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区社区教育学院建设标准试行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社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晓店镇社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展优质社区教育,让广大社区居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探索发展优质社区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探索发展优质社区教育的工作思路,推进社区教育蓬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大力发展社区教育”为目标要求,坚持把社区教育放在社区建设的中心地位,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第三条:社区教育工作的总任务坚持终身教育理念,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以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为目的;以实现天岗湖的老百姓“有其学,优其学,乐其学,终身学”为目标,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学习需求,广泛开展适合各类人群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社区居民对优质社区教育的学习需求,满足社区文明进步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社区教育工作的架构是:镇党委、镇政府是社区教育的领导主体和社区教育的管理主体,镇辖区内其它部门是社区教育的参与主体,镇社区教育学校是社区教育的实施主体。
成立镇社区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社区教育的实施和执行机构。
第五条:建立镇社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工作站,形成区、镇、社区(村)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作为社区教育实施培训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社区教育顾问团。
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为社区教育顾问,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成立晓店镇社区教育委员会,领导全镇的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对全镇社区教育重大事务的决策和指挥。
第八条:镇社区教育办公室为镇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下设机构,由镇社区教育干部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湖滨社会教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为:1.在镇社区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镇社区教育工作。
2.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
3.协调镇人民政府对镇社区教育学校、村(社区)教育工作站的社区教育工作进行工作检查评估。
建设社区学校实施方案

建设社区学校实施方案一、确定建设目标。
建设社区学校的首要目标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的教育服务,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
其次是促进社区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社区教育水平。
最后是促进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综合素养的提升。
二、确定建设内容。
1. 教育资源整合,整合社区内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机构、教师队伍、教学设施等,为社区学校的建设提供支持。
2. 课程设置,根据社区居民的教育需求,设置符合实际情况的课程,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年龄段的学习需求。
3. 师资队伍建设,吸引优质教师加入社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育质量。
三、确定建设措施。
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推动社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共建共管的机制,增强社区学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3. 教育改革,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为社区学校的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四、确定建设保障。
1. 资金保障,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学校的资金投入,保障社区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2. 政策保障,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为社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3. 管理保障,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社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区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质量。
五、确定建设评估。
1. 教育质量评估,定期对社区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2. 社会效益评估,评估社区学校对社区居民教育需求的满足程度,以及对社区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的促进程度。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社区学校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关注,共同推动社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学校创建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学校创建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青教通字〔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学校创建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通字〔2023〕64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为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高质量发展,市教育局决定从2023年起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校、示范校、品牌校创建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教育局2023年5月19日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学校创建评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和《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内涵发展, 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从2023年起开展青岛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学校创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在全市树立起一批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的典型,全面推广和辐射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经验,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评估内容与标准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达标创优分三个等级:标准校、示范校和品牌校,根据《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评价体系》(附件1),逐项落实工作内容,完成全部评价要求。
整理参加主题教育活动50字左右_附件

附件: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为推动社区教育深入发展,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从我国社区教育的实际出发,在总结以往社区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1.区(县、市)党委、政府指导思想明确、认识有高度,定期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之中,加以认真落实。
2.社区教育的管理体制、运行制度健全,并能不断地改革和创新。
3.已建成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三级社区教育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4.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信息网络的建设,社区数字化学习取得明显成效,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社区教育的管理,以信息化带动学习型社区建设。
5.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活动内容,配备专门场地和具备教师资格的专人为社区内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不得开办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收费培训班。
6.社区教育资源开发和服务程度较高。
社区内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共享度高;社区内非教育机构教育资源得到较好地开发和利用;社区重视无形教育资源的总结、提炼和利用;社区积极建设学习资源服务圈。
7.已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教育管理者队伍和辅导员(师资)队伍;能定期开展岗前的转岗性培训和在岗的提高性培训。
8.保障社区教育经费的投入。
区(县、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2元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培训经费,并落实到位;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经济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经费的投入。
9.区内各类社区教育协调发展。
全年接受社区教育服务的社区成员占全体成员的比例,东部地区达50%以上,西部地区达30%以上。
城市社区,登记在册的下岗待业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50%以上。
农村社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率达30%以上,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培训率达到50%,社区教育机构有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场所和主题教育活动,未成年人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比例不低于50%。
社区教育示范基地规章制度

