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权认定研究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探析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J o ur n a l o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法学研究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探析赵晓花(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对于不可量物侵害,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连中未作一般性规定。
通过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努力完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害;比较法;法理;实践中图分类号:D 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67—04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成了民法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而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作为相邻关系的一种,在现代社会屡屡出现,有必要对此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有所启发。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1.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是一个来源于罗马法的概念,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或者不可见或者可见但形体极为细小的物质。
最早的关于不可量物的法律论述见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8编第5章第8条第5款第7项的役权诉讼。
在罗马的现役诉权中,罗马法学家们提出了根据当时的技术水平难以测量,只凭自己的直观感受对罗马法中的继承权、用益权、债权、土地权等物质抽象出的“不可量物”的概念。
实质上,这一概念是对环境中多种因子的总称。
2.相邻不可量物侵害。
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
概括地讲,不町量物侵害是因不可量物对人类生存、生活环境的侵害,从而损害人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等方面权益的行为。
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侵害,如在加害地设置娼家、裸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放场等给人身心造成损害或不快的行为;另一类是非精神方面的侵害,主要是指由于煤气、蒸汽、臭气、噪音、粉尘、震动、R照、通风等原因而使财产、身体和生活受到侵害的行为。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规制

相 邻不 可量物 侵害 的法律规 制
彭 大 为
摘 要 : 绕 对 不 可 量 物 侵 害 的 立 法规 制 , 绍 了德 国 民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国的 “ 邻 妨 害 ” 度 、 美 法 系中 私 益 妨 害 成 围 介 法 近 制 英
立 的 实 质要 件 和 我 国 《 权 法》 9 物 第 0条 的 规 定 。 对 修 改 我 国 《 权 法》 有 关规 定提 出了 建议 。 物 的
( ) 美法 的“ 益妨 害” 三 英 私
涉 . 且该 干 涉 超过 可 合 理 地 期待 的 限度 , 害 对 其 并 侵
土地 进行 当地 通 常的使 用 或者 侵 害其 土地 的收 益 的 .
英美 法 系没有 大 陆法 系 中的物权 概 念 和体 系 . 他 们 将 不 可 量 物侵 害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行 为类 型 加 以 规 制 . 各种 不法妨 害他人 享有 的与土地 有关 的权 利 的 如“
影 响 . 构成 不 可 量 物侵 害 . 则 而侵 害人 是 否有 主观 上
的故 意或过 失则 不 予考 虑
、
国 外 的 有 关 立 法
( ) 二 法国 的近邻 妨 害制 度 法 国在 民法 中并 没 有相邻 关 系制 度 的规定 . 关 有 相 邻关 系被 “ 定地 役权 制度 ” 括其 中 法 囊 原 有地役 权
( ) 国的不 可 量物侵 害 制度 一 德
不 可 量 物 侵 害 在德 国法 律 中被 置 于所 有 权 章 节 的 “ 邻 关 系 ” 下 。 《 国 民法 典 》 9 6条 规 定 : 相 项 德 第 0 “ 1 土地 所有 人不 得禁 止煤 气 、 汽 、 气 、 、 烟 、 () 蒸 臭 烟 煤
不可量物侵害若干问题探讨

等 “。传 统 上 , 成 侵 害 的 不 可 量 物 均 被 社 会公 众 公 认 为 具 有 】 构
但 音 一般 认 为 有 益 而 无 害 的 , 未 则 相 邻 关 系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民 法 制 度 , 于 奴 隶 社 会 。 历 史 妨 害性 , 对 于 香 味 、 。 相邻关 系功能在于扩张一方 的所有
( ) 噪 音 、 气 、 光 、 流 等 , 能 量 ( 源 ) 侵 入 而 致 生 的 能 、 冷 闪 电 因 能 的
权 ,限 制他 方 的 排 除 请 求 权 , 以作 为 或 不作 为 义 务 并 设 补偿 侵 害, 课 同空气混合后 的气体 ( 如碳酸气 体 ) 和像 灰尘那样的体 , 如 尘 火 所 等 制 度 ,以实 现 当事 人 双 方 利 益 关 系 的 平 衡 , 可 摆 脱 所 有 权 积 非 常小 的 固 体 ( 尘 埃 、 垢 、 花 和 小 石 头 ) 生 的侵 害 , 并
噪音等所谓不 可量物侵害未设规定 , 但在判例上 已形成 间 的 相 邻 关 系 。作 为 相 邻 关 系侵 权 的 不 可 量 物 侵 害 因 其 产 生 、 震动 、
建 及 侵扰 方式 、 纠纷解 决的特异性 ,也愈来愈成为法律 规定的相邻 解 决 相 邻 近 的建 筑 物 间 、 筑 物 与 土地 间 , 土 地 与 土 地 间所 近邻妨 关 系 的 重 要 调 整 对 象 。但 反 观 我 国与 之 相 关 的 法律 规 定 , 严 生不可量物侵害近邻 妨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学说认 为 , 却 异 重滞后 , 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 系之规定 第 8 《 3条 , 关于贯彻 害 责 任 成 立 的 唯 一 的 实质 性 要 件 ,是 发 生 损 害 的 “ 常 性 ”或 《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范文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范文产品侵权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繁荣,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产品侵权现象。
产品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产品侵权的调查和打击,本次报告对产品侵权进行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向消费者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实地走访主要是针对一些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例,走访了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其经历和感受。
三、调研结果1. 消费者调查结果问卷调查共收集到了500份有效问卷回复。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其中有70%的消费者表示曾经遭遇过产品侵权问题,其中大部分是电子产品和服装类产品。
消费者在面临产品侵权时,普遍采取了以下措施:投诉到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通过社交媒体进行曝光等。
2. 企业调查结果对于企业方面的调查,本次走访了10家相关企业。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对自己的产品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认识,且都有相关的投诉和维权机制。
但是其中约30%的企业表示,产品侵权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四、问题分析1. 产生产品侵权的原因根据调研结果分析,产品侵权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引起:一是制假售假问题严重,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取了非法手段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完善,一些企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被他人侵犯;三是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品侵权方面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侵权行为常有发生。
2. 影响产品侵权的因素调研发现,影响产品侵权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力度的不够,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二是消费者对侵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有限,一些消费者对于购买便宜的侵权产品并不在意;三是侵权产品的投诉和维权渠道不畅,一些消费者由于不了解投诉和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样态分析与规制路径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样态分析与规制路径聂洪涛,马可可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出现为人工智能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如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造假行为的猖獗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售卖牟利和侵犯隐私等。
