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合集下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2002年12月20日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四等: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湖北:武汉市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四川:成都市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山西:太原市辽宁:鞍山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江苏:徐州市安徽:合肥市江西:南昌市河南:郑州市广东: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海南:海口市云南:昆明市陕西:西安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邯郸市内蒙古:包头市辽宁:本溪市抚顺市盘锦市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黑龙江:大庆市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相城区浙江:温州市安徽:马鞍山市芜湖市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烟台市淄博市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湖北:黄石市襄樊市湖南: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广东:江门市南海市顺德市湛江市广州市番禹区汕头市河浦区汕头市达濠区广西:柳州市重庆:渝北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甘肃:兰州市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山西:长治市大同市阳泉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丹东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辽阳市营口市沈阳市新城子区沈阳市苏家屯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启东市泰州市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惠山区浙江: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镇海区安徽:淮南市淮北市福建: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江西:九江市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威海市河南:安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湖北:荆州市宜昌市湖南:岳阳市广东:潮州市茂名市三水市韶关市阳江市肇庆市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承德市衡水市廊坊市邢台市张家口市唐山市丰润区辽宁:朝阳市阜新市铁岭市辽阳市宏伟区吉林:四平市通化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岗市鸡西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平房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常熟市淮安市吴江市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浙江:湖州市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蚌埠市铜陵市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临沂市枣庄市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城阳区烟台市莱山区河南:焦作市开封市湖北:十堰市湖南:常德市郴州市广东:潮阳市澄海市河源市惠阳市揭阳市开平市梅州市清远市汕尾市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美兰区重庆:巴南区贵州:遵义市贵阳市白云区云南:玉溪市宁夏:石嘴山市新疆:克拉玛依市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治区张家口市宣化区唐山市丰南区山西:临汾市晋中市大同市新荣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松原市上海:崇明县江苏: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太仓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上虞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诸暨市福建:龙岩市莆田市三明市江西:吉安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德州市菏泽市莱芜市莱州市聊城市龙口市日照市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市牟平区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寒亭区河南:漯河市南阳市湖北:鄂州市荆门市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高明市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广西: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梧州市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绵阳市云南:安宁市贵州: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乌当区陕西:宝鸡市汉中市铜川市新疆:石河子市十等: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晋城市运城市阳泉市矿区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白山市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阿城市黑河市呼兰县尚志市双城市双鸭山市绥汾河市绥化市伊春市肇东市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龙凤区大庆市红岗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金坛市仪征市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贾汪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临海市衢州市瑞安市温岭市永康市安徽:亳州市滁州市繁昌县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宁国市芜湖县宣城市(宣州市)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江西:丰城市贵溪市上饶市鹰潭市山东:即墨市胶州市寿光市招远市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河东区河南:鹤壁市濮阳市三门峡市许昌市湖北:黄冈市随州市天门市孝感市沙洋县江陵县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县怀化市浏阳市张家界市岳阳市君山区广东: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曲江县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广西:钦州市武鸣县邕宁县玉林市来宾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海南:儋州市琼海市重庆:双桥区万盛区四川:乐山市泸州市内江市攀枝花市宜宾市自贡市成都市龙泉驿区乐山市沙湾区贵州:六盘水市云南:曲靖市昆明市东川区西藏:拉萨市陕西:渭南市咸阳市西安市临潼区西安市阎良区西安市长安区甘肃:白银市嘉峪关市金昌市天水市兰州市红古区新疆:阿克苏市喀什市库尔勒市伊宁市十一等:河北:霸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邯郸县黄骅市任丘市武安市新乐市遵化市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介休市朔州市孝义市忻州市原平市大同市矿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集宁市满洲里市乌兰浩特市辽宁:北票市灯塔市东港市凤城市开原市凌海市凌源市铁法市新民市兴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阜新市新邱区阜新市清河门区辽阳市弓长岭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吉林:和龙市桦甸市珲春市集安市蛟河市九台市临江市龙井市磐石市舒兰市榆树市黑龙江:海林市海伦市密山市七台河市庆安县五常市鸡西市滴道区江苏:宝应县大丰市高淳县高邮市海安县句容市溧水县邳州市如东县宿迁市新沂市兴化市浙江:嘉善县兰溪市临安市桐乡市玉环县安徽:长丰县巢湖市黄山市六安市宿州市淮北市杜集区福建:惠安县连江县闽侯县宁德市莆田市秀屿区江西:抚州市井冈山市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山东:安丘市昌邑市肥城市胶南市莱西市莱阳市蓬莱市平度市青州市曲阜市乳山市膝州市新泰市兖州市章丘市诸城市枣庄市峄城区枣庄市薛城区河南:济源市商丘市太康县信阳市驻马店市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新乡市北站区焦作市中站区焦作市马村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丹江口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汉南区鄂州市梁子湖区湖南:吉首市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百色市北流市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江津市涪陵区万州区四川:巴中市达州市都江堰市峨眉山市广元市江油市南充市彭州市双流县遂宁市西昌市成都市青白江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云南:楚雄市河口瑶族自治县陕西:安康市韩城市延安市咸阳市杨凌区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北道区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新疆:昌吉市哈密市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离石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清徐县永济市左云县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临河市锡林浩特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辽宁:北宁市朝阳县大洼县抚顺县阜新县辽阳县辽中县盘山县绥中县铁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江源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宁安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鸡西市梨树区鸡西市麻山区鸡西市城子河区鸡西市恒山区伊春市南岔区伊春市西林区伊春市汤旺河区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泗洪县泗阳县铜山县盐都县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江山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安徽:池州市当涂县含山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潘集区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市八公山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吉安县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瑞金市泰和县峡江县新干县樟树市山东: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枣庄市台儿庄区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郾城县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口市平顶山市石龙区湖北:安陆市当阳市恩施市广水市汉川市宜都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市道县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涟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宁乡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市广东: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六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河池市贺州市临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合川市永川市四川:崇州市广安市广汉市眉山市绵竹市邛崃市什邡市雅安市资阳市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温江区攀枝花市西区自贡市沿滩区自贡市贡井区泸州市纳溪区泸州市马龙潭区乐山市五通桥区乐山市金口河区贵州:都匀市凯里市清镇市铜仁市兴义市云南: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瑞丽市西藏:日喀则市陕西:华县华阴市黄陵县洛川县潼关县兴平市榆林市铜川市耀州区甘肃:成县敦煌市酒泉市临夏市永登县玉门市武威市凉州区宁夏:灵武市青铜峡市吴忠市新疆:阿勒泰市阿图什市博乐市阜康市奎屯市米泉市塔城市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大同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同江市望奎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伊春市五营区伊春市带岭区伊春市乌伊岭区伊春市红星区伊春市上甘岭区伊春市乌马河区伊春市友好区伊春市新青区伊春市金山屯区伊春市美溪区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沐阳县宿豫县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泉市龙游县宁海县平阳县象山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潍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济南市长清区定陶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桓台县惠民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南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商河县泗水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邹平县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颖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广西:博白县苍梧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平南县全州县上思县藤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屯昌县重庆:南川市四川:安县宝兴县苍溪县长宁县达县大邑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金堂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彭山县郫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石棉县万源市新津县宜宾县荥经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元坝区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云南:保山市呈贡县澄江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潞西市屏边苗族自治县石屏县水富县思茅市通海县宜良县昭通市昭阳区陕西:安塞县白水县城固县大荔县府谷县富平县富县甘泉县高陵县横山县户县黄龙县佳县靖边县米脂县清涧县三原县子长县子洲县神木县绥德县吴堡县吴旗县延长县宜川县志丹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定西县皋兰县合水县合作市徽县两当县宁县平凉市庆城县文县武都县西峰市榆中县张掖市宁夏:贺兰县惠农县平罗县永宁县中宁县中卫县新疆:和田市呼图壁县霍城县精河县库车县轮台县玛纳斯县沙湾县莎车县鄯善县托克逊县新源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泽普县五家渠市十四等:河北:安新县博野县成安县承德县赤城县大名县肥乡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阜城县阜平县馆陶县广平县广宗县海兴县怀安县鸡泽县巨鹿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涞水县涞源县临西县临漳县隆化县隆尧县滦平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内丘县南和县南皮县平泉县平山县平乡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邱县曲阳县曲周县饶阳县任县涉县顺平县万全县威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蔚县魏县无极县武强县武邑县新河县行唐县盐山县永清县赞皇县涿鹿县山西:安泽县保德县大宁县方山县汾西县浮山县古县广灵县和顺县浑源县吉县交口县静乐县岢岚县岚县临县灵丘县娄烦县偏关县沁县沁源县神池县石楼县天镇县屯留县万荣县五寨县武乡县昔阳县隰县夏县兴县阳高县阳曲县永和县右玉县榆社县左权县内蒙古:阿尔山市阿荣旗敖汉旗巴林左旗达拉特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自治旗二连浩特市丰镇市杭锦后旗霍林郭勒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林西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宁城县土默特右旗土默特左旗翁牛特旗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包头市石拐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吉林:长岭县扶余县乾安县黑龙江:宝清县抚远县富裕县集贤县克东县克山县兰西县萝北县明水县木兰县嫩江县绥滨县塔河县汤原县友谊县加格达奇浙江:常山县淳安县岱山县洞头县缙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化县磐安县浦江县青田县庆元县三门县松阳县遂昌县泰顺县天台县文成县武义县仙居县云和县安徽:机阳县定远县凤阳县阜南县固镇县怀宁县怀远县旌德县来安县郎溪县利辛县临泉县灵壁县蒙城县潜山县全椒县泗县宿松县太和县太湖县望江县五河县休宁县黟县颖上县福建:大田县德化县华安县连城县平和县浦城县泰宁县江西:安义县安远县波阳县崇仁县德安县定南。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

