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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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严格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执行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确保矿井安全无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1、矿长对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在其领导下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规程措施管理体系。

2、总工程师是规程措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负总责。

3、生产矿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

4、安监处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确保按章指挥、按章作业。

5、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有关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6、通防技术科是规程措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机电、煤质、安监、区队等有关单位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项工作。

定期对规程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区队技术人员补充措施。

7、通防技术科地测专业人员负责提供编制规程措施所需要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并及时做好地质预报工作,为编制规程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8、通防技术科通防专业人员负责规程措施中的一通三防方面管理,定期排查和处理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隐患。

9、机电部门负责规程措施中机电、运输方面管理,保证矿井的安全供电和正常运转。

10、煤管科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落实规程措施中有关保证煤炭质量的管理规定。

11、安监处负责规程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据规程措施,及时制止现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把好规程措施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

12、区队长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落实规程措施,发现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在用作业规程措施无法正确指导现场安全生产时,应及时要求区队技术员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3、区队技术人员在技术科室的指导下编制规程措施,在区队长的组织下负责向本单位职工传达规程措施,并负责规程措施的试卷命题、考试、补考及成绩登记。

技术会议管理规定(5篇)

技术会议管理规定(5篇)

技术会议管理规定为加强技术交流,提升技术人员的执行力,使技术工作更具有前瞻性、周密性,实现技术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技术例会1.1技术例会每周二上午____点____分在会议室召开。

1.2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员,生产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1.3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部长主持。

____月度生产计划及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题会议2.1生产技术部每月____号将下月生产计划初稿交总工程师初审;____号在会议室召开月度安全生产计划会议。

2.2参加人员: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2.3会议内容:生产技术部对全矿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分析全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2.4生产技术部在____号前将月度生产计划发放在矿内部网上。

3设计审查会议3.1设计审查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3.2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机、运、通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3.3生产技术部介绍设计方案,与会人员对方案进行分析讨论,并有记录。

根据讨论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公司审批。

技术会议管理规定(2)一、会议组织与筹备1.确定会议目标:明确会议的目标和主题,确保会议的目标与组织者预期一致。

2.制定会议计划:制定详细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会场布置等内容。

3.指定会议组织者:由主办方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与筹备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4.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根据参会人员的需求和可行性因素,确定合适的会议时间和地点。

5.邀请参会人员:根据会议目标和主题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并提前发出邀请函或通知,确认参会人员的出席意愿。

6.准备会议资料:根据会议议程和主题,准备相关的会议资料,包括演讲稿、PPT、会议背景材料等。

7.会议设备准备:确定会议需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如投影仪、音响设备、网络连接等,并提前进行检查和准备。

规程、措施会审管理制度1

规程、措施会审管理制度1

作业规程、措施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作业规程、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强作业规程、措施的集中会审管理,提高矿井技术管理水平,确保作业规程、措施贯彻到每一名员工,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特补充管理制度,现内容如下:
1、作业规程、措施会审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各职能部门技术主管、施工单位技术员参加。

2、各区队及部门将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技术部登记,由技术部与相应副总工程师共同确定集中会审的时间,技术部设置专人建立规程、措施集中会审登记档案。

3、对于采掘工作面可预测的地质构造、巷道贯通等隐蔽致灾因素需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突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可连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4、在保证矿内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定时召开作业规程、措施集中会审,所有参会人员必须随叫随到,无故不到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5、参加集中会审的人员必须执行会签制度,并在会审意见单上注明会审意见及审查人,会审意见要有针对性。

6、作业规程、措施集中会审由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报技术部备案。

7、若作业规程、措施集中会审时间在非上班时间召开,将对参会人员进行适当补贴,会审作业规程补贴100元,会审安全技术措施补贴50元。

8、采掘区队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工作由各采掘区队主管技术员负责。

9、各采掘区队主管技术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编制规程及措施。

在月度考核会上进行考核,同时给予奖罚。

10、其余考核内容参照《作业规程、措施及小型工程设计考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京质监标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

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二)标准草案;(三)研究成果报告。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施工技术文件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的技术文件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项目部负责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1. 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1)施工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施工日志、施工记录、施工质量检验记录、施工验收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等。

(2)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

2. 施工技术文件的收集(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技术文件。

(2)项目部应确保施工技术文件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损毁或丢失。

3. 施工技术文件的整理(1)项目部应按照施工技术文件目录,对收集到的技术文件进行分类整理。

(2)整理后的施工技术文件应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阶段、专业类别等进行归档。

4. 施工技术文件的保管(1)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

(2)施工技术文件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文件安全。

5. 施工技术文件的移交(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及时将施工技术文件移交给公司档案室。

(2)移交的施工技术文件应完整、准确、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五、监督检查1. 公司技术部门应定期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具体要求1. 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整性:施工技术文件应涵盖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技术内容,不得遗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豫政[1988]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豫政[1988]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1988〕4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我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切实落实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无偿占用科研机构的人员、资金及财物,不得占用科研机构的编制、经费。

科研机构可以直接购买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控购物品除外),有权处理多余设备(除国家投资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外)、物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设备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科研机构有权在全省总的规划、计划指导下编制本机构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机构的情况,选择和调整业务方向。

二、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都必须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

科研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所长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权力。

所长有权对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人事、行政、外事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所长拥有决策权,但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所长有权在单位内部每年对3%人员的工资浮动升级;事业费减拨50%的,有权对2%人员浮动升级;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也要推行承包责任制,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也可对2%的人员浮动升级。

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创收中解决,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晋升指标可累计使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补充规定》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补充规定为支持试点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提升建筑及城市品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促进眉山高质量发展,现就《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类别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类别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

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确定方式(一)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

(二)已出让地块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范围经市或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

三、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支持政策(一)试点建筑中的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开敞式公共平台等第四代建筑所特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试点建筑可设置外挑空中花园(以下简称空中花园),空中花园须两层通高、无围护结构、无柱、有覆土绿化植物,空中花园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试点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可突破《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中该类空间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5%的限制和进深不得大于2.1米的限制。

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应大于4米且小于6米。

(四)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后,可按空中花园绿化面积的2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

(五)试点建筑空中立体停车场的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空中花园覆土植物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建筑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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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现对各专业相关部门、领导审批的技术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做如下规定:
1、各类报告只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严禁代替措施。

2、报告的审批流程:各类报告经相关区队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本战线技术副职、战线副总、战线领导签字,需相关专业审批的经相关专业技术副职、副总签字,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告方可生效。

3、报告审批完毕,及时修订补充相关技术措施,并按措施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相关处罚:用报告代替措施的,经检查发现对区队、战线技术负责人各罚500元,战线副总罚300元。

造成隐患及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

5、报告审批不规范的,对相关技术负责人处罚200元。

总办室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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