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股权转让税务检查报告
简介
本报告旨在对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
背景
某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交易金额为10万元。
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稽查,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某公司请求我方进行辅导和协助,对交易过程和税务处理进行审计。
检查过程
经过与某公司的沟通和检查资料的查阅,我方获悉以下情况:
- 股权转让交易金额未按照实际情况报告给税务机关。
- 某些费用未按照法律规定计入税前扣除。
- 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
分析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 股权转让交易应该按照实际金额进行申报和纳税,如有遗漏应尽快补报。
- 某些费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计入税前扣除,如确有不适用的费用,应及时剔除。
- 税务处理应该遵循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确定性可咨询税务机关并保留备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税务检查中,某公司存在部分问题,但均可及时整改,遵守税务法律法规,规避风险,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建议
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我们建议某公司加强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和交易行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间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股权转让中的反避税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间接股权转让概述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通过中间控股公司等手段,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的转让。
这种方式在跨国企业中尤为常见,有助于企业实现全球化战略、降低税负、提高资产流动性。
然而,一些企业利用间接股权转让进行避税行为,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三、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现状(一)避税手段多样化目前,企业通过间接股权转让进行避税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如利用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空壳公司、跨境资金转移等。
这些手段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和税务情况,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税收政策漏洞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漏洞,使得企业能够通过间接股权转让规避税收。
例如,一些国家对跨境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或者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进行避税。
四、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各国在间接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敢于进行避税行为。
(二)信息不对称在间接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企业众多,信息传递存在滞后和失真现象。
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和税务情况,导致对避税行为的监管难度加大。
五、反避税策略探讨(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明确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
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和税务情况。
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筹划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税收筹划世界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当今的经济市场由资本市场所主导,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下,企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下,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因此国家对企业税收问题重点关注。
为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国家出台诸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下,采取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减少纳税资金的支出,保证企业净资产流量,提升企业净资产效益,有效降低税收潜在的风险概率,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
因此,本文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探究和思考。
一、企业投资收益的涉税政策分析1.企业投资持有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主体为股息和红利等,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投资收益执行者为被投资方,被投资方对利润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分配的法定日期,实现企业收入权限。
因此,税收口径大小,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调整,进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算法和金额。
在税收条款下,企业投资持有的收益税收口径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免税的投资收益,第二种为应税的投资收益。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进行以下条款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和红利收益可以免税。
对于应税投资收益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以下条款明确,专指居民企业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其他手段,在经济资本市场连续流通12个月以上的股息和红利收益被称为应税投资收益。
对于会计口径的投资收益来说,既不属于免税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应税投资收益,从会计的理念出发,统一被称为投资收益,会计口径投资收益按照两种算法模式,对企业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是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2.会计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在核算范围、核算方式上各不相同。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的税收问题研究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一、股权转让简介(一)公司的起源与股权转让的由来从14、15 世纪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发生深刻的变化,由“人合企业”过渡到“资合企业”。
马克思说,“原来由合伙的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几乎到处都变成了靠雇佣工人开采的股份公司。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上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02 年出现,其最早具有入股集资、有限责任、法人代表三项特征。
1606年9月9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发行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股票,票面价值为150 荷兰盾。
而股权是投资者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财产权、表决权、分配权、转让权、选举权和决策权等权利。
因此股权转让伴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出现,是股东享有的一种当然权利。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现状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截至2021年11月18日,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按首次公告日计算,股票市场共发生1098笔股权转让,其中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有330家,约占30.05%。
据新浪财经报道,在2022 年,以权益变动报告口径统计,共有132家A股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性控制权变动(排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无偿划转、董事会改选、离婚、遗产分配等非交易性因素导致的控制权变动)。
其中,108 家为民营企业,14 家为国企,10家无实际控制人。
整体来说,公司股权转让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二、股权转让的动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股东存在分歧当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方向、利润分配以及利益受侵害等方面与控股大股东存在严重分歧且无法协调时,中小股东常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利益不再被继续冒犯和损害。
(二)实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或个人变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会结合宏观经济环境、竞争对手、企业战略需求、企业优劣势等情况,对公司业务板块进行梳理,通过将经营业务相似、关联度高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调整、兼并重组,以实现同类业务整合,发挥内部协同效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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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和探讨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股权运营日趋频繁,对促进企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为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目前企业间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进行假股权投资、转让,合理避税的问题较为突出。
