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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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篇

开发商破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篇

开发商破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篇篇1开发商破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房地产行业中,开发商破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旦开发商破产,那么与之有关的各类合同也将受到影响,其中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阶段,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用于确保项目在开发阶段的顺利进行和后续物业管理服务的顺利推行。

然而,一旦开发商破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一、合同无法履行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开发商可能无力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服务公司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公司可能需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包括重新谈判合同条款、调整服务费用等。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服务公司可能需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权益受损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例如,开发商因破产而无法完成物业项目的建设和交付,导致服务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服务。

此外,服务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公司可能需要与其他相关方协商解决方案,保护自身的权益。

三、合同纠纷增加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例如,开发商可能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物业项目的建设和交付,导致服务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服务。

此外,服务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引发经济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公司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合同解除风险加大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风险可能会加大。

例如,开发商因破产而无法按时完工,导致服务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时,服务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进行解除或调整,以减少后续的经济损失。

然而,合同解除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索赔,服务公司需要谨慎处理。

五、合同补救机制不完善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救机制可能不完善。

例如,服务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获得相关的补偿或赔偿,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一: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案例扫描]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益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物业公司)为重益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后30日止。

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重益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重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要求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服务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服务公司”。

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

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权直接要求终止委托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养 护管理不到位 、对违章搭建 未能采取 务合同 的签约 主体 、法律效力及合 同期 位 与 物 业 买 受 人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中应 当
制止及 报告等必要措施 、监控记 录及巡 限 存 在 特 殊 之 处 。
包含前 期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 的内容 。建
岗记录 不全等 问题 ,违反 了合 同约定的
l行业智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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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 解 除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
文 l Article >方湘 子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选聘 司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 ,隆安 中铁公司已将其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分
和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共 同决定。 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 配给 该 单位 职 工并 完成 了房改 售 房 工
然而在新开发的商品房项 目中,由于业 导致 1 D。多名业主书面向中铁公 司提 出 作 ,故 中铁公司与隆安泰物业公 司签订
主 尚未确定 ,出于 日后物业管理及房屋 不再接受隆安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的物业服务合 同期满后 ,与隆安泰物业
宏达物业 公司在合同 中承诺 的物业服 务 要 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的相关法律 问 业服务合 同实际 的签约 主体是建设单位
质量标准 与实际操 作的服务标准 不符 , 题 。
与物业服务企业。依 据合 同相 对性 原理 ,
绿 洲 开 发 公 司 向 宏 达 物 业 公 司发 送 《关
前 期物业服务合 同有哪些特殊性? 合同项下 的权利 义务只能拘束于合 同当
立的情况下 ,绿洲 开发公司无权单方解 会 )重新 签订 物业服务合 同之 日止这 一 的性 质应 当属于委托合 同 ,即由开发商

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书

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书

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书甲方(业主):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现因(具体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解除1.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人民币____元。

二、财务结算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向甲方提供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所有物业管理费用明细,并进行最终结算。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报告后__日内完成剩余物业费用的支付。

三、资产移交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将物业管理期间所使用的全部物资、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 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接收物资、设备及资料时进行清点核对,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署接收证明。

四、责任豁免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业主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告知书

业主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告知书

业主解除前期物业合同告知书
《关于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宜告知如下:
一、合同解除原因
1.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给业主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 鉴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解除与该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合同解除依据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的,业主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甲方(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三、合同解除时间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式解除。

四、相关事项安排
1. 合同解除后,将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2. 在新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前,为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行,将暂时由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3. 请各位业主积极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五、法律后果
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业主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敬请予以关注并相互转告。

