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 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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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

(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业历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控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控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确定。

第十条【分级标准】风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风险源分级标准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评价。

具体的风险事件概率可采用专家打分、历史事件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历史同类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控(四)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管理机制】(五)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环境】第十三条【辨识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重大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为有效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的整治力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8.5.3条规定,针对本公司现状,特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1、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在各自工作岗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将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安全部对历次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整理建档,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排查出的隐患情况。

2、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所有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3、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向运管局及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有关部室制订隐患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尽快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对于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1、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值班领导、当班当事人、安全督察组成员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全面责任。

4、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经理报告。

由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报告。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安全已定方案迅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工作。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一些情况进行分析等,以利于救援机构完善现场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3)实施发布通报,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公司系统内进行示警。

6、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安全隐患发生后,发现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公司安全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如实逐级上报。

7、遇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停止作业,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援过程中的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8、若情况紧急现场无法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尽快向领导汇报,隐瞒造成事故的将承担其他责任。

9、若查出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一律开除,并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上级机关处理。

10、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限、定效果、定措施的“五定”原则,逐条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时间、标准和措施,报运管所审批后组织实施。

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罚款。

交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

交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导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等闭环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 号)3 组织机构及职责3.1 组织机构和人员——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详见相关文件),推进落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

——应根据实际情况,外聘安全顾问或购买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3.2 职责3.2.1 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与责任;——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2 分管负责人职责——组织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并督促运行;——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二级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3.2.3 各职能部门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施的落实;——明确本部门各班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班组、岗位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掌握本部门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如实记录,及时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负责组织一般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验证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3.2.4 各班组、岗位职责——各班组、岗位从业人员应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各区域、场所、岗位、作业活动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各岗位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隐患排查,并依法履行隐患排查中的报告和整改义务;——各班组、岗位人员应参加教育培训,掌握职责范围内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_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办法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应制定规范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篇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是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五到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及X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强化安全风险管控,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X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X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体系”建设),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化、清单化、标准化,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先行、分级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双重预防体系的总体要求,采用最简单、最直观的方式,查找和辨识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和危险源,逐一采取可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真正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

X年7月底前,交通运输系统重点企业建成较为完善、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X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企业层面1、排查风险点。

各企业围绕原辅材料、设备设施、生产工艺、人员行为、场所环境、安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辨识每个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确定风险类别,建立风险点和危险源辨识清单。

2、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清单以及数据库,绘制公司级、车间(部门、班组、线路、航线)“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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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
报备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管理与控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港口码头及罐(储)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领域重大风险源报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以下简称:重大风险源)报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直属海事、救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风险源报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重大风险源直接管理单位(企业或管理机构)是报备主体。

第五条重大风险源指依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通过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确定,等级为重大的风险源。

第六条重大风险源报备应坚持定期报备、动态更新、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备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监测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环境信息、评估报告,直接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监测信息包括主要风险因素、监测方式及主要监测数据。

(三)管控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事件影响范围及后果,历史发生的事件情况和管控措施等信息。

(四)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将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导致的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持续改进措施等。

(六)填报及审核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企业、有重大风险源的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重大风险
源报备或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重大风险源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重大风险源及其动态信息应由直接管理单位向上一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逐级审核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报备要求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源报备采取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重大风险源定期报备采取月度和年度报备,月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次月5日,年度总结报备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源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四条重大风险源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显著的;
(四)满足预警条件,发布预警的。

第十五条重大风险源主要风险因素发生下列变化的,直接管理单位应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动态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主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二)非主要风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三)出现新的风险因素,事故风险增加较大的。

第十六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或审核。

第十七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当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下级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备。

第二十条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源信息,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风险源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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