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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发布时间:2021-07-27T06:13:11.06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6期作者:魏陇琦[导读] 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魏陇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七日;退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购物的方式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变成了网络购物,网购活动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
虽然网络的数量变得日益增多,并且大大优化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需求,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网购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退货、退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这种消费模式的同时,其权益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立法也在加快脚步。
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除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外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1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釆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 2反悔权的特点(1)单方性。
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
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
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
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
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 3反悔权的性质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5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一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一
、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法律制度研究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法律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消费方式。
然而,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包括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法律制度。
首先,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出于种种原因不想要所购物品,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商品实行退货、换货等操作的权利。
该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我国,对于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法律制度,相关部门也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且商家应当在收到退货后七日内进行退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也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然而,虽然法律明确,但仍有很多网络购物平台或商家擅自限制或拒绝消费者的退货权利。
以下列举三个实际案例:案例一:某电商平台在售假货,买家购买后发现真伪问题,但平台在退货时又要求了一系列证明,导致消费者在退货退款的过程中遭遇困难。
案例二:某网购平台客服服务质量不佳,消费者在退货时遇到无人回应、音信全无的情况,无法及时处理退货问题。
案例三:某高价数码产品商家在购物页面不注明商品有划痕等问题,而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发现有问题,但商家却不肯理赔退货。
以上三个案例虽然存在不同的问题,但都展示了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保护不足。
为此,需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正规可靠的购物平台和商家,以免陷入网络购物纠纷之中。
同时,商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消费者和商家的双赢,也能够推动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总结各个方面的问题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在实际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后的7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地退货。
这一权利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被法律明确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
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取消服务合同,而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货费用。
然而,此法律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一些商家并未遵守相关规定,而消费者则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
下面是一些关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案例。
案例1:2018年,北京市市民吕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
当她签收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拒绝了她的请求。
吕女士于是向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维权,最终在该委员会的协调下,卖家同意退款并赔偿吕女士的邮费和交通费。
案例2:2019年,江苏省常州市一名消费者在某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衬衫。
当她回家后试穿发现不合适,于是在七日内携带衣服的发票到店里退货。
但出乎意料的是,店方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衣服已经被试穿过。
消费者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该委员会经过调解后,最终促使店家履行了退货的义务。
案例3:2020年,上海市一名消费者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电动牙刷。
但是,当他接到快递后发现快递里面的货物并不是他要求的那种规格的牙刷,他于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但是卖家拒绝了他的请求。
消费者随即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该局在调查核实后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关费用。
综上,消费者7日后悔权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商家故意规避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合法依靠相关法规维权,加强执法和监管是必要的。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行使7日后悔权时遭遇的其他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商家故意让消费者难以行使退货权,例如不提供退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或者要求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寄回商品等等。
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9日。
1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概述1.1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产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但省去了逛街的时间,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所以这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追捧。
但网络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很多问题。
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再加上卖家刻意夸大化的包装和宣传,会使得买家难辨真假,在退货时卖家并不愿意收回已经卖出去的东西,退换货难成为问题而引发很多纠纷,消费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1.2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定义调察资料显示,多数是因为质量问题。
