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最新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广州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普通门诊就医时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清单。
一、基本药品:1.医保药品: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2.特殊药品: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药品,如血液制品、肿瘤药物等。
二、检查项目:1.常规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常规检查项目。
2.特殊检查:如CT、MRI、PET-CT等特殊影像学检查项目。
三、治疗项目:1.一般治疗:包括注射、输液、挂号费等一般治疗项目。
2.特殊治疗:如手术治疗、化疗、放疗等特殊治疗项目。
四、门诊手术:1.一般门诊手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一般外科手术、口腔科手术、眼科手术等。
2.特殊门诊手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外科手术、心血管手术、神经外科手术等。
五、其他费用:1.挂号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挂号费用。
3.检验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检验费用。
4.治疗费: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并不包括所有的医疗费用项目,有些项目可能需要个人自费或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此外,具体的项目目录可能会根据广州市政府的政策调整而变化,参保人员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的清单。
该目录是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目录的发布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公平、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医院等级、限定条件等内容。
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检验、治疗、康复等。
费用标准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甲类、乙类、丙类等不同费用等级。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还规定了医院等级和限定条件。
医院等级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包括三级甲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一级甲等医院等。
限定条件是指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条件,包括疾病种类、医疗技术条件、就诊顺序等。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调研广州市的医疗资源情况,了解医疗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制定制定制定整体的医疗服务需求规划。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广州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目录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标准。
然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服务项目的评价和审核,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和分级。
最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公布并实施诊疗目录,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的发布对于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保证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发布诊疗目录可以使广州市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更加方便和明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效益和满意度。
总之,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是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医疗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的依据,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无需申请。
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files/html/output/xxcx/yldycx/ylbx/content334.html七、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八、待遇追溯问题(一)待遇追溯的情形1、新生儿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
(如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选择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计算待遇。
)2、在校学生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二)待遇追溯的办法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登记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
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疗机构延迟结算”方式操作。
2020年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20xx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报销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 ___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预测、健康预测、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广州医保目录

广州医保目录
具体来说,广东省已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并印发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6365个,其中西药1698个、中成药1390个,中药饮片1655个,医院制剂1622个。
与此前相比,此次共新增126种药品,包括肿瘤用药、新冠及抗感染用药、罕见病用药等,以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
此外,广州医保目录还包括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等。
但请注意,具体的医保目录内容和支付标准可能会因政策调整或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医保政策,参保群众也可以关注国家医保局和广东省医保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消息和政策解读,以便及时获取最新的医保信息和政策动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缴纳基数
c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 300% 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3780*300%=11340元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780*300%=11340元)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780*60%=2268 60%(3780*60%=2268元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780*60%=2268元)的,以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 60%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 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一)按办法一缴费 1、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3780*2%=75.6,最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 (3780*2%=75.6, 75.6×0.6=45.36元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5.6×0.6=45.36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3780*8%=302.4元最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 (3780*8%=302.4元最少 267.68×60%=181.4元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81.4 267.68×60%=181.4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济危机后减少 1%分别为 264.6元及158.76元 分别为: 元及158.76 1%分别为:264.6元及158.76元。
三、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 共同负担; 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 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医疗保险实施的管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 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 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
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三)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省和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必须同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