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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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是指通过描述一种技术或装置的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的范围。

在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中,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1.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词语:功能性限定常常使用诸如“用于”、“用以”、“用来”、“用作”等词语来表示发明的功能特征。

2.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核心特征:确定发明的核心技术或装置是如何实现所述功能的。

这可以通过仔细阅读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来获得。

3.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描述实现所述功能的技术特征。

如果功能性限定太过宽泛或模糊,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

5.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功能性限定应该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即所述功能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或获得技术上的优势。

如果功能性限定没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可能会导致与现有技术的显著差异缺乏可信度。

6.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界限: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

如果功能性限定无法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或模糊性。

7.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可预见性: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该是一般技术水平下具有可预见性的。

如果功能性限定包含了意外或非常规的技术特征,可能会导致不可预见性。

8.考虑功能性限定的整体效果和目的:根据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综合考虑功能性限定的作用和效果。

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与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相协调,以确保发明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总之,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主要包括确定限定词语、确定核心特征、判断特征是否明确、判断特征是否相关、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效果、判断特征是否具有明确的界限、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考虑整体效果和目的等。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及侵权判定标准辨析作者:范丽姚云朱宁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7期《审查指南》与《解释》貌似矛盾,其本质追求却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是彼此呼应的关系。

依据我国产业发展状况并比对美国及欧盟的立法情况,我国当前的规则体例是合理必要的。

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即目前应用的版本,下称《审查指南》)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性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被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于是有观点认为:依据《审查指南》,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覆盖所有的实施方式,与《解释》规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相矛盾,应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功能性限定”的审查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统一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也有观点认为:在审查程序中依据覆盖所有实施方式的标准从严掌握,在侵权判定中依据具体实施与等同方式的标准进一步压缩保护范围,从而通过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规则的运用来达到限制功能性限定使用的目的。

还有观点认为:《审查指南》及《解释》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具体实施方式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实施方式。

可谓各家之言、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足可说明这一问题具有不同一般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在知识产权法中,常常提到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不同于普通的限定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项技术发明中的某一单一特定特征。

本文将讨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1.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难度大由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特殊性,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非常困难。

因为只有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满足所有约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构成侵权,因此,要确定侵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专利权利要求的措辞、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等。

2.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由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约定似乎非常模糊,难以确定其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和范围,因此专利的申请和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争议,例如侵权方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是否有新的技术能够避开这个限定等问题。

3. 滥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风险一些专利申请人可能会恶意滥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通过把所有权利要求都进行功能性限定,来达到覆盖更广的技术范围的目的。

这种滥用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它可能降低市场竞争,阻碍了行业的进步。

二、对策研究1. 制定合理的侵权判定标准为了避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对侵权判定造成困扰和不确定性,需要在法律和法规中制定合理的侵权判定标准。

这种标准可结合专业技术和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侵权案件,从而确保专利权利人及其专利的有效保护。

2. 加强专利审查强度加强专利审查强度可以降低专利滥用的风险。

为了防止纷争不断的出现,特别是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案例中,审查人员应该对此类权利要求进行更严格的审查,避免专利权人通过滥用专利权来阻碍其他公司的创新。

3. 鼓励专利持有人进行技术创新和创造性突破虽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可能会降低市场竞争,但它也可以激励专利持有人和其他公司进行技术创新和创造性突破。

政府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奖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鼓励他们开发更多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新技术,最终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浅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

浅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

浅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天津 30000摘要:合理的利用功能性限定这一撰写方式能帮助申请人更好的表达其发明构思,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要准确把握发明点,并分析发明点与实施例之间的关系。

另外,全面的检索也是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审查的基础,不仅有助于审查员明确发明点,也能够提高审查效率。

关键词:功能性限定;支持;检索一、引言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则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

《审查指南》中记载了: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可见,《审查指南》中并不鼓励使用功能性限定来撰写权利要求[1]。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在某些领域,合理的利用功能性限定这一撰写方式能帮助申请人更好的表达其发明构思,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而对于审查员来说,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一直是专利审查的一大难点。

加强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理解无论对申请人还是对审查员来说都意义重大。

二、功能性特征概述(一)存在的价值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出现与申请人不断追求保护范围的最大化是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对于某些领域,例如电学领域,采用功能模块的撰写方式更能够体现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另一方面,对于某些领域,例如机械领域,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来概括多个实施例的具体机械结构能够获得更为宽泛的保护范围。

从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通过功能性限定,申请人用简洁、明了的文字将其发明构思的核心要素表达出来,使其技术方案不必拘束于具体的细节之中,也有利于鼓励大众的创新思维,促进科技进步。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河南科技·知识产权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张蒙恩赵景焕张兆亭皇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本文从包含功能性限定主题的两个案例出发,对其功能性限定的限定作用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新颖性;创造性;功能性限定中图分类号:G306.0文献标识码:AThe Idea of Judgment of the Functional Definition in Patent ClamsZhang Mengen Zhao Jinghuan Zhang zhaoting Huang Rui(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SIPO,Zhengzhou Henan450002)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limited role of functional definition was discussed by analysis of two typical cases,and the application of novelty and inventive legal provisions were further analysed.Keywords:novelty;inventive;functional definition1引言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了新颖性和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给出了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即“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下称四相同)”;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中给出了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基准,即“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功能性限定和保护范围清楚