第三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制 度
维普资讯

第 二 晕 饿 囊 j l _ 。;
第七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设
住 房名 义取得 划 拨土地 后 , 以补交
业 的积极作 用 。
土 地 出让金 等方 式 , 相 进行 商 品 变
适用住 房制 度 , 护 当事人 合法 权 保
益,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经 济 适
第 四条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域 内经 济 适 用 住房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发 展 改 革
用 住房 ,是 指政府 提供 政策 优惠 ,
具《 宅质量 保证 书》 《 宅使用 住 和 住
维普资讯
Zh g e f i en c a g
政 策 法 规
建设 部 、 国家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 察部 、 监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关于《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建住房[ 0 ]5 号 ) 2 72 8 0
对 交通 等基础 设施 条件 的 要求 , 合
理 安排 区位布局 。
第十八条
Hale Waihona Puke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第 十 四条
在 商 品住 房 小 区
设 单 位对 其建 设 的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工程 质量 负最 终责任 , 向买 受人 出
中配套 建设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 , 当 应 在项 目出让条件 中 , 明确 配 套建设 的经 济适 用住 房的 建设 总面 积 、 单 套建 筑面 积 、 套数 、 套型 比例 、 设 建 标 准 以及 建 成 后移 交 或 者 回购 等 事 项 , 以合 同方 式约 定 。 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努力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88.10.24【实施日期】1988.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1988年10月24日)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2005年7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

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财税[2006]21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日财税[2006]107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27日财税[2006]168号)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6日财税[2006]165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税[2006]148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8日财税[2006]36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土地税收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6﹞164号
【发文日期】2005-12-14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

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
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地税、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五、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各市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抄报省地税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