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
尤其与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不足,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甚至发生腐败窝案,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水利行业形象,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必将有利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得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初步形成.而随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继推出,标志着国家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1.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
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招投标制度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1.1围标、串标现象严重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苏建建管[2013]67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2009年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
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
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作者: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
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一)挂靠。
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
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82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
根据省招监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该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四个跨越”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各级发改委要积极会同各级招监办,认真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形成合力,更加有效。
二、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今年2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严格了招标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严肃了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特别是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也逐渐加剧。
这些不良行为给建筑市场的秩序和承建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加强对此类问题的警示和防范,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介绍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应对措施。
案例一:围标串标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公司A与公司B恶意串标,通过利用虚假材料、虚假资质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公司A 和公司B缺乏实际施工能力和资金实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诉频繁。
该案例暴露出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建设主体的利益。
案例二:转包问题某工程项目中,承包商A与承建主体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和实力的公司C。
公司C缺乏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承建主体为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导致项目进展陷入困境。
这种转包行为严重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建设主体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案例三:违法分包某城市一家工程公司在承建农村公路工程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一家没有施工经验的公司D。
由于公司D缺乏相关资质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操作。
这不仅给村民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也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工程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对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管理和监管: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承建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杜绝虚假材料和虚假资质的使用。
其次,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严格审核投标资格,加大对恶意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
另外,加强对转包行为的监管,明确合同约定,规范转包行为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无资质或无能力的公司参与工程施工。
此外,加大对违法分包的打击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法律制裁,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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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
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
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
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外,应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或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3、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应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查处。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8、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9、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中,针对上述情形,应加大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
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施工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围标、串标、卖标,经查证核实,按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
九、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
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行业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顶格予以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通报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我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一、引入第三方廉政监督员制度。
每年选取一批区重点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安排2-3 名廉政监督员对项目招投标、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重点环节进行实行适时监督,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将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发挥公众及媒体监督作用。
通过“双公示”等多种渠道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信
息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向全社会公开受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诉,公布举报的方式、途径,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制度,加强对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十三、强化监管部门职能。
区住建局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区交通局负责监管公路工程;区水务局负责监管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园林绿化工程;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型投资项目的招标核准;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
各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月日前报区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