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私募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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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相关问题研究

拟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相关问题研究
及 原 始 凭证 ;最后 与尽 职 调 查组 专家 进 行 充
投 资者权 利 的保 护 。因此 , 在企 业 申请首 次公
开发 行 时 ,证 监 会 一 般 会 就 中小 股 东 权 益保
分 沟 通 ,使 得其 作 出 的可行 性 分 析 报 告 能 全 面 客观 真实 反 映企业 总 体情 况 。 4 . 协 议谈 判 及 签 约 。 主要 是 同绕 投 资 条 款 清单 内容 进 行 洽 商 和 确 定 ,针 对 一些 重 要 条 款进 行 反 复 磋商 和修改 , 从 而形 成 投 资意 向书 , 签 署 投 资 意 向 书 是 双方 达 成合 作 意 向 的关 键环 节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双方 已确 立 合 作 关 系 。 签署 投 资 意 向
提 升 和退 出渠 道 变得 更 加 通 畅 ,国 内私 募 股 权 投 资( P r i v a t e E q u i t y , 简称 P E) 异军 突起 。 P E
和P r e - I P O,相 关 阶段 的资 本 相应 划分 为 : 创
业投资 、 发 展 资本 、 并 购 基金 、 夹 层 资本 、 重振 资本和 P r e 一 [ P O资本 l l l 。具有 现 代意 义上 的专
追 逐具 有 高 成 长潜 力 的公 司 ,并 在 发 展 初期 或上市前期通过股权 投资方式注入 资金 , 分 享 企业 成 长带来 的价 值 增 值 ,同 时希 冀 通 过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 I n i t i a l P u b l i c O f f e r i n g s ,
重 要 的 作 用 ,据 C V C R I 统计 数 据 显 示 , 2 0 0 9
至 2 0 1 1 年 间共有 3 5 6家 P E背 景企 业 登 陆 沪 深证 交 所 , 占同期 上 市公 司 总量 的 4 5 . 2 3 %。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意义和流程

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意义和流程

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意义和流程当不能在公开市场融资(公募),但为了将来能公募融资,为了达到公募融资的条件(主要是市场份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本等条件)就不得不借助私募融资。

企业为什么需要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私募股权融资通常都是企业不能公开上市融资而不得不为的融资,如果能公开上市融资,企业家通常是不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者的。

因为私募股权融资的市盈率比较低,没有公开市场融资(公募)的市盈率高。

也就是说,融同样数额的资金,私募融资稀释的股权多,公募融资稀释的股权少。

例如,假定私募股权融资的市盈率为8倍,公开市场融资的市盈率为20倍,融资金额为6000万,且融资当年的净利润预计为3000万元。

如果是私募股权融资,则融资6000万元需要稀释的股权为:⑴需要稀释的股权比例=6000万元/企业市值;⑵企业市值=净利润3000万元*8倍=2.4亿⑶需要稀释的股权比例=6000万元/企业市值=6000万元/2.4亿=25%。

如果是公开市场融资,则融资6000万元需要稀释的股权为:⑴需要稀释的股权比例=6000万元/企业市值⑵企业市值=净利润3000万元*20倍-=6亿元⑶需要稀释的股权比例=6000万元/企业市值=6000万元/6亿元=10%。

显然,企业家如果能稀释10%的股权,保留90%的股权就能融资6000万的话,他肯定不会稀释25%的股权,保留75%的股权去融资同样的数额。

企业家之所以要私募融资,实在是因为他目前不能公募融资,为了将来能公募融资,为了达到公募融资的条件(主要是市场份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本等条件)而不得不借助私募融资。

总结一下,私募股权融资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⑴私募股权融资是公司加速发展的需要,是达到发行上市要求的需要。

创业板发行上市前需要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及薪酬制度比较资料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及薪酬制度比较资料

结合
确基金合同、托管、专业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等措施
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 有其他主营业务的私募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也要遵守其
结合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统一立法基础上的分类 监管
各类私募基金都要遵守私募管理办法。同时,又要对不同类型私募 基金进行分类统计和监测,不同类型管理人要加入不同的行业自律 机构。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公司法》第7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取消股份公司的设立 ,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审批程序
《公司法》修订案第127条将股份发行的原则从原来的“公开、公平、公 修改股份发行的原则 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删除了公开原则,允许非公开(私募)发
新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破产
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 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缴纳所得税
-5-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
确认了私募证券投资基 允许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
金的合法地位
基金合同约定
向特定对象宣传 推介
要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如果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可以向事先已了解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合伙企业法2006
增加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私募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私募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私募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2009-12-27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在各方面力量的作用下,会将成为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发展的目标,并预先引进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前的各项咨询、准备工作。

根据对近期已上市公司的不完全统计,企业在申请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环节前后往往会进行一轮或多轮私募融资,并引进一些新的投资者。

