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社保所对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提供详尽的指导,以确保社保所能够有效管理其业务档案。
二、业务档案管理的原则在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中,以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1. 保密原则:社保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档案信息。
2. 完整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包含所有相关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准确反映每个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
4. 安全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管理,防止丢失、损毁或非授权访问。
三、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社保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收集到每个客户的相关文件。
员工应准确填写客户个人信息表和缴费记录表,以便后续档案管理。
2. 档案分类社保所必须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按照客户个人信息和业务类型进行分类,便于后续检索和管理。
3. 档案归档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归档标准,将业务档案按照事项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每个档案必须有唯一的档案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4. 档案借阅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需要借阅档案的员工、目的和时间进行审批。
借阅档案时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归还后及时更新档案状态。
5. 档案销毁社保所应制定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的保留期限和销毁程序。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正式审批,并有相应的销毁记录。
四、档案管理的措施1. 档案存储社保所应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确保档案能够安全地存储。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防火、防潮等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2. 档案电子化社保所应推行档案电子化工作,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
电子化档案应进行备份,并制定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措施。
3. 档案备份社保所应定期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 定期审核社保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
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2.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档案;3. 有关社会保险的其他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各业务科室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2)档案收集后,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3)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
2. 档案保管与利用(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2)档案保管分为实体保管和电子保管,实体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3)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4)档案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为参保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 档案鉴定与销毁(1)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鉴定后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继续保管;(3)销毁档案前,应经中心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4. 档案安全与保密(1)档案安全与保密是档案管理的核心任务,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与保密制度;(2)档案库房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3)档案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5. 档案统计与上报(1)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编制档案统计报表;(2)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档案统计报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2.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3. 中心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与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储存与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一致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含: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与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同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同时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进展。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类门类及各类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构成、积存、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与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保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完整原则: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所有相关资料应全面、准确、无缺失地收集和归档。
3.安全原则: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4.便捷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检索和利用制度,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相关档案。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档案分类: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种类进行分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失业保险档案、工伤保险档案、生育保险档案等。
2.档案收集: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及时收集。
3.档案归档:对于已收集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统一的归档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4.档案检索: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制度,包括索引建立、检索方式和查询权限的管理等,方便相关人员查询所需档案。
5.档案利用: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的利用,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档案移交:在档案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手续和移交清单,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7.档案保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制度,包括档案的位置安排、存储设施的要求和安全防范的措施等,确保档案的安全。
8.档案销毁:对于已经归档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根据规定的保管期限和审批程序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档案移交和销毁。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对业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培训和指导,并监督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相关人员:负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和利用工作,并保守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四、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1.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评估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效果。
社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部门协助。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流程;(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定期检查、指导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归档经办业务档案;(二)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三)加强对经办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二)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三)档案收集工作应与业务经办同步进行。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标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二)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和便于利用;(三)档案整理工作应在档案收集完成后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方法;(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真实、连续;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准确无误,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保险业务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标准文件;2.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凭证、报表等;3.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业务档案;4. 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投诉、仲裁、诉讼等档案;5. 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调研、评估等档案。
第五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收集;2. 收集过程中,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的来源、性质、用途等特征进行分类;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 对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3. 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档案查阅手续;2. 查阅档案时,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满足业务需求。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使用价值等进行鉴定;2. 鉴定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 鉴定结果应形成鉴定意见书。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5篇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5篇第一篇: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业务档案统计制度1、业务档案统计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基本情况、业务档案数量、利用、利用效果等。
2、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台账,包括业务档案数量统计台账、借(调)阅统计台账、保管状况统计台账、鉴定销毁情况统计台账等。
