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
中美企计信息披露制度及比较

中美企计信息披露制度及比较●徐贵丽/文提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比较了中关两国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差异,提出规范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建议。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在各国的证券法规和会计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具透明性,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其成功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的重点即是对投资者的完全信息披露。
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中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并借鉴其成功经验、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即所谓“三公原则”,“三公原则”同样也是会计信息披露所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平原则,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就是要使投资者能平等、及时享有获知证券信息的权利,而不因其在市场中的职能差异、身份不同、经济实力大小在获知证券信息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公正原则,则要求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严禁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制造、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误导的信息来欺诈客户、操纵市场,严禁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
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中最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带有了法律规范特有的强制性。
中美两国在会计信息披露原则上没有差异,但在具体规定方面则差异明显。
二、中美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范(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范。
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1.规范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2.规范方式:法律、条例、会计标准、会计处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指南;3.规范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作法等。
由于多部门管理,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又由于部门之间沟通不够,使得有些规定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披露虚假、遗漏、隐瞒会计信息者以可乘之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中美两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注册制和核准制之间并非互相排斥 , 有时亦可互为补充。两
充分 、 及时地披露 , 并对披露信息的 美 国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发行注册制度实施 的。 定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准确 、 文件格式都 有规定 , 而核准制规定所需披露 的为必需 资料 , 因有 注册制 即完全信息披露 主义 ,其含义是发行公司应该完全公开
维普资讯
以下 将 就一些 具 体 问题 进 行 比较 :
力. 对一些在美 国市场中被当作商业判断范畴而不加以规范的行为
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购并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法人股收购 ( ) 一 定期披 露制度 的 比较 但流通股收购案例极少 , 而今后市场上同种类股票分多 美 闫 的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季 度报 告 和 年 度报 告 。 美 国 S C 照 案例很多, E依 1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年度报告必须对公司的业务及管理情况 个市场交易的问题最终要解决。下面以股票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为 94 对收购双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析。 作广泛的披露 ,并 要求提供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 例, 1 .美国关于收购信息披露 的规定 。美国关于收购信息披露 损益表 、 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等。 适用于季度报告的l一Q 0 各细则
其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注册制一般规 与投资判断有关 的情报 ,完全信息披露主义思想的经典阐述体 监管部 门的审查 , 定在注册资料送达监管部门前, 不得 从事任何市场推介 和承销活 现 于美 国大 法官 Lu ・ Badi在 16 年 的 { te Pol’ oi D・ r e s n s 97 Ohr ep s e
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制度比较学生姓名:马玉学号: 20145004144院部:财经学院专业:会计学年级: 2014级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朱晓教授完成日期: 2016 年 11 月 1 日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会计学14级马玉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 能从根本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因此, 本文通过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手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对比分析, 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政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披露,比较分析目录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相关理论 (3)(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 (3)(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制度变化及特点 (4)(三)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5)二、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与比较 (5)(一)首次信息披露比较 (5)(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7)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和法律责任比较 (8)(一)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比较 (8)(二)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9)四、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9)(一)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9)(二)加强外部监管 (10)(三)加快公司建设 (11)五、参考文献 (12)中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比较分析基于我国正在颁布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本规范》,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入强制时期。
在这以前,除银行证券以外,企业多数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都是自愿的。
笔者通过参考以往有关研究资料,发现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比较少,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占极小的比重,值得一提的是,从其所披露的信息,格式,内容来看不仅没有统一的规范,而且也催在这流于形式的不良现象,这样一来就为投资方的信息获取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年报信息的披露,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提供参考依据,本文拟从中外上市公司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与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中美比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中美比较模板1: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1 目标和原则2.1.1 保护投资者权益2.1.2 提高市场透明度2.2 法律法规2.2.1 《1933年证券法》2.2.2 《1934年证券交易法》2.3 信息披露的主体2.3.1 公司董事会2.3.2 公司高级管理层2.3.3 独立审计师2.4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2.4.1 财务信息披露2.4.2 非财务信息披露2.5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2.5.1 定期报告2.5.2 不定期报告三、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3.1 提高市场透明度3.2 保护投资者权益3.3 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四、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4.1 需要高成本投入4.2 信息披露的层级过多4.3 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五、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5.1 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5.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3 增加监管的力度附件:A. 《1933年证券法》全文B. 