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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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责任

法庭上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责任

法庭上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责任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趣的话题:法庭上虚假陈述应承担的责任。

你们知道吗,有些人在法庭上可是说谎成性,结果一不小心就被判了刑!那么,这些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别着急,我会给大家一一讲解的。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虚假陈述。

所谓虚假陈述,就是在法庭上故意说谎,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某种目的。

这种行为可是违法的哦!所以,如果你在法庭上被发现说谎了,那么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虚假陈述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者需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1. 赔偿损失:虚假陈述者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他们需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这就好比是你在超市里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是假货,然后你就可以去超市要求退货退款一样。

2. 撤销判决:如果虚假陈述者的行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那么法庭可以撤销这个判决,重新审理案件。

这就好比是你在考试中作弊被老师发现了,然后老师取消了你的考试成绩一样。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法庭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好比是你在法庭上故意撒谎,结果被人揭穿了,然后你可能就要坐牢了一样。

法庭上虚假陈述是要承担严重后果的。

所以,我们在法庭上可不能说谎啊!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在法庭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和信任。

当然啦,有时候人们在法庭上说谎也是有原因的。

比如说,有些人可能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说谎;有些人可能是因为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说谎。

但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说谎都是不正确的。

因为这样做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会影响到别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要学会在适当的时候说实话,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说谎。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能够记住法庭上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以后在法庭上一定要诚实守信哦!谢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再见!。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以判定行为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

损害赔偿:对于虚假陈述侵权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或者行为人的非法所得来确定。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可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

这种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能比普通的损害赔偿更高,以起到威慑作用。

举证责任:在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中,原告方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损失的存在。

被告方则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和赔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屡禁不止,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而内部责任人的认定逻辑也成为了的焦点。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指公司或相关责任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不实陈述。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信息,干扰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导致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受损。

为了打击虚假陈述行为,监管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监管机构主要依据《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在实践中,监管机构通常会根据虚假陈述的情节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然而,在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方面,监管机构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认定困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内部责任人的认定逻辑进行改进。

应明确内部责任人的范围。

将责任主体从上市公司延伸至参与虚假陈述的相关责任人,包括高管、会计师、律师等。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一)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一)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一)内容提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符合特定的标准: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关于计算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额,以美国为代表,采取了真实价值计算法,其核心在于确定证券的真实价值;我国在借鉴国外有关作法的基础上,采用了交易价差额计算法。

这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克服了美式计算法的弊端,并适当排除了侵权行为人对市场因素承担责任。

关键词: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一、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标准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在侵权行为人资格、侵权行为内容、侵权行为后果方面,还应符合证券法理论中的特殊标准。

(一)“理性人”标准“理性人”是英美侵权法于19世纪上半叶创立的一个概念①。

在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法官通过拟制出具有普通的谨慎、注意、预见能力、技能的“理性人”,以作为人类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恰当,是否导致侵权责任的标准。

英美一些学者或法官对过错的诠释一般均离不开理性人概念。

如皮尔逊(Pearson)法官指出:“所谓过失,就是从事了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②。

”理性人概念的出现和发展,为过错找到了客观判断标准。

作为客观标准,它“把被告的预防行为与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会做到的事加以比较”③。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引入这一标准,而不再普遍用“应受非难性”这一模糊随意的概念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何谓“理性人”?国外学者、法官往往这样描述:一个理性人被认为既不会过于担惊受怕,也不会过于胆大妄为④。

一般的普通人偶尔会做出鲁莽的行为,而理性的人则永远是一个谨慎的人、细心的人,永远遵守其行为标准。

合同中的虚假陈述与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虚假陈述与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虚假陈述与法律后果合同书受托人:(合同起草方)委托人:(合同签订方)鉴于,委托人拟与受托人达成一项合作协议,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内容1.1 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订立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 受托人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1.3 委托人同意委托受托人进行合作,并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虚假陈述的定义2.1 虚假陈述是指受托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文本中包含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2.2 虚假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情况、资质、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重要事项的错误陈述。

2.3 若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进行虚假陈述,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第三条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3.1 若受托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委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多项:(1)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损失;(2)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3)要求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 受托人承认并同意,对于因自身虚假陈述引起的损失,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本合同的修改、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托人:委托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虚假陈述的标法律后果(3篇)

虚假陈述的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在陈述事实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虚假陈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人们对虚假陈述的认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虚假陈述行为人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停止侵害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虚假陈述、停止发布虚假信息、停止误导他人等。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行政处分虚假陈述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其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单位纪律,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虚假广告罪、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诉讼罪等。

(1)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故意予以制作、发布、传播,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故意予以出具、提供、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法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虚假陈述法律后果(3篇)

虚假陈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在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公开信息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

