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制度
专职外派监事工作制度

专职外派监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派监事的职责和管理关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职外派监事,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并派往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担任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外派监事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专职外派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第五条专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备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监事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外派监事:(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三)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专职外派监事的选拔程序如下:(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监事候选人;(二)对公司监事候选人进行考察、面试,了解其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三)将考察合格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五)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予以任命。
三、监事的职责与权利第八条专职外派监事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公司及派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检查公司及派驻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三)监督公司及派驻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增强监督力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有助于增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防止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提升透明度
通过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和投资者展示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市场信任。
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强化董事会职能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使其更好地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运营效率。
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手段
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明确其监督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
引入先进的监督手段和技术,如信息技术、审计软件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监事会对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参与度,提高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把握能力。
建立规范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背景、职业经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察,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发展
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CHAPTER
02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应用
外派监事会定义
外派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监事组成,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外派监事会职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重要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企业财务状况、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含义
监事会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滥用职权,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监事会还可以为公司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作用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欧洲,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此后,该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引入,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随着外派国有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张和发展,如何加强对外派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呼声也日益高涨。
目前,我国对外派国企的监管主要由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但其监管机制和模式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外派国企监事会制度。
一、制度设计1.明确监察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和监督者,其监察职责应该明确且严格。
对于外派企业而言,监事会应该加强对外派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监督,从而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同时,监事会还应该监督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定期向所有持股人或上级单位报告。
在监察职责上,外派企业与总公司应该保持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杜绝信息隔阂和监察空缺。
2.提高监察能力为了提高监事会对外派企业的监察能力,应当专门组建一个外派企业监察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点对点的监察规则制定、执行、并对外派企业和驻在国进行经常性的勘察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外派企业顺利运营并避免经济风险。
此外,监察团队应该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当前所执行的制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并及时地进行调整和优化。
3.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让所有持股人和上级单位了解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
监事会应该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定期向所有持股人或上级单位公开发布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使持股人和上级单位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
这不仅可以增加监事会对外派企业的监察力度,也可以增强外派企业与总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二、实践应用1.加强人员培训对于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而言,其成员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和领域,有的成员可能没有相关的外派经验和管理经验。
因此,监事会需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培训计划,以更好地了解外派企业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并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积极动员国有资本参与监事会不仅仅是外派企业的监督者,同时也是代表国有资本的代表。
国有资产外派监事会制度范文

浅谈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摘要:外派监事制度作为监督制度的一种,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的主要特色之一。
从1998年至今,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国有企业监督上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
在各地的实践中,外派监事会制度进行着渐进式的探索与完善。
但现阶段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仍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相信,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外派监事会制度目录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基本信息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第一节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功能第三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问题和完善方向第一节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第二节完善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第一章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基本信息第一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概念和发展历程一、基本概念: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从1998年3月颁布至今,已走过了16年的历史,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探索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在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目的是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了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从现行监事会工作实践来看,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鲜明的权威性、独立性、综合性、连续性、及时性的特点。
二、发展历程: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产生是从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实行后开始逐步建立内部监事会。
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并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到2000年3月国务院第283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出台,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标志着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启动。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一、总则外派监事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委派监事到子公司、合营企业、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1. 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外派监事资格的企业员工。
2. 外派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事会章程等规定。
3. 外派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公司章程和监事会决议。
二、外派监事的条件和程序1. 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丰富的监事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3)熟悉公司业务范围和国际业务特点;(4)具有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 外派监事的选拔程序(1)公司根据其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确定需要外派监事的具体岗位和人数;(2)企业内部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3)经董事会批准;(4)确定外派监事的工作目标和职责,并签订外派协议。
三、外派监事的待遇和福利1. 外派监事应当享受与其履行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合理薪酬待遇;2. 公司在考虑其外派监事的工资福利时,要考虑目的国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证外派监事在目的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3. 公司应当为外派监事购买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
四、外派监事的管理1. 外派监事工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经过必要的交流和培训后,可以重新安排其他外派工作或调回公司总部。
2. 在外派监事到岗位后,公司应当建立相关的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保证外派监事的工作得到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3. 公司应当为外派监事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评估其在目的国的工作表现,并通过奖励和激励措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外派监事的安全保障1. 公司应当确保外派监事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外派监事到达工作单位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 外派监事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要加强对外派监事的法制教育和管理,保证外派监事的工作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国务院第283号令,公布了《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启动。
建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是我国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从财务入手,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新《法》、加强财会监督的重大举措。
一、外派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1.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由所有者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体现所有者意志。
减少代理成本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和途径,以保障所有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
实行的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制度,就是从组织结构和细度安排上打破“内部人控制”,确保“两权分离”,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的较好组织形式和制度创新,更是现代企业的题中应有之意。
2.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我国日前正处在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商品市场的形成和发育还刚刚起步,加上所有制不同、机制体制上差异,还无法对国企经理起到真正的监督约束作用。
同时、由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滞后,长期以来国企与行政级别挂钩,“官本位”观念浓厚,没有企业家市场,没有对在职经营者形成潜在压力;考核评价企业经营者没有一套客观、准确、的标准体系,激励、约束、监督机制都还在创建初期,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因此,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在现阶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政企分开,从机构设置到制度建设上都进行了准确的定位。
政企分开,绝不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半个世纪来全国人民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几万亿国有资产放任不管。
而是在政府行政干预的“手”从国企“抽”出来的同时,伸出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的“手”,保证了所有者监督的真正到位。
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派财务监事的管理,提高外派财务监事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质量,保障公司财务的安全和合规运营。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派的财务监事。
所有财务监事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职责与权限2.1 职责2.1.1 财务监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所在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财务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时,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参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参与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规。
2.1.2 上级财务监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下级财务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财务监事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和;就重大财务问题向公司高层提供建议。
2.2 权限财务监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限:可以随时调阅和复制所辖单位的财务文件和资料;可以对所辖单位的财务流程和制度进行审查和调整;可以要求所辖单位的员工提供财务相关的文件和解释。
三、考核机制3.1 考核内容财务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成果和质量;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
3.2 考核方式财务监事的考核方式由公司制定,一般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日常工作表现考核。
3.3 考核结果与奖惩根据财务监事的考核结果,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合格的财务监事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而表现不佳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财务监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违纪与处罚4.1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移交不实财务信息;泄露公司的财务机密;接受他人的财务贿赂;故意隐瞒或误报重要的财务事项。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财务监事,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轻微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较重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降职或停职处理;严重违纪行为可能会被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