《1934年证券交易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市场活动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模板2: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简介1.1 背景介绍1.2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1 目标和原则2.1.1 保护投资者权益2.1.2 提高市场透明度2.2 法律法规2.2.1 《证券法》2.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3 信息披露的主体2.3.1 公司董事会2.3.2 公司高级管理层2.3.3 审计机构2.4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2.4.1 财务信息披露2.4.2 非财务信息披露2.5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2.5.1 定期报告2.5.2 不定期报告三、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3.1 提高市场透明度3.2 保护投资者权益3.3 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四、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4.1 信息披露的不完善4.2 信息披露的不及时4.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五、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措施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2 完善信息披露规定5.3 提升信息披露的技术手段附件:A. 《证券法》全文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市场活动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中西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比较

中西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比较由于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的差异等原因,中西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也存在着很多差异。
找了既在中国上市又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股票代码:601857;纽约证券交易所:ptr)2012年的年报,旨在分析中西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差异。
会计信息披露预测信息内部控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笔者找到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股票代码:601857;纽约证券交易所:ptr)2012年的季报、中期报告及年报,比较分析了其信息披露的差异,总体来看,中石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年报比在上交所披露的是要详细很多的。
主要总结为以下几方面(以年报为例):1表达方式从年报总体来看,两份年报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但是,中国的年报形式很固定,与之前看过的华为、东阿阿胶等公司的年报披露信息的内容及形式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在美国披露的年报则更注重信息的明晰和相关性,即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更加清晰明了,在信息的表达方式上更为友好,如给公司股东的信、(客户)经常提及的问题、回顾和展望等。
但是与以前了解到的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比较不同的一点就是,中石油在美国披露的年报比较规整,而在中国披露的年报则包括一些公司日常的图片和高层的照片。
2风险因素的披露在英文年报上,中石油有单独披露风险因素的一项,其中包括与macro economic conditions;competition;outbond investments;government regulation;controlling shareholder等各方面有关的风险因素,为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充分的了解公司未来前景的信息,而在中国披露的年报上则没有单独的这一项。
3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在中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有一点重要的区别就是在美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经常会有预测信息这一项,即结合公司目前所处的环境、机会、威胁、竞争者等各方面的信息,对公司未来重要的财务数据,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做出预测,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公司未来发展状况。
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比较[摘要]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几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时间更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关键词]股票国家会计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几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时间更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尽管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能在短短十几年达到在国外经历相当长时间才能获得的成效,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资本市场,必然有着一定的中国特色。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将国际经验与国情相结合,逐渐探索,使之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历程。
二、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比较(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1.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平披露制度1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美国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
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这两部法律成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最高法律规范,也成了会计准则建设的基本依据。
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2.加拿大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保留了证券发行否决权,但信息披露制度是用来调控证券发行的主要监管技术,并非惟一的监管技术。
完全披露制度与实质性审核制度都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体现,只是二者对企业上市的影响方式不同,采用实质性审核理论,一方面可以使投资人受到双重保护,而采用完全披露仅受到单层保护。
但是,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市场因缺乏信息的失灵减少;而另一方面则导致直接管制成本增加,以及因管制失灵而引起的市场失灵增加。
所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则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完全披露制度与实质性审核制度的融合优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方法和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分析了中国与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对加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标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一、引言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将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经营状况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也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的制度。
这一制度建立正式为了使每一个金融投资者都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严格规定,即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须向公众披露法定的信息,以维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来源于英国的《公司法》,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投机行为和内幕交易,政府没有进行监管,直到罗斯福上台后《证券法》的颁布才使证券市场正规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在逐步扩大、迅猛发展,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信息的可信度增强,既有利于吸引外资,更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改善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力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应该披露的信息有:公司背景信息、前瞻性信息、管理者和股东的信息、管理层的分析报告、财务和非财务数据。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以及持续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约束管理者的行为。
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互动的重要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有效运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和国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下文将从信息披露的主体、要求和实施等角度对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信息披露的主体中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主要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而在国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报、季报等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等。