3、认真做好业务档案原始记录,如业务档案业务活动记录、利用效果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档案交接记录、鉴定销毁记录等。
4、各类业务档案的进出、销毁必须统计清楚,如实反映。
5、平时注意填报积累,年终进行汇总,认真填报年报统计表。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及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所工作计划,纳入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立卷工作由各业务部门独立完成,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实现各类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确定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4、建立健全档案验收制度,对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安装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并对全部档案进行验收。
5、不断研究和改进业务档案的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以及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6、审慎鉴定剔除的业务档案。
对到期剔除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防止失密。
7、凡是单位或部门撤消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利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档案保管制度1、业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业务档案保管“九防”的要求,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2、业务档案人员调阅、搬运业务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人为损坏。
3、业务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档案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严格做好业务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有据可查。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管理部门是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其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社保业务档案的归档、审核、管理和保管;•制定和完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社保业务档案;•及时归档社保业务档案,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护社保业务档案的保密性,禁止私自交流档案资料。
2. 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应全面理解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社保管理部门工作,遵守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档案归档社保管理部门应在社保业务完成后,立即按规定归档。
1. 归档要求社保业务档案归档时,应根据业务类型、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整理、标识文件,按规定分类存储,确保文件的可查阅性和持续保存性。
2. 归档措施社保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归档计划,明确归档程序;•规定归档标准,明确档案归档要求;•做好归档工作记录,保证归档管理的全过程可追溯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档案审核社保业务档案审核是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必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归档信息和档案内容的核对。
1. 审核要求社保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保业务档案审核标准,对社保业务档案中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措施社保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规定审核程序,坚持审核的原则;•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核要求,确保审核标准合理、审核要求明确;•建立复核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坚持随机抽查原则,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档案管理社保管理部门应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社保业务档案安全完整。
1. 档案保存社保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保存计划,做好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防止丢失和损毁。
2. 档案借阅社保业务档案归档后,可根据需要进行借阅,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借阅人必须由本部门领导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档案借阅登记薄上签字,并注明借阅事由;•借阅人严格遵守社保档案的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档案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
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
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专(兼)职档案员应参加区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需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社保所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
查,保证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社保所应对照《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收集。
各业务窗口档案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业务文件材料。
社保所档案员定期将办结完毕的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
业务档案收集须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档案整理。
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或月整理组卷,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
每日工作结束前,业务经办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
每月底前,由业务窗口档案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破损的材料予以修复,易褪变的材料(如复写纸、传真热敏纸等)予以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纸型规格一致,档案折叠整齐美观。
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2B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档案装订。
每月5日前,各业务窗口档案员应将上月业务档案及时装订。
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在80页左右。
装订内容应包括档案封皮、卷
内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封底等,并按此顺序排列,采取左侧三孔一线方式装订。
档案封皮填写内容应包括镇(街道)名称、社保所名称、案卷题名、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等。
备考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时间、立卷人、检查人等。
档案移交。
各业务窗口档案整理完成后,须经社保所档案员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由社保所档案员和窗口档案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档案室管理。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经办人员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九条业务档案分类应根据社保所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类别”或“业务类别--年度”的方法对经办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等。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业务档案目录每年6月底前移交镇(街道)档案室集中保存。
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失业管理类
(二)就业管理类
(三)无档人员管理类
(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管理类
(五)外埠人员社保管理类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类
(七)社会化退休管理类
(八)社会保障卡管理类
(九)医药费报销管理类
(十)征地转非管理类
(十一)劳动监察管理类
(十二)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类
(十三)死亡丧葬管理类
(十四)低收入和低保管理类
第十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
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社保所可结合《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和实际业务范围进行划定。
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
第十一条社保所须认真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行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各镇(街道)应将社保所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社保所档案员每年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
第十三条社保所应严格落实《档案借阅制度》。
内部工作人员需查阅业务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外部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应向形成档案的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由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档案借阅制度》有关要求办理借阅手续。
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时,须经镇(街道)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四条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镇(街道)档案员应组织成立由社保所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员组成的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已到期档案并提出意见、建议。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后,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清理销毁;对尚有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经审查后重新立卷,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档案,社保所应编制销毁清册,经社保所负责人批准后分别报镇(街道)和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备案,方可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
社保所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业务档案销毁工作。
监督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社保所档案员应做好业务档案统计工作。
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须随同镇(街道)档案一并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社保所档案员应充分发挥业务档案事后监督、内部控制的作用,发现业务差错或违规问题应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窗口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社保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业务档案,社保所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档案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