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
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
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
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
[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
[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
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公权力其实就是某些公共机关所拥有的,同时公权力也是人类共同体在生产跟生活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的一种实现私权力的手段和保障。
公权力的正确实施确实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宪法当中也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公权力其实就是某些公共机关所拥有的,同时公权力也是人类共同体在生产跟生活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的一种实现私权力的手段和保障。
公权力的正确实施确实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宪法当中也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一、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一是政府要做到权力公开。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三是要鼓励公众参与,让政府的公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总之,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
没有公众参与,“规范和限制政府公权力”只会是空中楼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限制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同一硬币的两个侧面

限制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同一硬币的两个侧面作者:吴友军来源:《共产党员·上》2015年第02期中国当下的强力反腐正在通过制度性设计而使其成为一种常态。
一个很好的说法是“反腐永远在路上”,百姓普遍为之叫好。
但是,也有人产生出一种莫名的恐惧心理。
如果是贪官,产生这种心理那是自然的。
但是,笔者说的是那些与权力贪腐不太沾边的普通人。
一、约束公权和保护私权是每个人都有份的事情。
有些人产生莫名的恐惧心理,主要是看到不时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被带走调查,似乎不是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另外一种舆论则认为党章和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而也是法。
这其实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说的。
如果一般党员或普通群众也往自己身上套,以为自己也会因为涉嫌违反党章而被随时带走,那就大可不必了。
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掌握党和国家的一定权力,需要受到党的纪律的严格约束,否则,就会破坏执政党的形象。
为此,我们党设立了党的纪检制度,用以约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公权力进行约束,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约束。
一个人如果一定程度地掌握了公权力或者成为公众人物,他的个人权利就会不同程度地溢出。
因此,他的个人权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约束。
比如,一定时期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家庭向组织或社会公开其财产,要求有些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或者允许媒体实施监督,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公权力持有者的一种社会义务。
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的监督。
因为接受公众监督是公众人物的社会义务。
在这里,公权力受托人或公众人物的权利与普通大众的权利的受保护程度应该是不一样的。
后者享受法律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绝对的,是不能打折扣的,但前者则不然。
他们除了个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之外,他们的行为要得到授权,没有得到授权的行为是被禁示的。
其次,因为存在权利溢出的可能性,因此,他们的有些个人行为或家庭行为须要向社会公开,从而得到社会的监督。
在这里,对于公共权力的约束和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是同一件事情。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行政管理&行政学评析我国的行政监督——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个人的私权利我国的政府行政是以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指导下,建立起的议会和行政相互融合(议行合一)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多层次的行政体系。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列组成了国家权力的三大部分。
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事物发展的需要,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占据了的主导的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也借此机会在管理社会事物和调控经济发展等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
特别是在我国,受到传统的“官本位”、“重权威”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因而,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就更是刻不容缓。
行政监督,就是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行政监督之目的就是要协调与缓和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最终建立“宪政”,实行法治。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概况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及监督模式上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
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我国的行政监督对象和西方一样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的。
其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行为。
在实际的政府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中,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中国,行政监督的重点是在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制止权力寻租、搭便车等现象的发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可能记恨政府立法行为对他的侵害,但他可能会更为痛恨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行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协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
(2)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其中,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概念、历史演变、现状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概念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是指一系列机制和制度,旨在限制政府和政治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它包括法律制约、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和途径。
二、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历史演变中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往往会设置官员和监察机构来限制地方官员和皇室成员的权力。
例如,唐代设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就是负责监察官员的机构。
此后,随着中国政治制度和文化的演变,这种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此后,中国的监察体制也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革。
19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逐渐推行法治化建设,加强了法律制约和司法独立,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如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现状目前,中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和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等机构。
