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合价费[2008]464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464号)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事局转来你中心《关于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人考[2008]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和中组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部[2008]17号)、市人事局《关于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合人办发[2008]255号)文件精神,你中心2008年12月份将举办2007、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你中心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如下:一、培训费每课时4.0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由专家教授授课,教材费资料费120元/人。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4〕16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中心的全部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本次培训收费,培训结束后,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撤销。
今后如开办此类培训,应在培训前1个月办理申报收费标准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合环[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合环〔2014〕57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正风肃纪、为民服务、除弊去垢、固本强基”四个专项行动第一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合群组发〔2014〕19号),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5月4日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为改善空气质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突出“一尘两气三厂”(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防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淘汰市区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3.75%以上,空气优良天数较2013年增加10%。
二、2014年重点任务(一)加强扬尘污染控制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规范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环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合环科〔2014〕37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社会化环境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行为,保障环境检测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化环境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行为,保障环境检测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通过安徽省计量认证(CMA),从事环境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合肥市环保局对在合肥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化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办理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表(《备案表》在合肥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安徽省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四)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五)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活动所需要的检测设备、设施清单;(六)本地实验场所相关证明材料;(七)合肥市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在合肥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摘要: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监管和保护合肥市环境质量的政府部门。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组织结构、工作职能以及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
通过对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该机构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一部分:引言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是中国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生活和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合肥市设立了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致力于改善和保护合肥市的环境质量。
第二部分:职责和组织结构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合肥市环境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合肥市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2. 监测和评估合肥市的环境质量;3. 管理和保护合肥市的自然资源;4. 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和治理重点污染区域等重要工作。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组织结构包括局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和其他职务人员组成,负责决策、指导工作并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
内设机构包括行政执法处、环境监测中心、环境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环境保护科技处等。
这些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职能,并协调合肥市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第三部分:工作职能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合肥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和发布环境质量指数和污染源情况。
2. 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肥市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和资源保护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3. 环境应急救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发生时,组织调度救援力量,快速响应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失。
4. 治理重点污染区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在重点污染区域进行污染源排查,加强监管力度,推动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部分:成绩和挑战在近年来的工作中,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合价费[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价费〔2009〕29号)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0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我市市区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
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各公办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一律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要求安排教学。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合价费[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合价费[2009]73号)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9]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并综合组织教学内容,寓教学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提高保育教育效果。
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地安排好幼儿一日保教活动,充分保证幼儿的游戏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学习、就餐、午睡、盥洗、室内活动时间等,不得随意压缩开园时间。
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实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
二、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省、市一类幼儿园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幼儿园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独自或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c6d5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aa.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执行《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公益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配合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合价费[2008]25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合价费[2008]254号)市教育局:你局《关于要求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8]14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精神,我市合价费[2007]166号批准执行的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已执行一年,一年来社会反映平稳,执行效果较好。
结合合肥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在省未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前继续执行合价费[2007]166号文件批准的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即: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二、以上为择校生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各学校下浮不限。
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可按规定收取书本费。
择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有关学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择校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两年。
期间省里如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再根据省文件精神重新制定择校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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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合环[2016]4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环〔2016〕4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6年4月11日
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125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