功能性限定和保护范围清楚

功能性限定的法理基础
• 发明创造的三个层次: 思想(idea)方案(solution)实体(embody)
• 在自然科学范畴,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更伟大,提出idea本 身即是贡献
• 专利是技术的商业化体现,权利与贡献要相称,单纯的idea不能 被当做贡献,仅记载目的或效果的纯功能性限定不能被接受。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实践
快速发现 否 判断功能性限定在现有技术条件 下的可实现性 授 权
快速浏览 权利要求 书,找出 涉及功能 性限定或 效果限定 的词语
阅读说明 书,确定核 心发明内容; 找出与功能 限定对应的 实施方式
判断功能性 限定是否涉 及实用新型 所要求保护 的核心内容

a该功能 限定有无 实施方式 支持? 无
功能性限定的法理基础
• 对指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权利与贡献相称”原则的体现 获得的专利不能只告诉公众“要做什么”,而不告诉“是什 么”,从而要求公众发挥创新能力来实现这个功能(纯功能 限定、替代方案不清楚)、或者完善这一功能性限定(找出 功能性限定包含的非能方式)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专利审批过程中: 认为功能性特征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一切方式—— 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权利; • 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 将功能性限定解释为说明书中相应的实施方式及等同方 式——客观上无效掉部分保护范围,不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类型1:类型不清楚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是指,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能清楚的表明该权 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 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不适应。 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包括三种情形: (1)主题名称模糊不清,如“……技术”、“……的改良”。 (2)主题名称既包含产品也包含方法,如“……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半月板移植骨栓固定技术及器械”。 (3)主题名称中包含有多个产品或部件,但并不是要求保护一个系统或总 成,如“……组件及组件安装结构”。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作者姓名:侯文静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机械三处摘要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经常会采用比较上位的“功能性限定”来描述权利要求。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需要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文结合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有关“功能性限定”的要求阐述“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撰写,以期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

关键词实用新型 申请质量 功能性限定 审查 撰写一、引言2012年12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

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来自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52.6412万件,继2010年超过日本后,2011年又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发明专利申请国。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拥有全球最多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

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反映我国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然而,近两年,我国均没有企业入选汤森路透评选的全球创新力百强企业。

可见,我国专利申请的质量有待加强。

专利申请的质量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评价标准国内外尚无定论。

我们从质量高的专利申请的共性似乎能够略见端倪。

高质量的专利申请首先具备的是高质量的创新成果,第二点要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

而如何撰写才是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呢?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满足授权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还应当具有适当的保护范围、层次分明的权利要求使得专利权稳定,难以被规避,侵权者难以逃脱法律责任;另外,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并且公开充分、得当。

其中,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和保护的核心,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尤为重要,并且撰写难度也比较大。

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经常会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撰写,主要原因一是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二是某些发明采用形状、构造特征描述存在一定难度。

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解读

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解读

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解读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独立创造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申请专利时,经历了专利审查的阶段,以及最终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和权利要求的解读。

一、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专利审查旨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和专利局的规定。

以下是专利审查的一般流程:1.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这些文件必须详细描述发明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2.初步审查专利申请提交后,经过初步审查,专利局会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完整性、格式等。

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申请者将收到通知进行修改。

3.实质审查一旦通过初步审查,专利局将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核和法律性审核。

技术性审核主要涉及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估,法律性审核则针对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4.通知和答复如果专利申请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要求其提供答复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应。

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供补充材料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5.决定和授权最终,专利局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即批准或拒绝专利申请。

如果专利申请获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授权,并享有专利权益。

二、权利要求的解读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的核心部分,用于界定和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描述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要求,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权利。

权利要求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概括性描述,而从属权利要求则进一步限定并细化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在解读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益的关键。

需要仔细分析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逐一对比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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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审查作者:赵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6期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和保护的核心,如何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大家经常讨论的问题,目前国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依据的《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截然不同的规则,这给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带来了很多疑惑和问题。

作为一名A61L领域发明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笔者从自身审查领域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谈一些体会。

一、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1、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基本概念一般说来,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应由实施该方法的具体步骤或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操作步骤特征来定义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将该特征称为功能性特征。

只要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某一个特征至少是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实现的功能,而不是其具体结构或组成等来予以确定,可以认定属于“功能性特征”,而该权利要求亦可以被称为“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或者简称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其中,仅记载了发明要达到的目的或产生的效果,完全没有记载为达到这种目的或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称为“纯功能性权利要求”。

2、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描述: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二、我国实质审查阶段的处理在具体实质审查中,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审查通常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是否清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依据《专利法》第22条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专利保护的是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而不单单是功能或者效果,从实质审查实践来看,在合理、有效的时间内,对所有实现所述功能或者效果的技术特征进行检索和审查,找到有效对比文件也不容易;另外,功能性限定的界定、允许程度也是不好掌握的,而且没有统一的认识,如对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是否应当仅限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是否应当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任何方式,因此,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审查,笔者认为,在实质审查阶段,优选评述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使申请人通过修改和/或陈述来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将功能性限定特征限定为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效地简化审查程序。

