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Madison, U.S.[1803])
【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
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
立法机关审查
宪法法院审查
马伯里诉麦迪逊
关键词:“午夜法官”
委任状 亚当斯
(前总统)
强制令
杰斐逊(总统)
联邦党
共和党(民主党的前身)
马歇尔(大法官、
前国务卿)
马伯里(治安法官)
马歇尔的结论:
国会的立法权有限。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法院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
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下达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命令国务卿麦迪逊送交授予 他的委任状。 依据:1789《司法法》(judiciary act) 第 13条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在合众国任 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强制令”
马歇尔的回应:
第一:原告对他所要求的委任是否具有权利?
第二:如果他有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受到侵犯, 其国家的法律是否能为他提供救济?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能提供救济,应如何救济? 是否应该由本院下达强制令?
1789《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有 权„„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 的强制令。”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 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 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 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 的上诉管辖权。” 判决:1789《司法法》违宪,不能适用于本 案,驳回马伯里的请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
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
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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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
•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 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 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 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 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 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 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 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 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 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 次数最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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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争 议)
• 两难
•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 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 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 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 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 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 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 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Step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任命)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盖章),委任完成(针对总统权力)。
(不是送达主义)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因此扣押委任状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Step2: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1.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性质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免于法律调查和救济。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属于政治范畴,只能进行政治审查,法院无权干涉。
(所谓的特殊理由)而当实现个人权利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救济。
3.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任命状侵害了个人权利,应当救济。
Step3: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申请的令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命令;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政治性问题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案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个人权利,是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形式)而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司法权适用于本案。
违宪理由: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分配管辖权结构解释,从1789年引申而来(2)关于司法权的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doc

马伯里诉麦迪逊
将历史的时钟拨回到1803年,美国联邦宪法诞生后的第十五年。
在此三年前,杰弗逊领导的共和党人(Jeffersonian Republicans,其实是民主党的前身)在总体与国会参众亮院的选举中获得决定性胜利,将联邦党人赶出了这三个政治机构。
杰弗逊本人当选总体,麦迪逊被任命为国务卿。
就在联邦党人的最后岁月里,亚当斯(John Adams)总统尽力使法院机构充斥联邦党人。
即将退出政治舞台的联邦党国会仓促通过法律,极大地扩建了地区法院和法官数量,并抢在杰弗逊上任总统前批准了所有总统的提名。
曾有传说,就在他离任的午夜,亚当斯总统还忙不迭地签署法官的任命书。
这些匆忙上任的发个图案也被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本案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他的职位是不看起眼、任期只有五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
按照联邦法律,这个职位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再由总统签署,并交国务卿盖印后送给受任者。
马伯里的任命经过了所有这些程序,但也许当时的国务卿公务繁忙,未能把经过签署盖印的委任书寄给马伯里。
麦迪逊继任国务卿后,在其前任的抽屉里发现马伯里等几名“治安法官”的委任书,并在请示继任总统后扣压了所有未寄出的委任书。
于是马伯里诉诸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其下达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命令国务卿送交授予他的委任书。
法院经过初步审理,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出庭作证,说明为什么反对法院下达强制令。
麦迪逊没有出庭。
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19 世纪初,美国的党派竞争异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日趋白热化。
在 1801 年的政治交锋中,联邦党遭受重大失败,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而且丧失了国会的控制权。
于是,联邦党人寄希望于联邦司法部门,以期挽回败局。
联邦党众议员马歇尔,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