2023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制度概述•监事会组织架构•外派监事的选派与任期目录•外派监事的职责与权利•外派监事的监督与考核•外派财务监事培训与发展•附则与其他事项01制度概述为规范公司外派财务监事的管理,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其在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目的坚持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相互制衡、权责明确、服务公司的原则。
原则目的与原则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外派财务监事,是指由公司外派的,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和报告的人员。
制度框架:本制度包括外派财务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管理流程,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制度内容外派财务监事的职责: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对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质量和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外派财务监事的权利:有权要求子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查阅、复制和核实;有权列席子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外派财务监事的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财务信息;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事件和问题等。
制度框架与内容010*******02监事会组织架构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中,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占比通常不低于1/3。
主要对外派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监督企业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高管履职情况等,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职责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监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监事会主席通常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协助主席工作。
监事会秘书通常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如会议组织、文件传递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
2006-3-31 0:0上海会计·吕立伟【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第283号令,公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启动。
建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从财务入手,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加强财会监督的重大举措。
一、外派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1、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由所有者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体现所有者意志。
减少代理成本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以保障所有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
目前实行的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制度,就是从组织结构和细度安排上打破“内部人控制”,确保“两权分离”,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的较好组织形式和制度创新,更是现代企业的题中应有之意。
2、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我国日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商品市场的形成和发育还刚刚起步,加上所有制不同、机制体制上差异,还无法对国企经理起到真正的监督约束作用。
同时、由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滞后,长期以来国企与行政级别挂钩,“官本位”观念浓厚,没有企业家市场,没有对在职经营者形成潜在压力;考核评价企业经营者没有一套客观、准确、科学的标准体系,激励、约束、监督机制都还在创建初期,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因此,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在现阶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政企分开,从机构设置到制度建设上都进行了准确的定位。
政企分开,绝不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半个世纪来全国人民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几万亿国有资产放任不管。
而是在政府行政干预的“手”从国企“抽”出来的同时,伸出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的“手”,保证了所有者监督的真正到位。
由国务院向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就是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最终从体制上、机制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约束制度,真正使国企按照法治的要求,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新道路。
二、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外派监事会制度可描述为“一、二、三、四、五”、工程。
一项制度:就是政府派出所出的监事会制度。
其特点是中央企业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所出,对国务院负责,向国务院
报告,是建立在《公司法》等法律基础上的高层次外部监督,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手段。
二条规定:即“强化政府对企业监督,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外部环境。
三个需要:即向国企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
四项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种工作方式:即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会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
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三、监事会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区别
监事会监督和财会监督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是不同层面上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的监督。
具体讲,监事会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监督性质上,监事会监督是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行政监督,财会监督是企业保证自身持续经营和加强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监督。
(2)在监督形式上,监事会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企业财会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两种监督来自不同的监督主体。
(3)在监督过程上,监事会监督是结果监督,也叫事后监督;企业财会监督是全过程监督,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
(4)在监督力度上。
监事会监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综合性、而企业财会监督则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和经常性。
(5)在监督手段上,监事会的监督手段以查帐为中心,监事会进驻企业查帐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自己查,又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变,还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企业财会监督手段贯穿于记帐、算帐和报帐全过程。
(6)在监督重点上,监事会重点监督企业整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属于较高层次的外部监督;企业财会监督是对每项具体经营业务和财务开支进行监督,属基础性内控监督。
可见,外派监事会制度旨在强化企业的外部监督,但不干预企业仿生产经营。
参与对企业的外部宏观治理,但不插手对企业的内部微观管理。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是属于国家权力机构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监督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因此。
监事会监督的有效开展,必然有效地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并可弥补和纠正企业内部财会监督不实、不力、不到位等问题,是对内部财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监督的有效进行,又为监事会进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资料。
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四、加强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
外派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需要在今后的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当前,则必须认真研究并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评价标准体系问题。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帐对企业经
营决策、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领导人的业绩做出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有一个既符合国有企业实际、又科学合理,既便于操作。
又能得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广泛认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据了解,财政部前些年制定了资产负债率等10项考核指标;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类似的考核国企的指标;监事会管理机构也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起草论证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杜邦评价体系。
这既给国有企业特别是财会部门增添了工作量,又有重复上报、政出多门的倾向,应该妥善解决,尽快制定出一套具有概括性、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国企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如何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问题。
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会计工作有《会计法》作依据,审计工作有《审计法》作依据。
对国有资产进行坚强有力的监督,也应该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法》。
从法律上保证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事会成员在开展监石工作时享有较为广泛的调查取证机、查帐质询权、信息披露权和奖惩任免建议权等。
同时,在监督过程中与财政、审计及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也应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如何正确处理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问题。
《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其目的是为了做到政企分开,避免由于监事会监督而成为企业的新婆婆,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从产权理论上讲,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可能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督一个环节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下的企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会计法》从会计角度强化了对企业的经营、财务、资金等各项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
事后全程监督,体现了所有者的意愿,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
如何在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处理好这些问题,还有待于今后在监督实务中摸索。
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