这些问题都成为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是一个包括政策、法律、科技、产业等多个领域和方面的系统性工程,要汇集多种力量共同推进。
为了有效地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行为,应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发展历程出发,系统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模式,深入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规制路径,从机制、主体、创新等多方面提出有效的优化策略,以期达到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行为;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3)12-0086-13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产业结合迅速发展,已经突破原有产业的固有视野,打开了一个多元性、创造性新格局,开启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发展的多元化、创造性新时代。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无可争议,并且与现代人的生活紧密连接融合。
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而且丰富了艺术领域的应用场景,从以往的文字、音乐艺术扩展至绘画艺术。
在过去的几年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从现有图像中生成新的包含原始图像元素、色调和风格的艺术作品,这些作品看起来就像是一个真正的艺术家创作的。
2022年8月,美国科罗收稿日期:2023-06-15作者简介:聂洪涛,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马可可,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基金项目: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F03。
愿远拉多州艺术博览会中夺得比赛金奖的作品《太空歌剧院》,即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程序创作的内容。
北师大研究生学术测试

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教育和训练,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督促广大研究生主动学习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基本知识,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从2015级学术型研究生开始试行开展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基本知识的测试,作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一部分。
测试总分为100分,答题时间限制为60分钟,取得90分以上者为通过。
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7日00:00开放,并于2017年7月31日24:00自行关闭,请2015级学术型研究生在此期间自行下载资料进行学习,并参加答题测试,答题测试不限次数。
如果测试不合格,两周后方能进行再次测试。
测试不通过或未参加测试者,将无法提交中期考核的审核结果。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正确作答得2分,错选不得分。
1. 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再次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发表,()。
A.属于一稿多投B.不属于一稿多投C.属于重复发表2. 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属于()行为。
A.学术失范B.学术不端C.学术腐败3. 书评是否属于个人的学术成果()。
A.是B.否C.推介性的书评不是,但批判性的书评属于个人的学术成果4. 中文网络文献引用需按顺序标注()。
A.作者/文献名/网上发布时间/网址/访问时间B.作者/文献名/网址/访问时间/网上发布时间C.作者/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5. 已经在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再次发表()。
A.属于一稿多投B.不属于一稿多投C.属于重复发表6. 间接引用往往注入作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而为一种独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种()活动。
A.剽窃B.知识创造C.抄袭7. 在资料选取的过程中,研究者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
A.对研究资料进行区分和甄别B.对所有资料都加以运用C.忽视不利于证明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D.选取那么能够佐证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8. 有同行专家在评审别人的申请项目时,把申请书中有关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未经对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项目中,或者稍加改动作为自己新项目的申请,这是否属于学术剽窃行为()。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侵权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部分,主要围绕着个人或组织在行为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展开讨论和规范。
在侵权法中,原因力理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对侵权法中的原因力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一、原因力理论的概念和意义原因力理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与造成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判断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分析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
在实际应用中,原因力理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公平与正义:原因力理论可以帮助法院判断被告是否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预防和教育作用:通过原因力理论,法院可以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行为观念和价值观,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对于侵权行为的制止和预防具有积极的作用。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原因力理论可以保护创新与发明的产权,激励创新者和发明者。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创新与发明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原因力理论的筛选标准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原因力理论的核心问题。
依据法学研究和判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筛选标准:1. 因果关系的推定:法院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要评估被告行为的直接性和合理预见性。
如果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并且合理的预见可能导致该损害结果,那么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2. 免责事由的考虑:在一些情况下,被告可能有免责事由,使其免除或减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例如,法律可能允许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剥夺行为,这时被告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3. 证据的充分性:判断因果关系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应严谨客观,确保从充足的证据出发进行判断。
三、原因力理论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原因力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我们以某个发生在企业中的侵权案例来进行分析。
