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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谏官制度对现代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启示论文

唐代谏官制度对现代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启示论文唐代谏官制度对现代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启示姓名:张国光学号:2011030404031班级:思政11-2班唐代谏官制度对现代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启示一、问题提出“借古鉴今”是当代中国诸多学者常用的研究方法,因为中国传统政制中有很多精华值得我们学习,谏官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谏官制度在唐代发展到鼎盛,因此,本文选取唐代的谏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行政监督实效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以及政府形象的维护和公信力的提升。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唐代谏官制度对现代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启示,可以继承与发展古代监察思想,挖掘行政监察史的深层结构;可创新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深化与完善行政监督实效研究的理论体系。
二、文献综述1、国外研究综述谏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国外暂无该方面的研究,行政监督实效也是新事物,国外也无研究,只能从相关方面对国外行政监督的成果综述。
(1)近代西方行政监督理论近现代西方行政监督的理论存在于政治学理论当中,启蒙运动时期政治家和思想家对权力制约与监督进行了诸多探索,形成了关于行政监督的基本思想,包括“主权在民”、“分权制衡”、“法治论”和“有限政府论”,涉及到了君权与人权、国家与社会的理念。
2、国内研究综述有些学者倾向于以中国古代谏官制度通史而不是单一朝代的角度来研究谏官制度,他们更侧重于从整体上把握谏官制度。
赵映诚研究了谏鼓与中国古代谏官制度的关系,认为鼓是谏官谏诤的重要道具,古代圣贤重视谏官的作用,因此,设置了谏鼓,以传达逆耳忠言,成为君主求贤纳谏的一种重要方式。
张剑云通过对谏官制度的梳理,从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条件和实际作用中得出结论,他认为谏官职权能否顺利形式、作用能否顺利发挥,与当朝的社会风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谏官的兴衰其实也折射着一个王朝的兴衰成败,有鉴于此,他将这种观念引入到企业的发展中来,认为企业发展也应该有这样一个晴雨表,可以考虑在企业中设置具有谏议职能性质的职位,以便对企业决策中的失误加以纠正,减低成本,减少可能的损失。
唐朝行政监察制度供参考学习

杨鸿年、欧阳鑫. 《中国政制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8 2005.李孔怀.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三联. 4 2007.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要求。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同时为了保证皇帝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为了皇帝的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相应的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御史机构(监察机构),以监察各级官吏的行为。
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为适应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
组织成熟阶段: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
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
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
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
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
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
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
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
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台院监察系统。
唐代三院分置。
沿隋制设御史台。
“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本部。
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基本职责,主要针对诸王和中央大员。
有独立弹劾权,允许风闻弹事。
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
也有分巡两京任务。
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
巡按州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主要任务。
浅析唐代谏官制度及其对现代行政监督机制的启示

浅析唐代谏官制度及其对现代行政监督机制的启示作者:刘镕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摘要谏官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劝谏帝皇之过失,是一种下对上的监督方式。
其发端于先秦,形成于魏晋南北朝,到了唐代日臻完善。
唐代谏官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不仅对唐王朝的兴盛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也为现代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谏官谏议途径权力监督作者简介:刘镕瑜,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069从权力分析的角度看,监督或监察的实质就是权力控制的主要手段。
权力控制的出现,究其根本在于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之间的分离。
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运行能最大限度地符合权力所有者的利益,“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能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能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
所以,权力监督就拥有了必要和可能。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御史监察,二是谏官谏议。
谏官制度作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之一,主要表现为一种下对上的匡正。
唐代谏官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不仅给唐朝“贞观之治”等盛世局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完善现代行政监督体制也有重要启示。
一、谏官制度的源起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历经先秦监察法制的萌芽,秦汉监察法制的成形,魏晋南北朝监察法制的过渡,至隋唐时期监察法制已经出现了成熟的样态,由原始社会的监督系统细化形成了四种监察方式:一是天监,即通过气候的变化加以神明的色彩,作为对君主的监督手段;二是地监,即是民间舆论的监督;三是皇监,即君主专制下皇权对于百官的监察;四是言监,即为臣属对君主的言谏,亦是谏官制度的实质。
对君主的谏议式监督,真正得到肯定与发展应当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谏官制度发展的主要表现为纳谏活动的制度化和进谏官员的专门化,就前者而言,各国国君纷纷建立朝议制度来听取臣下的谏议;对于后者,根据楚国左史倚相的说法,卫国武公在位时就曾设立了各种谏官,以行劝导规谏之权,即所谓“在舆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诵训之谏,居寝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
唐代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