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有了变化,不再是只追求商品数量及价格,而是追求商品质量更多。
我国诚信制度好不够完善,加上卖家的信口雌黄,买家难免会上当受骗,因而会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就需要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是消费者在网购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有权利选择退换货,无需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经济蓬勃发展。
2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1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2.1.1后悔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购买的商品仅仅靠一张张图片被消费者知晓,商家可能会夸张的宣传其商品来诱惑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从而会产生纠纷,这并不是消费者的意愿,违背了诚信的购物环境,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不能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2.1.2后悔权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不正当的经营就会遭到淘汰,经营者因为害怕店铺有不良信誉就不敢再虚假宣传,这样他们就会更加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来竞争,消费者也会放心的购买,这会增加更多的交易,有利于减少纠纷推动网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2.2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2.1冷静期制度最初源于美国,美国比较流行上门推销的营销手段,很多推销人员过于夸大其词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信了他们的说辞,买了不该买或者是与推销员说的不符的商品,这就产生了美国的后悔权制度。
论网购后悔权

论网购后悔权作者:周红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众所周知,我国网络经济之发展如火如荼,网购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
但网络有风险,网购需谨慎。
消费者总难免碰到诸多权益保护难题,而网络则加重了网购维权之困境。
本文首先对网购后悔权之概念和理论基础作了简述,然后就网购后悔权进行了外国法比较,最后就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来健全保障之建议。
关键词网购后悔权保障建议作者简介:周红格,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农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417一、网购后悔权概述(一)网购后悔权之含义后悔权,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反悔权,就是干完某件事之后感到后悔,并能够反悔之权利。
在网络销售之领域,倘若允许消费者任意后悔和反悔(如女性买到某件衣服用了一年后后悔要求退货),则不利于经营者合法权益之保护。
因此,后悔权之行使大都有时间之限制。
实际上,很多国家立法中之后悔权实谓“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这一称谓显然更为贴切,即道出了消费者反悔之权利,又明确了其期间限制。
综上所述,网购后悔权是指依照消保法之规定,在非现场环境中购物后,消费者可在一定期限内冷静考虑,确定货物非所需或非己欲时,可在一定之期间内无条件退货之权利。
(二)网购后悔权之理论基础1.消费者主权理论:该理论由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
他认为,消费者选购货品,体现的是其自身之爱好、意愿,通过购买将其需求传达给生产经营者,然后经营生产者就可根据消费者之意愿生产销售相应之货品。
也就是,市场是以消费者之意愿为主导的,货品应由消费者意愿来决定而非由经营者自主提供。
该理论肯定了消费者意愿之于市场和经济发展之重要性,之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拓展之根本性意义。
网购后悔权不仅不会损害经营者之权益,相反还会促进经营者特别是诚信优质经营者之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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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购后悔权广义上的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不需要说明任何的产品瑕疵或者服务问题等原因就可以将已经取得的商品向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货。
[1] 英国于1964 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是最早通过立法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其中规定在商家容易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功能的交易场合中(例如上门推销商品等等),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又产生反悔的想法,就可在四天内无理由退货给商家。
[2] 美国、英国的法律将其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德国民法典中则将称其为消费者的“撤回权”。
通过举例目前国外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我们发现法律之下无疑都体现着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合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而经营者则享有买卖交易的最终决定权,为了防止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使得消费者可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意图,保障消费者完成符合内心意思的真实消费。
当下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正是由于网购能够满足大众足不出户就能消费的需求,因而即便是个体消费者的个别需求都变得十分重要,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广大群体的消费行为则会变成理性的数据信息,这将会为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的行动指南。
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无可撼动的主权地位,法律赋予消费者必要的倾斜保护则是促进网络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网购后悔权的定义及性质网购后悔权与消费者后悔权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的范围更宽。
目前我国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但是此制度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仅仅指网购后悔权,因而本文讨论的网购后悔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消法》第25 条这条新增规定,我国学界一般称之为“网购后悔权”。
可以说在买卖双方交易信息极不平衡的网络购物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理论在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
我国学术界对网购后悔权性质的观点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网购后悔权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等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
此观点认为网购后悔权虽来源于民事权利但仍然是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
然而,另一种观点即认为网购后悔权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网购后悔权实质上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消费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在法律实践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法律规定,网购后悔权具有四项法律性质:①法定性,网购后悔权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3]②单方性,我国法律只给以网购消费者网购后悔的权利。
③无因性,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七天”之内行使此权利不需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④适用场合的限定性,我国网购后悔权只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几种特定的远程消费行为。
网购后悔权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对其的定位与认知,如果仅仅被认为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那么是不利于后悔权的实施的,从而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所以本文认为网购后悔权是法律给予消费者在远程交易(网购、电话)中的一项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任何经营者都不可任意剥夺。
