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三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级医院药房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级医院药房的所有工作人员及药品管理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2. 通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认真学习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3. 严谨工作态度,确保药品供应和调配准确无误;4.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五条药品购进:1. 药房应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2. 药品购进前,应审核供货单位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3. 药品购进后,应及时验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药品储存:1. 药房应按照药品性质、储存条件要求,合理设置药品储存区域;2. 药品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质量;3. 对过期、变质、污染的药品,应及时处理,不得用于临床。
第七条药品调配:1. 药房工作人员在调配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2. 调配药品时,应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信息;3. 调配药品后,应再次核对,确保无误。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八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药房应定期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房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患者服务第十一条药房应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患者疑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药房应设立药品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第十三条药房应定期开展患者用药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药房规范化管理方案(3篇)

药房规范化管理方案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贯彻《___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___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___加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___》精神,促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药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食药监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药品分类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开展范围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含本单位所属门诊部)及各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村卫生所(室)、医务所(室)、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等国家、___、个体开设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抓好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到___年___月底,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数达到我县医疗机构总数(不含个体诊所)的___%,___年___月验收A级单位率达到___%。
力争___年底全县___%的医疗机构完成规范药房建设工作。
四、___机构及职责成立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初审组和考评组。
(一)领导组职责: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二)办公室职责:开展建设“规范药房”的___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初审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建设“规范药房”的宣传、培训、指导、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考评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受理评审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___县内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集中学习,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明确相关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___实施阶段(当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各医疗机构按照建设规范药房标准和要求___开展活动。
要积极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查漏补缺。
着重要完善各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搞好药品分类管理和药房卫生,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参加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培训。
药房管理规范

药房管理规范一、引言药房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药品的储存、配药和发放工作。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药房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房管理的规范要求,包括药品储存、配药、发放、质量控制、药品信息管理等方面。
二、药品储存1. 药品分类储存: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将药品进行分类储存,如西药、中药、处方药、非处方药等。
2. 储存环境要求:药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药品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wei)险物品,并设有防火、防盗设施。
3. 药品货架管理:药品应按照有效期、批号等信息进行有序摆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的及时使用和更新。
4. 药品储存记录:对药品的进货、出库、库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信息,以便进行药品管理和监控。
三、药品配药1. 配药操作规范:配药人员应按照医嘱和药品配方的要求,准确配制药品,确保配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配药环境要求:配药操作室应保持清洁、整齐,避免灰尘和污染。
操作室内应配备必要的药品配制设备和器具,如称量器、混合器等。
3. 配药记录和核对:对每次配药的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由两名配药人员进行核对,确保配药的准确性。
四、药品发放1. 发放程序规范:发药前应核对患者的医嘱和身份信息,确认患者的用药需求和合理性。
发药时应向患者详细说明用药方法、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2. 发放记录和签字确认:对每次发放的药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并要求患者在发放单上签字确认,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五、质量控制1. 药品质量检查:对进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外观、标签、包装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采集和报告药品使用过程中浮现的不良反应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一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药房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药房的所有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考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药事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政策及专业知识培训;2. 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配、养护等业务操作培训;3. 医院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培训。
第六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1.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2. 购进药品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3. 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包括供货单位资质、药品质量情况等。
第八条药品验收:1. 验收人员应具备药学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2. 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3.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单位。
第九条药品保管:1. 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干燥、通风、避光;2. 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确保药品数量准确;3.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储存。
第十条药品调配:1. 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准确;2. 调配过程中,应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质量;3. 调配完成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十一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药品使用量、使用频率等;第十二条药房应积极参与医院临床用药指导,为医生、护士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第十三条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县域医院药房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医院药房经营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提高药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域医院药房的所有药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域医院药房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的药品经营资格证书;(二)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药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知识;(三)药品经营技能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资格证书、健康证明等。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合法、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渠道合法;(三)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
第八条药品验收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一)核对采购单、发票、药品批文等相关资料;(二)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三)进行药品质量抽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九条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储存;(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三)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及时处理过期、变质药品。
第十条药品销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二)向患者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三)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文明服务,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药房管理规范

药房管理规范一、引言药房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药品的储存、配送和管理工作,对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药房的正常运作和药品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药房管理规范,以规范药房管理工作,提高药房服务质量。
二、药房人员管理1. 药房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药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药房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3. 药房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医药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药品储存与保管1. 药品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避光,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药品应按照类别、批号、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
3. 药品应放置在专用的药品柜或货架上,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4.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药品的卫生与安全。
四、药品配送与发放1. 药品配送应按照医嘱和患者需求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药品配送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包装完整性和标签的清晰可读性。
3. 药品发放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记录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相关信息。
4. 药品发放后应向患者提供相关的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
五、药品管理与监测1. 药房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入库、出库、报损等流程。
2. 药品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药品库存应进行定期盘点,及时补充不足的药品,并清理过期或损坏的药品。
4. 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药房设施与设备管理1. 药房应具备适宜的面积和布局,设有清洁、整齐的药品储存区域和工作区域。
2. 药房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3. 药房应配备必要的药品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
七、药房安全与应急管理1. 药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2. 药房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药房管理规范