这些私募融资行为可以统称为上市前私募。

其中,在企业的初创和成长阶段进行的培养型私募风险较高,而当企业发展成熟,并已经迈向了即将上市的门槛,这时所进行私募融资被称为Pre-IPO,Pre-IPO的风险相对较小,其投资人可能是培养企业的私募投资者,也可能是专门从事Pre-IPO的私募投资者。

一.私募融资概况(一)私募融资的含义所谓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 Financing),一般简称“私募融资”或“私募”,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而言的,指以股权(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渠道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从而使公司股东或/和公司获得新的资金、公司增加新的股东的行为。

私募融资是直接融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

目前,私募作为一个专用词汇也越来越频繁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出现。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并没有关于私募定义的明确规定。

在国内一般将未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私募融资活动简称为“私募”,已上市公司的私募融资活动更多的时候被称作“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为“定向增发”。

(二)私募融资的方式私募融资的投资者要实现投资退出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投资对象的股票可上市交易为惟一最佳途径,私募融资的投资者和被投资的企业往往均将公司的上市作为追求目标,所以投资者私募融资的方式必须符合(至少形式上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设立、改制、增资、股权转让及其他方面的系列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五4、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六5、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九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政府投资参股私募股权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政府投资参股私募股权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政府投资参股私募股权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基金”已是当下最时髦的金融名词之一。

各类“基金”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和获取利益的工具,其触角更是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开始介入基金市场,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资平台,推动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特定经济和行政目的。

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基金运营管理的风险仍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

因此,本文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出发,结合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探讨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

从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经验角度分析,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具体如下:(一)公司制。

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

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具备较完整的公司框架、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普遍运营比较规范;二是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护,因而投资比较放心。

不足之处:一是投资者筹资压力较大且可能闲置。

因按《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必须在5年内募足,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投资者必须按时筹资。

而在无合适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可能成为闲置资金。

二是存在双重税赋问题。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基金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股息或财产转让所得时,基金公司首先要缴纳最高25%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部分所得在股东分红或股东再转让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股权时,还要再缴纳一次20%的个人所得税,如股东是企业,还可能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困难及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困难及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困难及对策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贡献了我国超过50%的税收,超过60%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0%的技术创新成果,超过80%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超过90%的企业数量。

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其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发展。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意识到上市融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面临着很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中的问题、成因以及对策。

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性(一)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中小企业上市后,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都将得到提高。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需要公开披露,这可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上市企业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媒体报道,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二)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中小企业上市后,可以通过股票发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这样一来,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都将得到扩大,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三)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中小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从而促进企业治理水平的提高。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其融资难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其发展。

中小企业上市是解决其融资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而,当前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融资难度增加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由于资质和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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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私募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2009-12-27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在各方面力量的作用下,会将成为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发展的目标,并预先引进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前的各项咨询、准备工作。

根据对近期已上市公司的不完全统计,企业在申请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环节前后往往会进行一轮或多轮私募融资,并引进一些新的投资者。

这些私募融资行为可以统称为上市前私募。

其中,在企业的初创和成长阶段进行的培养型私募风险较高,而当企业发展成熟,并已经迈向了即将上市的门槛,这时所进行私募融资被称为Pre-IPO,Pre-IPO的风险相对较小,其投资人可能是培养企业的私募投资者,也可能是专门从事Pre-IPO的私募投资者。

一.私募融资概况(一)私募融资的含义所谓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 Financing),一般简称“私募融资”或“私募”,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而言的,指以股权(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渠道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从而使公司股东或/和公司获得新的资金、公司增加新的股东的行为。

私募融资是直接融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

目前,私募作为一个专用词汇也越来越频繁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出现。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并没有关于私募定义的明确规定。

在国一般将未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私募融资活动简称为“私募”,已上市公司的私募融资活动更多的时候被称作“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为“定向增发”。

(二)私募融资的方式私募融资的投资者要实现投资退出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投资对象的股票可上市交易为惟一最佳途径,私募融资的投资者和被投资的企业往往均将公司的上市作为追求目标,所以投资者私募融资的方式必须符合(至少形式上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关于公司设立、改制、增资、股权转让及其他方面的系列规定。

目前国拟上市公司的私募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原有股东(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向投资者转让股权(股份)和向特定投资者的定向增发(增资扩股)。

受制于《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成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期,上述两种私募融资方式均有采用,以股权转让为主;股份成立后,股份转让的方式较为少见,以增资扩股为主。

(三)私募融资的特点1.非控股性。

私募融资的投资者一般不寻求对投资对象(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融资完成后所获得的转让、增发股权比例一般不会太高,不会改变公司原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对公司管理层也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简便快捷性。

相对于债权融资方式,私募股权融资的手续较为简便,所需资金能快速获得,且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3.非偿还性。

相对于债权融资方式,所融资金通常不需要偿还,也无需承担资金利息,资金投资风险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4.可协商性。

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可由投资者与投资对象根据企业发展的状况、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投资对象对资金的需求、新老股东的意愿等自行协商。

5.高回报性。

如投资对象短期能够实现股票上市,由于近期国股市的市盈率一直处于高位,在股份锁定期过后,投资者所获股份能立即交易并且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利用效率较高。