1、案例一:权利要求:一种应用于哺乳动物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可喷射的和润滑的。

其中,权利要求中“组合物是可喷射的和润滑的”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公开本发明组合物可以是本发明所述具有喷射性和润滑性的任何组合物,喷射后和施用于表面时显示出润滑性能,进一步限定了本发明个人润滑剂组合物的润滑性在约100-900秒时间范围内至少约为8,更优选在约100-900秒时间范围内大于约30,并指出组合物中包含至少一种水溶性多元醇和水溶性聚合物,指出可使用以下其它成分制备组合物:苯甲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尼泊金丙酯、亚硫酸氢钠、黄樟油、偏亚硫酸氢钠、山梨酸、硫柳汞、马来酸和没食子酸丙酯,组合物可还包含有机酸,例如苯甲酸、柠檬酸、亚油酸、草酸、酮戊二酸、鞣酸、腐殖酸、乙醇酸、没食子酸和苹果酸,构成本发明组合物剩余部分的水用于提供组合物合适的稠度、粘度、可喷射性和润滑性。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提供一份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披露了一种可喷雾的护肤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组合物含有用于保护皮肤的成分如云母和/或滑石(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产品是润滑的)、该组合物是“可喷雾的”,意思是指在20℃下是液体,并且可以通过常规的手持泵式喷雾器采用通常的指压就可将药物施用到皮肤上(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产品是可喷射的),该组合物可施于人(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哺乳动物),以此来评述本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该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先评述其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需要质疑其是否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单是满足“组合物是润滑的”这一条件,就有无数选择,如果质疑就需要提出有力的反证,这无疑将要花费很多时间,因此,从节约程序原则出发,审查员选择优先评述其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云母和滑石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材料,而且本权利要求该产品的选择中并没有包含云母和/或滑石,由此入手进行检索,得出对比文件,而且对比文件所述产品完全符合上述权利要求相关产品的描述,因此,在本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申请人必然会考虑对其进行具体的选择元素限定和/或参数限定,以使其保护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克服功能性限定带来的保护范围过宽问题。

2、案例二:权利要求:一种挥发性物质递送系统,所述递送系统包括至少一种含有一种或多种香料组分的挥发性物质,其中所述递送系统提供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连续维持水平散发和/或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临时增强水平散发,其中所述递送系统不含热源、气体源或电流源,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不是通过气溶胶以机械方式递送,此外其中至少约40%重量的所述香料组分具有1500或更大的Kovat指数。

其中,权利要求中“所述递送系统提供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连续维持水平散发和/或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临时增强水平散发”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公开所述维持水平散发在挥发性物质耗尽之前显示具有均匀强度,需要人的交互作用来递送所述增强水平散发,当所述增强水平散发被启动时,所述递送系统自动恢复至递送所述维持水平散发而不需要进一步的人的交互作用,所述增强水平散发显示具有大于或等于所述维持水平散发强度的强度。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提供一份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披露了一种香料聚合物颗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颗粒可用作香料原料的递送体系,香料聚合物颗粒一旦沉积在基质上后,可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提供香料原料,尤其是挥发性顶香(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挥发性物质)的可控、持续性释放(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连续维持水平散发),该颗粒还可和可任选的辅助成分结合为“有益剂递送体系”,其可以增加或增强香料原料在基质上的沉积和/或香料原料从基质中的释放(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临时增强水平散发),其中香料被吸收在聚合物颗粒中、吸附在聚合物颗粒上或以其它方式与聚合物颗粒结合,香料和聚合物颗粒之间的结合作用不包括包封作用(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递送系统不含热源、气体源或电流源,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不是通过气溶胶以机械方式递送),香料包含Kovat指数值为1000-1400的一种或多种香料原料和Kovat指数值大于1700(该数值范围落在本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之内:1500或更大的Kovat指数)的一种或多种香料原料,而根据所需芳香的程度而选择相应的挥发性香料含量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和/或确定的,即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选择,以此来评述本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之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或修改,该申请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该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递送系统提供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连续维持水平散发和/或至少一种挥发性物质的临时增强水平散发”同样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先评述其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需要质疑其是否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需要提出有力的反证,这无疑将要花费很多时间,而且说明书中将“增强水平散发”模式进一步限定为由人的交互作用启动,因此,依然从节约程序原则出发,审查员同样选择优先评述其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在挥发性物质作为香料的领域,如何控制香料的挥发是一个常见问题,类似于缓释系统的应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本权利要求相关选择中并没有包含类似的缓释系统,由此入手进行检索,得出对比文件,指出其不具备创造性,促使申请人对其进行限定,以使其保护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克服功能性限定带来的保护范围过宽问题。

三、结论当前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界定还没有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采取的解释原则与审查指南也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作为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对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地提出质疑意见,尤其是当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情形,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作出具体限定。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应当对“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可以优选评述其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力争通过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促使申请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或效果特征进行分析,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取得所述技术功能或效果的,并分析功能或效果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进而判断该功能或效果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起的影响,以此为突破口来寻找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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