不久, 1801 年 1 月 20 日,又被即将下台的亚当斯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
马歇尔上任后,并未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直到 1801 年 3 月 3 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1801 年 2 月,国会通过了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这两个法案对当时的美国法院系统作了重大的调整,增加了巡回法院及法官的数量,规定了总统对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权。
据此,亚当斯总统在离职前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以实现联邦党退守法院保存实力的计划。
这些法官的任命状在 1801 年 3 月 3 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这批法官又称为“午夜法官”。
其中一部分在当晚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有 17 名治安法官的任命状由于条件所限,在仓促之间未及发出。
1801 年 3 月 4 日,杰弗逊总统上任。
得知上述情况后,便立即指令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留这 17 份任命状,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这样,就导致了这 17 个人已得到法官任命却未接到任命状,本案原告马伯里即是其中之一。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于 1802 年 3 月 8 日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联邦最高法院也被迫从 1801 年 12 月至 1803 年 2 月关闭,在其再次开庭行使权力后,马伯里与另外 3 名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 1789 年的司法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1、案件简介:
马伯里是一个41岁的当地富豪,却不满足现有的生活,想当官,而当时的美国总统恰好给了他一个机会,可是倒霉的是,当时恰逢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候,因而当时的总统在换届的时候由于要交代的事情非常多,从而忘记了将任命书邮寄给马伯里和其他16位被选中的管理人员。
在17世纪的时候,美国的党政斗争非常严重,因此,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故意为难上一届总统,故而扣了他们的任命书。
当马伯里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他义无反顾的联系了和他同样遭遇的几个人,将美国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告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案件意义:
当时的法官约翰·马歇尔,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法官,因此在他高超的本领下,将这部案件聪明的结尾了,没有得罪任何人,更没有判谁赢,而是对当时的美国政府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美国的宪法有不完全的地方。
因此,这件事情过后,美国管理人员大面积的修改,完善了宪法,让美国宪法成为后来很多国家立法的标准,这就是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件的意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一、案件事实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
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三、判决结论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一】违宪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 【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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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
【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
Step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
总统签发委任状(任命)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盖章),委任完成(针对总统权力)。
(不是送达主义)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因此扣押委任状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Step2: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1.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性质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免于法律调查和救济。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属于政治范畴,只能进行政治审查,法院无权干涉。
(所谓的特殊理由)而当实现个人权利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救济。
3.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任命状侵害了个人权利,应当救济。
Step3: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
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1.申请的令状的性质:
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命令;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政治性问题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案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个人权利,是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
(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形式)而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司
法权适用于本案。
违宪理由:
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分配管辖权结构解释,从1789年引申而来(2)关于司法权的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权力分配)但须依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令状——行使方式),所以用结构解释来理解才不违背宪法解释的黄金原则
解释宪法:立法机关没有分割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管辖权的权力。
需要在否定性或排他意义上理解: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拥有初审管辖权而非上诉管辖权,在其他案件中拥有上诉管辖权而非初审管辖权,本案中最高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才可以发布令状,但向行政官员发布送达文件的令状,是初审管辖权,所以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的这项权力并没有宪法授权。
Step4:由Step3引发问题:能否行使司法条例赋予的没有宪法授权的管辖权?(与宪法违背是否还是法律)
1.国家的建立基于人们实现自身原初权利的原则(社会契约论权力来自人民)。
宪法至高无上,任何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立法权受到限制。
(有限政府的原则,否则无限权力,权力的授予到此为止,也可能受到相互制约)
2与宪法抵触而无效的法律不能作为当做法律来适用的规则,法院有决定权:当宪法与普通法律都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宪法。
否则立法权将无限扩大,被宪法控制的法院和立法机关将违背所宣誓效忠的职责,确立国家的原则将受到破坏。
Step5:结论:所有与宪法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院与其他机构都必须受宪法限制。
而本案中的司法条例违宪,不能授予任命状。
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权力分配)但须依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令状——行使方式)
初审管辖权是否已经穷尽?
肯定,但否定什么?只是否定特定的,但是其他的?
无限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区分,有限政府是指所有政府和权力机关受到成文宪法约束,而中国不是受到成文宪法约束的,人大权力很大,可以修改宪法。
法院的职责就是公布法律到底是什么?告诉你什么是什么?法官说出来的就是法律,而不是法律的适用。
宣誓——不道德的,老师认为不是和人民而是和宪法建立联系:美国的最高条款是宪法与法律和缔结的国际条约。
与宪法相抵触,依然是法律只是无效
立法成文法理解(法律条文)的和法院(普通法法官理解的)理解的法律不同
修改宪法本身不仅仅是由国会决定的,有一个复杂的程序
宣誓——道德问题。
是否可以理解:我们受到心中的监督(分歧)寻找分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