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确定论文选题是撰写论文的首要工作,好比冲锋陷阵的先头部队,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就是把选题看作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大学毕业论文评语大全毕业论文答辩致谢词10篇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2、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研究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4、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5、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6、初中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7、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研究8、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9、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10、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研究11、陕西省体育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12、宋代医官管理制度研究1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14、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15、中小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6、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17、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18、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研究19、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20、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保护21、地方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研究22、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23、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24、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25、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研究26、信托收据制度研究27、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28、云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29、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30、我国证券市场转板法律制度研究31、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32、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3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研究35、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研究36、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研究37、女性生育权研究3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39、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40、论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41、我国地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42、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43、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44、国际法视野下的环境难民问题研究45、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46、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47、网络理财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8、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医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学毕业论文选题1、人治与法治辨析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23、包拯的法治思想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26、论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27、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28、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29、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30、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31、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2、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33、《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研究34、监事代表诉讼理论及实践--兼评最高法院《〈公司法〉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47条35、完善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36、“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37、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38、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39、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40、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4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4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4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4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4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4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4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4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5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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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权认定研究
作者:李臻栋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科技在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现代科技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如噪音、粉尘、废气、辐射等对人们进行烦扰和侵害的不可量物侵害。
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90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邻不可量物制度,为这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对不可量物侵权进行认定,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可量物;容忍义务;侵权
“不可量物侵权制度”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优士丁尼《学说会纂》第8编第5章第8条第5款第7项的役权诉讼中就有关于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法律论述。
这一制度后来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继承并发展,德国将其称为“不可量物侵害”,英美国家将其称为“私益妨害”,法国将其列入“近邻妨害”制度。
一、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
所谓“不可称量物质侵权”是指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以及其他类似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可量物侵权只是众多侵权行为的一种,但由于不可量物本身的难以把握,决定了不可量物侵权成为了一种很特殊的侵害行为。
(二)不可量物侵权的特征
