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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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之际,首先颁布《婚姻法》,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这部法律在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更体现了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

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

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

《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解释二则更立足于实际一些。

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夫妻财产关系”“,接着第二部分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我们通过几个专题重温一下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

通过我们的讲解,你重新审视一下你的婚姻家庭生活,你结对婚了吗?(登记婚)你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小三,一方有过错,第46条的离婚赔偿)你会用婚姻法给你的权利和自由吗?(现代女性的独立人格、经济势力强者的担心)俗语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现代的婚姻也须有物质基础。

今天先谈谈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讲义演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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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 弟姐妹。 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 兄弟姐妹等。
(三)长辈亲、平辈亲和晚辈 亲


1、长辈亲属 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平辈亲 又称同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 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家庭的特征:




1、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制 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和姻亲。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一般为 近亲属,而并非所有的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 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分属于不同家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限于夫妻、父母子女、 祖孙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3、 家庭具有共同经济,具有家庭共同财产, 共同生产消费,但这不妨碍家庭成员个人独自 拥有某些财产。 4、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
(三) 婚姻的种类


1、 要式婚与事实婚:要式婚是指同时 符合婚姻的法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 婚姻,事实婚是指仅符合婚姻的法定实 质要件,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 2、 初婚与再婚 3、 单婚与重婚
二、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 制所产生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的社会单位。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 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 (三) 教育职能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 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合。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2、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疏远近的方法,在现今国际最为流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 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法。具体来说就是,从己身往上数,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上数对象为同血缘人);从己身往下数,每经过 一代也是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外)父母与孙(外)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第二部分是旁系血亲的计算 法。具体来说,从己身往上数之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在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 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得出的就是双方的亲等数。比如说,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 人即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父母,两边分别为一,再将两边的数字相加,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 系血亲;或者先从己身上数至父母为一亲等,再从父母下数至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也就是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Hale Waihona Puke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一章辅导:历史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 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 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二、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2、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2)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3)结婚 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4)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5)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6)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整(7)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8)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 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 五、最高法司法解释及有关判例 •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 行计划生育。” •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一、群婚制
• 生产关系和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完全一致的。正 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血缘纽带 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始 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 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 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 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所以,群体 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关系来判明的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 比较公认的见解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表述如下:
•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 的结合。
•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 亲属团体。
• 就婚姻而言:
•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 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 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
•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 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 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称其为婚姻。 • 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 就家庭而言:
•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 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 关系的发生根据。 • 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 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 • 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 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 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学》文本讲义(上)主讲教师刘杏梅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先修课程: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适用专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开课学期:第二或第四学期学时: 36学分: 2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事务专业选修课。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正确贯彻婚姻法,建立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因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本课程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继承法等课程相衔接。

例如,涉及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部分,适用民法学原理,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为《刑法》中的专章规定,关于离婚的诉讼程序,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而夫妻、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的实现,由《继承法》加以规定。

四、教学方法与重点、难点本课程的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专题辩论及外聘讲座,共同构成完整的教学体系。

重点讲授婚姻法的基本原理、结婚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五、建议学时分配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六、课程考核说明本课程的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查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考查的形式包括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布置作业等方式进行。

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1.教材:《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11月第4版。

2.主要参考书:《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修订3版。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陶毅、明欣,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亲属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陈苇主编,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二十一世纪中国少数民族婚俗》祁春英,中国画报出版社2004年版。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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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婚
(1)重婚的定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 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
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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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婚的种类:
法律上的重婚,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的男女,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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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
庭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着民事
主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司法机
关从事审判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
价值、基本观念。同时,婚姻家
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 律漏洞、解释具体制度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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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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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 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 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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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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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区别: 双方的关系不同; 目的不同。 (3)对姘居的处理: 刑事处罚 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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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 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承 担平等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夫妻地位平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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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

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一)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以他所取得的实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不限定继承: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婚姻家庭法(3-4章)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3、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一) 婚姻自由原则学习要点:婚姻自由的含义。

法律的具体规定。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增补了保障父母实现晚年再婚自由权利的内容,并且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的实质条件和结婚的形式条件,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这些约束对实现婚姻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学习要点: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

一夫一妻的历史条件。

现实状况。

法律具体规定。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妇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其含义是: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恩格斯曾指出,性爱是排他的,"既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他还预言,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并增加了因为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 男女平等原则学习要点:男女平等的含义,以及在婚姻法条文中的体现。

男女平等,即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不许有性别歧视。

男女平等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在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在各章各条之中,并且突出了对实际生活中女性地位不平等的某些状况加以特别的规定。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学习要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含义与特点。

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

为此,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中,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完善。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为此,《婚姻法》具体规定了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

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特别强调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綁、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对此将予以追究。

(五) 计划生育原则学习要点:计划生育的含义与历史条件。

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实现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发展。

其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颁布,是指导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

计划生育法是通过法律规范生育权的行使。

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共同义务,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学习要点:该原则的立法意图。

这一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是针对我国婚姻家庭现实存在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建立和维护文明、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

法律增加此项规定,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糼、互相帮助的原则学习要点:结合相关原则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与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异同。

大体有个人本位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其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最为突出的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原则。

三、继承法基本原则学习要点:各原则的含义,特别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原则有:保护公民和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糼、照顾病残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合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亲属制度学习要点:亲属的概念、特征、分类、亲系、亲等的计算。

(一)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从生物学上看,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从法律学上看,亲属除血亲外,还包括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是: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亲、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对亲属的划分1、血亲。

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三)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国际上计算亲等的方法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之分,其中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

我国婚姻法用"代份"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类似于寺院法的亲等制。

区别在于我国计算法将已身作为一代,比寺院法的亲等数要多出一等。

掌握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和我国的代份计算方法。

(四)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学习要点:亲属发生的原因。

亲属效力的具体表现。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亲属因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和姻亲而产生。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

这些法律效力在婚姻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方面都有所表现。

亲属关系的终止因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自然血亲因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相对终止;拟制血亲因死亡而相对终止,因解除拟制关系而绝对终止;配偶关系因死亡或离婚导致婚姻终止而消灭;姻亲关系一般也因当事人婚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第5章)一、结婚制度学习要点:结婚的概念。

特征。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事实的婚姻。

(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

结婚的特征有: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有: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时的禁止条件(消积条件)是: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拟制血亲之间的通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患者。

(四)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和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规定了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结婚的形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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