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买卖合同一案两审 出现新事实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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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立志余春雷【当事人-公司】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立志;余春雷【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田立志、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经查实,本案一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二(房屋买卖合约一份),意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是在中介处购买的。

该房屋买卖合约上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但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提交该证据并说明意证明的问题,说明上诉人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二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可以确认上诉人田立志与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看,甲方是杜某,中介房是彭锡,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房屋与本案案涉房屋的坐落位置一致,均为昌隆世家39号楼1单元1003室,装修情况:中等装修,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杜某交易的房屋系本案案涉房屋,且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系二手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民诉判断题

民诉判断题

民事诉讼法——判断题练习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1.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标的物2.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二、诉的分类请判断以下主张(1-5)属于哪一种诉的分类.1.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3.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4.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5.张三起诉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增加到每月3000元?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李四拒不支付租金,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诉讼中,张三放弃租金的请求,但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请分析6-8题.6.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发生变化?7.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发生变化?8.本案诉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9.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一个诉讼请求、一种诉的性质三、反诉1.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履行合同,李四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张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主张一个月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当时说好了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要求用玉石货款折抵借款,李四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3.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请问法庭应当如何处理?4.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5.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6.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提出反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应当被告的反诉。

7.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8.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反诉中的地位相同。

9.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0.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

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

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

二是结案快。

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

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

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

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

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程自我测试1、单选题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

A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案件B 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的再审案件C 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案件D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正确答案:D2.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

A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 加倍偿还C 支付迟延履行金D 以财产抵债正确答案:C3. 在诉讼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A 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B 作出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C 撤销案件D 解除财产保全正确答案:D4.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A 通知B 决定C 判决D 裁定正确答案:D5.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

A 诉讼中止B 诉讼终结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6.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

A 可以推定该主张不成立B 对方当事人应该继续提供证据C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D 可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正确答案:C7. 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A 审判活动不受影响B 应当中止诉讼C 应当终结诉讼D 应当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正确答案:A8.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诉讼应当()。

A 诉讼终结B 诉讼中止C 延期审理D 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9.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继承人住所地B 原告住所地C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D 被告住所地正确答案:C10.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适用于()。

A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B 各种审级的案件C 各种民事案件D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正确答案:A11.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

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 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1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俞某某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219号1408室。

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辉勇,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白云路87号。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18353(2),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2层。

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宁,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某与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原审被告魏某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俞某某、华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岷,华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梅、韩玮,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0日,甲方华辰公司与乙方俞某某、丙方魏某某签订的《商铺认购书》约定,俞某某向华辰公司认购“君临盛世茶亭”一号地块的一、二、三层店面,面积约237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72798元,总价款17275.0198万元。

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晋民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轩吴捷慧段晓斌【审理法官】李晓轩吴捷慧段晓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冯永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冯永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凯华冯永继【代理律所】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中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书》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分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书》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应如何分担。

中进公司与煤气化公司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诚信恪守。

按照该合同书约定,土地出让金按当地政府有关商房住房规定标准合理分摊,就此双方形成本案争议。

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应当分担的总数额是多少;第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如何。

第一,关于总数额,中进公司主张应以2017年为时点评估确定的楼面地价每平方米1871元计算,煤气化公司总计应支付36102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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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买卖合同一案两审出现新事实上诉被驳回
20XX年6月,宣州某公司欠绍兴某公司货款10万元未支付,绍兴某公司故起诉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因该买卖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后绍兴某公司发函催促宣州某公司履行合同,但未有回应。

20XX 年9月,绍兴某公司再次诉至宣州区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归还10万元货款。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宣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绍兴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驳回后,案涉合同依然有效,负有交付货物义务的宣州某公司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但该判决业生效后时隔一年之久,宣州某公司一直不履行交付义务,绍兴某公司发函催告后其仍然拒不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且绍兴某公司的前后两次起诉,尽管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均同一,但前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等新的事实,两诉的事实方面不再同一,再次起诉依据的事实已然不同,原审判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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