这些机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这些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范围和行为规范。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如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等。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设。
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平衡:以法律为尺度

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平衡:以法律为尺度作者:周柏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3期摘要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都应当以法律为尺度。
法律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限度,当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时,公权力不宜介入私人领域,尤其不应当超越授权干涉私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法律为尺度,公权力行使无虞权力被滥用,私权利保护不会被漠视。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依法行政作者简介:周柏红,洛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概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179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国家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依法行政,合理使用公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会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粗暴行使公权力侵犯私权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做到二者的平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公权力的行使(一)什么是公权力公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或行使的职务上的权力。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体现了一种可能性,表现为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主体为实现其意志而采取的行动能够不顾抵制而得以实现。
[1]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行动者具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只有国家才具有一般民众无法抵制的力量,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什么公权力。
(二)公权力的特征步入现代社会,封建制国家成为历史遗存之后,公权力有以下特点:首先,公权力只能由代表公众的国家机关行使,当然具体的行使是由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或国家公务人员来执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公权力。
其次,公权力处理公共事务。
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私人的领域,干涉私人事务,否则,很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人自危。
曾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延安黄碟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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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作者:刘海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越来越大,不时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
于是,限制公权力以保护公民私权利成为现今提高社会和谐水平、提升公民幸福感的重要一环。
然而“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便是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
”这句话给盲目的我们当头一棒。
我们就要尝试解析公权力和私权利,发掘其在当代的关系现状与问题,并针对公权力的类型,提出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一些方法浅见。
以此来解决上述名言中的矛盾,限制不合理的行政权、司法权,对症下药,不盲目行动与跟调。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行政司法权作者简介:刘海斌,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19-02我们的社会生活分为两个大领域,一个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一个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法律对我们的整个社会进行规范与调整,对前者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而对后者进行调整的法律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
相应地,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就是公权力,比如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而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公法强调的是国家意志,私法强调的是个人意志,二者对立但又能统一。
现代国家,都在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
如果公权力极度膨胀,就会发展为专制和集权;相反私权利极度泛滥,就会形成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
然而目前在中国的现实是公权力的无比强大和私权利的被无视与忽略,这从近些年来的拆迁案、城管打人案、警局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案等案件可以得到充分印证。
于是,我们耳边就会响起这样的话“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
“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便是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
”这句话听上去似乎成立,但实际上犯了逻辑学上的错误,在实践上也不能得到支持。
我们要分清楚具体的公权与私权,各自对待,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一矛盾,并真正利用对公权力的限制,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主要源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古罗马人的一项发明。
(一)公法与私法对法律的分类以公法和私法论之的描述中,最有名的莫过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个区分标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另外还有一种区分这两种法律的辅助标准:公法是具有绝对强制力的,因而是不可变通的;而私法则往往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通,或者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协议所忽略调整的事项。
这就是“公法不得被私人协议所变通,简约不可变更法律”。
然而现代法律学者对公法私法的区分与罗马法中的区分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是:罗马法比较注重法的调整议题和所涉及的利益,而现代法则比较注重法律主体的地位。
因而,即使在有关活动中有国家参与,但仍然在平等的层面上进行,国家和私人地位平等,同样行事,这也属于私法的调整规范范围。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和分类的研究相对较少,然而在目前这个权利(权力)当道的时代划分这两种权力又非常必要。
公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
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是这样论述公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能力或力量。
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行使的权利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私权利在本文中是完全对照公权力而发展出来的概念。
同样的,私权利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较之下来,笔者认为私权利是作为一个个人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这包括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也包括一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私权利与公权力最大的差异,在于主体是没有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私人或组织,以区别于公权力的强大和崇高地位。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分属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这个两种社会相互交融的时代,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不断纠合、对峙与妥协,而受到的重视也有所区别。
