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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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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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返还彩礼?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结婚要纳彩,在我国长期存在。

近几年来离婚问题导致返还彩礼的现象屡禁不止,那么哪些情况不返还彩礼呢?本文就通过整理,让有这方面困惑的人能够有所了解。

现在就将这些做如下说明?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

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第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

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

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一、彩礼与嫁妆的含义彩礼,又称聘礼,源于西周,在周代“六礼”中称之纳币,是古代婚礼程序之一,亦是民间习俗,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当然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嫁妆,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女方带给男方的钱财总和,这是由女方以及女方家庭支付的。

婚嫁之中男方彩礼、女方陪嫁,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尚未有明确定义。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问题(一)彩礼与嫁妆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与嫁妆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个: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实践中彩礼返还问题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彩礼的性质一般可以从下列方面掌握:首先,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虽有赠与的性质,但其实质系附条件赠与,给予彩礼以及收取彩礼的目的性都非常明确,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

彩礼一般分为钱财和物品,前者一般是大额的礼金(当然,也有地方按风俗还有什么“见面费”“看日子”等,也系礼金之列),后者多为宝首饰名牌衣物。

2023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是多少

2023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是多少

2023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是多少2023新婚姻法彩礼新规定是多少彩礼法数额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数额,但是《民法典》中也的确对天价的彩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订了婚姻的“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不过国家不提倡天价彩礼,给彩礼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

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自由恋爱,彩礼的要求都不会太高。

《民法典》并没有一棒子打死彩礼这一习俗,而是承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结婚后彩礼归谁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彩礼返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评析】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彩礼的性质。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

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

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

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审判实务中存在:(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起诉返还嫁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起诉返还嫁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起诉返还嫁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前不少年轻男⼥在结婚之前没有经过详细的相处跟了解,并不知道另⼀半是否适合⾃⼰,就贸然结婚了。

结婚之后才发现其实对⽅并不是适合⾃⼰,于是就会离婚,⽽离婚的时候⼥⽅要求男⽅返还嫁妆。

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起诉返还嫁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属于彩礼的范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第⼗条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因给付彩礼造成⽣活困难为前提。

⽣活困难,指依靠个⼈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法维持当地基本⽣活⽔平,这种困难是⼀种绝对困难。

确实⽣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3)家庭成员中重⼤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对⾃⼰⽣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般视为⼥⽅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的个⼈财产。

⼥⽅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没有实际⽣活在⼀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

购买财产的资⾦⼤多是⼥⽅的⽗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婚前个⼈的收⼊。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对该类财产的归属⼀般不持异议,认为⼥⽅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财产,男⽅购置财产就是男⽅的财产。

这样处理起来也⽐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嫁妆的含义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娘家⽀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异。

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

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

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一、没领结婚证能退彩礼吗?一、没领结婚证能退彩礼吗?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须是彩礼,而彩礼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离婚要求返还彩礼额度怎么确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

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

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

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

确�在我国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是男方一方请求女方一方的当事人向自己返还彩礼的,此时是要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具体的情况确定的,如果是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的,此时距是可以被人民法院支持返还的请求的。

二、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吗视频内容能退还。

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能退还。

彩礼是指的男方按照当地习俗,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从而送给女方的聘金或者礼金。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即使已经在一起生活多年,甚至育有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男方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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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_2023彩礼新政策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

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1、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3、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一、彩礼必须以《婚姻登记证》作为依据:
1、受聘举行婚礼的,彩礼应当以新郎新娘签订结婚合同、办理婚姻登记并取得《婚姻登记证》后给予。

2、自受聘人实际参加结婚仪式的当天起三十日内,两方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同意,由受聘人使用框架结婚方式,双方当事人按照结婚法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婚姻登记证》后,两方当事人均可以在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特定代理机构实施,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聘人支付彩礼,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特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受聘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协议或约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均不起效。

二、彩礼的退还范围及支付方式
1、彩礼的退还范围视乎受聘人提供的有关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受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活动策划、筹备、装饰等,同时受聘人有义务披露收取彩礼的支付方式及收款时间,明确向受聘人支付彩礼的支付条款。

2、根据结婚仪式及受聘人实际参与的情况,彩礼应当按照约定付款方式以支票、汇款或其他合法形式支付彩礼。

三、甲方违约未支付彩礼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彩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向其退还彩礼,并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2、乙方因甲方违约未支付彩礼而受到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包括婚礼筹备期间出现的金钱损失、延误和支出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等。

四、甲方在支付彩礼时未遵守婚礼协议
1、甲方在支付彩礼时未遵守婚礼协议需要向乙方支付双倍的彩礼,其中彩礼应当按两方未履行婚礼协议约定在实际婚礼仪式结束前支付双倍彩礼;另外,如若甲方在支付双倍彩礼后仍未履行婚礼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更多的彩礼,具体原因及支付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甲方不履行婚礼协议,乙方进行投诉,双方当事人有关纠纷应当当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讼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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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依照传统,前要给一定的彩礼钱,而女方嫁过来时女方要给一定的嫁妆钱。

那么这两笔钱在时能够要求退还吗?365小编就将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需求的人,律伴网小编表示感激。

离婚时,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其实这个问题相当简单,早在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就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就是说,嫁妆(彩礼)能否要求返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而条件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尚未结婚;第二,已经结婚。

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

在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

也分两种情况: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两项举证责任:a、嫁妆(彩礼)是办理结婚证之前给付的;b、离婚时,由于嫁妆(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给付人一方生活困难,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不难看出,在法定第二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嫁妆(彩礼)时,主张一方具有很难的举证责任,特别是第二种情形的第b种情况,更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外,该条中还有两处不容易处理的地方。

第一,什么是“彩礼”?第二,什么是“生活困难”?即,“彩礼”的法律含义如何界定?“生活困难”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这两个问题都是在《婚姻法》及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未予明确的概念。

客观地讲,象这种返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曾经有过但不常见主要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城市地区也出现了此类案件。

因此,本人只能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中“彩礼”、“生活困难”的法律含义谈点参考性意见。

什么东西构成“嫁妆(彩礼)”?
从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而言,嫁妆(彩礼)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主要意义在于表示双方对建立婚姻的诚意。

嫁妆(彩礼)不同于“聘金”,它一般是使用的物,主要用于双方婚后的日常生活,所以,一般表现为电视、冰箱、空调、家具等家居日常必需品且价值相对不大,一般理解为动产。

汽车、房屋等能否成为彩礼,
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具体约定是否明确。

如果在婚前一方明确表明作为嫁妆(彩礼)给予对方,在案件处理时可作为婚姻法中的“彩礼”规则处理,如果未予明确,一般按照中赠予规则处理。

“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该部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生活困难”,但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司法实践及对嫁妆(彩礼)的一般法律理解,并且要符合生活困难是因为嫁妆(彩礼)的给付。

一般情况下,嫁妆(彩礼)的价值相对不大(通常表现价值几万元的物品),说明给付嫁妆(彩礼)的一方并非十分富裕,结合我国相关行政机关文件对“生活困难”、“经济困难”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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