唐代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在官吏体制问题上,首要的就是官吏的选拔及任用,官吏的选任是官吏管理的前提,是整顿吏治的首要环节。
(一)官吏的选拔唐代官吏的选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科举,另一种是门荫。
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
除科举举制外,还有“门荫”和“入流”。
所谓“门荫”,是指“因父祖为高宫,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凭借先辈的官资以荫得官;”即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做官的资格。
所谓“入流”,就是“流外官经过考铨,升职为流内官”。
(二)官吏的任用科举考试中第者,只是通过考试取得做官的身份,获得进一步考官的机会,是充任官吏的后备军,但还不就是官,取得做官资格后,还必须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真正成官。
唐代任官考试由吏部负责,并以身、言、书、判四项为考试内容。
笔试、口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考察官员的品德、才能、勤劳等诸多方面,予以评定品级,并最后正式委任。
唐代官吏的考核、奖惩制度在科举选拔官员的基础上,唐代又对官吏的功过、品行和才能等规定了一套考核制度,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吏进行升降赏罚。
(一)考课制度所谓“考课”,即是指“考核政事的优良得失和考核官员的功过善恶”。
其包含两种意义:“一是考,就是考察自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吏在其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法令的具体表现;二是课,就是依照国家的行政计划进行督课”。
唐朝所有官员不论职位高低,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考课,称为小考;每隔三至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
对官吏的考课工作是由尚书省的吏部主管,且具有严格的标准和具体的内容。
考课的标准分为“四善”和“二十七最”。
根据善、最,评定上、中、下三等及九级,最后依据不同级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奖惩。
(二)奖惩制度唐代对于官吏的奖惩,一般是以考课为基础的。
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
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可以升官,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
论唐代监察制度

论唐代监察制度第一篇:论唐代监察制度论唐代监察制度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
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
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比较完善。
我的读书报告主要是从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这三个方面论述的。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一)监察机构系统化,独立性增强唐代监察机构在中央主要指御史台和谏官系统,二者构成了当时中国监察体系的两翼,是专司监察、独立的系统,位高权重,直弹大臣,与地方检查是垂直领导,有利于纠弹吏治、监察官吏。
同时辅之于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行政监察、刑部的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
这些监察机构比较完整又有系统性,对于肃正封建政治纲领,防止百官失职、渎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代监察机关独立性增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在御史台长官也无权干涉,即所谓“台官无长官”。
2、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可“风闻奏事”:即所谓的御史从各方面访得可资揭发的材料时,可以不说明材料来源和告示者的姓名,以“风闻”之名上奏朝廷,请求查处。
3、唐代三省体制中得侍中的封驳权的行使,以及给谏制度中对皇帝部分决策的监督,都表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4、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唐代御史或由皇帝直接特任,或由御史台委派,完全不受吏部支配干预,表现了人事权的独立。
(二)依法监察,失法入罪检查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
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法律约束监察机关的活动外,唐朝还专门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
唐代监察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我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经过历代统治者的不断运作、不断探索、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监察管理运行机制,而唐朝御史弹劾制度是整个唐代监察体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中十分宝贵的政治财富。
唐朝御史弹劾制度经过历代发展至唐朝已趋渐成熟,自成体系。
对其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以古为鉴,对当今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唐代;御史;弹劾唐代的监察制度是秦汉以来的集大成。
日本学者池田温有言:“传统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
在汉代以来的发展过程中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1]。
而唐代的御史弹劾制度则是唐代监察理念的直接体现。
在唐代近三百年的王朝统治中,盛世的出现、唐朝政局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定,尤其是在净化官僚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
唐代的御史台成员主要包括“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
中丞二人,正五品。
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
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
”①唐代全部御史台均掌握弹劾的权力,只不过是弹劾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
而日本学者筑山治三对御史弹劾则认为“御史大夫直接弹劾官僚的事件,除去一些特別的事例外,几乎没有,弹劾主要由侍御史以下担当。
”②唐代之所以进行御史弹劾制度,是因为贿赂现象的存在,即使在繁荣昌盛的唐代王朝也不例外。
而唐代的贿赂现象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为官及升迁。
“有益人姓薛,黄金五十两,遮而奉之,仪领金受其状,至朝堂,付天官侍郎张锡,数日失状以问仪,仪曰:我亦不得有姓薛者。
即与锡检业内姓薛者六十余人,并令与官”③。
可见,用钱即可以买到官,而不是靠求官者个人的学识能力,这样一来,学富五车一心效国之人,求官不顺,而平庸无能,不学无术之人则平遥之上。
唐代官场的风气亟须整顿。
二为考中科举。
世人皆知,科举考试是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
而其中有一部分人企图通过贿赂主考官或者朝中权贵而通过考试求得金榜题名。
唐代的检校官