6.人合与资合结合性逐步向资合性转变。

投资方投资后会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方的优势(如管理模式、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市场渠道、品牌资源和产品创新能力等)与企业结合,为企业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变化;私募融资后,原有股东的股权会被稀释,企业需出让部分话语权,资金使用上受限制,并且盈利要分给投资方。

(四)私募融资的作用上市前的私募融资之所以受到资本市场的欢迎并成为近年来较为普遍的现象,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惯例、中介机构流行操作手法等有关,最重要的是在目前证券市场环境和背景下,上市前的私募融资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各方(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东、私募融资的投资者等)利益,形成一种多方共赢的局面。

对拟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来说,通过上市前出让或增发少量股权,能够获得公司上市前快速扩急需的资金,改善公司的财务指标结构,规和优化公司的规治理,引进外来智力资源,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公开发行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私募融资的投资者来说,上市前投资于拟上市公司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

(五)私募融资投资者的类型1.按私募投资者的来源可分为境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因境外投资者投资境拟上市企业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本文暂不讨论)2.按私募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关系可分为发行人部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原有股东、高管、关键技术人员、其他在职员工、退休职工等)和外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3.按私募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机构或组织;4.按私募投资者投资行为的专业性可分为专业投资者(风投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和非专业投资者。

二.私募融资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拟上市公司为实现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目的,会与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合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要求,对公司业已存在的现实状态、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行为进行适当修正或调整,力求在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投资者利益和满足股票发行上市的各项要求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但是,由于公司和投资者的情况千差万别,在节约上市时间和资金成本的压力之下,公司仍然还是会有部分问题在经过修正或调整后,虽然形式上满足了一定的条件,符合现行规性文件和审批要求,实质上依然存在纠纷、争议的可能,有的潜在问题暴露后会极大影响上市进程,甚至会成为公司能否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一)股权(股份)代持问题(以下简称“股权代持”)1.股权代持问题出现的主要情形一些拟上市公司为满足上市审批的要求,在很多情形下为规避相关规性文件的规定,安排一定程度的股权代持,即法律文件显示的股东(挂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实质上的股东(出资股东、隐名股东)不同,出资股东的相关股权由挂名股东代理持有。

股权代持主要有自然人代自然人持股、自然人代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持股、法人代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持股及法人代自然人持股等。

股权代持出现的情形主要有:企业改制时原股东向自然人转让股权,为满足规性治理、限制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要求对下属子公司、关联方的股权调整,对人数众多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股权调整,因股东人数众多需要减少股东人数,非法人地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委托自然人或法人持股,实际投资者自身身份不宜或不愿公开,实际出资者的投资行为受限(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实际出资者的禁止交易行为(如参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以及股权激励安排等。

2.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或大部分)形式要件,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均反映为股东;一般情况下,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实际出资者负责或参与。

(2)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属实际出资者所有,挂名股东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者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其他规性文件的规定而投入的。

(4)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者双方之间一般会有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但难以核查。

3.挂名股东产生及其存在的原因挂名股东产生及其存在的原因是多重的,既有社会的、市场的、主观趋利本性的原因,更有立法、司法和制度上的原因。

首先是理论缺陷:(1)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标准界定不明,即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以出资为标准还是以登记为标准。

理论界存在财产权说和社员身份说,前者认为股权的取得应以出资为标准,后者主以形式要件具备为关键。

目前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且无明显倾向性意见,同时司法实务界也是莫衷一是,没有统一执行的标准。

从司法审判实例来看,有判决挂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也有认可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判决。

(2)股权变更登记理论不确定。

理论界关于公司登记性质有行政许可说和行政认可说、登记民事许可说等。

有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登记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应将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有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登记仅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将转让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行为自受让人支付转让款时结束;还有观点认为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涉及第三人债权纠纷处理,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以股东名册为准,涉及发起人股东之间的纠纷,适用公司章程。

其次是立法缺陷。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对挂名股东现象作出预见性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时间、股权性质、股权登记的效力等均没有作出明确或倾向性的规定。

立法上的这些不足,直接导致了挂名股东现象的大量出现,且司法实践部门无明确的适用依据,执法标准无法统一。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挂名股东现象的存在处于立法空白或立法缺陷的灰色地带,司法实践部门的执法标准也未统一,一旦股权代持行为的相关方产生纠纷,将导致较大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

(二)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问题拟上市公司申报前的私募融资对象如果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况,而且其成员人数众多(超过200人)时,会面临两个问题:(1)是否构成变形公开发行;(2)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是否违反证监会法律部的规定。

现举一例:A股份申报前进行增资扩股,向特定投资者私募融资,引入B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B公司的股东之一为B公司工会(代职工持股会持股,所持B公司股权比例较小),职工持股会的出资者有3000多人。

1.是否构成变形公开发行我国关于变相公开发行的规定和解释主要有:《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2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其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办发99号文有关问题答复中国政府网采访的容时称,“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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