(2)违约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可达1000万元。

(2)市场禁入: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或职务,如证券市场禁入、保险市场禁入等。

3.刑事责任(1)虚假陈述罪:根据《刑法》第161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2)其他犯罪: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行为人明知自己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公开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3.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遭受重大损失,如股价暴跌、市场波动等。

四、防范虚假陈述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行为。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损失计算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损失计算

商业欺诈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与欺诈损失计算商业欺诈案件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一方或多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做出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从而欺骗他人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在商业欺诈案件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欺诈行为的核心手段,也是导致欺诈损失计算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虚假陈述的定义和类型虚假陈述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相关当事人故意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以欺骗对方从而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虚假陈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谎报:指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虚假情况的陈述,例如虚报销售额、财务状况、资产价值等。

这种虚假陈述常见于公司财务报表、市场营销文件等。

2. 忽略:指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事实,例如隐藏公司债务、秘密共谋等行为。

这种虚假陈述常见于商业合同、投资计划书等。

3. 曲解:指以错误的方式解释或描述事实,从而误导对方做出错误决策。

这种虚假陈述常见于销售宣传材料、广告宣传等。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商业欺诈案件中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会引起法律责任和赔偿要求。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无效:如果一方在商业契约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受欺骗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2. 赔偿责任:受欺骗方可以要求虚假陈述方承担因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等。

3. 刑事追究:在某些情况下,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欺诈罪或其他相关罪行,虚假陈述方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刑罚。

三、欺诈损失的计算方法欺诈损失计算是商业欺诈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准确计算欺诈损失对于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和对欺诈方的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在欺诈损失计算中,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损失:指受害方直接因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例如支付的虚假交易款项、未能实现的预期收益等。

2. 间接损失:指受害方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中断的商业合作关系、信誉受损导致的商誉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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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就证券侵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

这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鉴于以往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证券行业的专业性、复杂性,我们认为,有些规定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因此,本刊编发如下4篇文章,主要就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赔偿范围、赔偿额的计算、责任分配、归责主体、董事对股东的责任以及美国 欺诈市场理论 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证券司法观念形成和实际操作有所禅益。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郭 锋内容提要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符合特定的标准: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关于计算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额,以美国为代表,采取了真实价值计算法,其核心在于确定证券的真实价值;我国在借鉴国外有关作法的基础上,采用了交易价差额计算法。

这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克服了美式计算法的弊端,并适当排除了侵权行为人对市场因素承担责任。

关键词 虚假陈述 侵权责任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一、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标准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在侵权行为人资格、侵权行为内容、侵权行为后果方面,还应符合证券法理论中的特殊标准。

(一) 理性人 标准理性人 是英美侵权法于19世纪上半叶创立的一个概念 。

在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法官通过拟制出具有普通的谨慎、注意、预见能力、技能的 理性人 ,以作为人类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恰当,是否导致侵权责任的标准。

英美一些学者或法官对过错的诠释一般均离不开理性人概念。

如皮尔逊(Pearson)法官指出: 所谓过失,就是从事了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 。

理性人概念的出现和发展,为过错找到了客观判断标准。

作为客观标准,它 把被告的预防行为与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会做到的事加以比较 。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引入这一标准,而不再普遍用 应受非难性 这一模糊随意的概念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何谓 理性人 ?国外学者、法官往往这样描述:一个理性人被认为既不会过于担惊受怕,也不会过于胆大妄为 。

一般的普通人偶尔会做出鲁莽的行为,而理性的人则永远是一个谨慎的人、细心的人,永远遵守其行为标准。

理性人是一种理想,一种标准,谨慎是他的向导,安全第一是他的生活准则 。

同 ,第455页。

Glas go w Corporation v.Mui r (1943)A .G .448,457.[美]罗伯特 考特等著: 法和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页。

Hazell v.Britis h Transport Commissi on,[1958]1W.L.R.169,171.该标准在英国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 案中首次确立。

参见:(1837)3Bing N.C.468,4Scott 244.可见,理性人是法学家、法官所拟制出来的用以衡量所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适的一个模范式标准人物。

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既要高于容易疏忽出错的普通人,又要低于基于职业原因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专业人士。

理性人在英美普通法的审判实践中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经典概念,形成判断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标准。

运用 理性人 标准解决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主要涉及到二个环节:(1)确定行为人所应负的义务;(2)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是否违背理性人标准。

信息披露行为人应按理性人标准履行义务。

侵权法中的义务通常划分为法定义务、注意义务、作为义务等类别。

有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是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注意义务、作为义务属于制定法以外的民事义务 。

但事实上,这三种义务很难截然划分开,后两种义务在某些法律中法定化以后已与法定义务无异。

在虚假陈述侵权中,行为人所应负的核心义务是注意义务。

因此,除了承担严格责任的发行人、发起人、上市公司因不必进行过错判断可以不必定性其义务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均负有注意义务。

