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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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一、收费标准1. 收费标准应明确列出各项培训项目的费用和支付方式;2. 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的性质、时长和内容确定,并公示于培训中心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宣传材料中;3. 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二、收费方式1. 学员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培训费用的缴纳;2. 分期支付的学员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缴费,并补交相应的手续费用;3. 所有费用均应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进行缴费,并提供有效的缴费凭证;4. 若学员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三、退费政策1. 学员需书面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和原因;2. 退费申请应在培训开始前提出,超过培训开始时间的退费申请将不予受理;3. 学员停课期满或提前退课的,可获得部分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照退费政策执行;4. 学员违纪和弃课的,将不予退费;5. 退费金额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学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费用结算1. 培训中心应及时结算收到的费用,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培训中心应将学员的缴费记录与培训计划进行匹配,确保缴费信息与培训状态一致;3. 如发生退费情况,培训中心应及时调整财务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退费操作。

五、其它条款1. 学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培训中心;2. 学员应按时出席培训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请提前向培训中心申请;3. 学员应遵守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如有违反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请学员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培训中心的相关人员。

感谢您的合作!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最新版为准。

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退费政策1.学员自愿退费:学员可申请退费,但需在培训课程开始前提出,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退课申请表。

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培训班因教师离职、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解散或调整时,学员有权申请全额退费。

3.培训学校责任造成的退费:如培训学校因无法提供正常的教学服务,造成学员无法继续学习,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退还学员的学费。

4.学员违约退费:学员违反培训学校的纪律、规定,导致被退学的情况,学校有权按照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学费作为违约金,并按照退学人数的不同,决定退费的具体退款标准。

三、退费流程1.学员申请退费:学员在提出退费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培训学校的退费政策,并填写退课申请表,注明退费原因、退款方式等。

2.提交退课申请表:学员将填写完整的退课申请表交至培训学校相关负责人处,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申请表:培训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对学员的退课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退款金额。

4.退款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培训学校将退款金额记录在学员的账户上,并通知学员进行确认。

5.退款方式:学员可以选择原路退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退款。

6.退款成功:学员确认退款金额和方式无误后,培训学校将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退款,并及时告知学员。

四、退费标准1.学员自愿退费:(1)课程未开始前,学员可全额退费;(2)课程已开始,但未超过10%的时间,学员可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80%;(3)课程已开始,已超过10%的时间,学员不可申请退费。

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1)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前,学员可全额退费;(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后,学员可全额退费。

3.培训学校责任造成的退费:(1)培训学校无法提供正常的教学服务,学员可全额退费。

4.学员违约退费:(1)学员违反培训学校的纪律、规定,被退学的情况下,退费比例为:第1周:退还剩余学费的90%;第2周:退还剩余学费的80%;第3周:退还剩余学费的70%;第4周:退还剩余学费的60%;第5周及以后:学费不予退还。

培训机构费用收退管理规程

培训机构费用收退管理规程

培训机构费用收退管理规程
一、总则
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费用收取和退费工作,保护双方
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而制定。

二、费用收取
1. 培训机构应当在招生时明确向学员告知全部费用,不得有任
何隐瞒和变相收费行为。

2. 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提供正式,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3. 学员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培训机构缴纳全部费用。

三、退费管理
1. 学员在培训机构实际研究期间提出退费申请,应当根据以下
规定执行:
- 退费申请提出时间在培训开始前,应当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 退费申请提出时间在培训开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 学员提出退费申请的,在已缴纳费用中扣除已开支费用后,
应当按剩余费用的30%收取手续费用进行退还。

- 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退费的,应当按已缴纳费用的50%收取
手续费用进行退还。

2. 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与培训机构
协商处理。

四、监督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行业规定。

2. 学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申诉。

培训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培训机构收取和退还学员费用的管理。

2.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课前告
知学员。

培训机构收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收退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退费行为。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课程内容、师资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提前公布。

(2)收费标准应明确包含学费、教材费、资料费等所有费用。

2. 收费方式(1)学员可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学费。

(2)培训机构应提供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支付费用相符。

3. 收费时间(1)学员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学费。

(2)学员可分期支付学费,但应提前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

四、退费管理1. 退费条件(1)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可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

(2)学员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退费。

2. 退费流程(1)学员提出退费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培训机构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条件。

(3)培训机构在确认退费条件后,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 退费比例(1)课程开始前退费,扣除10%手续费后全额退费。

(2)课程开始后,根据已上课时数按比例退费,退费比例如下:- 课程开始后1个月内退费,扣除2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1-3个月内退费,扣除3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3-6个月内退费,扣除4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6个月以上退费,扣除5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4. 退费时间(1)培训机构在确认退费条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退费款项应原路返回,确保学员利益。

五、其他规定1.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学员购买与培训无关的物品。

2. 培训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收费和退费透明、规范。

3. 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收费和退费制度的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收费标准应当与培训内容、培训质量、培训成本相匹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学员的需求,采取一次性收费或者分期收费的方式。

采取分期收费的,每次收费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3 个月,且不得跨学期、跨年度收费。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员在培训期间提出退费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未培训部分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学员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的,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

培训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培训课程进行未超过总课程一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部分费用的 50%;2、培训课程进行超过总课程一半的,不予退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第十二条学员对退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退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制度,保护学生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在办学过程中,为了实施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事业法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

提供伙食、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食宿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住宿费。

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方案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九条报名费在学生报名时收取,在同一培训机构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得重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在学生注册时收取。

教材资料费、伙食费应按实结算。

第十条收费后应当给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等内容。

收费项目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并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按课时、学期、学年等方式收费,但应当明确收费周期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对于预收费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培训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

(二)在培训课程开始后,未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含)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已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二。

(三)在培训课程开始后,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但未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含)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已缴纳费用的一半。

(四)在培训课程开始后,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因特殊情况,如学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等无法继续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费用。

第十条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培训课程无法正常进行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与学员对退费事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当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退还给学员。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学员的退费事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1. 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如教师请假、课程变更等;2. 学员因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原因等)无法继续参加培训;3.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发现课程内容与宣传不符,经核实后;4. 学员因故提前结束培训课程。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退费:1. 学员在报名后未参加培训,且未提前告知培训机构;2. 学员因个人原因(如迟到、早退、请假等)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3.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培训纪律,经警告后仍不改正;4. 学员在报名时已明确了解退费政策,但仍提出退费申请。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六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请假条等。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到退费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及时与学员沟通,确定退费金额。

第八条学员同意退费金额后,培训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退费手续:1. 学员填写退费申请表,并签字确认;2. 培训机构审核退费申请,确认无误后,将退费金额退还至学员支付原款的账户;3. 学员收到退费款项后,确认无误,双方签字确认退费事宜。

第四章退费时间第九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退还学员款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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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学员要求退费,应由学员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注明受理日期。

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收到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不予退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
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 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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