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缴纳税费 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表不调账

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表不调账调表不调账是指企业为了使财务数据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只调整报表而不做账务处理的操作。
实务中,调表不调账主要体现在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主要体现在重分类事项中,重分类主要是以下三类项目重分类,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及其他比如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客户赊账和还款积累到结账时多付的款项金额,其实质反映企业对客户收取的预收账款,属于企业的一项负债,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不以负数填列在资产类项目“应收账款”项目,而是以正数填列在负债类项目“预收账款”项目下。
这种重分类调整,仅需要调整报表项目,不需要做分录账务处理。
企业账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常,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税法上不征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关支出的税前限额扣除的规定,特殊优惠政策的规定等均产生税会差异。
填列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包括纳税调增以及纳税调减。
纳税调增是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减是指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再如:纳税人享受新购置的器具、设备低于500万元的,准予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填列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纳税调减资产原值扣除本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本期计提的折旧金额已经扣除,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剩余部分需要纳税调减,这样就达到了资产原值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目的。
无论是对财务报表的重分类调整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调整,均调整报表项目金额,不作出账务处理。
汇算所得税何种情况需调整账项

汇算所得税何种情况需调整账项【摘要】纳税人在每年1月至4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会遇到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财务人员不清楚在作纳税调整的同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账,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调账。
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模式是:自行汇算,责任自负;委托汇算,责任分解。
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对其所申报的各种税收的质量负责。
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操作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因此备受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
近年来有些地区,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纳税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出具鉴证报告。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涉税事项,在什么情况下既要调账,又要作纳税调整?什么情况下只需作纳税调整就可以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这个问题,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是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的重要文件。
文件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据此,在税收与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会计经验: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跨年度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x33%)
借:所得税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本年利润30000
应该说明的是,跨年度调账方法只限于跨年度损益事项,即直接影响当年利润的
事项,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事项如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事项仍可按本年度内的调账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此外,还须强调的是,某些时候,纳税人可能需要补交税款,但却无须进行账务调整。
这主要是纳税人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处理有误而引发的查补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进行补提税款和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即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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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刚跨年,很多企业员工就会面对费用发票的报销问题,这时候也是财务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那么跨年的发票还能用吗?跨年发票入账有税务隐患吗?会计上如何操作跨年发票?这些都是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为此汇集相关税务政策和财税法规,总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跨年发票。
一、如何理解跨年发票?我们以常见的两种跨年发票情况来说:1、跨年发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3年,款项支付也在2023年度,但是发票是2024年才开出来的。
2、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年发票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XXX贷:银行存款XXX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3年会收到2024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3年预计于2024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帐务处理

定 的则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计 算
、
所 得 额 帐 务 不 作调 整
几
,
二 上 年 度 企 业 所 得税 纳 税 调 整 及 帐 务 处 理
企业本 年 度发生 的 以 前年 度 调整损 益 的事项 独 设置
“ ”
, 、 ,
技 术转 让 费 收 入 年 净 收 入 在
.
:
3。
万元 以 下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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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的 规 定 有 抵 触 的 应 当 依 照 国 家有 关 税 收 的 规 定 计 算纳 税 即在 计算 应纳 税所 得额 时 财 务会 计制 度 与
,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税 法 规 定 小 一 致 的 按 税 法 规 定 计算 税 法 没 有 另 行 规
利息收 入 购 买 国 债 的 利息 收入 不 计入应 纳 税
;
,
、
减 或 i周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作 帐 务 调 整
` 、
准 予 扣 除 项 目 调 整 及帐 务 处 理
:
计 费 用 用 来 调增 收 益 调 减 费用
”
一
期末 企 业 应 将 以 前
” ,
“
1
利 息 支 出 社 会 集资 ( 包 括 企 业 职 工 集 资 ) 月 息
,
.
年 度损 益调 整 利 目 的 余 额 转 入 本 年 利 润 科 目 结 转
利 润 总 额 是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反 映
。
在 财 务 卜的最 终 成 果
、
润 + 其他利润 + 营 业 外收 入 一 营业 外支 出
企业跨年度需关注的八大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
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如:固定资产、原材料、应收账款、应 付账款账簿等,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抄写工 作量大,因此可以跨年使用,另外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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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 规定,预收跨年度物业费如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应全 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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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跨期暂估入库存货税前扣除应统一标准 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暂估存货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应根据具体 情况处理。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 划成本、暂估价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税务机关需对暂估入账存 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调整其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审核的,在 5 月 31日前取得合 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已计入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未计入损益 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允许与其收入配比时据实扣除;在 5 月 31日后取得合法票据的,不管年度内计入损益还是作为存货在资产负 债表上列示,均一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跨年度缴纳税费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 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 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 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 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违法行为。 8、小技巧:哪些账簿可以跨年度使用?
跨年度的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跨年度的税务稽查账务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会计账户尤其是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追到各受表单位收回报表更改(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纳税人就不可能再通过更动原有错误账户进行调账,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
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生产成本,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1.调整上年利润借:在建工程 3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借:所得税 9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贷:本年利润30000应该说明的是,跨年度调账方法只限于跨年度损益事项,即直接影响当年利润的事项,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事项如应收款、应付款等往来事项仍可按本年度内的调账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此外,还须强调的是,某些时候,纳税人可能需要补交税款,但却无须进行账务调整。
会计经验:四类跨年度应计未计税费不需调账

四类跨年度应计未计税费不需调账
每到年底,企业都要对一年的账务进行盘点和调整。
那么,对于那些2009年度内应计未计的税费,且在缴纳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作账务调整呢?对此,结合以下实例来说明。
2010年1月5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9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计3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9年度应缴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计8万元。
2009年度内该企业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呢?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3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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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缴纳税费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每年都要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问题。
虽然税法、财会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把握得不够准确。
企业跨年度缴纳的税费究竟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最近,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2008年1月10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7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7年度应缴的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18万元。
企业上年年末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月,即今年1月作了营业税金、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2007年度该企业盈利,2008年5月30日,该企业在申报、汇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对上述税费作纳税调整。
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该企业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作纳税调整,那么就不得将这少计的费用转移到2008年度内补提补扣。
该企业必须作如下账务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00元;结转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元,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元。
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10万元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2011年5月30日前,该企业可以向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申请抵缴下期应缴
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补扣,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得予以否认。
跨年度缴纳的10万元税费,如果该企业要求在2007年度内补提补扣,并不违反现行税法的规定。
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允许其在2007年度内予以补提补扣,并退还该企业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缴税款。
如果说纳税人自己放弃权益,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权益人自己主动的申明。
在纳税人没有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法是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值得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往年度少计费用而多缴税款,应当给予其退还多缴税款或准予其抵扣下期应纳税款的期限,税法并没有作出年限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以后任何一个年度内发现了纳税人以往年度因其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在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都应当给予其费用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并退还其多缴税款或准其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的权利,否则违法。
第二,印花税1万元、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8万元,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6602管理费用科目说明中,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仍然包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这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管理费用科目中一直包含上述四小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财税集字〔1986〕40号)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
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88〕第522号)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
这说明上述四小税费用归集和列支,税法规定也一直包含在管理费用科目中。
因此,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在这四小税费用归集的科目上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并无冲突。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换句话说,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情况下,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的账务处理,并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该企业在上年年末未预先将应缴未缴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
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综上所述,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
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