社区教育示范基地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教育示范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社区教育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行,提高社区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旨社区教育示范基地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坚持公益性质,致力于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舒适学习环境,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三条管理原则社区教育示范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确保基地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组织结构社区教育示范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教育工作者、基地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基地设施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图书室、计算机房、多功能厅等,以满足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教育教学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应根据社区居民的特点和需求,开设各类课程和活动,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健康教育、老年人教育等。
第七条教师和管理人员社区教育示范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热爱社区教育事业,尊重和关心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学员社区居民均可自愿参加社区教育示范基地的学习。
学员应遵守基地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爱护设施,积极参与各类教育活动。
第九条教育教学管理1. 基地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2. 基地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3. 基地应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第十条设施和资产管理1. 基地应建立健全设施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财产安全。
2. 基地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3. 基地应合理使用经费,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1. 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2. 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各区、市教体局,各民办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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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来源
1.社区教育经费由各区市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
2.拓宽教育经费来源,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资捐款,逐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投入的发展机制。
经费
管理
实行社区教育学院独立管理或由原办学主体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每笔社区教育经费开支对应培训项目及活动项目。
特色创新
理念
创新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理论、实践研究,在有关项目、载体等方面形成具有特色品牌和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
活动
创新
1.重视社区教育新课程和开拓性活动的研发,不断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课程及活动资源;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实效性的社区教育活动。
2.参与组织全民终身学习周活动,并注重对社区教育的推介与宣传,效果明显。
2.社区教育中心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人担任校长或常务副校长,负责管理、主持社区教育中心的各项日常工作。
3.贯彻落实市、区(市)有关社区教育政策,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教育中心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将社区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运行
机制
1.社区教育工作列入镇(街道)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社区教育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社区教育工作重大问题。
2.指导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和居(村)社区教育学校开展社区教育培训及活动。
制度
建设
1.制定学院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工作例会和学习交流活动。
2.制定学院章程、会议制度、岗位职责、课程设置、教育培训、财务管理、考核奖励、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3.指导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居(村)社区教育学校制定有关教育培训及活动管理制度。
项目
创新
探讨青岛市学分银行区(市)分行的实体建设相关工作。积极开展学分银行的咨询、宣传及市民学习成果初审工作,及时指导辖区内居民登录“青岛市学分银行”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以及线下参加培训、活动等学习成果信息上传,形成居民终身学习电子档案。
社会
反响
1.重视宣传展示工作,每年在市级以上各类媒体刊发相应报道3篇以上,及时向国家、省、市信息平台报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信息与工作简报。
2.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接受区(市)社区教育学院的业务指导。社区教育学校覆盖率达80%以上,有人员、有场所且组织健全、设施设备配套,社区教育活动运行正常,每月不少于1次。
2.组建区(市)社区教育学院,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接受青岛社区大学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及落实情况的督查。由区(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任命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实行院长工作负责制。
3.明确各街道社区教育工作责任,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由专人负责。
运行
机制
1.社区教育学院是区(市)社区教育三级网络体系的龙头,在区(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区(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监督及考核等工作。
青岛市区(市)社区教育学院建设标准(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组织管理
管理
体制
1.成立由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社区教育学院负责人组成“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办”领导小组。在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基础能力
办学
场所
1.社区教育学院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配置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场所。
3.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学校、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形成社区学习资源服务圈。并有2个及以上已挂牌的社区教育基地。
队伍
2.在“青岛全民学习网”建立区(市)社区教育学院子网页(或自建社区教育学院网页链接到“青岛全民学习网”),专人负责本社区网页的维护与推广,网页内容丰富,适时更新。
组织创建
分类
组织
1.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家庭的创建工作。
2.组织开展学习型街道、学习型社区等相关遴选活动。
5.组织开展农民实用技术、新型职业农民等,重点面向农村居民的教育培训。
6.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
网络
学习
1.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应用“青岛全民学习网”,组织开展数字化学习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在“青岛全民学习网”进行实名注册,社区居民数字化学习人数逐年上升。
2.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或组织全民终身学习周活动,并注重对社区教育的推介与宣传,效果明显。
3.社会影响,社区居民广泛认同。
青岛市镇(街道级
指标
三级指标
组织
管理
管理
体制
1.建立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镇(街道)社区教育委员会,由镇(街道)分管社区教育工作的领导任主任,社区教育专干、辖区单位及学校代表等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或文化站)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培训
服务
教育
培训
1.从本区域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全体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多层次、多形式、成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
2.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培训,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提供良好的学习内容。
3.利用寒暑假组织社区内青少年开展各类教育实践、素质教育等活动。
4.组织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弱势群体教育培训活动。
4.组织社区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志愿者参加相关培训并富有成效。
资源
开发
1.发挥社区教育学院协调作用,形成学习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的局面,为“青岛全民学习网”提供区域性学习资源。
2.开发编撰具有本区域特色的社区教育课程、教材,注重社区教育特色项目建设。
教育
科研
重视社区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每年至少承担一项市级以上的社区教育实验项目或课题研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建设
1.配备热爱社区教育工作、综合素质高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至少8名专职人员负责社区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2.配备一支掌握社区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业务水平较高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兼职教师不少于40人。
3.建立不少于100人的志愿者队伍,实行注册制。每人每年参加志愿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教师志愿者按参加小时数记录继续教育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