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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型:法律说明内容分类:大气污染颁布日期:1991/05/24实施日期:1991/07/01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爱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依照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爱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打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打算和技术改造打算。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阻碍报告书的环境爱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成效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治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体会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体会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治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爱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早向所在地环境爱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爱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爱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201*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朱晓、周玉、陈梅梅、孙成 春、刘桐审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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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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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发布
2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201*
目次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自实施以来,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排 放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为了适应本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本次修订对原标准覆盖的范围和部分限值进行了调整和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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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叶如棠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
1979年以来,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成效,某些城市在大气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大气污染仍然是严重的,甚至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
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
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早在1980年,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地方环保局的同志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起草小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的法规资料,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个草案于今年2月10日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2-HD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2-HD《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试题一、单选1、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A)浓度为重点。
A、细颗粒物B、硫氧化物C、氮氧化物D、重金属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D)年。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3、下列(B)不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A、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B、工业涂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二年。
C、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D、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了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实施了包括停止露天烧烤在内的应对措施。
此时,某餐馆却公然进行露天烧烤。
请问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下述(A)处罚。
A、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停产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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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亮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
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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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召开《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座谈会
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下一步修改完善工作,并拟于9月份提交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进
一步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于8月19日至21日,召开了五次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梁伟副主任和柳纪纲副主任出席会议,听取市环科院对本市大气
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全国人大和国家相关部委、公民和社会组织、专
家学者、企业代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补充建议。
与会人员围绕总量控制、社会各方责任分担、违法责任追究、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要严惩违法排污企业、加大信息公开
力度、保障公民参与等方面的意见。
市环保局相关局领导方力、庄志东、姚辉、徐庆、周扬胜同志分别参加了
公民和社会组织、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和国家部委的座谈会。
市环
保局法制处、大气处、机动车处、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科院有关负责人全程参
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