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标准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4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是指为了方便行动不便人群,特别是残疾人士能够顺利通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设计规范和标准。
在都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对无障碍道路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残障人士也需要更加便利的交通设施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制定科学的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地面的平整和无障碍物。
地面应该保持平整,没有凹凸不平的地方,以免行动不便人士绊倒或者行动不便。
无障碍道路上不应该有障碍物,比如乱堆的垃圾或者建筑工地的材料等,以免影响行人的通行。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还包括斜坡和坡道的设计。
对于行动不便人群来说,斜坡和坡道是非常重要的设计要素。
斜坡的坡度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宜过陡,以免行动不便人士爬坡时辛苦或者危险。
坡道应该足够宽,方便轮椅和助行器的通行,并且应该配有扶手,以便行动不便人群更加方便和安全地通行。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还应该包括人行道和交叉口的设计。
人行道应该宽敞平整,不应该有障碍物挡道,同时应该设置足够的无障碍设施,比如无障碍斑马线和无障碍过街设备,以保障行动不便人士的通行安全。
交叉口的设计也应该考虑行动不便人士的需要,需要设置无障碍斑马线和无障碍信号灯,以方便行动不便人士过马路。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视觉和听觉障碍人士的需求。
对于视觉障碍人士来说,人行道上应该设置足够的引导线,方便他们行走。
而对于听觉障碍人士来说,交通信号灯应该设置震动警示装置,以提醒他们过马路的时间。
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到行动不便人士的需求,才能建设出更加人性化的城市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便利和舒适的生活。
政府部门和设计机构应该加强对无障碍道路设计标准的宣传和推广,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为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室内外高差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入口平台
—建筑设计规范—
门厅和过厅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坡道(在无障碍设计规范中指轮椅坡道) 一般类型 :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轮椅坡道的形式
第四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术 语
缘石坡道(curb ramp )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使的一种坡道。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 )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达到目的地的通道。
—建筑设计规范—
人行通路(passage )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建筑设计规范—
楼梯两侧需设高度为的扶手,要保持连贯,在起点终点外要水平延 伸0.30m以上; 在梯段起点终点距踏步0.30m处应设宽的提示盲道;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
扶手
—建筑设计规范—
电梯
—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的公共设施
残疾人专用厕位 —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厕所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解读

无障碍设计规范解读在无障碍设计规范中,许多方面都需要考虑,包括建筑物、交通设施、室内装修、信息传达等。
下面对其中几个要点进行具体解读。
1.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建筑物入口:必须设置坡道或者斜坡,以便轮椅或者助行器的人员可以方便进出。
坡道的斜率、宽度、闸口等等也有具体规定。
-电梯:建筑物内必须设置电梯,并且电梯内应该有足够的空间和按钮的标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员使用。
-走廊和门的尺寸:建筑物内的走廊和门必须保证足够的宽度,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员通过。
2.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人行道:人行道必须平坦整洁,没有障碍物。
并且应该设置便利行动不便人员的斜坡和坡道。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应该设置倒计时显示以及具有语音提示的设备,方便视觉和听觉障碍的人员。
-无障碍通道:公共交通设施如地铁、公交车等应该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和助行器的人员进出。
3.室内装修的无障碍设计-地面选择:地面材料选择应该平整、稳定,以方便助行器和轮椅的人员。
地面颜色的搭配也应该遵循色彩对比的原则,方便视觉障碍的人员。
-扶手和栏杆:楼梯的扶手和栏杆应该符合人体工程学,设置高度和间距的要求。
并且应该设置定位颜色和感应标识,方便视觉障碍的人员。
-卫生间:卫生间应该设置足够的宽度和空间,以容纳助行器和轮椅的人员。
抓握设施、洗手池等等也应该便于使用。
4.信息传达的无障碍设计-标识和标牌:应该设置清晰明了的标识和标牌,包括楼层标识、危险警示等等。
标识和标牌的颜色对比以及字体大小要合适,方便视觉障碍的人员。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该以文字、图标和语言的方式进行传达,以方便视觉和听觉障碍的人员。
-网页和APP设计:网页和APP的设计应该按照无障碍原则进行,包括字体大小、色彩对比、可操作性等等。
总的来说,无障碍设计规范旨在创造一个包容和友好的环境,方便和照顾到所有人的不同需求。
无论是身体上、视觉上还是听觉上存在障碍的人士,都应该能够自如地使用公共场所和设施。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强制性条文中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 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 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在无障碍设施前必须设置无障碍标志
盲道
• 公共建筑前的坡道必须设有扶手
无障碍设计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坡道在不同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 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坡 度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1:20
1.50 30.00
1:16
1.00 16.00
1:12 1:10
0.75 9.00 0.60 6.00
1:8
0.35 2.80
• 上半部是盲道的直行提示砖,下半部是 点状的盲道止步砖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sjg103-2021无障碍设计标准

SJG103-2021《无障碍设计标准》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编制组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构建城市无障碍环境,提高全龄全民生活质量。
该标准是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国内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参考或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该标准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城市道路等几个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阐述了制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术语的定义。
术语部分列出了本标准涉及到的无障碍设施、道路等相关术语的定义。
基本规定部分则规定了无障碍设计的原则、要求、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的内容。
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部分,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设计要求旨在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在城市道路部分,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和自行车停放区等区域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这些设计要求旨在保障行人、自行车骑行者和公共交通乘客的通行安全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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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1 大、中型公共建筑≥2.002 小型公共建筑≥1.50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1.50寓建筑5 无障碍宿舍建筑≥1.50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1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 小型公共建筑≥1.20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1.5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m)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3 室走道4 室外通路5 困难地段1:121:201:121:201:10~1:8≥1.20≥1.50≥1.00≥1.50≥1.20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 1:16 1:12 1:10 1:8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水平长度(m)30.00 16.00 9.00 6.00 2.80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4 居住建筑走廊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80≥1.50≥0.90≥1.20≥1.507.3.2 人行通路和室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4 走道及室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 走道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图7.4.1-1);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图7.4.1-2);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类别设计要求楼梯与台阶形式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度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扶手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最大宽度(m)公共建筑楼梯0.28 0.15住宅、公寓建筑公共0.26 0.16楼梯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 0.14室外台阶0.30 0.147.6 扶手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3 扶手末端应向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4 扶手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类别截面尺寸(mm)圆形扶手35~45(直径)矩形扶手35~45(宽度)7.6.2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设置位置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口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1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积≥2.00m×2.00m(图7.8.2)。
坐便器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符合本规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1节的规定。
通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扇1 应符合本规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淋浴房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盆浴间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呼叫按钮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