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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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XXXX良好社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管理人员是指副科(队)级及以上人员。

第三条确定并规范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业务支出是指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通信、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公务用车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出行”的原则,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上下班统一乘坐通勤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配备专车,矿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因公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安排,用车程序执行《XXXX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八条为节约成本、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车辆使用频次及“一人一车”现象,鼓励集中乘车,拼车出行。

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需要报废或更新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章办公用房第十条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各级管理人员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其他矿领导(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

第十二条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科(队)级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参考

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参考

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参考
干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中为了实现良好管理、提高干部素质、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集团的干部管理制度可以参考的要点:
1. 干部选拔任用: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确保干部能力与职位匹配。

2. 干部培训发展:建立完善的干部培养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培训、轮岗交流、导师制等方式,提升干部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3. 干部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公正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干部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激励干部积极主动地推动工作。

4. 干部奖惩机制:制定明确的干部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适当奖励,对失职失责的干部进行相应的处罚。

5. 干部交流合作:鼓励干部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团队合作,建立跨部门、跨团队的协作机制,分享经验、资源和人才。

6. 干部责任制:明确干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建立健全的工作考核、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干部履行职责。

7. 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廉洁自律的制度,加强干部的廉洁意识和纪律约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8. 干部退休安置:制定完善的退休干部安置政策,关心关爱退休干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干部管理制度的参考要点,可以根据具体集团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正文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2011年10月14日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 施 办 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 施 办 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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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管理人员管理的
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提升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维护公司权益,使管理人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员请假的有关规定(附请假人员名单)
1、集团公司各副总、各职能部门一把手,每月休假必须向董事长请假,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旷工1天扣罚3天的工资。

2、公司各工程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开工期间,每月最多休息2天,紧工期间一律不得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休假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向主管副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罚3天的工资。

3、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绝不能弄虚作假、虚报考勤,否则一经查实,每发现一人次,对该单位、部门一把手处以200元的罚款。

4、为了强化劳动纪律,公司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凡打电话不接或关机者一次给予罚款200元。

二、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及招待费的有关规定
1、公司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建设,把立言立行作为根本准则,做到自省、自警、不贪、不占,如在工作中索取实惠,吃、拿、卡、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经查出,除没收所得外,并按受贿金额给予2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如因公需要请客送礼,必须有2人以上当事人签字证明,
绝不允许假公济私、以少报多现象的发生,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差价外,并按差价部分给予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招待费的报销要有附件说明,特别是购买烟酒、副食礼品等,不得弄虚作假、多开发票报账、假公济私。

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2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购进材料的有关规定
1、公司材料部、设备维修公司、各宾馆、酒店在材料购进中,必须按照谁购进、谁负责的原则,严肃采购纪律,绝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低价购进、高价入帐,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差价外,并按差价给予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材料部和各宾馆要严把进货渠道、价格和质量关,实行价格公开、透明、对比制度,在制度上和执行中严格管理,堵绝擅自抬高价格虚开发票报销的行为。

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材料部和各项目部在处理废角料(钢筋头)时,从过磅、收钱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不得一人经手算帐收钱,不得将所卖废料钱用于补贴伙食费或其它开支,应上交公司财务统一管理,否则,一经查实,对单位领导将严肃处理。

4、在大的购买开支事项上,应集体研究决定,避免领导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拿回扣,增加透明度。

否则,一经查实,对单位领导将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督察部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集团公司请假人员名单(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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