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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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最新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实用版)目录1.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2.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3.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4.2020 年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5.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影响正文一、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是指对铁路机车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以及优化铁路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铁路运输行业的变化和发展。

二、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8029 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完成 7511 亿元。

在这一年里,我国投产铁路新线 8489 公里,其中高铁5474 公里。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铁路建设持续加速,为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公开资料整理,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如下:2012 年:6300 亿元2013 年:6600 亿元2014 年:7200 亿元2015 年:8200 亿元2016 年:8000 亿元2017 年:8000 亿元2018 年:8000 亿元四年、2020 年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我国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铁路机车统计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等各类铁路机车。

2.铁路机车分类:按照机车类型、用途、技术特点等进行分类。

3.铁路机车统计指标:包括拥有量、新增量、报废量、运营量等。

4.铁路机车统计方法:采用定期统计和不定期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五、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影响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铁路机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运输效率。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二节
配属机车
第11条 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 (一)配属机车: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及机务段保管、 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包括企业自购 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 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入助机车必须有命令,没有命令不得统计为入助机车。 (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自有机车为其配属机车,支配机车包含 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13条分类。 统计方法与国铁相同。
第 3条 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机车 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 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全国铁路范围,包含合资、地方铁路。统计部门:根据本规则规定的 统计口径提供统计资料,使用统计资料部门为:财务、机务、统计等.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 9条 机车种类划分。 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机车。机车类型按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 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动车组种类分为内燃、电力动车 组。动车组中非动力车辆按车辆统计。 分为电力、内燃机车,取消了原来的蒸汽机车。 第10条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 计在当日中。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米轨、分机车种类填报,分线路统 计区段和分机型统计报表按综合填报。 明确时间和分类填报,18点前收到,不是18点前产生,报单传递要求 及时。与货车统计不同,货车统计的现在车是实时的(运报2)。机车 统计为时期数,货车统计为时点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三)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 支配机车 运用机车 客运 行包专运 货运(货物、小运转) 路用 补机 专用调车 其他工作 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机务段支配内) 短期备用 检修[大修、中修、小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 ] 其他 非支配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铁路局非支配内) 出租 出助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一、统计对象及范围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货车数量统计:统计货车的总数、分类数、车型分布等。

2.货车使用统计:统计货车的运营情况、使用频率、载货量等。

3.货车维护统计:统计货车的维护情况、维修次数、停运时间等。

4.货车事故统计:统计货车的事故情况、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等。

二、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1.货车数量统计货车数量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总体规模和分类情况,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总数:统计铁路货车的总数量。

-货车分类数:统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货车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车型、用途、所属企业等。

-车型分布:统计货车的车型分布情况,比如高低平板车、罐车、箱式车等。

2.货车使用统计货车使用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运营情况和使用频率,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天使用货车数量:统计每天实际运营的货车数量,以了解货车的使用情况。

-平均每天载货量:统计每天货车实际运输的货物量,以评估货车的运输能力。

-货车使用率:统计货车运营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以评估货车的利用率。

-平均每天运行里程:统计每天货车的行驶里程,以评估货车的使用程度和消耗情况。

3.货车维护统计货车维护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的维护情况和维修次数,可使用以下指标:-平均每辆货车的维修次数: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维修次数,以评估货车的维护质量。

-平均每辆货车的停运时间:统计货车平均每辆车的停运时间,以评估货车的可用性和运营效率。

-货车维护费用:统计货车的维护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备件费用等。

4.货车事故统计货车事故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货车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可使用以下指标:-货车事故数:统计货车发生的事故数量。

-人员伤亡情况:统计货车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重伤、轻伤等。

-事故原因统计:统计货车事故的原因,如人为失误、设备故障等。

三、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1.数据收集-直接向相关单位和企业索取统计数据;-利用信息化系统收集货车运营数据,如货车调度系统、维护管理系统等;-对货车进行抽样调查和统计。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 (12)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 (15)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 (26)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 (36)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 (44)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 (48)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7)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9)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71)第四章附则 (72)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站段(分公司)和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站段(分公司)劳动生产率和铁路局(公司)换算劳动生产率。

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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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围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铁路局部署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铁路局提出统计报告等。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拒绝、抵制并按照职权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按要求配合统计调查、铁路行业普查和专项调查;
(二)按制发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报送数据;
(三)制定本单位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为铁路统计工作提供稳定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保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执行铁路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铁路局制定并报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将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一并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容应当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围、调查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法、组织实施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容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铁路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容不得与统计调查项目的容重复、矛盾。

第十七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八条铁路局根据标准和相关要求统一制定铁路行业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十九条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表应当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予以举报。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应当以规定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辅之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

铁路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完善统计调查法,做好各种统计调查法的衔接和配套。

第二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执行和铁路局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法、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行业统计资料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

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铁路统计人员应当对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铁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的统计资料的交接、保密和归档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按以及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时限保存,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第二十六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铁路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年度铁道统计公报,定期公布铁路行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未经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审核认定,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单位和个人在公布和使用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时,应当遵守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调阅、审查及复制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和其他资料、信息;
(二)向被检查单位查询有关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三)根据检查结果整理填发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将检查情况在行业予以通报;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未出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二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委托其他统计机构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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