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0918海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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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货币收付、资金调拨、风险防范等服务。

为确保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以下为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委托人提交申请: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交国际结算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融资结算等。

2. 银行审核:银行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交易背景核实、资金来源合法性等。

3. 制定结算方案:银行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结算方案,包括结算方式、结算金额、结算期限等。

4. 签订合同: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国际结算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 开立信用证: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委托人需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审核通过后开立信用证。

6. 通知受益人: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受益人确认接受信用证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7. 单证审核: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证,银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保单证相符。

8. 贷款或垫付:如委托人需要融资,银行可提供贷款或垫付服务,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9. 资金划拨: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将款项划拨给受益人。

10. 结算结束:银行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结算结束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风险防范措施1. 客户身份验证:严格审查委托人身份,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2. 交易背景核实:对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防止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信用证审核: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5. 单证审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

6. 融资风险控制:对融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融资风险可控。

四、业务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2. 监管机构检查:银行需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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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单位, 但是个人, 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 为了方便有些主体还办理信用卡、国际信用证等, 由于这些证件的办理, 会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 国际信用证的办理更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故而需要严格按照国际信用证流程的规定, 进行办理。

一、国际信用证流程是如何规定的?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 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 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 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 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 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 以事先约定的形式, 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二、信用证的开立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 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 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 因此, 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 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 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 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 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 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 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出口信用证业务是银行间贸易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以及促进贸易往来具有重大的意义。

下面是一份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以供参考。

一、业务概述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商业活动常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预付款项,为保障出口商的利益,银行提供了出口信用证的业务服务。

出口信用证是银行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障交易款项的凭证,具有相当高的保障作用。

当进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并在出口商向银行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交货完成后,安全地将相关文件发送给进口商,从而确保出口商获得货款。

二、业务流程1.签订合同出口商和进口商先签订一定金额的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上注明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金额和要求。

2.出口商向银行提出信用证申请出口商根据商业合同要求,向银行办理信用证开立申请,并提交与合同相符的相关文件,包括发票、装箱清单、出口许可证、提单等。

3.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符合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信用证,交给出口商。

信用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点:开证银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条款、所需单据等。

信用证开立后,银行认可该信用证是受信者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以交单方式向开证银行索取付款,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条件支付。

4.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向银行出具单据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

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要从装运前开始注意积极收集单据,保证单据的具体内容能够完全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

例如,提单应该注明相应的货物编码,装运日期应该能够与信用证中要求的装运日期完全符合,出口商所提供的所有单据都需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编制。

5.受益人向银行索付出口商提供齐全的单据后,提交给开证银行索付,银行一般会在3-4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6.银行向进口商发送单据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以交单或者发信方式发送给进口商,并告知进口商可以来提货或者取出货物。

信用证详细操作流程

信用证详细操作流程

信用证详细操作流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由银行作
为担保的支付方式,保证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能够获得
货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首先,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协议后,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

买方
向自己的银行发出信用证申请,明确约定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
付款条件等内容。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会对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开立信用证。

接着,银行开立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卖方的银行
发出信用证通知书,通知卖方信用证的开立情况以及相关付款条件。

卖方收到信用证通知书后,可以开始履行合同,准备货物并发运。

第三步是装运货物。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时间和方式,将
货物装运至目的港口。

在货物发运前,卖方需要向银行提交装运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

第四步是银行审核单据。

卖方将装运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银行会对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如果单据齐
全且符合要求,银行会向买方的银行索取货款。

最后一步是付款。

买方的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根据信用证的
规定向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

卖方的银行收到货款后,会通知卖方,
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总的来说,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包括信用证开立、装运货物、银行审核单据和付款等环节。

通过信用证的担保,买卖双方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减少风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

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 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6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 UCP600) 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信用证的通知第三条受理信用证。

(一) 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首先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信用证如通过 SWIFT 系统开立,应以 MT700(或MT 701)形式。

如通过信开方式,经核签字样本相符的,批注“印鉴符”字样;印鉴不符的信用证批注“印鉴不符,待核实”字样,应迅速联系开证行,要求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UCP600 第9条 f 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

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我行在办理出口来证通知业务时,应严格按 UCP600 办理。

(二)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经办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信用证。

如为简电预通知,则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预通知登记。

第四条审核信用证。

(一)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开证行的资信、所属国家及在该国的地位,以及与我行往来关系。

(二)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

1.审核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齐全、正确,如出现不完整或严重错误,应立即电洽开证行要求其证实。

2.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

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 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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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操作流程(海外)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证保兑业务操作,明确总行单证中心与各收单行、收单点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本着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加强管理、集约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单证中心、收单行、收单点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或受理信用证保兑业务。