1.不可量物侵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均为不动产权利人
不可量物侵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均为不动产权利人,只是一方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从而侵犯到了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
2.不可量物侵权是一个累积的过程
不可量物侵入环境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不可量物的侵害。
但造成侵害不等于造成侵权,只有当不可量物侵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侯,才会构成侵权。
3.造成不可量物侵权发生的原因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和必要性
由于不可量物本身的特点,人类活动所必然会产生一定量的不可量物,杜绝不可量物的侵害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
因此,在合理限度内的侵害,受害者负有忍受义务,不能要求禁止对方排放,更不能只要发生不可量物的侵害就要求对付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4.不可量物侵权具有间接性
不可量物侵权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侵害,而是先对被害人所生活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5.不可量物侵权很难回避
由于不可量物主要以能量波、固态颗粒等形式在空气中进行传播,不具有可视性,导致这种侵害受害人很难回避。
二、不可量物侵权的认定
(一)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侵权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从该条规定来看侵权人实施不可量物侵权的行为方式为排放。
所谓排放,是指对别人的不动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通常无法支配和控制,而且其强度也不断变化。
排放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侵权人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释放有害光源、制造噪音、发射电磁波辐射等物质。
2、侵权人是出于故意或因为过失实施的这些行为。
排放行为是受侵权人意识支配的,也即是说,侵害权人明知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或可能会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但追求这种不利结果的发生或抱有侥幸心理误认为这种伤害可以被避免而实施该行为。
(二)有损害发生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①侵权行为的成立需以发生损害为必要。
②在不可量物侵权中,损害既包括给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带来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造成的难以忍受的妨碍。
不可量物侵权造成的现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其中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不可量物侵权中的“难以忍受的妨碍”,不是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所认为的“难以忍受”和“妨碍”,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桂发和社会的通常观念认定的“难以忍受的妨碍”。
(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可量物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不可量物侵权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侵害后果是否是由侵权人人排放的不可量物的行为造成的。
这种因果关系是侵权人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判断排放不可量物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权起着客观评价作用。
目前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在一般情形之下,也就是说,并非在特殊,几乎难能一有,而依一般事理之学所不计入情况下始足以导发损害者,行为与损害之间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③但是目前,面对越来越纷繁复杂的不可量物侵权,即使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想要准确地判断出因果关系的有无和大小也相当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因此,在情势复杂的不可量物侵权案件中,可以考虑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平衡多方面的利益。
(四)超出了容忍义务的限度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同时,《物权法》第83条和第90条分别将随意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排放和“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予以禁止。
“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确定容忍义务的标准。
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排放行为是否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
对于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排放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判断合法与否的依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构成侵害。
四、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可量物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可量物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1.对不可量物的范围规定的不合理
《物权法》对不可量物的范围采用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只是列举了大气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这几类不可量物,而没有将不可量物的技术特征在法律法律条文里进行概括性的规定,这种立法方式使得不可量物侵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的不可量物侵权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人们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内涵。
2.对容忍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根据《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在我国,确定受害者应承担的容忍义务的标准为,不可量物排放主体的排放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并没有针对所有不可量物要素都分别制定了单行法规,例如有关光污染的“国家规定”目前就是空白,如果单纯适用“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标准,受光污染侵害的不动产权利然人就没有受到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些规定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很难起到太大作用。
在现实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很难做到对双方都有利、方便、合理的,而且全国各地习惯各异,甚至对同一习惯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完善不可量物排放标准,出台关于光污染及其他未及规定的不可量物排放的单行法规。
其次,在物权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参照《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对不可量物的范围采用概括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先列举出几种常见的、典型的不可量物类型,再在法律条文中对不可量物的共性特征进行规定,以防挂一漏万。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关于不可量物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特别是对《物权法》90条规定的“等”的涵义和《物权法》85条规定的“地方习惯”的范围及解释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注释:
①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67.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75.
③张梓太,程雨燕.“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法学版),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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