药房管理规范一、引言药房是医疗机构中至关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药品的存储、配药、发药等工作。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药房管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房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标准。
二、药品存储1. 药品分类:药品应按照药理学分类、剂型分类和存储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药品不会相互污染。
2. 温湿度控制:药品存储区域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普通应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在40%-60%之间。
3. 光线控制:药品应存放在避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以防药品质量受到影响。
4. 药品摆放:药品应按照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有序摆放,方便管理和取用。
三、药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程序:药品采购应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流程进行,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
2. 供应商选择:选择正规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药品验收:药品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有效期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四、药品配药与发药1. 配药程序:药品配药应按照医嘱和药品管理规范进行,配药前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医嘱的准确性。
2. 配药环境:配药区域应保持清洁整齐,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3. 发药程序:发药前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药品的准确性,确保发放的药品与医嘱一致。
4. 药品标签:发药时应为每一个药品附上清晰的标签,标明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方便患者正确使用。
五、药品管理与监测1. 药品台账:药房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信息,确保药品流向的可追溯性。
2. 药品库存管理:药房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准确无误。
3. 药品过期处理:过期药品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使用或者销售过期药品,以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 药品质量监测:药房应定期抽样检测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符合标准要求。
六、人员管理与培训1. 药房人员要求:药房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规范,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药房管理规范

药房管理规范一、引言药房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负责药品的储存、配发和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药房管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药房管理的标准化要求,包括药品储存、药品配发、药品管理和药品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药品储存1. 药品储存环境药房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保证药品的稳定性和质量。
温度应控制在15℃-25℃之间,湿度应控制在40%-60%之间,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2. 药品分类储存药品应按照药理作用、剂型、有效期等特性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性质的药品混存。
同时,应根据药品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期限。
同时,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包装完整性和标签清晰度,如有损坏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三、药品配发1. 药品配发流程药品配发应按照医嘱或处方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配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发。
2. 药品配发记录药品配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等信息。
同时,应将配发记录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四、药品管理1. 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应按照合理的需求量和质量要求进行,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
采购过程中应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的采购文件和记录。
2. 药品验收药品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包括药品的外观、标签、有效期、包装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药品,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3. 药品库存管理药品库存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实际数量的一致性。
同时,应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库存,避免库存过多或过少。
4. 药品报废处理药品过期、损坏或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过程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包括填写报废记录、销毁药品和保留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药品信息管理1. 药品信息采集药房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和更新药品的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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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德县实际,永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科目、内容、范围和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监督管理。
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按此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组织与人员的管理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组,负责本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组,设置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一级医疗机
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药学或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处方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医疗机构的同类人员应具有药学或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接受县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4、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应包括:人员培训制度、药品调剂及处方审核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药品陈列分类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6、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疗效和不良反应。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报告。
二、药品购进与验收的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经县卫生局同意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乡(镇)卫生院可以为边远地区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代购药品。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一)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出据给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有效票据。
3、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红色印章的以下资料:(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三)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同时索取《进口药品准许证》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
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4、医疗机构购进国家计划免疫接种以外的疫苗,应当检查疫苗的运输、储藏设备环境能否保证疫苗质量,对不能按规定运输、储藏的疫苗,医疗机构应当拒收入库。
5、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进行质量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一)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物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实行双人验收。
三、药品储存陈列、养护与设施设备的管理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其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以及必须的设施和设备,所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贮库应符合相应的温湿度要求。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房的药品储存必须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
仓库及药房工作人员,每天上午和下午对药房、库房进行巡查,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2、医疗机构药房、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二)避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设备;
(五)保证特殊管理药品安全、质量稳定的设施设备;
(六)按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性与储存所需的设施设备;
(七)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鸟、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八)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3、医疗机构药品库房应实行色标管理。
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4、医疗机构库房储存药品应符合“五距”要求。
即药品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屋顶(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照明设施垂直下方不小于50厘米。
5、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无杂物和污染物,门窗结构严密,与办公生活区分开。
储存药品的货柜、货架齐备,柜组应有醒目的药品分类标识。
6、医疗机构药房、库房陈列药品应分类并按批号堆放,无倒置现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醒目的分类标识。
药房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7、药品养护人员对储存和陈列药品每月进行质量检查,确
定重点养护品种,并建立重点养护品种档案。
重点养护品种的确定原则为:中药材、中药饮片易吸湿、易受潮、易霉变;其它药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首次使用的、储存超过一年的,容易变质的。
对库房储存和陈列的药品应每季进行质量检查,按“三三四”原则实行循环检查(即每季度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同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质量管理人员。
8、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物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药品调配使用的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销售活动。
2、医疗机构调剂人员调配药品时,应向患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等注意事项。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处方标识、中药名应使用规范名称,不得使用别名、地方名、别字等。
3、医疗机构拆零场所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等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采取即用即拆,并保留原包装至用完,所拆
零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4、医疗机构使用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由取得特殊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应当符合限量规定,调配人员、复核人员应当仔细审核无误后在处方上签署全名,并予以登记,处方保存不少于三年。
医疗机构应每月将本单位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货、库存、使用的数量和流向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5、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而销售药品;
(二)采用开放式柜台等形式对外销售药品;
(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向患者提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四)以协定处方形式,采取一方多用的办法换取其他药品或中药饮片及其制成品;
(五)以邮寄方式销售药品;
(六)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
6、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
告,不得擅自处理。
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停止调配使用,并立即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确定为假劣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必须严格按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规范管理,不按规范管理的药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