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制度,保护学生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在办学过程中,为了实施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事业法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
提供伙食、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食宿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住宿费。
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方案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九条报名费在学生报名时收取,在同一培训机构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得重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在学生注册时收取。
教材资料费、伙食费应按实结算。
第十条收费后应当给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
培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培训活动的收费退费管理流程,保障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1.1 收费标准培训活动的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确定,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在培训活动的宣传资料中进行明示。
收费标准应包括培训费用、材料费用等相关费用。
1.2 收费方式培训活动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线上线下均可,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均可接受。
1.3 发票管理培训机构应及时为学员开具发票,保证学员合法权益。
二、退费管理2.1 退费条件学员可以提出退费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培训活动;(2)培训活动取消或延期。
2.2 退费流程(1)学员需要提出书面的退费申请,并说明退费原因;(2)培训机构接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退费;(3)若同意退费,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学员。
2.3 退费标准(1)若学员因个人原因主动退费,培训机构有权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若培训活动取消或延期,培训机构应全额退还学员的费用。
2.4 退费时限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三、其他管理3.1 经费管理培训收费的经费应专项用于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禁止挪用他用。
3.2 管理制度评估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改进,并向学员公布最新的管理制度。
四、附则4.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4.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培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希望培训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目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带领,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策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优秀,未被列入有关策划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姓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优秀,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举措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响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收费管理规定1. 缴费对象本幼儿园的收费对象为已入学的学生及其家长。
2. 缴费方式家长可选择以下方式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a) 线下缴费:家长可亲自到幼儿园财务部门进行现金缴费。
b) 银行转账:家长可通过银行转账将费用汇入指定账户。
c) 在线支付:家长可通过幼儿园指定的在线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3. 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午餐费、杂费等。
a) 学费:根据幼儿园建设状况和教育质量,学费根据月份的不同进行收取。
b) 午餐费:提供午餐的学生需缴纳午餐费,费用根据幼儿园提供的午餐种类和数量进行收取。
c) 杂费:根据幼儿园活动安排和学生需求,收取包括保险费、教材费、庆典费等杂费。
4. 缴费时间及逾期罚款a) 学费和午餐费按月缴纳,缴费期限为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
逾期缴费将按日计算罚息,罚息率设定为每日学费及午餐费总额的0.05%。
b) 杂费收取时间将根据具体活动或服务安排而定,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逾期将不可享受相应的活动或服务。
5. 缴费记录幼儿园将建立完善的缴费记录系统,记录每位学生的缴费情况,并提供缴费证明给缴费家长。
6. 退费规定家长如需退费,需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a) 家庭搬迁离开本地区。
b)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入学。
c)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
退费申请需要提前与幼儿园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退费管理规定1. 线下退费家长可亲自到幼儿园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提供相应的退费申请表格及证明材料,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相关流程。
2. 银行转账退费家长需填写退费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幼儿园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退费金额退还到指定账户。
3. 在线支付退费家长需在幼儿园指定的在线平台上提交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幼儿园将通过在线支付方式将退费金额退还到家长的支付账户。
4. 退费核实幼儿园财务部门将核实退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培训公司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公司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培训公司的财务管理,确保收费与退费流程的透明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所有涉及培训费用的收取与退还,均应遵循本制度执行。
二、收费标准
1. 本公司根据课程类型、课时长度、教师资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接受学员与社会监督。
2. 对于特殊课程或服务,可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分析,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并提供详尽的
服务说明。
三、收费方式
1. 本公司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
2. 学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逾期未付者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四、收费凭证
公司将在收到学员全额培训费用后,出具正式的收费凭证,并保证凭证信息准确无误。
五、退费条件
1. 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学员有权申请全额退费。
2. 学员因个人原因需取消培训计划,应提前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具体退费比例按照公司
已公示的退费政策执行。
六、退费流程
1. 学员需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将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款手续。
3. 退款将通过学员原支付渠道返回,确保资金安全。
七、其他事项
1. 本公司保留对收费退费管理制度进行解释的权利。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学员。
结语:。
培训机构退费收取手续费的规定

培训机构退费收取手续费的规定
随着我国培训机构迅速发展,退费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规范退费行为,制定下面几点退费手续费收取规定:
1. 培训课程开始前7日内,学员要是以书面形式申请退费和退学,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2. 培训课程开始后7日内,学员提出书面退费申请,机构可以按退费金额总额的5%标准收取手续费。
3. 培训课程开始后1个月内(按培训周期计算),学员提出书面退费申请,机构可以按退费金额总额的10%标准收取手续费。
4. 培训课程进行超过1个月(按培训周期计算)后,如学员要求退费,机构有权按已消耗费用拨款和相应的管理费用,制定相应的退费标准和手续费收取标准。
5. 学员不可在培训结束1周前临时提出退费申请。
此种情况,机构均不予退费。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机构合理收益的同时,也给了学员一定的退费期限和空间,保护学员的权益。
两方都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来处理退费问题。
艺术培训退费规章制度法律

艺术培训退费规章制度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艺术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学员权益,规范学校退费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艺术培训机构,在接受学员报名后涉及退费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学员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并遵守艺术培训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了解退费政策。
第二章退费条件第五条学员可以申请退费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课程,提出书面申请退费并获得学校同意;2. 学员因身体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3. 学校无法提供原定培训课程,或取消课程,学员有权申请全额或部分退费;4. 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承诺,学员有权申请退费。
第六条学员不得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培训课程而要求退费,否则学校有权拒绝退费申请。
第七条学员在申请退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有权对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学校应当在接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退费的具体流程第九条学员需在退费前填写退费申请表,详细说明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校收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员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退费款项返回学员,并在退费明细中详细注明退费原因和金额。
第十二条学员收到退费款项后,应当签署退费确认书,确认收到退费款项并完全放弃与学校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四章退费的补偿标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费的具体金额。
若学员违反规定要求退费,学校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十四条学校在退费过程中若给学员带来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学校若在退费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学员有权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合理赔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学员与学校在退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等。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制度,保护学生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在办学过程中,为了实施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事业法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
提供伙食、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食宿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住宿费。
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方案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九条报名费在学生报名时收取,在同一培训机构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得重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在学生注册时收取。
教材资料费、伙食费应按实结算。
第十条收费后应当给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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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学员要求退费,应由学员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注明受理日期。
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收到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不予退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 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