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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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学籍记录学生基础信息,反映学生教育轨迹,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开展困难资助、考试招生的重要基础信息。

学籍关系学校精细管理和考试招生秩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快解决问题学籍,防范发生新的学籍管理问题。

二、加强精细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1.做好学籍建立工作。

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严肃处置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追责;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2.提升学籍信息质量。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制说明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制说明

附件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制说明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统一由18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表:1.行政区划:由六位数字组成,以普通高中学校所属行政区划为准。

如为西安市所属学校,行政区划为610100;如为西安市未央区所属学校,行政区划为610112。

(详见附件2)2.学校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

3.校区:由一位数字组成,默认为“0”,即校本部。

4.学部:由一位数字组成,“1”为小学、“2”为初中、“3”为高中。

5.年级:由两位数字组成,即为入学年份后两位。

如2008年录取的新生,年级号为“08”。

6.流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各校每届学生均从0001排起。

7.异动标记:由一位数字组成,默认为“0”,每当学生学籍产生一次异动该号加“1”。

例如:2008年入学的西安市碑林区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本部高中第160号学生(未产生过学籍异动)的学籍号为:附件2:陕西省行政区划代码表610000 陕西省610100 西安市610101 市辖区610102 新城区610103 碑林区610104 莲湖区610111 灞桥区610112 未央区610113 雁塔区610114 阎良区610115 临潼区610116 长安区610122 蓝田县610124 周至县610125 户县610126 高陵县610200 铜川市610201 市辖区610202 王益区610203 印台区610204 耀州区610222 宜君县610300 宝鸡市610301 市辖区610302 渭滨区610303 金台区610304 陈仓区610322 凤翔县610323 岐山县610324 扶风县610326 眉县610327 陇县610328 千阳县610329 麟游县610330 凤县610331 太白县610400 咸阳市610401 市辖区610402 秦都区610404 渭城区610422 三原县610423 泾阳县610424 乾县610425 礼泉县610426 永寿县610427 彬县610428 长武县610429 旬邑县610430 淳化县610431 武功县610481 兴平市610500 渭南市610501 市辖区610502 临渭区610521 华县610522 潼关县610523 大荔县610524 合阳县610525 澄城县610526 蒲城县610527 白水县610528 富平县610581 韩城市610582 华阴市610600 延安市610601 市辖区610602 宝塔区610621 延长县610622 延川县610623 子长县610624 安塞县610625 志丹县610626 吴起县610627 甘泉县610628 富县610629 洛川县610630 宜川县610631 黄龙县610632 黄陵县610700 汉中市610701 市辖区610702 汉台区610721 南郑县610722 城固县610723 洋县610724 西乡县610725 勉县610726 宁强县610727 略阳县610728 镇巴县610729 留坝县610730 佛坪县610800 榆林市610801 市辖区610802 榆阳区610821 神木县610822 府谷县610823 横山县610824 靖边县610825 定边县610826 绥德县610827 米脂县610828 佳县610829 吴堡县610830 清涧县610831 子洲县610900 安康市610901 市辖区610902 汉滨区610921 汉阴县610922 石泉县610923 宁陕县610924 紫阳县610925 岚皋县610926 平利县610927 镇坪县610928 旬阳县610929 白河县611000 商洛市611001 市辖区611002 商州区611021 洛南县611022 丹凤县611023 商南县611024 山阳县611025 镇安县611026 柞水县610403 杨凌示范区。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陕西省各中学根据《教育法》和《中学教育条例》,针对中学生的学籍事项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面介绍学籍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学校有义务配合政府建立和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并向政府学
籍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变动情况;
二、每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籍录入、学
籍变动登记、学籍变动情况报告等,学校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
三、学校应当集中建立学籍信息系统,数据应当实时更新和保存,每年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上报政府学籍管理部门;
四、学校要按规定核对学生基本信息,对学生进行实名认证,不
得使用其他非正规证件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生入学时,统一用指定的《学生入学登记表》记录学生基
本信息,录入学籍系统;
六、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时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及有关凭证;
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拖欠学费、逃课、殴打、煽动叛乱的学生处以学分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八、学校不得泄露学生基本信息,不准转售学生信息。

上述是针对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全部规定,希望各中学能够加强对
学生学籍的管理,为陕西省教育提供发展更好的条件。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阶段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取得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发放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九条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包括各科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均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学生在高中阶段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处分与解除学籍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学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触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学生被解除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行为,增强学籍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教育厅决定于2012年9月起在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管理,以保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全省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步骤1.启动阶段:2012年3月完成“学籍管理系统”安装、部署任务后,2012年4月开始在试点地区(周至、武功、扶风县和杨陵区)进行系统试运行,目前已完成试点工作。

2.培训阶段:在2012年5月,全面开展市、县(区)系统培训工作。

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各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县(区)学籍管理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籍管理员培训。

3.运行阶段:从2012年6月开始,各市、县(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填报学籍数据。

8月底前,各市必须完成所有在读学生的学籍数据填报任务。

4.完善阶段:2012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所有新入学学生的数据填报工作,全面规范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流程,逐步建立长效的管理、监督和应用机制。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教育部门都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一项针对高中学籍管理的新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一、政策背景陕西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教育事业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培养未来人才,陕西省教育厅针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出了2023年新的学籍政策。

二、主要内容1. 学籍管理精细化新政策要求各高中学校要进行精细化的学籍管理,对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2. 学籍异动规范化对于学籍的异动,新政策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

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学校都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进行报备。

这将有助于减少无故辍学和跨校就读的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学籍管理信息化为了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新政策要求学校要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

这意味着学校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为相关部门提供更加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统计服务。

4. 学籍管理规范化新政策严格规范了学籍管理的各项流程和程序,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调查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

这将有助于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避免学籍信息的不规范、不完整和不及时。

5. 学籍管理安全保障新政策提出了强化学籍管理安全保障的要求,学校需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

要加强学生信息的真实性核查,杜绝虚假学籍等行为的发生。

三、政策意义和影响1. 提高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新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让学校能够更好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

2.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将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学籍异动带来的不良影响,让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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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

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

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2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五章退学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第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3第六章转学、借读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八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

学生4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一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

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七章奖励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

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处分5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普通高中学籍,按规定参加相关修习、考试、考核、修习获得的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第二十六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后生效。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9)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6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8)、《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0)、《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4)等。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区)、市、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学生学籍是记载、评价学生高中阶段身心发展、学习状况的重要资料,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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