这固然有税收政策和我国日益普遍化、市场化的股权投资转让实践之间出现脱节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监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本文就股权投资、转让问题做一粗浅分析和探讨,对加强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一、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涵义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在生产经营上控制被投资企业。
但如果被投资单位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区分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其他人而不同。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受让方没有限制,但对于发起人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一些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和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为任何经济业务都需要税收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征和不征上做出选择,以调控和维护经济秩序。
目前,和股权投资、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二、股权投资和转让环节现行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换取股权,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其股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条划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一般情况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也就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和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联营和投资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股票交易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其他性质的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三、股权投资和转让征管环节存在税收问题1、以购入资产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按购入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合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种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资产属于土地、房产,自建或购入时间比较长的,购入价格和公允价值差额会较大,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部分在税收上没有得到确认。
2、股权转让只变更原始注册金额不利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控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从公司会计帐上只能够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但无法反映具体转让金额。
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转让各方当事人为了逃避相关税收,达成某种默契,会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逃避个人所得税。
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
3、签订共担风险的投资协议,却不按实际经营成果分配利润,逃避缴纳营业税。
为达到不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企业往往会通过合法渠道,以土地、房屋投资入股,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被投资企业不管是否盈利和亏损,也不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和投资比例,均支付给投资企业一定金额的利润。
这属于典型签订合法的合同,而不履行合同的实质内容,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逃避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固然有纳税人的责任,不可否认,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同样存在对投资行为利润分配的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
4、将不动产转让分解为投资和转让两个环节,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转让土地或房屋时,为逃避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投资企业先以土地、房屋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
然后投资企业再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将投资转让给被投资企业。
进一步分析,通过将不动产转让分解为投资和转让两项经济业务,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这应该是税收法律不完善的体现。
5、虚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逃避缴纳营业税。
转让房产土地的企业,往往是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把主要业务及重要机器设备转移到新办企业中,将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然后将企业进行整体转让。
这样,企业转让的仅是土地和房产,但利用《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逃避缴纳营业税,然后将企业进行整体转让。
6、司法机关强制拍卖股权造成税收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等其股权能否强制转让,我国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
但有些基层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没有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设定贷款抵押的房产和土地,而是执行了投资其他企业的股权,将拍卖房产、土地改变为拍卖企业股权,造成了税收流失。
7、不遵循“先税后证”政策,造成税务机关难以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规定,“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而法院在拍卖企业查封的土地、房产后,不认真执行“先税后证”政策,认为被执行资产强制执行后,资产所有权归属即发生了转移,执行申请人只要缴纳了交易环节的契税,不管是否缴纳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土管、房产部门就应当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造成“未税先证”,给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造成很大的困难。
四、加强股权投资和转让环节税收管理的对策(一)加强对非货币性投资计价的事前和事中审查。
公允价值是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在企业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税务机关出具税收证明时,要严格审查资产投资作价是否符合公允价值的规定,凡是和市场价格不一致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缴,在出具税收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后,要加强预缴和汇缴时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二)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实行评估制度。
鉴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一是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是参照企业财产损失确认做法,由税务机关认定有资质且信用好的会计事务所或税务事务所,凡涉及股权转让的,必须到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企业资产净值进行评估,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三是最低转让价不得低于其净资产评估价,如转让价高于其净资产评估价的,以实际转让价作为计算转让所得计税值;转让价低于其净资产评估价的,以其净资产评估价确认转让所得计税值。
(三)加强对投资内容和形式的事后监控。
凡是以房产土地投资后,不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违背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承认其投资行为,一律视同出租,严格按照《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文件规定,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从税收法律上解决先投资后转让问题。
一项经济行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进行避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
因此,针对先以土地、房产投资,后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假投资”等行为,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出台新的规定,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堵塞逃税行为。
凡是以土地、房屋进行股权投资后,3年内将股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要补征投资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另一方面要从投资目的、投资双方关系、合作前景的基础上严格审查投资行为真实性,杜绝税收流失。
(五)加强对整体转让企业审核管理。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和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要对转让环节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被转让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安置情况,对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违规自行处置企业以前资产、债权和债务,或违规转移到新办其他企业,以及没有安置全部劳动力的,一律不作为转让企业产权,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