁路客票价格进行了一系列局部改革的尝试。
1993年春运期间,对乘火车进出广东省和广东省内的乘客实行浮动加价。
201X年的春运期间,部分铁路列车客票票价上浮,以往春节前的客流最高峰大多出现在春节前9天至前3天,票价上浮后,当年春运客流高峰期提前了3天并延后了3天。
201X年,铁路春运旅客发送量预计达1.34亿人次,铁道部在春运前正式确定了在部分运输能力紧张方向的部分列车、部分时段,实行票价上浮的方案。
201X年1月18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质疑铁道部201X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
这场官司以乔占祥败诉告终。
201X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33名代表对铁道部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大多数代表原则同意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X年1月27日,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授权铁道部在一定幅度内可以上涨票价的。
复旦大学《行政法学》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基本案情】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2001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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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年高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寰,铁道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女,北京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平,男,上海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真,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