1.3 本流程适用于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和仅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加具保兑两种情况。

第二章信用证保兑开立2.1保兑开立审核登记交易(CNTREG)2.1.1收单点业务处理2.1.1.1对于我行同意保兑的信用证,明保情况下,开证行应填写《信用证保兑业务确认书》银行填写部分,明确开证行自身和我行作为保兑行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受益人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加保以及保兑费用的收取方式;暗保情况下,受益人必须与我行签订《信用证保兑业务协议》。

2.1.1.2收单点在收到客户或开证行委托时,参考单证中心的通知审查意见,在收单系统中选择对应的AV或RV编号完成保兑审核登记交易(CNTREG),对单据保兑时选择BP 编号,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保兑委托方(开证行或受益人)及保兑方式(明保或暗保)。

2.1.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单证中心人员在单证中心系统经办夹From SVC队列中提取收单点保兑业务申请,进入保兑信用证审核登记交易,调出出口信用证(如有相关修改等资料一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1.信用证必须真实有效。

2.暗保方式下,信用证不含限制在他行议付的条款。

3.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4.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通过SWIFT(MT700)方式开立。

5.信用证不含对我行不利的条款。

6.信用证索汇路线简洁明确。

7.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对单据保兑时应按照国际惯例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

本交易保存后生成保兑业务(CN)编号和保兑审核意见书。

有关该笔保兑的后续业务,收单点均需在该保兑业务编号下发起。

2.1.3 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保兑审核意见书,据此审核意见办理保兑业务的审批手续。

2.1.4注意事项本交易可多次进入。

当收到对保兑信用证的修改时,可以通过本交易对修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以便分行决定是否将保兑延伸到修改。

2.2保兑开立交易(CNTOPN)2.2.1收单点业务处理收单点在审核通过信用证保兑业务申请后,在全球资产管理系统(GCMS)中完成保兑业务相关审批流程,发起保兑开立交易(CNTOPN),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保兑委托方和保兑方式,保兑费用的收取方式以及GCMS系统生成的信贷受理号。

2.2.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单证中心人员提取该笔业务申请进入保兑开立交易进行处理,进行保兑开立的操作。

操作时应按照系统提示,确认保兑方式、保兑委托方、保兑有效期、保兑金额、业务编号等与分行提交的信息严格匹配。

业务经复核、授权完成,生成相应会计分录。

同时生成给开证行、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如有)的报文或保兑业务确认书,注明我行地址,通知其我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及保兑费的收取时机。

单证中心系统根据收单点业务申请中提供的信贷受理号自动进行授信额度校验。

2.2.3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面函及报文等其他业务附件。

2.3保兑修改交易(CNTAME)2.3.1收单点业务处理2.3.1.1对于我行已经保兑信用证的修改通知,收单点可通过发起CNTREG交易申请要求单证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并需逐笔确认是否将保兑责任延伸到该修改;凡涉及金额增加或期限延长的,收单点需重新审查是否对修改加保。

2.3.1.2收单点操作收单点在审核通过信用证保兑修改业务申请后,在全球资产管理系统(GCMS)中完成保兑修改业务相关审批流程,发起保兑修改交易(CNTAME),提供GCMS系统生成的信贷受理号。

2.3.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单证中心人员提取该笔业务申请进入保兑修改交易进行处理,进行保兑修改的操作。

操作时应按照系统提示,确认保兑有效期、保兑金额、业务编号等要与分行提交的信息严格匹配。

业务经复核、授权完成,生成相应会计分录。

同时生成给开证行、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如有)的报文或保兑业务确认书,通知其我行的保兑责任已扩展至此次修改及保兑修改费的收取时机。

单证中心系统根据收单点业务申请中提供的信贷受理号自动进行授信额度校验。

2.3.3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面函及报文等其他业务附件。

2.4保兑闭卷交易(CNTCAN)2.4.1保兑到期,我行解除保兑责任2.4.1.1 信用证项下没有未结事项单证中心人员根据系统DIARY提示,对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进行闭卷处理,在系统中扣收该保兑项下所有费用,如无法扣收的(非我行客户的保兑费扣收等),通知收单点收取。

业务经复核后完成,生成相应会计分录。

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及其他业务附件。

2.4.1.2信用证项下有未收汇的单据如保兑信用证项下有未收汇的单据,系统不允许做结卷处理。

如果已知此保兑信用证款项改由T/T收汇完成,收单点应要求客户出具保兑信用证款项已收妥,我行可以自行闭卷的书面确认函,在确认我行无责任后,由收单点发起BETSET交易,标注“无偿放单”并扫描客户书面确认函至单证中心。