二、网购后悔权的法理基础通过前文的论述已知,网购后悔权实质上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那么接下来本文将从民法的核心精神来具体论述网购后悔权的法理基础。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又称为合同自由,它的基本理念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且都能够自由、真实地表达意志。
契约自由原则进一步表现为合同的稳定性和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与稳定性在网络交易买卖合同中仍有所体现,原因就是在现实网络买卖交易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网络卖家的经济实力的不平等,还在于经营者是组织机构,而消费者仅仅是个人,这就会导致双方对商品实物所获取的信息量的不对称,进而使得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对冏品认知存在误解导致意思自由受到限制,因此这种情况下契约自由的理论前提就丧失了。
在网购环境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自由的前提下,法律仍强制然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就可能出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网络购物环境就会使“契约自由” 会造成消费者实现理性消费、遵从内心消费的美好愿望无法实现。
在网购中,法律如果过分强调表面形式的合同自由、过分坚持合同的遵守,就会因此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那么就现实而言,处于弱势的个体消费者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很可能在部分程度上被经营者、网络卖家等电商所剥夺了。
因此,为避免这种不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价值,就需要法律赋予网购后悔权。
比如法律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规定,即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进行质检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后就不能再主张退货、换货等权利。
七天之内主张权利是对先前不平等条件订立合同的补救机制。
(二)公平原则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在不断强调实质正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契约自由的领域,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将合同坚守逐渐打破,从实质的角度出发追求合同正义。
我国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正是保障契约自由原则的另一种体现。
但是我国网购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与合同法的传统理论相互矛盾。
然而法律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并不是完全抛弃合同的坚持与遵守原则[4] ,网购后悔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能够遵循内心真正意思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才是值得双方当事人坚守的,而我国消法中引入网购后悔权制度就体现了保证网购合同自由与公平的追求。
网购后悔权体现的倾斜保护也是社会学的科层制理论的体现。
社会科层制理论最典型代表的就是新自然法学派大家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对待原则。
实行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不公平分配社会资源而是协调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之间失衡的力量对比,因为社会地位较低的弱势群体获得的社会资源与财富很少,无法与富人一起追求平等与自由。
在网购交易环境下,网络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刻意向消费者隐瞒产品的负面信息,而消费者通过网络很难辨别商品质量的优劣,这是网络购物不可避免的弊端。
这种弊端放任的不利后果就是会导致经营者、网络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进而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我国引入网购后悔权制度中也是基于对网购消费者这类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来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三、网购后悔权的合理实现(一)合理解决消费者退货难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网络销售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网购后悔权,在网销店自行约定了类似于格式条款的免责申明,如'收货人签收之后则概不退货’、’因照片与实物存在色差,处于正常范围,一概不予退货,请谨慎购买’等,为了不影响销售,卖家又往往将该声明放置于不显现的位置,而消费者确认购买则意味着接受该申明。
一旦出现网上销售者以假货、次品代替优品等混淆欺骗消费者的销售行为,那么购物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网络购物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隐藏性。
但网购诚信问题并不是限制一方并就能良序发展。
网购诚信必须建立在双方共同维护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只是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诚信桥梁的助力剂。
那么出现这种缺陷的时候,我国法律就必须给出指导性规则的方向。
这就需要配套程序法上的举措,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保证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网购后悔权纠纷中,立法者们如果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义务将会具备两大不可比拟的优势,提高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保障诉讼结果公正公平。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网购后悔权在法律上具有无因性,那么进一步可以推出在网购后悔权诉讼中,消费者至少需要证明两部分内容,一是证明双方存在一份?I卖合同(在淘宝里“我的订单”中即可查询到),二是证明自己行使网购后悔权没有超过“收到商品的7 天之内”的时间限制,这两方面的举证要求对消费者来说无疑简单可行。
相反,经营者必然提出“不应退货”作为抗辩,根据法律经营者等电商只能存在一种抗辩理由就是证明诉讼中的标的商品性质属于排除适用网购后悔权的法定商品(判断标的商品是否属于鲜活、定制等不宜退货的商品)。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附加多一步的举证义务,就是举证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明确知悉该商品“不可退货”、或者只要能够证明在消费合同签订之前,经营者已经尽到了针对该商品排除适用网购后悔权的告知义务。
(二)合理解决退货商品出现货损的问题再者,消费者行使网购后悔权的过程中肯定会产生邮寄的费用、退货过程会发生货损,货损之后又该如何调整,我国法律目前对调整该问题的具体操作细则仍处于空白期。
然而现实当中消费者如果采取网购后悔权,那么实施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大多数由他们承担,很少有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退货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因而《消法》第25 就没有了实际的意义。
除去这条摆设性的规定之后,我国没有明文禁止经营者作出有利于与交易双方偏向于消费者的有利合同条款。
因而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网购消费者,在发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要为此承担退货运费无疑是雪山加霜,显然这样的结论对于销售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消费者退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货损的情况,纵观该普遍现象,我国法律将以何种方式手段进行有效调整依旧处于某种不确定的空白阶段。
根据我们一般的运货规则,若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失,首先如果属于快递公司看的过错导致的,则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但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同义务,那么,货物风险的损失则适用买卖合同之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即当货物交付之时风险发生转移。
不过显然,实际过程中并不因为消费者将退还的货品交付快递之后,该风险就由此卖家承担了。
退货潜在的含义说明了货某个地方有了瑕疵,但真正地是退货商品不都是包含问题。
[5] 因为退货过程中发生了货损,使得经营者无法判断货品损失到底来自于何种原因。
此时卖家鉴定不出是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还是运输过程之中造成的损失,那么作为经营者是不愿意过多的承担责任,可能会发生寻找其他方式理由去推辞责任而不对消费者履行责任。
当然如果消费者按网购经营者的要求退货之后,因为经营者收货不当导致的货损,或者有证据证明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是由卖家去予以担责而不是消费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