(签名)
年月日。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聘请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小区的业主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就是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约定提起的,业主认为这两条约定限制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对业主合法权利的剥夺,属于违法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物权法》只赋予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建设单位是没有权利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开发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
从理论角度来说,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能否解除合同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解除权。学界观点基本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是双方签订的,但物业服务企业对建设单位是受托人的身份完全明知,业主才是物业的实际享用者和义务承担者,这是一种商业惯例,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例如,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在预售或者出售房屋时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授权开发商代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经全体业主授权有权代理全体业主行使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则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内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有房屋预售合同并没有业主这方面的授权,仅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行使所谓的解除权是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效。 双方 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 被告
未按 期履 行该 项 义 务, 对原 告 的 该 项 请求 被 告亦 表 示 同 意 , 此 项 诉 讼 请求 法 院予 以支 持 。 对
关于原告 认为, 自身作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认为, 因本案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此类纠纷属服务合 同纠纷, 而原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后 仍 未 完 成 管 理 目标 , 者 在 重 益 广 场 或
告不 能 行 使法 定 解 除权 解 除 物 业 管 理 委
托合同。
场 其 他 业 主 的 利 益 。因此 , 开发 商 作 为 重 益 广 场 的单 个 业 主 , 无权 单方 解 除 涉
及重 益广 场 公 共 利 益 的物 业 管 理 委托 合 同 。 果 重 益 广 场 业 主确 实 需 要 重 新 选 如 聘 物 业 服 务 公司 , 以通 过 召开 业 主 大 可 会, 举产 生 业 主 委员 会, 权 业 主委 员 选 授
定 : 托 管 理 期 限 自合 同签 字 、 章 生 委 盖
效 之 日起 至 重 益 广 场 业 主 委 员会成 立 并 依 法 选 定 物 业 服 务 公司 后 3 目止 。 意 0 如
关 系 自始 消灭 或 向将 来 消灭 。 合 同解 除 的 方 式 分 为法 定 解 除 和 约
原告 称 ,《 同法 》第 四 百一 十 条 规 合
定 , 托 人 或者 受 托 人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委
托 合 同 。 告 据 此 享 有 随 时单 方 解 除 合 原
同 的 权 利 。 么 , 业 管 理 委 托 合 同 能 那 物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导读: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是物业出售数量在一半以下,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合同。

如果销售物业达到一半以上,则开发商不得解除合同,除非在物业公司违约的情况下。

另外,业主大会经过充分商议也可以解除物业合同。

一、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如开发商解除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同,前提是:开发商开发的物业出售没有达到一半以上;当出售的物业达到一半以上时,开发商就无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开发商可以就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在以上这个前提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商想和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只有物业服务企业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条款情况下,符合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条件,方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合同的内容有哪些?1、合同的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3、服务内容质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4、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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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案例扫描]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益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物业公司)为重益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后30日止。

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重益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重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09年11月15日解除;要求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服务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服务公司"。

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

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权直接要求终止委托合同。

重益广场也没有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况,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有权解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律师解析]合同解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禁止合同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人一解除合同。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对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根本违约"的标准。

约定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如如意物业公司违反该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义务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重益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后仍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或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如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时,重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被告违反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义务和质量的约定,原告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后仍未完成管理目标,或者在重益广场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限期整改。

重益广场也没有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形。

因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原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那么,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权采用的是"根本违约"的标准,即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被告没有按期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不构成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根本违约,被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告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原告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原告据此享有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那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能否直接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呢?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

但两者还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

本案中,重益广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但重益广场已经交付使用多年,除了开发商还有其他业主也与如意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如果重益公司单方解除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势必直接影响到重益广场其他业主的利益。

因此,开发商作为重益广场的单个业主,无权单方解除涉及重益广场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如果重益广场业主确实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

如果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重益广场物业管理的无序或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激化社会矛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被告未按期履行该项义务,对原告的该项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自身作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认为,因本案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此类纠纷属服务合同纠纷,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限期被告进行整改或出现1/2以上业主对被告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形,不予支持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并且本案所涉被告提供服务的物业区域中并非只有原告一个业主,其单方解除合同,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给予支持。

故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篇二: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篇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合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美景天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件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商务办公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20000m2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3、4、5、6、7、8、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好、物业管理相适应的原则。

面向市场化、社会化标准为准,不得超标准收取。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的水电费用;(10)法定税费;(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2)其它支出乙方按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七条公共停车库(位)采取收费管理的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六安市区小区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乙方应与公共停车库(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第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由甲方修复后移交乙方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五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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