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起设立铁法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缴纳采矿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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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辽财预〔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收益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2月24日附件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于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辽财经[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负责采矿许可登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本办法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

第四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交存的保证资金。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第五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辽政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辽宁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8.03•【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辽宁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省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省级以下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或由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是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标 签】交易是否征收契税,实行企业内部封闭,职工住宅楼【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农﹝2000﹞270号【发文日期】2000-09-07【实施时间】2000-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铁地税农[2000]1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煤公司”)的职工住宅楼实行企业内部封闭交易,并给权属承受者发放由“煤炭工业部房改领导小组制发的《房屋产权证》。

这种因房产交易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关于深化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煤办字[1994]第468号)规定。

铁煤公司的职工第一次以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购买已有本公司产权的住房,视为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面积以内的,应予免征契税;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征收契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以铁煤公司名义向本单位内部职工集资新建(商品)住房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根据铁煤公司的特殊情况,对该单位职工征收契税时,按实际成交价格(公司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不再征收由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等配套费用方面的契税;1997年10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铁煤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对房改后拥有个人产权的住房在职工间相互转让或交换,不能视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应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2.18•【文号】[91]财税字第022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91)财税字第022号)冶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开始征收资源税。

现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征收范围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

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副产品铁精矿。

三、计税依据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将铁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1.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

铁矿石资源税的定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具体税额标准见附表。

2.未列入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排序表中的各类开采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自用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其开采条件及资源状况,比照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税额标准的邻近矿山,在上下浮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核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纳税环节1.纳税人直接销售的铁矿石原矿,在销售环节纳税;2.纳税人自用的铁矿石原矿,在自用移送环节纳税;3.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在铁精矿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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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起设立铁法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经[2009]64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02
【实施日期】2009.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起设立铁法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
题的意见
(辽财经〔2009〕643号)
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按万春副秘书长8月27日协调会上的指示,我厅对推进发起设立铁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开上市涉及的企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问题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按支持和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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