而在国外,除了财务报告外,还需要披露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报告、董事会治理报告、公司治理原则等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实施中国的信息披露实施方式主要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相关信息。
而在国外,信息披露更加全面和细致,包括年度报告、中期公告、月度关键经营数据报告等,以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即时披露。
四、审计的角色中国的上市公司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而在国外,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还经常存在独立董事的审计和内部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信息披露效果中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和严重依赖于内幕消息的情况。
而在国外,信息披露更加透明,能够提供给外部投资者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和投资者的信心。
六、信息披露工具的多样性国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常通过互联网、报刊、证券交易所等多种媒介进行,提供给投资者更多选择的途径。
而在中国,信息披露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告进行,信息披露渠道相对单一结论: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国外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全面、透明,借助多种信息披露渠道,增强市场的效率和投资者的信心。
中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广泛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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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比较
张瑞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比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一国或地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上市公司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狭义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监管职责划分,广义上,还包括确定管理机构监管职责以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
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
从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来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也与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性质密不可分。
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以后所进行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其监管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主管机关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证券交
易所处于日常监管的第一线,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而对于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主管机关与证券交易所在职责上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在核准制下,如果审批机构为证券交易所,则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承担,但通常证券主管机关也保留对上市公司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主要为证券主管机关,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仅在于根据其制定的上市标准决定上市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
具体如表1所示。
从制度体系来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三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比较
初次披露是指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初次发行披露。
比较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初
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招股说明书为主要形式,而且招股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框架基本一致。
二是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在具体做法上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如多数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发布上市公告,部分市场无这一要求;有的市场上市公司在正式招股前须发布初步招股说明书,而多数市场只需发布正式招股说明书即可;个别市场如台湾采取较为独特的方式进行上市前的信息披露例如召开上市前业绩发布会,而其他市场则没有这一要求。
三是不同层次的市场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总的来说,创业板市场对招股说明书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表现在需要披露的内容多,而且在部分内容上如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详细描述、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风险因素分析、风险警告说明等的要求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和法律责任比较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比较
信息披露手段是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传统上,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报刊来进行信息披露。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市场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并利用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考察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主
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报刊披露;二是使用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三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
这三种方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共同使用,其中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是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法律责任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海外主要证券市场都十分重视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力求使违规者受罚,利益受损者得偿,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但对于不同性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不等同。
截至目前,具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对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下的法律责任及持续信息披露下的法律责任仍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救济措施。
长期以来,各国或地区在上市公司监管中一直强调对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而相比之下持续信息披露未得到足够重视。
反映在立法上,在前述所称的普通法传统国家,对招股说明书的民事责任通常采用普通法和制定法两种方式进行规定,伴随着较为充分的民事救济措施,而对持续性信息披露却仅仅能获得有限的且具有较大难度的民事救济措施,形成了一种二元法律责任格局。
在实践中,除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的违规行为涉及
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市场欺诈,才由证券主管机关介入处理外,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均由证券交易所进行。
概括起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在各国或地区各有不同。
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由联邦证券法规范;在英国为金融服务法、证券公开发行规章及公司法;在日本主要是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和有限公司法;在德国为有价证券交易法、证券发行说明书法和证券交易所法;在法国主要为民法典;在香港主要有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公司条例、失实陈述条例、盗窃罪条例等;在台湾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
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外,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规则及(或)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中也规定了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应负的责任,以及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的处罚措施。
从海外主要市场来看,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特别是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的主体,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违反上市规则或上市协议有包括警告、罚款、行业内通报批评、变更证券交易方式、认定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不具备某些执业资格、停市、取消上市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