分开来看,公权力一直有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予以保障,但是与公权力冲突时就不如公权力的保障有力,很容易被架空而受到损害。
私权利需要公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但当公权力运用不当时,就有可能对私权利产生危害和侵犯。
我国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现状不容乐观,特征如下:(一)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私权利公权力本身有很强的支配性,在行使时会有扩张性和侵犯性。
因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它就会对私权利进行干预甚至侵犯。
今年来公权力扩张滥用侵犯私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随意扩张公权力,搞地方保护;还有甚者,如在研发发生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查处一案,就是滥用公权力干预私权的最好例证。
还有发生的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私人权利,如强制拆迁、土地征用、城管暴力执法等等,都使公民私权利受到莫名侵犯,而得不到公正对待。
(二)公权力的怠于行使导致私权利无法获得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因此在公权力的保障之下公民的私权利应该能有更大的丰富和增长。
然而现状却是经济数据飙涨和财政收入剧增,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没有大幅提高,而且与此相关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费用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对公权力主体说来,其有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职责保障公民私人权利的发展,其公权力的怠于行使使私权利失去了保障,未能得到正常的实现与维护。
(三)公权力的异化致使私权利受到侵害公权具有支配性,同时具有易腐性,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权力行使者品德、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公权很容易蜕化变质,导致公权的异化。
公权的异化一方面表现为公权力机关为本地方、本机关、本部门谋利益,比如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另一方面集中表现为权力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等。
权力异化可以直接损害公共利益,比如挪用公款;也可能直接侵害公民的私权利,比如徇私枉法裁判。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导致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和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为遏制腐败,我国大力加强权力监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纪委、检察院反贪局、行政监察部门,还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都在进一步完善。
但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等行为仍层出不穷,这些制度和机制显得苍白无力,监督乏力。
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制度和机制的背后缺乏一股强大的力量支持,从社会总的情况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不和谐,公权力过于强大,私权利的广度和保护力度不够,权力崇拜观念强烈,私权观念严重缺乏。
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私权主体缺乏进行抗衡的足够的信心和社会支持,致使监控权力的各项制度难以落实。
三、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既然公权力在我国当代有如此多侵犯私权利的情形,对公民私人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伤害,理应对公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
然而公权力一般来说可以初略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类,并不是说所有的公权力都必然要被限制,应该是针对那些侵犯私权利的公权力进行限制。
结合现实中那些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导致了私权利的受害。
因而我们也要具体分开来看,如何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限制。
(一)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共需求,包括安全保护、交通、通讯、邮政等。
这些需求属于社会共同需求,不能通过私人公民之间的交易甚至自由市场来得到满足。
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就是借助于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量——政府。
另外一方面,社会中各个阶层,尤其是在现代,经济贫富差距很大,社会想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控制这种差距,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
而这种力量也一直由政府把持,并不断扩大。
基于上述的原因,政府的权力和力量在这个社会中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也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往往利用手中不断强大的力量,在许多方面都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侵犯。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有下列几种:一是有法不依,比如一些部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巧立名目乱收费;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三是放弃职权,有些行政部门搞地方保护,徇私情、私利,而对行政执法中的一些问题推诿扯皮、禁而不止。
针对这些方面的不当行政权力,应当坚决予以限制。
对这些方面的行政权进行限制,主要还是要依靠其他权力对其监督与限制。
一是要利用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在立法上严格规定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行政机关树立有法必依有法可依的观念,不再存在那种立法上模棱两可的境地,而让行政权力肆意逞威。
二是要利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实现司法独立的原则,利用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纠正、防止和惩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侵犯公民私权利的行为。
三是要利用公民权利对行政权进行限制,行政相对人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政权力,勇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社会中的新闻舆论主体,也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多做监督,维持其行为的合法合理公开性,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正当及时实现。
(二)对司法权进行限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与腐败结缘,……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口上”。
实践中,司法权的膨胀与滥用已出现端倪,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也偶有发生,如赵作海案件等一错到底的案件。
因而合理限制司法权,使司法权正确行使,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具体说来,一是要保障司法权中的程序公正。
我国司法中长期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如果不按程序来处理司法活动中的各种情形,就有可能形成滥用或错用司法权,进而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
严格遵守司法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严格正确使用司法活动中的各项程序,对于司法权的合理运行,至关重要。
二是要各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司法权力,各司法主体各尽其职,保障司法独立。
如法院必须要进行居中审判而不能有偏颇,维系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检察院要准确履行其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等职权,特别是对于公民合法合理的申诉、上诉、申请抗诉等要及时处理,给当时人一个合理交待,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否则可能侵犯公民私权利,日积月累,后果十分严重。
注释:①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③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法商研究.2003(3).④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