单证中心对单据做无偿放单后完成保兑闭卷交易。

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及其他业务附件。

2.4.2保兑拒单后我行主动解除保兑责任2.4.2.1单证中心业务处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如果我行已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且我行已表明解除保兑责任时,我行保兑责任解除。

单证中心人员在完成对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下单据的拒付后,进入本交易对保兑进行闭卷处理,在系统中扣收该保兑项下所有费用,如无法扣收的(非我行客户的保兑费扣收等),通知收单点收取。

业务经复核后完成,生成相应会计分录。

2.4.2.2收单点业务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会计凭证及其他业务附件。

第三章保兑单据到单3.1保兑单据到单交易(CDTDCK)3.1.1收单点业务处理收单点收到客户或交单行交来我行保兑信用证项下单据,对照《客户交单委托书》(最新版格式见附件一,含出口单据清单)或交单行面函上的内容核对单据种类和正、副本和单据份数,办理签收手续,并填写《单据清单》。

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可进行简单的初审,发起保兑单据到单申请,将交单委托书、交单行面函和全套单据(单据按照《单据清单》所列顺序扫描)扫描至单证中心。

3.1.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单证中心对照单据清单内容审查全套单据的种类,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单据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业务经复核后完成,产生一笔保兑业务到单(CB)编号,生成保兑信用证到单通知书、保兑信用证单据清单和寄单信封。

3.1.3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0、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业务附件,正确匹配单据、到单通知书/寄单面函和寄单信封,将需要寄往开证行的单据寄出。

3.2保兑单据换单交易(CDTAME)3.2.1收单点业务处理收单点通过5420交易在(CB)编号下发起保兑信用证项下单据换单申请,扫描单据、改单申请书或交单行面函至单证中心。

3.2.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单证中心人员在系统中处理保兑单据换单(CDTAME)交易,业务经复核完成,生成保兑信用证换单通知书、保兑信用证单据清单(换单)。

3.2.3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业务附件,正确匹配单据、到单通知书/寄单面函和寄单信封,将需要寄往开证行的单据寄出。

3.3保兑单据拒单交易(CDTDCR)3.3.1收单点业务处理3.3.1.1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收单点在到单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在收单系统发起保兑单据拒单申请(CDTDCR),将拒付意见传输至单证中心。

3.3.1.2注意事项:(1)拒付请求须在答复日(见到单通知书规定之日)之前提出。

(2)收单点要负责保管好拒付项下全套保兑单据,等候单证中心通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3.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3.3.2.1单证中心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确认不符点事实后,输入保兑(CB)编号进入本交易,生成拒付面函或者发出拒付报文,解除保兑责任。

业务经复核、授权后完成,生成相应的拒付报文或保兑拒付通知书。

3.3.2.2注意事项:不符点要做到一次全部提出,且相似单据提出的不符点不能自相矛盾,并表明单寄开证行、持单等候通知或直接退单。

3.3.3收单点后续处理3.3.3.1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业务附件。

(1)如属于拒付退单,则打印退单面函,由收单行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将全套单据按照退单面函的地址通过快递公司如数退回交单行或者受益人;(2)如属于持单等候通知,则将全套单据入卷,专夹保管,等待单证中心下一步通知。

3.3.3.2注意事项(1)退单时应再次清点单据份数,确保将收到的单据全数退回(2)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3.4保兑单据承兑交易(CDTACC)3.4.1收单点业务处理收单点每日在收单系统中查出下一日的待承兑业务,并于答复日在收单系统中发起承兑业务申请(CDTACC)。

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承兑时需等到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保兑单据承兑。

3.4.2单证中心业务处理3.4.2.1单证中心每日在单证系统中查出保兑单据下待承兑业务,与收单点发起的承兑业务相匹配,如有区别应查明原因,如有收单点遗漏的业务,可向收单点发送消息,要求收单点发起业务。

3.4.2.2单证中心系统自动将收单点业务申请调配,单证中心人员在经办夹收单点业务申请(From SVC)中抓取,承兑时要注意承兑到期日应避开收单点所在国家的节假日。

业务经复核、授权后完成,对外发送承兑报文。

3.4.3收单点后续处理收单点通过5429、5431交易查询单证中心处理情况并打印生成的业务附件。

3.5保兑单据付款交易(CDTSET)模式概要:该交易提供保兑单据的三种付款处理,包括:1,我行收到开证行款项后,付给受益人或交单行;2,我行融资付款时,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归还我行融资,余款付款给客户;3,我行未收到开证行款项、保兑产生损失时,通过该交易垫款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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