这类行为人包括:在发行市场承担担保责任的发行人董事、主承销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负有法定责任或专业责任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

行为人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应从法律规定、契约约定、角色分工、专业标准等诸方面综合考量。

比如,董事的义务通常表现为需以诚信、符合公司和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以普通的勤勉尽责、谨慎履行职务,合理信赖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

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行为人必须遵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行为规范、操作规程,并且还须具备最低限度的本行业的特殊知识、技能和经验。

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

具体而言,如果董事、主承销商、专业中介人士像理性人那样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可成为他们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反之,如果他们未尽到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则表明他们主观上存在过错 。

对主承销商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而言,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职业和专业责任,理性人标准是其行为的基本标准,这种标准低于他们的行业标准。

因此,该等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高于理性人,如果连理性人的注意义务都达不到,其主观过错是不言而喻的。

(二) 重大性 标准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应当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得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所有信息。

由于证券价格与信息紧密相关,因此,如何减少或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始终是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

但另一方面,如果证券市场里充满了过多的垃圾信息、噪音信息,就会加大投资者搜寻、处理信息的成本,并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

在侵权法领域,如果所有虚假陈述不论其内容、程度、层次、情节如何均认定其为侵权,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势必成倍增加制作、披露信息的成本,并诱发投资者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滥诉现象。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重大性标准被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中。

该标准不仅从积极方面要求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的,而且从消极方面要求构成虚假陈述侵权的信息同样也是重大的。

这好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重大性包含三个层次:(1)重大事实,指既存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客观事实;(2)重大变化,指既存事实、状况所发生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改变;(3)重大信息,这是包括重大事实、重大变化在内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情况。

如何判断信息披露或虚假陈述是否符合 重大性 标准?从理论上说,如果重大性标准越低,就有更多的信息应当披露,构成侵权的门槛就越低;如果重大性标准越高,就表明应当披露的信息相对较少,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所采取的过错推定责任,即为注意义务的反映,其 无过错 证明的关键,是证明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美国标准公司法 第8 30条。

张民安: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356页。

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成侵权的门槛也相对较高。

美国对重大性的界定,主流的做法是强调两个方面:其一,从投资者角度判断。

如果某种信息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很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

美国证管会在规则405中将重大性标准定义为 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否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

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强调: 如果一个理性投资者很可能在决定如何投票的时候认为该事实是重要的,那么该遗漏的事实便是重大的 。

其二,从证券价格角度判断。

如果某种信息可以影响证券市场价格,那么该信息属于重大信息。

在虚假陈述侵权的因果关系举证中,重大性是原告举证和被告抗辩的关键。

在美国10b-5规则项下的民事诉讼中,为了说明原告对虚假陈述信赖,原告必须首先证明被告虚假陈述的信息符合 重大性 标准 。

如果原告所信赖的信息不是重大性的信息,那么他无权就因此而导致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与之相对应,如果被告能否定某种信息的重大性特征,则其免责抗辩就可以成立。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面采用了对虚假陈述的 重大性 判断标准。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其一,弥补了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缺陷。

证券法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规定并未以重大性加以限定,而仅限于遗漏的重大性。

其二,该条规定首次明确了虚假陈述侵权责任需以重大性(重大事件)作为判断标准。

这便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因果关系举证和抗辩提供了新的内容。

其三,重大性作为一项司法标准予以确立后,对降低发行人信息制作和披露的成本,引导投资者搜寻和过滤出关键信息,减少证券市场上的噪音信息、无效信息和各种谣言,将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

(三) 损失性 标准侵权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必须导致可计算的损害,才存在赔偿问题,即所谓 无损害,无赔偿 。

学者认为,损害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因此,损害不简单等同于损失,损失只是损害的一种。

损失可以根据货币计量出受实际减损的财产数额,某些损害则难以用货币计量,需借助公平及社会一般观念兼顾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决定 。

在民法中,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均可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损失,并可用金钱予以衡量。

因此,损失是可补救的,损失数额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损失为基本要素。

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可以补救和计算的损失,则虚假陈述不能产生侵权责任。

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虚假陈述侵权导致的损失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必须通过证券价格的变化来判定受害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因此,同样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那些低买高卖赚钱的 受害者 不享有索赔权,而只有高买低卖出现直接损失的受害者才有权主张赔偿(详见后文)。

而且,损失是限于交易当时所形成的损失,证券价格在后来所发生的变化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 。

从我国的立法、司法来看,无论是证券法第63条中的措辞: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还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 投资差额损失 概念,均表明投资者只有在证券交易中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后,才能追究虚假陈述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损失在侵权法中区别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虚假陈述侵权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时点的证券价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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