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与实践

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与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重要性1.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劳动力,应当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社保权益保障能够确保农民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2. 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如果农民工的社保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不利影响。
3. 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保障,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只有当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更加安心地从事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实践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实践,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当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实践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普及社保政策,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保意识。
3. 健全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社保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社保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地执行社保政策,防止权益被侵害。
4.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了让农民工能够更好地享受社保权益,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通过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农民工回到家乡发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保待遇。
结语: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实践中需要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农民工本身的共同努力。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在中国,农民工群体占据着庞大的比例,他们的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是当前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政府应该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在法律中有明确保障。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正常用工、工资拖欠、劳动条件差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律监管力度,明确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还应积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有效维权的渠道。
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得到完善,以确保他们享有与城镇职工相当的社会保障待遇。
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使农民工能够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
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
三、加强用工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用工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信用体系,对拖欠工资、非法亏待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名单公示和联合惩戒,形成对违法用工单位的强有力制约和打击。
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用工单位依法纳保和向农民工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违法用工单位,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的法律和经济代价。
四、加强媒体和舆论监督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媒体要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报道和揭露力度,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传销、招嫖等涉及农民工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形成对这些问题的共同声讨和谴责力量。
五、加强组织与维权能力建设保护农民工权益需要加强相关组织的建设和维权能力建设。
应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应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尤其是在权益保护方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应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同时,政府还应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同时,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
此外,可以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及时垫付农民工工资,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推动农民工工作条件改善。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监管力度,提升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关注度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的工作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劳动用工单位的惩罚力度,例如对不符合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限制其招工数量,从而促使用人单位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
第四,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政府应推动建立起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力度,保证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落实。
同时,要给予农民工更多的便利和优惠,鼓励他们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最后,加强农民工组织建设。
政府可以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工自发组建工会和其他组织,增强他们的集体协商和维权能力。
政府还可以推动建立起与农民工组织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协商机制,确保他们在权益保护方面的发声权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应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多方合力,既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也需要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责任,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同时,农民工自身也需要通过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保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工业化的发展,农民工成为了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
然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农民工群体特殊性,完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明确和细化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细则,并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2.加强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监管与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获得工资、保障工作安全等。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雇主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雇主企业,要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3.推进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工资支付制度的改革。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尽快将拖欠的工资返还给农民工。
4.强化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在工作中容易遭受职业伤害,因此,强化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伤保险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相应的工伤赔偿。
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养老、医疗等保障。
5.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提升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并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帮助农民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农民工是推动中国发展的中坚力量,对于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保障制度等多种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农民工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他们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首先,农民工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城市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他们可能面临着违法解雇、欠薪、恶劣工作环境等问题。
如果不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不仅会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会使社会失去公平正义的基础,进一步加大城乡差距。
其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是最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之一。
由于工资问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扰,农民工可能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走上维权路。
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因此,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
他们的参与和付出,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他们可能会因为生活压力过大、待遇不公等原因选择逃离城市。
这将导致人才流失,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稳定生活,对于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农民工权益保护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努力。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支持,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由于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是必要的。
该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其中,劳动合同章节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信息,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方式。
工资章节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社会保险章节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权益。
劳动安全卫生章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等工作。
劳动争议处理章节明确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权利
义务,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监督检查章节则落实了政府部门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检查职责,保障了该法的有效执行。
总体来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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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

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一:概述农民工是指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作,并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农民。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环境,他们在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1. 劳动合同签订与保障a)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b)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工资支付与保障a) 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拖欠工资和恶意压低工资。
b)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问题。
3. 社会保险与福利a) 农民工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等基本保险待遇。
b) 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确保每位农民工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4. 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a)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
b) 加强劳动保护监督,严禁违法违规用工和欺压农民工的行为。
5. 维权渠道与机构a) 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构和渠道,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
b)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1. 医疗保障a) 农民工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确保医疗费用能够得到合理报销。
b) 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水平。
2. 养老保障a)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工退休后能够得到基本养老金。
b)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养老金的稳定发放。
3. 失业保障a) 农民工应享受失业保险,确保在失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生活补贴。
b)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农民工失业后能够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障a) 加强工伤事故防范,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b)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和康复待遇。
5. 生育保障a) 农民工应享受生育保险,确保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补贴和福利。
b)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农民工生育权益的实现。
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低工资保障:机关领导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不低于一定的最低水平。
同时,对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和追偿,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保护:鼓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3. 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农民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 劳动监察和维权途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工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途径,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待遇。
机关领导可以通过提供培训补贴、建设技能培训中心等方式,促进农民工的职业发展。
6. 健康和安全保障: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监管,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保护,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检查。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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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
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
当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于健全法律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
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
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
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
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
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
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
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
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
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
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
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
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
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
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
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
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
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
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
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
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
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
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
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
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
(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
(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
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
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
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
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
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点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为使农民工真正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并使其即期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同时解决政府和农民工个人的后顾之忧,需要通过立法规定,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企业和农民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灵活性体现在根据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和农民工可在几种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中进行选择。
一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统一模式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可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企业职工同一缴费率、以不同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
同一缴费率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不同缴费基数有利于体现合理原则。
因为农民工的工资低,个人缴费基数可按其实发工资的一个低比例来计算;同时可将企业缴费划一个比例归人农民工个人帐户中,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属性。
至于农民工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和全国信息管理网络来解决。
三是,通过制定过渡性政策,解决农民工个人帐户如何与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接。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点是健全法律援助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为了使农民工不因没有钱打不起官司,同时又要减少维权成本。
需要通过立法在有关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做出具有实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