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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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DOC 88页)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DOC 88页)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DOC 88页)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随薪贷操作规程

随薪贷操作规程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薪资保障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消费信贷需求,扩大个人优质客户的融资渠道,规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个人薪资保障贷款(以下简称“随薪贷”),是指农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向资信良好的个人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个人薪资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的、用于满足特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随薪贷”业务开办的原则是择优准入、差别授信、动态管理、便捷服务。

择优准入指定位优势行业法人客户单位,优选个人客户;差别授信指根据个人客户薪资收入水平,差别化设定信用额度;动态管理指强化贷后管理,结合客户资信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控制风险;便捷服务指规范操作,优化流程,提高办贷效率,使客户享受更为便利快捷的个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三)根据农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五)工作年限满2年,收入稳定且税后年收入50000元(含)以上,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六)申请的个人信用用途合理、明确;(七)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由我行代发工资的“随薪贷”借款人,原则上应以借款人的工资结算账户作为还款主账户;(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随薪贷”业务必须有明确的个人消费用途。

用途包括购买自用车、房屋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等各项消费支出,不得用于购臵房产,不得发放无指定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贷款。

严禁将信贷资金用于股市等股本权益类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消费、投资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装修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装修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装修消费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合理的住房装修信贷需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住房装修消费贷款,是向已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所购住房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装修消费贷款商业推广名确定为“家装贷”。

第四条“家装贷”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归入“一般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业务品种在信贷管理系统群中选择“房屋装修消费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家装贷”的,除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消费类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行已为借款人成功办理、发放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须向同一贷款行申请“家装贷”。

(二)借款人申请评分须达到“个人消费类贷款申请评分卡”规定的评分准入标准。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则上为工薪人士。

第六条“家装贷”主要用于借款人所购住房首次装修或重新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消费用途。

第七条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家装贷”最高金额不超过住房成交价的10%;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家装贷”最高金额不超过住房成交价与评估价中低者的10%。

“家装贷”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家装贷”利率按照总行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授权执行。

第九条“家装贷”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到期日不超过所购住房按揭贷款到期日。

第十条“家装贷”原则上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还款方式按照总行个人消费贷款还款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家装贷”放款时间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所购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借款人曾与银行发生多次信贷关系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所购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的,时限可适当缩短。

(二)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应已办妥抵押(预告)登记,且能够提供物业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房验收清单或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单据;所购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应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XXX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XXX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农行贷款操作

农行贷款操作

农行贷款操作农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南一、概述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之一,为农民、农业经营者、农业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包括贷款。

农业银行贷款操作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农行贷款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贷款申请2.贷款申请:贷款人需要填写农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所有的资料。

贷款人要保证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3.贷款评估:农行会对贷款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4.审批结果:农行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贷款人结果。

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贷款人可以进入下一步操作。

三、贷款合同1.签订合同:在贷款被批准后,贷款人需要与农行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将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

2.签订担保合同:在一些情况下,农行可能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

贷款人需要按照农行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将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担保的方式和期限。

四、放款操作1.放款申请:贷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行提交放款申请。

2.放款审批:农行将对放款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放款。

放款审批的时间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3.放款通知:如果放款申请被批准,农行将及时通知贷款人放款的时间和方式,贷款人可以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贷款还款1.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需要按时进行还款。

农行一般提供按月、按季、按年等还款方式。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还款账户:贷款人需要将贷款还款存入农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农行将定期对还款进行核对。

3.还款提醒:农行会向贷款人发送还款提醒,并提供还款的方式和截止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项1.贷款额度:农行将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申请。

2.贷款利率:农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利率以及市场利率确定的,贷款人需要注意贷款利率的变化。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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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贷款调查第八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第九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十条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一)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

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证人。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须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确认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须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七)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

审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审查认定中长期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具有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

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八)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九)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认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年审。

第十一条借款安全性的调查认定。

主要调查认定:(一)借款申请人已在申请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其账户内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二)借款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品行、信用情况。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并计算借款人及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四)贷款担保的有效性。

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和权利的抵押性能、变现能力,认定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质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五)借款人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的清偿情况。

认定不良贷款数额和结欠贷款利息数额,并分析其成因,认定借款人做出的偿还计划。

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的借款人,应调查认定其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及纠正情况。

(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认定借款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九)抵押人用以抵押的财产具体明确,不得使用“以全部资产作抵押”的表述。

(十)抵押登记期限正确、有效,认定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

(十一)借款人实行抵押担保后,是否还另需保证担保。

以下两种情况还另需实行保证担保:1.借款企业抵押财产变现后不足贷款额的;2.抵押财产虽能抵偿贷款额,但还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

(十二)对申请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对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查认定外,还应调查认定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AAA级信用企业;2.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总额;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4.流动比率在1.5以上;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借款盈利性的调查,主要有:(一)调查认定借款人以往三年的经营效益情况;(二)调查借款人市场营销情况及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调查借款给银行收入、结算、结售汇、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分析、预测销售收入归行情况;(四)调查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

第十三条核实、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在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

对借款人、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变化较大的,应进行重新测评,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

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应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五条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和短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四)、中长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五)贷款调查部分。

第十六条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对中长期贷款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项目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将重要资料复印留存归档后,全部贷款调查认定资料、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登记。

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核部门(岗位)。

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九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根据移交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准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出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

第二十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主要审查、核准:(一)审查调查部门(岗位)移交的有关借款人资料、贷款调查认定资料以及项目评估机构撰写的项目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二)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逐项核准调查岗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三)复测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和该笔贷款风险度;(四)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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