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外部监事薪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编辑:项目:公司:时间:派出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向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所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按程序向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派出董事、监事履行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所投资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协调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的选聘、考核、解聘等有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基本状况;(三)熟悉公司和所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熟悉公司运作,具有相应经济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职责;(七)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三)熟悉公司和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企业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财经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监事职责;(七)公司认为担任派出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专职监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
合专职监事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到其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任职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聘用并委派到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但不与任职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外部董事、监事是指除被公司聘用并委派到若干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坚持对出资人负责的根本原则,积极推动任职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和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负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
分析和研究增强股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二)负责制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管理工作计划,检查和监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履职计划的实施;(三)与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四)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联席会议、学习培训、工作调研以及其它活动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及文件资料的发送、信息交流、履职台账和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设计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方案;(六)组织研究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向公司提交的报告,拟定处理意见的草案。
国企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员工是指除股份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之外的集团公司机关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机关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机关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管理监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司机关员工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机关员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机关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关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机关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但原装进口高档轿车一律不能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各出资企业:《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0日襄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任和推荐、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第二章考核与评价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年度评价以会计年度为评价期,任期评价以该董事每届任期为评价期。
董事任期为一年的,只进行年度评价。
第五条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国资委综合评价、董事之间相互评价、经理层评价、外部董事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是指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规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是指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是指董事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主要是指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义务和公司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五)廉洁从业是指董事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董事会年初根据各董事在董事会的分工和职责对董事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做出规定,并提交国资委备案。
各董事年底对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国务院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3月15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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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外部监事薪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监事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参照《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外部监事。
第三条外派监事会的薪酬管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坚持薪酬与责任相一致;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四)公正透明、廉洁节俭。
第二章薪酬管理
第四条外派监事会的薪酬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工作经费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按一定比例承担,不足部分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补充安排。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外部监事薪酬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组成,其中基本年薪占比80%,考核年薪占比20%。
第六条外部监事分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外派专职监事三类岗位。
外派监事会主席岗位年薪为18万元;副主席岗位年薪为14.5万元;外派专职监事岗位年薪为10万元。
第七条外派监事会成员2015年度在原企业薪酬尚未达到以上薪酬水平的分三年逐步达到该水平(差额部分按每年1/3递进)。
工龄不足十年的外派专职监事,以原人事关系所在企业的工资为基础,每年上调1万元,最高不超过岗位年薪。
第八条外派监事年度薪酬标准实行一届一定,任期内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