任官形式是行政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说来,古代的任官形式是在官称或职事的前面或后面加上某种特定称谓,以表达不同的任用性质。
以唐代为例,有行、守、兼、试、摄、知、判、检校、直、同、参议、勾当等加在前面;也有员外、员外同正、内供奉、里行和各类使职加在后面。
这些任官称谓都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任用性质,其背后都隐藏着十分深广的社会内容,因而是颇具研究价值的问题。
同时,这些称谓在正史职官志和政书职官门往往不列专条,无集中而系统的材料可资借鉴,更为令人困惑的是,在不同场合,同一称谓的任用性质可能大相径庭,而不同称谓的任用性质可能十分接近。
比如试、员外、员外同正、里行、内供奉、检校等都有履任与不履任两种情况。
本文探讨的检校是其中适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任用形式。
清人钱大昕明确地把检校官区分为履任不履任,但对其适用范围、任用性质和意义则未与深究。
本文打算在銭氏研究的基础上对唐代的检校官作进一步讨论,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实履其任的检校官检校的字面意义为检查、考校,用于任官称谓,始于南北朝时。
《南史・刘穆之传》:“穆之中子式之,字延叔,为宣城、淮南二郡太守,犯脏货,扬州刺史王弘遣从事检校之。
”此时检校仅与职事结合,尚未与官称结合,类似于差遣。
唐代的检校从任官称谓的角度讲,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检校某职事。
《全唐文》卷二《检校益州夔州狱讼诏》,即有御史大夫无逸检校益州狱讼,赵郡公孝恭检校夔州狱讼。
二是检校某机构,如鱼朝恩检校国子监[1]卷412《授鱼朝恩国子监制》。
三是检校某官,这是唐代检校官的主要形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唐代检校某官从性质上说有实任和假借两种。
关于实任的检校官,清人钱大昕已有专门论述:“夫检校、兼、守、判、知之名,皆起于唐。
但唐所谓检校者,虽非正授,却办本职事。
如检校侍中、检校中书令、检校纳言、检校左相之类,皆列于宰相表,与真授无别。
而宇文士及检校梁州都督、魏元忠检校并州长史,亦是实履其任。
唐代官制介绍

唐代官制介绍唐代官制介绍比较中国古代历代的中央管理机构设置,唐代的政权组织形式比较合理,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三省六部制,既可相互制约,又分工明确,正因为具备了一定的积极的、合理的封建科层制功能,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务清明,迎来繁荣一时、洋洋泱泱的盛唐气象。
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最昌盛的时期,而且走在了当时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前列。
一、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师西周时期已较成熟,原都是宗族的长老,对王负有指导、辅佐、监护的责任。
保,保其身体;傅,傅其德义;师,导之教训。
“君师者,治之本也”(《大戴礼记。
礼三本》)在君主年幼或尚未成熟之时负起全面的指导作用。
非道德功勋崇高,则不居其位,宁缺毋滥。
到唐代,转变成三公,名位高但不实际行使权力的虚职,不属僚属之列的荣誉职位。
二、三省并相(中书、门下、尚书)中央行政机构还有其他省、寺、监等各部门,但以此三为最要。
其中中书省为受命于最高指令制定、推出各项政令等职能的机关;门下省为朝廷政令及各类上行文的审议机关;尚书省最高的执行机构,执行各项政令。
三省的职能分割和职位设置主要有:1、中书省:正职长官为中书令,副职长官为中书侍郎。
下辖: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集贤殿和史馆(机构)2、门下省:正职长官为门下侍中,副职长官为门下侍郎。
下辖:给事中、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机构,掌管图书、礼仪、制度沿革等)3、尚书省:正职长官为尚书令,副职长官为左、右仆射。
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下辖六部二十四司情况:1)吏部——掌管官吏选拔、任免、升降、考试等。
下属官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制书令史、甲库令史、亭长、掌固等。
2)户部——掌管户口、经济、财政等。
下属官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计史、掌固。
3)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等。
注:以上三部左司统之。
4)兵部——掌管武官选拔和军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