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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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秋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标准答案】

东财20秋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标准答案】

东财《人身保险X》综合作业试卷总分:100得分:100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1.()年,“保险法”颁发实施,结束了我国保险业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

A.1982B.1992C.1995D.1996答案:C2.下列各种职业风险等级最高的是()。

A.公务员B.煤矿工人C.车钳工D.律师答案:B3.在万能寿险8型保单中,死亡保险金随保单现金价值而变化,等于保险金额与()之和。

A.净风险额B.保险费C.死亡保险金D.现金价值答案:D4.张良在购买保险之前已接受关节痛治疗半年,在投保单上却没填写,则依据既存状况条款,保单生效()之内,因此支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予补偿。

A.两年B. 一年C.半年D.三个月答案:A5.从保险标的属性看,意外伤害险与()属于同一类。

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出口信用保险D.农业保险答案:A6. 一位购买了保险的小学教师,如果改行做了一位井下工人,则致病和致残的风险大大增加,按理应当增加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这种做法是()使然。

A.转换条款B.理赔条款C.既存状况条款D.职业变更条款答案:D7.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欠缴保费而使合同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的期限是()。

A.60 天8.半年C.1年D.2年答案:D8.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费宽限期时间为()。

A.30 天B.60 天C.90 天D.100 天答案:B9.被保险人告知2010年因子宫肌瘤住院手术,对此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

A.业务员核保B.生存调查C.专业人员核保D.体检医师核保答案:B10.改革开放之初,第一家进入中国大陆营业的外资寿险公司是()。

A.友邦公司B.中宏人寿C.光大永明D.标准人寿答案:A11.一般说来,个人收入与保险存在()关系。

A.正相关B.负相关C.不确定D.正负交叉答案:A12.商业人身保险体现了()公平。

A.社会B.个人C.人与人之间D.团体答案:B13.张亮从建设银行得到30年期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又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并指定妻子李岚为受益人,以确保自己在李岚之前死亡的情况下,李岚能继续享用这套房子。

光大永明吉运宝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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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吉运宝保险保障计划轻重疾病,多重保障平安返还,安度晚年分享红利,领取多样交费多样,选择灵活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保险期间:至7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做为满期保险金。

2、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4、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为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投保人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仍未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普通法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法定如此一来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新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政策性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在,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业务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卸职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其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毁约.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其他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庄学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棘手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合同条款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定金.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规律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米洛韦区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中止又称协议补发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未登记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缔约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

一、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怎么终止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7)、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怎样《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72-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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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瑞盈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第十条如何申领保险金································································································· 第十一条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第二十一条说明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在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事例。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

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但无论如
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以上是光大永明对保险合同的变更的一些解读。

其实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就是指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明白了这一层基本上就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了。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从根本上消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为依一定程序可以使其效力得以恢复。

根据<保险法)第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分期给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于续期保险费到期时没有缴纳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展让,由投保人在展让期限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对发生在期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款额中扣除所欠保险费。

宽限期分为约定宽限期和法定宽限期。

前者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后者是按保险法规定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由保险人按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上,法定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为保险人为催告且送达投保人后30日。

保险合同的复效,又称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条件,按一定的程序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应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没有复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请求,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并达成协议。

但是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没有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7-02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7-02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第十一条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第十二条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第十三条相关医学名词释义·························································································································第六部分说明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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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可以见到。

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与光大永明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

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光大永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光大永明等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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